中国法治发展:成效与展望(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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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加强检察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

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2004年共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811102人,提起公诉867186人,分别比上年增加8.3%和9.3%。认真解决申诉难的问题,依法办结涉法上访案件20306件,其中群体性上访案件1107件,长期上访案件2001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办理和督办861件,妥善处理了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走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共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0425人,提起公诉22179人,分别比上年增加6.3%和3.4%。

依法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2505人,提起公诉2124人,分别比上年增加56.9%和56.2%。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等犯罪嫌疑人602人,提起公诉638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3.4%和6.3%。加强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问题的立案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84件,是上年的2.9倍,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937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

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职责,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43757人,比上年增加0.6%,其中涉嫌贪污贿赂犯罪35031人,渎职侵权犯罪8726人;共提起公诉30788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5.6亿元。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元以上案件1275件,比上年增加4.9%。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已提起公诉1980人。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和国际司法合作,建立境内外追逃、追赃协作机制,共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一批携款外逃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

各级检察机关针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①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0742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699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捕的,追加逮捕10660人;对不应当逮捕的,决定不批捕67904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5670人;对不应当起诉的,决定不起诉21225人。对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形提出纠正意见7561件次。②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在刑事审判监督中,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063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387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以及侵害进城务工人员、下岗职工利益的案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321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333件;依法维护法院的正确裁判,对53581件申诉案件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③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组织开展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截至2004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1209247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20472件次,有关部门已纠正17431件,其中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重新收监1247人,其中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97件107人。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299人次。

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2003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坚持把这项工作作为检察改革的重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从2004年10月起扩大试点范围。各省级院、349个地市级院和2407个基层院开展了试点,经各级人大、政协和有关部门推荐,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62名。各试点单位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在监督结案的3341件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原拟定意见的152件,检察机关采纳70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说明,得到人民监督员的认同。通过监督,促进了办案人员执法观念的转变,提高了办案质量,也减少了办案的阻力和干扰,促进了公正执法。

2004年的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力度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存在差距,有的对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不敢监督、不善监督,有的查办职务犯罪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仍然薄弱。二是少数干警执法思想不端正,缺乏职业道德,有的执法作风简单粗暴,对群众态度冷漠,有的甚至执法犯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个别省级检察长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三是有的不严格依照程序办案,办案质量和效率不高,有的违反规定扣押冻结款物,甚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四是中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难以招录和留住人才,检察官断层的问题日益严重,一些实际困难依然存在。对于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负有领导责任,需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和不懈努力,认真加以解决。

此外,2004年度影响刑事法治和司法程序的重大事件,涉及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以及司法(刑事)鉴定两个方面。

2004年度,河北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批转的省政法委《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应。民营企业是否存在“原罪”?“原罪”应否赦免?以“1号”文件的形式赦免“原罪”是否合法?这些问题关系到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法治平等与实质正义、经济发展与法治进步等关涉刑事法治发展的重大问题,值得加以深入剖析。

2003年2月24日上午,年仅21岁的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女教师黄静被发现死于学校宿舍。在黄静案件中,有关黄静的死因有5份结论不同的鉴定书,到底应当采信谁的鉴定结论?与作出鉴定结论的专家相比,作为外行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关如何决定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结论又对司法人员有何效力?这些都对我国现行的鉴定体制提出了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