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世纪三四十年代晋绥边区的土地关系与社会结构变动
近代中国农村经济“日形凋敝”,社会危机日趋严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运动是实现其改造农村,进而改造中国社会的革命性内容之一。中国乡村社会的区域特征十分明显,其历史条件、社会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差异甚大,因而各地土地改革进程与特征也不尽相同。晋绥边区既是“华北各抗日根据地的枢纽,是前后方的交通要道,是华北五大战略要地之一”,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利用战时环境动员农民、知识分子和地方士绅的试验场”。本节拟以晋绥边区土地关系的变革为切入口,进行乡村社会的个案分析,以展示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乡村土地关系与社会结构变动的历史实况和中国共产党对于乡村社会改革、发展所做的努力与试验,并力求揭示隐含于个案之中的中国乡村社会变革的历史趋向与时代特征。
乡村社会结构状况
晋绥边区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结构状况,是中共抗日民主政权从事农村社会改革、调整土地关系,并具体落实自己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的主要依据。根据对1941年晋绥区18县百余行政村、近千个自然村的调查统计,占人口总数2.85%的地主,占有土地总数的14.6%;5.5%的富农,占土地12.5%; 31.6%的中农,占土地的45%;而51%的贫农,只占土地的25.5%。就土地集中和阶级结构的分化状况来看,比之于华南、华中各省的统计,即10%左右的地主、富农占70%以上土地的状况,区域间的差别是十分明显的。可以说,这一地区受外界社会变动影响较小,“在清末民初仍保持其一向的自给自足的封建形态,居民与外界往来甚少”。“因此一般说还保持着封建地主经济的原貌”,其传统社会经济与结构特点是:
第一,乡村社会经济带有浓厚的封建性,虽然没有大地主,但土地集中趋向也非常明显。据兴县、河曲、保德、宁武4县17个自然村调查,“地主出租自己所有土地的百分之八十,富农出租三分之一”,“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发生着租佃关系”。以土地为纽带,乡村的主要社会关系结构表现为租佃关系(地主与佃农)、雇佣关系(富农与雇农)和协作关系(自耕农与自耕农等)。当地的地租率水地、平地最高达60%~70%,山地稍低,但平均也在30%~40%。“农民收获中之很大部分,以地租形式交给地主,自己只能维持半饥饿状态。”农民生活极度贫困化,“愈益需求高利贷的救济”,因而农民的负债率很高。据定襄东力等五村调查,负债农户已占总户数的70%(表2-8)。
表2-8 山西定襄五村农户负债情况
资料来源:毕任庸:《山西农业经济及其崩溃过程》,《中国农村》第1卷第7期,1935年5月,第63页。
故此,“农民愈不能不屈服于更苛刻的条件之下”,生活水平每况愈下。
第二,家庭农场规模不大,经营水平和生产技术极为低下。据兴县26个行政村7142家农户的调查,一般农民家庭的经营规模如表2-9所示。
表2-9 1941年兴县农民家庭经营规模
资料来源:韦文:《晋西北的土地问题》,《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65页。
单纯从数量看,兴县平均每户的土地面积是相当可观的,事实上拥有的土地生产能力却很低下。其一,每户所有地中包含了一部分荒地,而且兴县山地土质瘠薄,十亩地的收入尚不及平原的一亩。其二,从耕种畜力来看,地主平均每户有牲畜1.5头,富农1.25头,中农0.86头,贫农则四户才达1头。家庭农场的生产力十分低下,“经营方式也是落后,直到今天为止,他们的耕作器具主要还是用手扶单犁,犁头甚小,只能入土五六寸深”。对于多数自耕农而言,“得不到畜力底供给的,还占经营者底多数。例如由四五个人协力,共挽一架犁耕地的,是可以见到不少的”。
第三,土地价格波动较大,地权关系持续变动,并且直接受战争的影响,形成了相反的土地转移流向。战前晋绥边区的土地呈现集中化趋向,“土地日益从贫苦农民之手,向地主富农方向转移”。但战争爆发后,“富者逃之夭夭,无暇顾及集积土地,一时地价大跌”,土地开始向农民阶层转移。据1941年兴(县)、临(县)、忻(县)、保(德)四县村庄的抽样调查,出卖土地户数中,地主富农占77.9%,中农占14.3%,贫农占7.5%;而买地户数则地主富农只占10. %,而中农贫农却占到86.3%。乡村土地关系开始由集中而趋于分散,尽管这种转移过程比较缓慢。这一状况与张闻天在延安时的“晋陕农村调查”情况基本一致,即当时兴县地区“除了作为一个阶级而存在的地主和他们所代表的租佃关系外,整个社会经济的变动,也是朝着地权细分、自耕农群体和质量都增大这个方向发展的”。因此,该地区乡村社会的总体境况是,“农业衰落,农村手工业破产,整个农村经济向着衰颓的道路”。
晋绥边区民主政权对于乡村地权关系和阶级结构调整、改革的重大试验,就是在这一具体社会历史场景中展开的。它所要解决的两大主要任务:发动与壮大群众力量,巩固扩大农村统一战线;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提高各阶层生产积极性,改善群众生活等。两者都与解决和调整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密切相关。就历史进程而言,这一基本政策的落实大体分为两个时期,即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共中央公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将没收地主土地改变为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问题的基本政策,以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早在1938年秋和1939年夏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牺盟会”、“农救会”发动群众在晋绥边区的石楼、灵西(今交口县)、方山县(今属吕梁)开始了减租减息运动。