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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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焉能脱离原案标新立异?

——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第67号评析

吴建斌吴建斌,博士,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内容摘要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第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试图确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在受让人违反分期付款约定时,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合同解除权规定的裁判规则,其中蕴含着民商法分立思路中组织法上的交易有别于合同法上的交易的商事裁判理念。不过,该案三级裁判文书并无此意。商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应当归纳、提炼原案裁判文书本意,而非脱离原案任意发挥、标新立异或再造新的规则,这样才能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制度价值及应有权威。

关键词商事指导性案例 裁判要点 归纳本意 指导性案例第67号标新立异 任意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