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民商经济法治
2003年,中国有关民事、商事和经济方面的法制建设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有关民事、商事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有六部;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商经济法制建设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民事和商事
在立法层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在行政规范层面,国务院所属部门也制定规章,对有关的民商事行为予以规范。例如,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2003年6月11日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发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同时废止。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1月3日公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重要的民商事司法解释,丰富了中国民商事立法的内容,也为中国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民商事复杂疑难和特殊案件提供了依据。
(二)知识产权
在专利管理方面,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6月6日颁布《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6月13日颁布《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在商标的申请和管理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发布了多项部门规章。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规定“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适用该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由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在著作权的使用和管理方面,国家版权局2003年7月30日发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著作权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就著作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经济和环境
2003年,依法治国的思想在宏观调控、环境保护等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和体现。
1.金融监管
中国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都在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力度。
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类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相关职责。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主要对《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金融监管的内容予以修订,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3月24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的保险市场在2003年获得进一步的开放,保监会于2003年12月11日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入世承诺,自即日起,允许外资财产险公司经营除法定保险业务以外的全部非寿险业务。外资财产险公司可据此办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变更等相关手续。同时,增加福州、厦门、宁波、沈阳和武汉5个城市为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批复、通知、意见、公告等形式发布了百余个部门规章,并修订了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准则和规则。特别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修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引导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2.税收
2003年,利用税收调控经济的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自2002年开始,全国有20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以省为单位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份继续在部分县(市)进行试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此,国务院2003年3月27日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2003年在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为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务院2003年11月23日还发布《进出口关税条例》;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1月27日发布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3.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
首先,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该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其次,为了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国防安全,促进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利用,根据有关法律,国家海洋局、民政部、总参谋部2003年6月17日发布《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他管辖海域内,从事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活动,适用该规定。最后,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国务院制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四)劳动和社会保障
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有进一步的发展。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9月23日还颁布了《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10月14日,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要“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在2003年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①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切实解决建筑业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3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2235万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395万人。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2003年底,中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超过1.5亿人,达到15490万人;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为10373万人;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50亿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415万人,比上年底减少25万人;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0895万人,比上年底增加1495万人,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人数为7977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数为2918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加1051万人和444万人;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4573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37万人。④部分省份还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2003年底,全国有29个省份开展了生育保险工作,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为3648万人,有35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民事诉讼和仲裁
1.民事诉讼制度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已非常突出。在《民事诉讼法》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充当了完善《民事诉讼法》的先锋,但实际上损害了《民事诉讼法》的完整性与统一性。可以预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将提上日程。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就有关的案件管辖和诉讼程序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特别是以下两个司法解释,弥补了中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不足。
第一,《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于2003年9月10日公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作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该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该规定。
第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颁布后,在实践中遇到许多实务问题。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结合海事审判的实践经验,于2003年1月6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人民法院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所涉及的管辖、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等问题作出了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仲裁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仲裁法》适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草案)》。
仲裁制度的发展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仲裁机构积极加强行业仲裁制度建设。200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制定《金融专业仲裁员名册》,积极探索在金融行业利用仲裁解决争议的制度,突出了解决金融争议要求专家裁判、程序灵活、时间快捷和费用低廉的特点,得到了银行等金融行业的支持。仲裁机构还在积极筹划、起草涉及证券、建筑、房地产、IT和其他专业的仲裁规则,筹备开展专业仲裁员的选聘工作,力求切实提高仲裁的专业化水平,改进仲裁委员会的专业化仲裁服务。
其次,域名争议在线仲裁获得发展。200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共计受理案件108件,其中,cn域名争议案件96件,通用网址争议案件3件,分类顶级域名争议案件9件,当年结案101件。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案件数与2002年案件数相比有大幅增长,增长幅度为227%。域名争议案件的仲裁,也为我国仲裁机构有效开展在线仲裁其他争议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