1939年12月“晋西事变”后,各县相继建立了民主政权,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从1942年始将边区减租减息运动普遍推开并走向深入。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山西各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村庄占72%,其中减租减息较为彻底的占全部村庄的51.12%;边缘区开展过减租减息斗争的村庄占73%。晋绥各抗日根据地积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减租减息的系列决定,一方面扶助农民实行减租减息,削弱封建剥削,改善群众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减租减息之后,实行交租交息,既保障地主对土地和财产的所有权,又保障佃权的相对稳定。晋西北行署于1940年4月20日颁布了《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规定:对地主之土地收入,不论租佃、年种(伙种地、伴种地),一律照原租减收25%,并取消一切附加;新欠、旧债年利一律不超过10%;严禁扣租、现扣利;严禁剥削皮利,印子钱、高利贷。在执行过程中,二地委反映此规定有的条文不切合实际,原因是在抗日战争中晋西北的山地实际产量下降了30%左右,许多农民都按收成的情况酌量交租,每石交7斗左右,如果按条例减租后得交租7.5斗,农民不愿接受。故此,晋西北行署于1941年4月1日重新公布修正后的《山西省第二游击区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减租额为25%,且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37.5%;钱息、粮息无论年利、月利均不得超过15%,并禁止现扣利、利滚利等高利贷及赌博债。
在总结减租减息工作的基础上,1942年9月20日,晋西北行署颁布《晋西北减租交租条例》,规定:山地以战前原租额,先以七五折算,再减去25%;伙种地出租人投资部分不减租,先以总产量中除去投资部分,然后按照战前原分配中在出租人分得内减25%;对少数鳏寡孤独因缺少劳动力出租少量土地以维持生活者,地主中有抗日烈士或家庭成员因抗战牺牲致使生活困难者,其租佃关系应以区别对待,予以少减或不减。此条例保障了地主或农民的地权,稳定了租佃关系,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同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了《晋西北减租交租条例》和《晋西北减息条例》,于是减租减息运动普遍展开。据晋西北1941年统计,17个县有20987户佃户共减租17716石,平均每户减租8斗多,其中12个县减息8842元。随着形势的发展,减租减息运动不仅在老区深入进行,在新开辟的地区和游击区也逐渐开展起来。
以减租减息为主的调整农村土地关系的政策,是在保障农民佃权,改善农民生活前提下实施的。虽然不触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但它同样带来了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
首先,贫苦农民的经济生活有所改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据河曲县20个行政村的统计,经过减租的租出户共602户,地主占33%,富农占30%,其他农民阶层占37%。经过减租的佃户共1535户,除富农占2.5%外,97.5%都是农民,而且80%都是贫农。晋绥边区减租减息“着重的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租佃关系”,其原则是“削弱封建剥削与改善农民生活”。农民生活改善的情况从表2-10可知一二。
表2-10 晋绥边区减租减息农民受益情况
说明:其他各县因资料短缺,无法统计整理,但所举各例仍可反映全区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吕梁地区志》,第112页;《临县志》,第129页;《交城县志》,第163页;《兴县志》,第106页;《汾阳县志》,第139~140页。
减租减息运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租佃关系,使贫苦农民的生活获得一定保障,经济生活有所改善。
其次,地权关系有所调整,土地关系乃至阶级结构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动。据晋绥边区1944年6月对兴县2个村、临县3个村的调查,各阶级的土地变动情况如表2-11所示。
表2-11 1944年晋绥边区兴县、临县5村各阶级占有土地变化
表2-11中的5个村,在减租减息前后各阶级占有土地比重的变化情况为:减租前(1940),地主占30.3%,富农占24.8%,中农占27.5%,贫农占16.3%,雇农占0.85%;减租后(1944),地主占9.0%,富农占17.5%,中农占49%,贫农占23.5%,雇农占0.4%。据对临县、临南、离石3县13个村的调查,以开始减租的1942年与减租深入的1945年相比,各阶层土地占有比重变化为:地主由23.4%下降到6.5%;富农由19.9%下降到13.5%;中农由35.5%上升到51.15%;贫农由20.9%增加到26.5%,户均占有地由14.7亩增加到31.3亩。
