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农村权力结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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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地研究的现状

在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进程中,需要大量的土地与资金,而这些要素主要通过农村土地的征收获得,因此,征地逐渐成为农村生活必须经历的重大事件。由于征地带有强制性又涉及每家每户的利益,再加上征地对于农民身份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村庄的权力格局。所以,当前有关征地的研究大都具有冲突化的倾向,相关学者将研究重点放在了征地制度改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维权上,只有少部分学者从不同利益主体互动的角度探究征地事件。综观有关征地利益主体互动的文献,主要包括村委会与农民,地方政府与农民,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以及农民、地方政府与村委会这四种互动类型。

一 村委会与农民的互动

大部分学者从征地矛盾事件出发,洞悉村委会与农民在具体征地情境下的行为逻辑。王为径、叶敬忠(2013)通过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征地时的符号、话语和标准化的工作方式,考察征地过程中国家权力行使者对农民进行的情境构建与情境逼迫。齐晓瑾等(2006)以华东和华中地区的三个村庄为代表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对村干部的行为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发现,村干部会与地方政府达成合作意向以提升自己的获益,此外,村干部采用各种策略推动了村庄结构的调整。还有学者建立了征地利益冲突的微观经济学模型,再结合现实的征地调查,证明了征地利益冲突的微观主体——村委会角色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提出了保障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利益的主要措施:第一,变革村委会管理模式;第二,实现征地活动的市场化;第三,对村委会施加有效的额外约束(张期陈等,2012;李慧中等,2011)。

二 地方政府与农民的互动

相关学者在研究过程中以征地冲突博弈模型为基础,对政府征收土地和农民失去土地过程中的战略选择进行了探索,研究发现有效的策略选择能够提升农民失地收益,减少维权成本,同时也能促进地方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博弈均衡度,有效降低违法征地行为的发生率,减少征地冲突和农民维权事件的出现(谭术魁等,2009;谭术魁等,2010)。张占录等(2011)采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论的方法对地方政府和农民在征地中的博弈状况进行了探索,发现在征地博弈中,地方政府的强势、农民的弱势及农民维权成本的高昂是使得征地博弈均衡结果偏离社会最优的关键因素。还有的学者从理论角度分析了征地过程中政府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指出双方的利益冲突点主要表现在征地与失地、土地增值与征地补偿、城市扩张与失业、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这五个方面上(朱东恺等,2004;冯晓平,2012)。

三 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互动

大部分学者通过建立动态博弈模型,对农民、地方政府以及国家的行为进行了分析。邹秀清等(2012)在研究过程中以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者的征地冲突为基础构建了动态博弈模型,指出在征地的过程中中央政府要加强稽查力度和对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的处罚,同时提升征地补偿标准,降低地方政府的违规收益,从而实现博弈方的利益合理性,从而可以避免或减少征地冲突的发生。赵德余(2009)建构了农民、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分析模型并指出,在征地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获得了最大的收益,但是相关行为导致了严重的民愤,这对中央政府的政策稳定性和社会公正起到了消极作用,并且威胁了粮食安全目标的达成。李红波等(2010)通过关系图演绎法推理出如下结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被征地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相互影响并且处于相互博弈的动态过程中,这也推动了征地制度的变革,而这种变革遵循创建Pareto改进的非零和博弈规则。

四 农民、地方政府与村委会的互动

杨华(2014)具体分析了农民、地方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他指出,征地拆迁制度和补偿制度本身并不会导致征地过程中的冲突,导致问题激化和冲突升级的是政策实施过程和利益博弈空间的处理不当,因此,为了减少和克服征地拆迁中的问题和冲突,应着眼于调整具体政策和限制利益博弈空间。郭亮(2012)认为,虽然在当前学界对土地征收的研究范式中,将地方政府和村委会当作农民征地收益获得的对立面,但是在实践中,三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利益相关性。存在于权利碰撞过程中的单方面压制是导致冲突的一方面原因,但是地租分配共识的缺失导致利益方都想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才是诱发土地征收冲突升级的关键因素。因此,地方政府、村委会和土地拥有方即农民之间要进行有效的权力配置,在遵循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缩小实践过程中的利益空间,这才是解决当前征地冲突的关键点。

五 征地研究的不足

通过文献的梳理可以看出,相关研究中对于这四类利益主体互动关系的分析是一脉相承的。他们认为在征地过程中,国家扮演的是监督角色,但效果有限;地方政府是急功近利的代表,为了利益会强行征地;村委会扮演的是多重角色,既要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配合征地,又要担任农民委托人,同时还希望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农民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在利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也会维权,但是维权方式单一,收效甚微。这类研究对利益主体角色分析上的一致性体现了他们所关注征地事件类型的一致性,都是以存在矛盾或者冲突的征地事件为案例。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征地都有激烈的矛盾、冲突或者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尤其在征地政策相对透明与公平的地区,农民在很多情况下愿意被征地,而基层政府也并非总是为了完成征地任务而不择手段。鉴于此,当前的征地实证研究忽视了那些并未带来矛盾、冲突或群体性事件的征地事件,也无法解释这一类征地事件给农村社会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

此外,有关利益主体互动的研究,虽然关注了行动者,但仅仅是就事论事,将复杂的征地过程简化为行动者之间的博弈,并没有将发现的社会事实上升到结构的层面,忽视了行动者的互动可能对农村权力格局产生的影响。虽然在当前的研究中,很少有学者研究征地对农村权力结构的影响,但无论是从理论创新的角度,还是从社会事实的角度,此类研究都很有必要。从理论上来看,农村权力结构视角填补了当前征地研究的空白。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的研究以征地矛盾或冲突事件为主导,无论是征地的制度研究,利益主体互动还是被征地农民研究,都以征地必然会产生问题与不足的理论预设为前提,进而将并未带来矛盾、冲突或群体性事件的征地事件排除在研究之外。而权力视角有利于在一般意义上分析所有的征地事件,包括并未带来矛盾、冲突或群体性事件的征地事件。

此外,对于农村而言,征地是将原本村集体所有的或者全部的土地向资金转化,这是一种深刻的变革(周其仁,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民拥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除外。而为了实现国家公众利益可以根据法律要求将土地征用或者征收,并且根据要求给予土地拥有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征地带有强制性又涉及每家每户的利益。在征地的规模、用途、数量、补偿分配方式和金额等方面不同的村庄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从而对村庄权力格局的变化产生显著影响。从征地的结果来看,失地农民社区消解了原来的农村社区,曾经的同一村民小组的农民被分散到不同的小区,曾经的农村治理主体也失去了以往的地位,旧的农村权力格局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偏城市化的社区权力格局,居委会代替了村委会掌握了社区的权力。从征地的过程来看,一方面,征地事件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政府在推行征地的时候希望在最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征地事件具有利益性,政府希望以政策范围内的最低价格征地,而农民又希望尽可能地提高征地价格,再加上征地制度本身的不完善,这一系列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都扩大了征地过程中的规则变通空间。此外,农村的社会环境本身就具有“低模式化”“低科层化”的特点,这可能与征地事件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些环境却给地方政府以及村干部在征地中的行动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为彼此权力关系的变化提供了可能,从而深刻影响征地具体情境下的农村权力格局(周雪光,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