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事故应急管理过程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
发生事故的红坳渣土受纳场,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红坳村南侧的大眼山北坡。大眼山山顶高程为306.8米,地势南高北低,北面下游为河谷平原地形,最低高程为34.0米。红坳受纳场地理范围:东经113°55′50″~113°56′10″、北纬22°42′30″~22°42′55″,距德吉程工业园厂房实际最小距离为300米,距中石油西气东输西二线广深支干线深圳段天然气管道实际最小距离为70米。红坳渣土受纳场所处位置原为采石场,经多年开采形成“凹坑”并存有积水约9万立方米。该“凹坑”东、西、南三面环山封闭,北面有高于“凹坑”底部约17米的东西向坝形凸起基岩,且基岩凸起处地形变窄,并由此向北地势逐渐下降,坡度达22°。红坳受纳场四周出露和北面凸起的基岩既有岩体结构被部分破坏的强、中风化花岗岩,也有基本未变的微风化花岗岩,出露新鲜基岩具有较高的力学强度和抗变形能力。事故发生前,红坳渣土受纳场渣土堆填体由北至南、由低至高呈台阶状分布,共有9级台阶。其中,1~6级台阶已经成形,斜坡已复绿;上部7~9级台阶正在进行堆填、碾压,已显雏形。0级台阶高程为56.9米,堆填体实际最高高程为160.0米。滑坡前红坳受纳场总堆填量约为583万立方米,主要由建设工程渣土组成,掺有生活垃圾约0.73万立方米,占0.12%。
“12·20”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是深圳市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绿威公司)和深圳市益相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益相龙公司),林敏武、王明斌等人实际参与红坳受纳场的建设和运营。红坳受纳场的主要功能是受纳建设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属于市政基础设施中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绿威公司为红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的中标企业,违法将全部运营服务项目整体转包给益相龙公司。益相龙公司为红坳受纳场实际建设运营单位,与益相龙公司有债务关系的林敏武、王明斌等人通过以债权换股权的形式实际参与红坳受纳场项目运营。
1.事故主体责任单位:益相龙公司、绿威公司
在“12·20”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阶段,作为事故主体责任单位的益相龙公司、绿威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严重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未经正规勘察和设计,违法违规组织红坳受纳场建设施工。益相龙公司作为红坳受纳场的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工程建设程序委托勘察设计,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条规定,按照无效图纸组织施工,无资质施工。
二是现场作业管理混乱,违法违规开展红坳受纳场运营。益相龙公司作为红坳受纳场的实际运营企业,违反《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深城管〔2012〕 3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在坡顶场外修建截洪沟等有效的拦、导、排水系统,未排除受纳场原有的大量积水;严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载,堆填体碾压不实、密实度低;未进行边坡监测和填埋区密实度检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未按规定开展日常检查、事故隐患排查。
三是无视受纳场安全风险,对事故征兆和险情应急处置错误。益相龙公司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无视堆填体含水量高对受纳场安全稳定的影响,不顾超量超高堆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害;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深城管〔2012〕 35号)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要求,未配备应急作业单元,未开展应急演练;未重视并整改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即出现的事故征兆。事发当日险情处置错误,未及时发出事故警示,未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下游工业园区和社区人员紧急疏散撤离时机。
四是违法转包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绿威公司作为红坳受纳场建设运营服务的中标公司,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红坳受纳场运营项目中标后,整体转让中标项目,名为分包,实为整体转包,属于违法转包运营服务项目;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将红坳受纳场运营服务项目转包给益相龙公司后,未与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没有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2.深圳市、光明新区及其办事处
深圳市、光明新区及其办事处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存在重大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光明新区党工委、办事处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法定职责组织开展查处违规建设工作,未依法及时查处红坳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对红坳受纳场开展的日常检查流于形式,未发现和纠正红坳受纳场存在的违规转让许可证、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