在减租减息较为彻底的地方,封建土地制度已经不占统治地位,土地由集中走向分散的趋势加快,中农、贫雇农获得了较大的利益。当然,在多数地方,土地占有状况虽然有所改善,却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封建土地制度。但是,由于地权关系的变动,农村阶级结构也发生了明显变动,主要表现为农村阶级两极差距的缩小和中农阶层的明显扩大。据晋绥边区兴县、临县5个村的调查,各阶级户数占农村总户数比重减租前后的变化为:地主由3.8%下降到2.4%;富农由10.8%下降到4.2%;雇农由5.2%下降到2%。另据临县、临南、离石3县13个村的调查,开始减租的1942年与减租深入的1945年各阶级户数占总户数的比重变化为:地主由3.9%下降到2%;富农由6.7%上升到7.1%;中农由17.6%上升到51.2%;贫农由61%下降到40.3%。“晋绥根据地的财产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总的趋势是中农(自耕农)在农村人口所占比重激增,其他阶层包括地主、富农和雇农都减少。”就中农阶层而言,“现在比原有户数增加百分之七十三,成为农村中最大的阶层”。
最后,减租减息政策以巩固和发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前提,适当照顾到农村各阶层的利益,提高了农村各阶层的生产积极性。“农民于进行减租斗争胜利后,莫不喜形于色,纷纷集议明年生产事宜,决心努力增加生产。”当然不仅仅是“获得胜利果实”的贫苦农民阶层拥有“增加生产”的热情,即使是农村中的富有阶层,也恢复了生产的信心。“这一政策的认真执行下,不仅中贫农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了,就是地主富农的生产情绪也大大提高了。”特别是1940年12月后,由于边区政权及时纠正了“左”的错误,坚持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恢复了社会秩序,使各阶层都能安心生产”,并把“地主老财的裂痕基本上弥补了,使他们的生产情绪更加提高”。据兴县二区9个士绅统计,1940年种地342垧,1941年种地779垧。大多数逃亡地富返回根据地,从事生产。有些地方出租土地的地主也逐渐变为雇人耕种的富农。因此,与抗战初期大批雇农被解雇的情况相比,“由于新政权下经济建设的逐渐开展,雇农数目已有些增加,例如四一年临北三个区的长工比四零年增加百分之六十四点八”。
到1942年,晋绥边区不仅使战前趋于衰退的农业经济逐步恢复,“促成了根据地的生产运动的发展”,而且“工业生产也有很大的发展”。“素称贫瘠的晋绥边区,人民逐渐走向丰衣足食的境地”,为抗日民主政权建设和军事斗争奠定了较有利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土改的三种类型
“减租减息”只是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调整农村土地关系的政策,“彻底消灭中国存在几千年的封建半封建的剥削制度”,通过平分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使千千万万的中国农民翻身”才是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革命的基本目标。
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解放战争的爆发和“减租减息”运动的深入,各解放区的农民“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对于土地的要求更加强烈。为了适应农民“群众运动”的需要并指导这一运动的方向,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五四指示”),决定将减租减息政策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农民。1946年5月12日,晋绥分局向县区以上单位传达了“五四指示”。6月19日至7月19日,召开了历时一个月的县区以上和军队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议决定在推进新解放区反奸清算的同时,积极准备将老解放区的减租减息运动转变为土改运动,会后分局派出工作组调查农村阶级关系和土地占有情况,制定了《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文件,并有计划地培训了一批干部。随后分局抽调大批机关、部队干部组成土改工作团,陆续开赴农村开展土地改革试点工作。晋绥分局三地委的试点在临县郝家坡三联村,其他各县的试点村为:兴县的蔡家崖;临县的甘泉、龟峁、安业、张家湾、白文、南庄、成家;离石县的东相王、西相王;方山县的糜家塔、高家庄;中阳县的金罗、上桥;岚县的斜坡。后来晋绥分局陆续发出《关于发动群众解决土地问题的总结提纲》以及《补充指示》,对土改中农民应该取得什么等问题做了具体解答。
土改初期至1947年春,主要是清算封建剥削,要求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富农交出多余的土地财产。在思想认识和工作方法上,存在着不敢放手发动群众,由土改工作组和干部包办的情况。在分配土地财产上,对解决少数无地农民顾虑较多,存在着不经群众评议而由干部批派,以致出现分配不均等现象。后来在中共中央工作委员会书记刘少奇的屡次指导、督促下,晋绥分局改正了“右”倾做法。随后,在康生、陈伯达的具体指导下,又出现了“左”倾行为,并使“左”倾错误进一步扩大化。他们制定了错误的阶级划分标准,扩大了地主成分比例;同时将农会的权力无限扩大以至于取代了党对基层政权的领导。1947年9月24日《告农民书》发布后,提出“农会完全可以代替政权”,使晋绥解放区的土改工作出现严重脱离党的领导,侵犯中农利益和工商业者的情况。
从1947年12月到1948年2月,在毛泽东、叶剑英和中共中央的多次指示和帮助下,晋绥分局连续发布了六个指示,使“左”倾错误得到迅速纠正。到1948年底,晋绥分局基本完成了老区、半老区的土改,并颁发了土地证书。
晋绥边区现属吕梁参加老区土改的完整县有兴县、临县、岚县、方山、离石、中阳、石楼七县,在部分村庄进行了土改的有汾阳、文水、交城、孝义四县。据《1949年2月16日晋中二分区第一期老区、半老区结束土地改革整党工作报告》记载:汾阳、交城、孝义三县共有老区村庄856个,1947年冬经过彻底土改的村庄有566个,经过彻底调剂土地的村庄236个,未调剂的村庄50个。
