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透明度(200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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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公开——一种全新的政府治理视角

公开透明是法治的基石。1766年,瑞典制定《关于著述与出版自由的1766年12月2日之宪法法律》,开“信息公开法”之先河。该法废除了以往对出版物的事前审查,允许自由印刷并传播政府文件。1966年,美国出台《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允许任何人(any person)在毫无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即可申请联邦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20世纪90年代后世界信息公开立法呈现加速趋势,世界各国纷纷推动政府的公开透明。对于为什么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人们更多讨论的是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或者信息权。进一步说,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知悉并可以传播各类不涉及秘密的官方信息,这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明确地写进了澳大利亚、韩国等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一些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中对此亦有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更正权公约》等《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全文见《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第960~964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全文见前揭书,第972~985页。《国际更正权公约》序言称,“力望实施其全国人民获享充分及翔实报道之权利”。。可以毫不过分地说,保障知情权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逻辑起点和最终目标,这无论是在立法中,还是在理论研究上都已经几无争议。但还必须看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透明的作用正在逐步发挥,已经绝非保障知情权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