二是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按国家和省市部署的安全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要求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渣土受纳场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对有关职能部门违规审批和未依法进行执法检查问题失察,未组织有关部门有效整治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是深圳市委未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未有效督促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深圳市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未能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安全发展的关系,为解决建设工程渣土的排放问题,在红坳受纳场项目与有关规划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仍违法违规强行推动渣土受纳场建设。对受纳场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对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按规定进行监督管理,未督促光明新区管委会整治和排除群众反映的红坳受纳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有关职能部门违规为红坳受纳场进行审批的问题失察,未有效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光明新区管委会落实对渣土受纳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3.深圳市和光明新区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
深圳市和光明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审批把关不严,监督检查不深入、不落实,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严重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城市管理部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严重不到位。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违法违规审批许可,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严重缺失。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违规审批许可,在红坳受纳场未取得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向绿威公司发放临时受纳场许可证。未纠正和查处绿威公司违法违规将红坳受纳场转包给益相龙公司建设和经营的问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对红坳受纳场压实作业、坡度控制等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未发现受纳场存在超容量受纳、缺乏有效的导排水系统等问题。未对光明办事处执法队履行渣土受纳场综合执法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开展渣土受纳场监管业务培训和考评工作。在牵头处理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在回复举报人和上级机关时弄虚作假,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情况下,违法恢复红坳受纳场运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未按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在对红坳受纳场进行的两次年度巡查中,均未发现其违法违规转包和存在超量超高堆填等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未按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日常监管工作。
二是建设、环保、水务部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严重不到位。深圳市建设、环保、水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建设、环保、水务行政审批许可和日常监管等职责。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未按规定跟踪和督促红坳受纳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按职责指导光明办事处查违办开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工作。未按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在红坳受纳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前,未及时依法处置受纳场违规建设运营问题;在审批后,未督促红坳受纳场依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在开展环保执法检查和审批工作的过程中,未发现和查处红坳受纳场未经环境影响审批进行违法建设的问题。未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违规为红坳受纳场办理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未对红坳受纳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进行后续监管。对群众举报的红坳受纳场事故隐患未认真研究查处,未督促红坳受纳场整改隐患并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未按规定履行建设执法监督指导职责,未有效监督指导建设执法受委托单位光明新区管委会依法查处红坳受纳场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建设问题。深圳市水务局未依法履行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职责,未监督和纠正红坳受纳场未依法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度汛方案且未申请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等问题。未按规定就移交给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的反映红坳受纳场的问题及时跟踪督办。未按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指导职责,未有效督促指导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依法查处违反环保规定的建设项目、严格依程序进行行政审批、落实环境影响审批后的监管职责。