老区、半老区的土地改革分三种类型,即土地改革比较彻底的地区,土地改革尚不彻底的地区和土地改革很不彻底的地区。根据不同地域的特点采取了不同的土地改革方案。对前两类地区主要采取从地主、富农(包括新旧富农)、部分中农和占有较多土地财产的干部家庭中抽补调剂的办法,使贫农和雇农增加土地和财产;对第三类地区则完全采取“平分土地,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制度”的方针。据晋绥解放区1946年底统计,有百万农民获得土地370万亩,得到土地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1/3,每人平均3.9亩。其中,1946年7月以后有106万亩土地转移到农民手里,平均每人近2亩。老区、半老区土改实践获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和深刻的教训,为新区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
新区土改在1948年12月至1950年3月展开,现属吕梁的汾阳、孝义、交城、文水四县参加,基本按照华北局批准的《关于晋中地区土地改革的决定》进行。在土地关系已被“兵农合一”打乱的地区,只实行按人口平均分配;在未实行“兵农合一”的地区,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进行。新区土改是在老区土改成熟经验的指导下进行的,未出现“左”“右”偏差,进展速度较快也较顺利。到1952年底结合清丈土地,颁发了土地证,新区土改完成。由此,该区域内的土改运动全部结束。
土地改革的制度性对象是乡村社会中历史久远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其改革内容之深刻,利益调整主体之广泛,社会集团间利益冲突之剧烈,具体情况之复杂都是前所未有的。由于各村、县经济、社会条件和历史习俗的差异,土改的进程和具体运作状况很难一致,所以,我们择取离石县五区的田家会村和四区全区的土改资料进行对比分析,以求从不同层面认识和把握乡村土地关系与社会结构变动的具体进程和实践状况。
田家会村是晋绥边区离石县五区的一个较大规模的行政村,包括3个自然村,374户,1330人。该村土改前“曾经过两度清算斗争和减租减息”,虽然土地关系有所变动,但土地转移微弱,“封建土地制度依然存在”,“各阶层土地占有悬殊基本上并未改变”(表2-12)。
表2-12 田家会村土改前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
资料来源:《离石县五区田家会分配土地确定地权工作报告》,柳林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15/12。
占全村9.8%的地主富农,占全村土地的22.4%,而且占有的土地质量较好,因此产量份额更高,占到全村的27.5%。因而农民对于剥夺地富土地的要求也十分强烈。田家会村的土改开始于1948年2月11日,由于该村土改是在中央纠“左”以后,“紧接着改正错订成份之后”开始的,成熟的经验使得该村的土改比较顺利和稳妥,其基本步骤和进程是:首先,宣传动员,选举评议分配委员会,并从组织上确定评议分配委员会的工作归属于行政村代表委员会领导,具体分地方法原则上经代表会讨论,农民大会通过;其次,丈量土地和评定产量;再次,抽补分配土地;最后,修改、补充和调整。田家会村的土改至3月5日正式结束,并将整个工作转入春耕生产。这场“暴风骤雨”式的革命前后费时近一个月。
土地不仅仅是乡村居民生活和生存的基本资源,而且也是村民社会地位的主要标志或获得乡村社区成员资格的首要条件。土地改革涉及乡村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但是由于地主、富农被确定为“革命对象”,面对强大的革命政权力量威慑和声势浩大的群众运动历史潮流,地主、富农只是被动地服从于“历史”的需要。在田家会村的土改进程中,主要的冲突和纠葛并不是,至少不是公开地表现为地主富农与贫雇农的阶级对立,而是集中在不同的村社群体之间。
一个是村民与外来户及商民的利益冲突与调整。“在确定商人贫民分地人口时,争论很大。”商人大都是外来的,虽然已经久居于村落之中,但只是村中居住者,却难以融入村社群体之中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村民。田家会是小市镇,外来经商户很多,有四五十户,因此在土改中出现“驱逐外来户现象非常严重”的情况。尽管工作团做了大量劝解工作,村社的贫雇农仍一意要求赶走外来的商户,“农委会甚至擅自给11户外来商户写了介绍信让走”,即使是被选为土地评议分配委员的商户,“大家也要赶走”。为此,村民与土改工作团几乎形成“对立”。
另一个是自然村之间的利益冲突与调整。田家会村包括田家会、上楼桥和王家塔三个自然村,由于土地被山川沟壑分割为山地、平地和水地等不同质级,而且又十分分散,丈量和产量评定比较困难。为了尽快并适当地完成土地丈量,“大多是采取评议办法”,即“以入种时三升麦籽为一亩地作标准”,进行评估测算。结果,自然村之间对于土地估量数意见颇大,“反映田家会丈地把亩缩小了,有问题”。为此“田家会也走了两天弯路”。为协调自然村之间的土地矛盾,由土改工作团专门“召开全行政村代表大会,并邀请和田家会土地有关的附近各村派代表参加”,经过艰苦的协调工作,才使矛盾得以化解。
为时一个月的“土地革命”使田家会村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根本性变动(表2-13)。
表2-13 田家会村土改后各阶层土地拥有情况
资料来源:《离石县五区关于田家会分配土地确定地权工作报告》,柳林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15/12。
地主、富农占有土地大幅下降,由土改前的人均12.61亩和9.29亩减为3.43亩和4.72亩。各阶层中,中农占有土地最多,贫雇农占有土地虽然量上不及中农,但其土地质量较好,人均产量高于中农,因此土改后的土地占有状况比之于土改前而言呈“倒宝塔型”。剧烈的土地革命过后,田家会村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一个“颠倒过来的”新社会。
离石县四区的土改工作从宣传动员到确定地权,整个过程为半年时间(1948年1月至7月)。该区有14个行政村,118个自然村,7159户,28967人,共有水地12814亩,旱地12213亩,山地180834亩,合计为205861亩。四区各村的社会历史状况不同,其中10个行政村属于半老区,4个行政村属于老区,因而不同类型的乡村土地占有关系和阶级结构也有区别。半老区的土地关系很少经过民主政权的调整,土地占有状况的阶级差别很大,“地主比贫雇农的土地的平均数大过八倍多,富农大过约四倍”,而且赤贫户也不在少数。老区各村从1940年即建立了民主政权,曾经过减租减息和清算斗争,土地关系已经进行过调整,“因而地富土地及其他财产,均有大量的转移”。但地富土地的平均数仍超过贫雇农将近一倍,中农与贫农的土地占有数相差不多。全区总体情况是:
