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评估原则
(一)依法评估原则
政务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有明文授权方可为,这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依据,也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因此,评估的指标体系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即所有指标均有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依据或者原则性规定,不随意设置标准、拍脑袋进行评估,以做到让被评估者乃至公众心服口服。因此,评估指标均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近年来发布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以及国务院部门发布的各自领域推进公开工作的文件设定。
(二)客观评估原则
开展第三方评估的目的是评价各行政机关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效,故应避免主观性评价。因此,评估将“好”与“坏”这样主观性、随意性极强的判断标准转化为客观且具备操作性的评估指标,着眼于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准确、按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方便公众查询。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公开了信息,并且公众能够便捷获取即为“好”。评估人员对评估事项仅可作“有”和“无”的判断,而不能主观判断“好”与“坏”,最大限度减少评估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此外,由于满意度调查的方式主观性较强难以客观地发现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政府透明度指数评估不采取此方式。
(三)评估常态原则
第三方评估立足于评估相关部门的日常工作,避免运动式评估,以防止被评估对象为了取得好的评估结果,为应付评估,提前做好各种准备,使评估结果看上去很好,但并不一定能反映实际情况,这将背离第三方评估的初衷,影响评估结果的公信力。因此,第三方评估坚持“四不”原则,即不提前通知、不提前布置、不作动员、不告知详细评估内容。
(四)重点突出原则
各行政机关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种类繁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每年下发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也对众多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要求,且各类机构的职责要求不完全一样。因此,评估指标主要选择当前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透明政府建设、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提升政府公信力、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等较为重要的领域作为评估重点。
(五)结果导向原则
公开政府信息的目的是让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全面、便利地获得信息,并有效帮助其办事、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边界。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只是做好公开工作的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要让公众能够有效获取和利用信息。因此,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估,坚持基于公众视角,以结果为导向,以公众需求为重点,分析各被评估对象实际的公开效果,以及从外部观察政府信息是否依法公开、是否方便公众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