三是规划国土部门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严重不到位。深圳市规划国土部门违法违规实施用地许可,对违法用地行为未依法查处。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违规审批,在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情况下,违规核发红坳受纳场选址意见书。违反规划土地法律法规,以出具复函的形式代替行政许可同意将红坳受纳场作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红坳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光明办事处查违办开展查违工作。在卫星遥感监测土地执法工作中,开展审核工作不认真,未发现光明办事处上报的红坳受纳场图斑为“合法图斑”系虚假信息,并将该虚假信息上报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对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管理局违规为红坳受纳场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的问题失察。在组织开展查违的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和查处红坳受纳场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建设的问题。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开展查违工作。
(二)监测与预警阶段
2015年12月20日6时许,红坳受纳场顶部作业平台出现裂缝,宽约40厘米,长几十米,第三级台阶与第四级台阶之间也出现鼓胀开裂变形。现场作业人员向顶部裂缝中填充干土。9时许,裂缝越来越大,遂停止填土。11时28分29秒,渣土开始滑动,自第三级台阶和第四级台阶之间、“凹坑”北面坝形凸起基岩处(滑出口)滑出后,呈扇形状继续向前滑移,滑移700多米后停止并形成堆积。滑坡体停止滑动的时间约为11时41分。滑坡体推倒并掩埋了其途经的红坳村柳溪、德吉程工业园内33栋建筑物,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中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西二线广深支干线深圳段管道位于红坳受纳场以北,最小距离为70米。经查,2015年12月20日11时33分50秒,西气东输管道公司上海调度中心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SCADA)系统记录到西二线管道广深支干线16号、17号阀室(红坳受纳场附近的管道两端阀室)光缆中断报警,11时35分58秒记录到该段管道低压报警、压降速率报警。此前,广深支干线设备与监控设施运行正常,站控系统及上海调度中心数据记录正常;在事故发生前15分钟,线路管理员对事故发生区域徒步巡检未发现异常;现场勘查取证发现,断裂的天然气管道呈拉伸撕裂状,未见燃烧爆炸痕迹;视频资料显示,先发生堆填体边坡滑动,后出现管道泄漏喷射;模拟计算表明,管线破裂后,天然气喷射不会对滑坡扩大造成影响。
滑坡事故直接影响范围约为38万平方米,南北长为1100米,东西最宽处为630米(前缘),最窄处宽为150米(中部)。事故影响范围自南向北分为3个区段:南段为红坳受纳场滑坡物源区,即处于第三级与第四级台阶之间滑出口以南的渣土堆填段,南北最长为374米,东西最宽为400米,面积约为11.6万平方米;中段为流通区,介于滑出口与渣土堆填体原第一级台阶底部,南北最长为118米,东西最窄处宽为150米,面积约为1.8万平方米;北段为滑坡堆积区,介于渣土堆填体原第一级台阶向北至外侧堆积边界线,南北最长为608米,东西最宽为630米,厚度为2~10米,面积约为24.6万平方米。滑坡物源区与滑坡堆积区的最大高程差为126米,最大堆积厚度约为28米。
调查认定,在“12·20”事故的监测与预警阶段,事故企业在事故发生前对险情处置错误。2015年12月20日6时许,现场作业人员发现受纳场渣土堆填体多处出现裂缝、鼓胀开裂变形后,错误采用顶部填土方式进行处理,使已经开始失稳的堆填体后缘增加了下滑推力;9时许,裂缝越来越大,遂停止填土;11时20分许,渣土堆填体第四级台阶发生鼓包且鼓包不断移动,现场作业人员撤离受纳场作业平台。在此过程中,事故企业人员始终没有发出事故警示,未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贻误了下游工业园区和社区人员紧急疏散撤离的时机。
事后查明,事故企业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监测预警严重缺失、形同虚设。事故企业没有在红坳受纳场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受纳场内积水未能导出排泄,致使堆填的渣土含水量过高,形成底部软弱滑动带;严重超量超高堆填加载,下滑推力逐渐增大、稳定性降低,导致渣土失稳滑出,体积庞大的高势能滑坡体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力,加之事发前险情处置错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发现,红坳受纳场没有建设有效的导排水系统,仅在渣土堆填体第三级台阶到第四级台阶铺设了盲沟排水设施,但没有起到作用,未建设场外坡顶截洪沟;未将基底原采石坑约9万立方米积水排出就堆填渣土,加之持续流入场内的地表水流、裂隙水、雨水和堆填渣土中的水分,导致堆填的渣土内部含水量过高,在底部形成软弱滑动带。在滑坡物源区前缘,即渣土堆填体第三至第四级台阶附近向南,现场勘查发现3段被破坏的盲沟排水设施,排水盲沟采用花管填埋碎石方法铺设。花管及上敷碎石中未见排水痕迹。红坳受纳场堆填体后缘西侧山坡有一处小溪,常年流水(事故发生后,实测流量为6立方米/天,在雨季流量更大)。加之红坳受纳场没有按要求建设场外坡顶截洪沟,致使山坡地表水汇集并直接渗入受纳场。红坳受纳场在受纳过程中,对含水量高的渣土没有采取晾晒或者混合干土填埋碾压等措施,便直接填入场内。以上因素导致红坳受纳场堆填体含水率高,在堆填体底部形成软弱滑动带。