第一,老区封建势力受到削弱,地富土地转移到农民手中时间较长,地权亦已确定;半老区地富土地转移有限,时间较短,且多为调剂性质,农民没有地权。
第二,老区农民获得土地较早,不少贫农确实已经翻身,上升为“新中农”。半老区翻身农民很少,没有出现“新中农”阶层。
第三,老区已经没有无地农民,半老区无地户或仅有极少土地的农户尚有十分之一左右。
因此,根据上级党组织土地改革的精神,四区针对老区、半老区不同类型的乡村,分别实行“土地抽补”和“平分土地”的不同政策。
经过半年多的艰苦工作和复查、纠错与反复,四区的土改运动至7月全部结束。虽然因为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各村实施土改的具体方案不同,但最终结果却基本一致,即在平均占有土地的前提下,以剥夺地富的利益和抽动中农的利益来优先保障贫雇农的利益,实现穷人翻身的目的。全区抽动土地的户数占到35.4%,补地户占到56.8%,不动户仅为6.3%,运动所触及的社会阶层是相当广泛的。土改之后,全区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情况如表2-14所示。
表2-14 离石县四区土改后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
说明:土改前土地缺坪头村的土地数;半老区土改前后土地数不同,有些地方有“黑地”,有丈量扣余地等;半老区缺两个自然村资料。
资料来源:《离石县四区关于土改问题工作的总结》,柳林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9/8。
如表2-14所示,土改消灭了土地占有的阶级悬殊,各阶层的土地占有基本达到平衡。“全区已无一户无地农民,农民已完全有了翻身的基础。”
田家会村和离石四区的土改和社会结构的变动并不只具有个案的意义,它们其实是晋绥边区整体社会结构变动中不同层面的典型。村落和县区的社会变动或许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各有特点,但其所达至的目标和发展趋向却与整个晋绥边区的社会变动总体特征相一致。
土地改革是中国共产党以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并消灭地主阶级,实行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革命运动,它所导致的乡村社会变革既是剧烈的也是深刻的。
第一,晋绥边区乡村传统的土地制度被彻底摧毁,土地关系发生根本性变革。土地改革平分了地主的土地,征收了富农多余的土地,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由此获得足额土地,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据统计,在三分区以北,老区半老区约210万人口的地区中,约有70万~105万无地缺地农民,即33.4%~50%的人口获得了约270万亩土地,满足了他们的土地要求。在土地改革中,土地转移约占总面积的9.5%。由于缺少完整的资料,表2-15只能采取抽样统计分别表示老区、半老区和新区土改后各阶层占有土地的情况。
表2-15 土改后晋绥边区老区、半老区各阶层占有土地抽样调查情况
说明:老区为七个县十个行政村又三个自然村统计。表内富农实际包括新富农,中农也包括新中农。半老区为八个行政村又三个自然村统计,个别村子的统计数字略有出入。
在老区、半老区,由于民主政权对于土地关系变动发生了较大和较长时期的作用,由贫雇农和中农上升为新中农和新富农者较多,因此土改过程中中农和富农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从人均占有土地状况来看,中农和富农占有明显的优势。从表2-16显示的新区情况看,地主富农的财产和土地被剥夺,贫雇农的社会地位获得大幅提升,中农的地位得到一定保障,整个乡村社会的土地关系与社会结构已全然改变。“到1948年,晋绥广大农村的面貌便为之焕然一新”,已在包括二百一十万人口的地区内,“彻底废除了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所有权,消灭了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真正解决了土地问题”。
表2-16 新区汾城县六个村庄土改前后各阶层人均占有土地情况
说明:数字完全根据原材料,其中略有不符处。土改前全村土地及产量包括公社地数字。
资料来源:《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农业编,第431页;《一九四八年的晋绥解放区》,《晋绥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总论编,第652页。
第二,贫雇农阶层获得了乡村社会的支配地位,乡村社会—阶级结构发生剧烈变动。“土地改革的结果,是要使雇农贫农最最得利,使每一个无地少地的农民都得到土地,解决土地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其土地要求;……使农民从地主的封建剥削下解放出来。”土地改革的结果,使乡村社会各阶层在土地占有上发生了结构性变动,形成不同于旧时代的“倒宝塔型”结构。“(临县)各村平分的结果,不仅在土地的质量和距离的远近上,照顾了贫雇农,以致在数量上亦形成为倒宝塔形的情况,即雇贫农每口人的土地占有量最大,中农次多,富农较少(以上各级之间,每口人的土地差额,一般都在三斗产量上下),地主和破产地主就更加少到显然无法可以维持生活的境地。”这虽然被后来认为犯了“左”的错误,却是当时农村土改中社会阶级关系变动的实况。据晋绥老区、半老区5个村对土地抽补搭配情况统计,各阶层抽出的土地占原有土地数的比例和补地户占本阶层的比例如表2-17所示。
表2-17 晋绥老区、半老区5个村各阶层抽地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山西历史》,第698~699页。
