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及其现状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是指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解释法律规范以形成可供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援引的裁判规范。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既是我国建立和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起点,也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最优效用机制的归宿。
指导性案例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践“案例释法”的组成部分。早在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自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启动了刊发各类典型案例的机制,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参考借鉴;至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发布834件案例,其中“裁判文书选登”栏目发布案例241件,“案例”栏目发布案例593件。20世纪90年代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组织力量,编辑出版案例类审判参考丛书。可见,案例指导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是具有自己的历史的。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由此,案例指导制度被定位于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经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遴选、审查和编辑,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和《人民法院报》上;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同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对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体例、遴选、报审、发布以及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方式等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方式,也是法律适用的一种方式,还是指导全国法院工作的重要方式……指导性案例,不仅不同于以往任何单位和部门发布的案例,也与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或刊发的各类案例不同。”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之外,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示范、引导、参考作用的其他案例,均不属于指导性案例,也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的名称。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截至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6批共计87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民事案例55件,占63.22%;行政案例14件,占16.09%;刑事案例15件,占17.24%;国家赔偿案例3件,占3.45%。在已经发布的民事指导性案例中,涉知识产权案例19件,占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总数的21.83%;而涉商事指导性案例仅有9件,包括涉公司关系的案例4件、破产1件、保险赔偿件3件以及海事纠纷1件。
以指导性案例落实案例指导制度已经实施了6年有余,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商事指导性案例仅有9件,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期发布的商事司法解释对应的解释条文相比,完全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再者,自2009年以来,我国各级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都在600万件以上,到2015年突破了千万件:2009年,643.6万件;2010年,671.5万件;2011年,722.7万件;2012年,794万件;2013年,844.2万件;2014年,906.8万件;2015年,1009.8万件。若与我国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相比,涉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存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此稀少的涉商事指导性案例,在审判实务中是否能够有效地发挥着指导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参照效用,更难以评估。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和发展的价值中枢。目前,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处于何种状态,将来如何发展,均有待于做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将围绕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从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范式、目的、示范性和参照等不同角度做些探讨,以期能对我国指导性案例的成长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