事故发生后,现场57个位置的639个监测点监测分析结果显示:砂性土含水率在14% ~19%,饱和度为69% ~69.4%;黏性土含水率在23% ~28%,饱和度为45.9% ~47.4%;淤泥质土含水率在40% ~48%,饱和度为85.4% ~94.5%。同时,在现场开展的5处断面原位余泥渣土体静力触探试验过程中,4处钻孔内有反喷的水流出现,涌水量为1.47毫升/分钟/36毫米孔,说明渣土堆积体底部存在承压水头。模拟计算表明,随着堆填体底部含水量逐渐升高,堆填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相应下降。2015年11月21日,堆填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为1.10,处于欠稳定状态;在堆填体整体滑动前30天内,地下水作用促使稳定性进一步降低;12月20日,堆填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降低至0.93,发生滑动。参与红坳受纳场第三方监管工作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建星公司)监管记录显示,11月1日上午,受纳场出现大量细小裂缝;11月13日,第四级排水沟、截洪沟出现局部下沉;11月26日,第三、第四级台阶平台边坡外侧有裂缝出现。经查,建星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及时向委托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报告,但后者并未重视并采取措施。
有关设计、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进行建筑设计、安全评价、检测,导致监测预警设施形同虚设。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违反《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于红坳受纳场投入运营19个月后,在未经任何设计、计算和校审的情况下,以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具名、出具施工设计图纸并伪造出图时间提供给益相龙公司,从中获利3.18万元。根据《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2011~2020)》,红坳受纳场规划库容为400万立方米,封场标高为95米。经查,事故发生时实际堆填量已达583万立方米,堆填体后缘实际标高已达160米,属于严重超库容、超高堆填。红坳受纳场所处位置为前期采石场开采残留的“凹坑”,地势南高北低,滑坡物源区与滑坡堆积区最大高程差达126米。特殊的地形条件为体积庞大的滑坡体能量聚集和运动加速创造了条件。模拟计算结果表明,滑坡体运动速度最高达每秒23.8米,滑坡体最大动能约为180万千焦。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
在“12·20”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广东省委、省政府和深圳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指示要求,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委、解放军、武警和公安消防等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受灾人员及企业得到了及时安抚安置,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无疫情爆发。
2015年12月20日11时35分54秒,深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告,称“在光明新区长圳红坳村看见山坡垮塌,导致煤气站爆炸,多人被困”,立即向辖区光明分局南风派出所下达出警指令,要求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同时获知相关信息,立即指令光明公安消防大队迅速组织车辆及指战员赶赴事故现场。11时48分,光明办事处接到光明公安消防大队事故报告,立即报告办事处值班负责人;12时30分,在凤凰社区红坳工业园管理处组建临时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11时49分,光明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接到光明公安分局报告;12时13分,光明新区向深圳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发生山体滑坡,导致煤气站围墙倒塌以及厂房、楼房倒塌,正在核实相关情况”;12时50分,光明新区值班领导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成立新区救援现场临时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13时15分,深圳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广东省政府应急办和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发生一起滑坡,目前已造成十几栋厂房倒塌、1人受伤,其他信息正在核查”; 14时20分,深圳市委办公厅分别向中共中央办公厅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省委值班室、省委办公厅信息综合室书面报告了事故信息。
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广东省、深圳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第一时间抢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做好伤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注意科学施救,防止次生灾害发生。中央有关部门指导地方加强各类灾害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预案,加强预警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出批示,要求抓紧核实情况,全力组织搜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全面排查周边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二次灾害;查清灾害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派员指导地方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立即做出指示,要求深圳市委书记、市长立即从北京赶回现场组织救治工作。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要求,立即组织消防等部门开展救援,尽快核查伤亡人数,全力维护社会秩序。