分配后,平均每人占有土地1.13亩,其中各阶层人均占有土地为:地主0.82亩,富农1.09亩,中农1.29亩,贫雇农1.17亩,其他阶层0.5亩。
贫雇农是土地改革运动中最大的获益阶层。“农民喜气洋洋,新年春节,红火的秧歌出现在街头,每个人脸上都露出了笑容。”正如李井泉在兴县二区农民代表会上所讲:“贫雇农从前给人看不起,这次斗地主,建立了贫农团,敢说话敢提意见了,贫雇农在旧社会被人家称为穷鬼,新政权以后,……经济上分到东西,政治上敢说话,有些当了干部、代表,领导农会,这很好。”
经济上翻身后的贫农,政治上开始居于乡村社会的核心地位。“乡村贫农团或贫农小组,在运动中起了很大作用。在许多地方,他们成为革命先锋。”乡村社会权力结构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贫农团即使人数不占大多数,也自然成为领导核心。乡村中一切工作,特别关于土地改革中的一切问题,必须先经贫农团启发和赞成,否则就不能办。”以“贫农阶层为核心”的乡村社会阶级和权力关系的结构性变动,持久而深远地影响着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路向。
阶级成分划分与“左”的影响
在乡村社会中,土地关系始终是社会结构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农村各阶层没有脱离了土地关系”,“农业生产是各阶层生活主要决定因素”。调整和改革土地关系是改造乡村社会,重构农村阶级关系的一个内容深刻的社会革命运动,它所面对的问题十分广泛和深刻。在晋绥边区的土地改革历史进程中,关涉全局性的同时也影响到以后中国农村社会发展方向的问题,至少有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分和如何保障中农阶层利益两大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关于土改中农村阶级成分划分问题。1946年晋绥边区接到“五四指示”后,于9月份制定了《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文件,比较具体地确定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三个标准:一是根据剥削关系和剥削的性质;二是财富多少,家当大小,生活好坏,剥削和受剥削的轻重;三是来历和历史。文件针对农村社会阶级结构的复杂性、多样性和不平衡性特点,特别提出三个标准“不是相等的”,“顶重要的当然还是第一个标准”。鉴于在农村阶级成分划分中常犯的错误,文件还特别列举了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实例,认为从社会阶级或社会阶层结构层面上看,农村存在着两大阶级(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和18个阶层(地主、经营地主、破落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工人、产业工人、手工业工人、学徒、手工业者、作坊主、商人、自由职业者、贫民、流氓无产者,其他)。后来的实践反复证明,这是一份符合农村社会—阶级结构实际,且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指导性文件。然而,这一文件的基本精神却未能真正地贯彻实施,晋绥边区的土改运动半年后很快走向“左”的极端。
1947年5月7日,晋绥分局在临县郝家坡召开地委书记和各地土改工作团负责人参加的土改经验交流会,会议认为前一阶段的土改过于“右”倾,未能放手发动群众,存在着“富农路线”。会议重新确定划分阶级的成分要联系历史“查三代”、“看铺摊摊大小”、“看政治态度和思想”等标准;确定成分要注意“化形地主”,“要根据群众的意见来定,不能让群众服从咱们的意见,而是咱们服从群众的意见”。会后将以前发表的《怎样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小册子收回销毁。根据此次会议的精神,各分区农村阶级成分的划定出现了严重失控,对当时乃至后来的工作造成了极大损害。据任弼时《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报告所引蔡家崖行政村资料可知:全村(缺岔儿上自然村)共552户居民,评定为地富的为124户,占总户数的22.46%。后来分局重新纠评后,全蔡家崖(含岔儿上)地富降为71户,占总户数的12.26%(按:蔡家崖是当地地富比较集中的村落)。据离石县一区统计,全区2356户中原定地主73户、破产地主55户、富农151户,重新划定成分后,地主32户、破产地主10户、富农91户。兴县一区划为地富的达21%,二区达27.6%,五区达24.5%。临县58400户中,地富达9557户,占总户数的16.3%,错定4844户,占总户数的8.3%。阶级成分的错误划分导致很大一部分本属于自己阵营里的人被强行推出,造成了阶级阵线的错乱和思想上的混乱。
中共中央1948年及时发现了晋绥边区土改中的极“左”行为,于1月12日发出《关于划分阶级成分的问题的指示》,指出划分阶级成分要依据人们对于生产资料关系的不同来确定,由对生产资料占有与否、占有多少、占有什么、如何使用而产生的各种不同剥削、被剥削的关系就是划分阶级的唯一标准。晋绥分局根据指示,迅速纠正了错划的阶级成分,退还了错误没收的财产,使土改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关于保护中农利益的政策问题。《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晋绥边区在实行这一政策的过程中,许多地区未能正确贯彻执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中间不动两头平的原则,而发生了机械平分,绝对平分错误,侵犯了中农的利益。