14时30分,深圳市政府成立了光明新区滑坡救援现场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下设现场搜救、医疗保障、新闻发布等12个工作组,总指挥暂由常务副市长张虎担任;19时许,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市长许勤从北京紧急返回深圳,总指挥转由市委书记马兴瑞担任。指挥部第一时间将事故现场分成35个网格,打通6条救援通道,组织力量24小时连续开展现场救援,利用生命探测仪、搜救犬开展9次地毯式排查,调集飞艇现场测绘,并结合光学雷达、地质雷达、高密度电法等高科技手段探测,对被埋区域建筑物进行定位,开展救援。
21日15时,广东省委、省政府成立滑坡事故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省长朱小丹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马兴瑞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马兴瑞提出了三点要求:第一,要全力搜救被困人员;第二,要科学组织搜救;第三,全力避免次生灾害发生。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应急委副主任林少春接报后,第一时间赶赴深圳,指挥现场救援。
2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滑坡救援现场指挥部在滑坡现场确定了3个重点搜救点,采取机械加人工网格式搜救方式开展搜救。22日,挖出3栋不同构造的建筑物。23日,指挥部在原3个重点搜救点基础上新增4个点,加快现场作业速度,多栋建筑物实现“露头”,并于当日6时40分在东二作业区成功救出1名幸存者。24日,就近征集土地开辟临时弃土受纳场,增加外运泥土汽车单车载重,就地利用砖石渣土铺通道路,改善现场东侧作业条件,提高泥土外运效率。此后,现场救援除对掩埋者重点位置实施定点挖掘外,主要是调配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开展大规模的推土、翻土、运土作业,同时安排近400名观察员24小时坚守现场,辅助救援人员进行作业观察,尽最大努力找人救人和搜寻遇难者遗体。截至2016年1月14日16时,累计外运土方278万立方米,现场见底验收面积18.4万平方米。在高峰时期,参加救援的各方力量达10681人,投入大型机械设备达2628台。
在组织开展现场搜救工作的同时,指挥部还协调国家和省市岩土、燃气、地质等领域的200多名专家对现场进行分析,评估再次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对滑坡事故现场山体进行实时监测,严密防范二次滑坡。组织专业力量对现场各类危化品进行彻底核查、登记并进行妥善处理。安排中石油抢修队对现场受损的“西气东输”管道进行抢修,铺设临时管道350米,于2016年1月8日恢复向香港支线供气。同时,针对滑坡区域“残留体”出现裂缝现象,开展“削坡”作业,加强实时监测,防止二次滑坡发生。
(四)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
在“12·20”事故的事后恢复与重建阶段,医疗救治和善后处理迅速有效。深圳市光明新区滑坡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了专门的医疗保障组,采取“一对一”专家、医护人员编组,针对受伤人员情况制订治疗方案,全力医治受伤人员,并做好心理疏导。同时,在事故现场建立了救治点,安排医护人员24小时现场值守。及时开展了事故现场防疫工作,累计环境消毒面积311.5万平方米、杀虫灭鼠面积371万平方米,出动防疫人员10641人次,派发口罩19.8万个。
指挥部成立了善后处置组,配备心理咨询、法律服务、社工志愿者等专业人员,采取“一家一组、一组一策”的方式,开展遇难和失联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制定了受影响企业员工及周边群众安置工作规范,对事故影响的90家企业4630名员工进行了妥善安置。对事故救援征用菜地涉及的468户菜农、2100人,全部进行了补偿安置。制订“三个一批”方案(一批企业春节后原地复工、一批企业异地复工、一批企业春节前复工),帮助受影响、受损失企业恢复生产,并积极研究制定扶持补偿及鼓励政策。另外,指挥部第一时间启动了突发事件新闻应急机制,召开了10场新闻发布会和1场情况通报会,通报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016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复的“12·20”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同意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对110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其中,司法机关已对5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34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19人。调查组另对57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深圳市委、市政府2名现任负责人和1名原负责人等49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厅局级11人、县处级27人、科级及以下11人;建议对深圳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2名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对深圳市有关部门的6名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调查组还建议责成广东省政府向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责成深圳市委、市政府向广东省委、省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调查组建议,依法吊销益相龙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吊销绿威公司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广东华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相关资质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