据老区临县等三县统计,共抽出土地359478亩,其中有49%是从地富手中接收的,20.8%属各种公地,29.6%却是从中农手中抽出的,其中临县抽动中农的土地数占总抽出数的37.5%。在机械平分偏向较大的兴县等三县,所抽动土地来源中,中农抽出土地一般占土地来源的45%以上。据半老区方山等8县统计,共抽出土地957913亩,其中54%是从地富手中接收,36.1%是从中农手中抽出。在离石县四区的部分村庄采用了阶级等差的分配方法,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每一级差一二斗,因而地富所分土地太少、太坏,不足以维持生活,中农利益也受到很大的侵害。同时机械地执行平分政策,把各种土地切割碎化,从而形成土地经营和管理成本的过度浪费,群众对此意见很大。所抽动土地来源,在半老区西相王等8个自然村共抽出5481亩土地,其中33.2%是从地富手中抽出,61.5%是从中农手中抽出。在老区崇里等8个自然村,共抽出土地1445亩,其中22.4%是从地富手中抽出,70%是从中农手中抽出。
中农,即自耕农是这一区域社会的主要力量,尤其是经过减租减息运动后,许多贫农和一些富农在土地关系的调整中流向了中农阶层,使中农阶层成为乡村社会结构的主体。离石县四区的土改资料表明,“中农在分配土地中,是一个特殊的阶层”,“这个阶层在农村中数量很大”,“中农人口就占了全部人口54.2%”。中农阶层不仅在社会结构要素上占有绝对优势,而且在农业生产、政府负担诸多方面都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离石县四区5个行政村产量统计有助于说明中农阶层在生产中的作用(表2-18)。
表2-18 离石县四区5个行政村中农的产量
说明:产量以粗粮计;相当村系一个自然村的材料。
资料来源:《离石县四区关于土改问题工作的总结》,柳林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9/12,第21页。
从五村统计看,中农阶层的生产在乡村各阶层生产总量中几乎占到60%,这也就决定了中农阶层自然成为根据地政权公粮负担的主体力量。据1948年度公粮负担统计表可知,中农公粮负担占总负担的56.4%。
表2-19 1948年度离石县四区5个行政村中农公粮负担情况
资料来源:《离石县四区关于土改问题工作的总结》,柳林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9/12。
此外,在兵役、军勤方面,中农负担也分别占到总数的60.5%和50%以上。
在整个晋绥边区,中农阶层所占比例更高,达到农村人口的90%以上,户数的92%以上,因此,晋绥边区在土改中出现的以侵犯中农的利益来满足贫雇农要求的现象引起了中农阶层的恐慌和不满,从而使土地革命的深入和顺利发展产生极大障碍。这显然与废除剥削为目的,保障农民阶级利益的方向有所偏差,而且此举制造了贫雇农与中农之间的矛盾,削弱了革命的力量,危及了乡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乡村土改的历史鉴戒
其实,无论是阶级成分的划分还是对中农利益的侵犯,都是“左”倾错误导致的结果。而且,晋绥边区老区土改中的“左”倾问题一直贯穿于土改始终,对边区的土改工作造成了很大危害。对于晋绥边区而言,除了来自上级领导错误指挥外,“左”倾错误的形成及其蔓延还有着具体的原因。
首先,领导土改的干部素质与土改工作不适应。土改的开展需要相当熟悉土改工作的干部对这场变革给以指导,具体把握方向和各项政策的尺度。在派往第一线做土改工作的工作队中,以前搞过土改的干部微乎其微,又受到当时存在的急于求成、“宁左勿右”思想倾向影响,导致在土改中出现了不少过急过左行为。
1947年2月,中央派遣康生、陈伯达来到晋绥解放区指导土改工作。康生到临县五区郝家坡行政村搞土改试点,在试点中将当过地主的工商业者定为“化形地主”,提出“追历史”“挖底财”等主张,在试点上出现了乱整乱斗和打人的情况。在郝家坡经验交流会上,中共中央社会部部长康生大谈其“挖底财”的经验,由晋绥分局主要负责人亲自指导的兴县木兰岗土改工作组提出了错误的阶级划分标准。这次会议使土改走向了“左”倾。接着在康生、陈伯达指导的蔡家崖会议上又提出“采取打‘落水狗’”的办法彻底消灭地主的主张。这次会议从组织上对已经发生的“左”倾偏向予以肯定,使“左”的错误进而扩大化、合法化。
其次,以《大纲》为代表的政策上的疏漏。《大纲》较之“五四指示”,就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而言是彻底的,但《大纲》作为指导大规模土改运动的基本文件,其本身亦有疏漏。《大纲》中没有明确规定划分阶级成分的标准。虽然中国共产党在1933年就发布过《怎样分析农村阶级》的文件,积累了一定的土地革命经验,但1947年的土改是在执行了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又贯彻了一年多“五四指示”以后进行的,所面对的历史条件和乡村社会具体情况都有所不同,更需要明确解决划分农村阶级的大问题,然而《大纲》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晋绥边区在康生等人的指导下按照“左”的理解来划分阶级、确定成分,以联系历史“查三代”等为执行标准,由此造成成分划定和阶级划分的混乱。据统计,在“后木兰岗经验”的影响下,兴县划分地富成分的一区达21%,二区达27.6%,五区达24.5%。
再次,《大纲》对保护中农利益没有明确规定,这是政策上发生“左”倾错误的又一重要原因。保护中农利益是党的一贯政策,但《大纲》中对此却出现了疏漏。《大纲》第六条规定了“按乡村全部人口”“统一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必然侵犯中农的利益。如晋西北临县等三县,平分中农的土地竟占全部土地来源的比重达30%。
最后,《告农民书》提出了许多“极左”口号,使土改走向“群众运动”的极端。晋绥边区农会临时委员会发布的《告农民书》提出“彻底平分土地”的绝对平均主义、“彻底发扬民主,并且有权审查一切组织和干部”、“群众要怎么办就怎么办”、“由农会监督和改造各级党政军机关”的主张,助长了一种以片面的贫雇农路线代替党的阶级路线的错误认识。这种鼓动性很强的主张传播迅速,很快助长了农民群众中乱批斗行为的恶性发展。土改工作出现了严重脱离党的领导,侵犯中农利益和工商业者的情况,个别地方还出现乱打乱杀的恶性事件。据兴县1948年6月22日统计,全县在土改中打死1151人,其中地主384人,富农382人,中农345人,贫雇农40人。
晋绥边区的土地改革引发了农村社会结构的深层变革,无论是对于革命者还是被革命者而言,它持久深远的影响远非经济利益的调整和制度的变革所能囊括。“左”的土改运动给农民阶层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定位的心理上造成的影响很大。“有的人实在小心,怕上升富农就变了质(由贫农而发家致富——引者)”;“甚至有些人还在所谓熬成分或认为‘穷比富好’”;“房住小,地种少,留个老牛慢慢搞”。这些是很有代表性的农民思想。“在土改后的农村经济发展中,是否允许‘冒尖’?所谓‘冒尖’就是指新式富农经济,这种经济在新民主主义阶段是允许的。”“这种‘齐头并进’的说法,实质上是农业社会主义思想的反映。”然而,如何消除农民的这种顾虑,显然不仅仅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
土改中的“左”偏是一个长久的反复出现的倾向,即使在土改完成后,它对乡村社会阶层心理的震撼仍然具有强势影响。“土改左偏的影响还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存在,如果不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农民的生产情绪就难以提高,同时农业中劳力、土地、资本这三方面的结合,也会受到妨碍和困难。”直到1949年3月,党的经济财政政策仍难以贯彻,原因之一就是“左”偏对农民阶层所造成的伤害难以消除,“农民对我党的生产发家,劳动致富政策还有各种顾虑呢”,如土地以后分不分?劳动致富会不会再受打击?出租土地以后会不会定为地富成分?雇人种地会不会被当作地富斗争?借贷会不会成了高利贷?甚至形成了“穷光荣,富危险”的社会心理。
其实,这些问题既是简单的也是深刻的。之所以简单,因为它是直接与农民生存和发展相关的日常生活问题,是每一个农民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其深刻之处则在于,它同时也是涉及中国农村和农民发展道路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因为,通过平分土地来消灭乡村社会的剥削制度,在起点上为农民创造了一个相对平等的生活条件。但即使起点相同,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和参与要素的差异也会形成结果的不平均,边区里“新富农”阶层的出现已充分预示了乡村社会结构两极化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历史发展结局并非出人意料,所以1949年4月1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新旧富农的划分问题的指示》,并特别指明晋绥边区因其特殊的历史条件应与陕甘宁边区的新富农阶层的划分标准不同,认为“只有在民主政权成立后,雇农、贫农、中农分子因民主政府的政策之执行获得利益,而上升起来的富农者,才订为新富农”。
“新富农”是土地改革后在“平分土地”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乡村社会新阶层,是各社层劳动者垂直性社会流动的结果。因此,它所带来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是,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里,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否允许贫富两极分化?既然雇农被视为地主剥削的一个标准,那么扩大的土地经营规模没有雇工又如何实现?显然,边区党的组织在土改的总结回顾中已触及到了这一问题:“要鼓励与组织任何形式的较大规模的经营,在不违反法令政策的原则下,应允许其顺利发展。有钱多雇几个长工,是好并不是坏,是进步并不是落后。富农的产品如收获特别好时展览会上应同样给予奖励。特别是由贫农上升中农、由中农上升富农,更要大大鼓励。”以后的历史进程,曾以极高的代价反复证明乡村社会结构这一演进方向的必然性。
晋绥边区属于华北地区较为典型的乡村社会区域,这一区域内的土地集中过程相对缓慢,乡村社会中的两极分化和阶级冲突以及阶级意识不像华南、华中农村那样尖锐和突出。在中国共产党政权进入晋绥边区之前,乡村社会文化受外界影响较小,属于相对闭锁的一个社会生活环境。在缺乏文化基础,特别是缺乏社会现代化动力的乡村社会,从事触动几千年传统的土地制度革命,其困难程度是不难想象的。晋绥边区的共产党政权既面临着如何动员农民群众形成彻底消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的社会动力问题,同时也必然面临着农民群众一旦动员起来后又如何将其纳入正确的轨道,保持土地革命正确方向的问题。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平均化”的土地改革之后,如何面对和引导乡村社会阶层“不平均化”的必然发展趋势,并在制度创新的框架中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农民阶层总体上走向富裕,使乡村社会走向现代化。晋绥边区的土地改革运动呈现出较大的反复与波动,甚至也形成一些严重的后果,与晋绥边区党组织对这一方向的认识不足和把握情况不力不无关联。社会革命正确方向的认识与把握,既不可能先验地获得,也无法以一个既定的模式来复制,而只能在社会革命实践的历史周折中获取。
晋绥边区的土改是中国共产党在特定历史时期依据中国特殊情况领导农民进行的一场农村土地革命,其间经历了许多反复和曲折。然而,土改使农村土地关系由封建地主所有制变为“耕者有其田”的农民所有制。土改的完成,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革命目标,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保证了农民对粮食的基本需求,激发了农民的生产和政治参与热情,支持了解放战争,并且为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计划经济建设创造了初步条件和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同时也获取了富有社会哲学意义的深刻的历史鉴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