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孔传》虚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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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副词的分类及其特点

在《孔传》中,副词凡146个,即:“信”、“已”、“以”、“亦”、“皆”、“敬”、“始”、“毕”、“转”、“并”、“既”、“重”、“相”、“总”、“未”、“足”、“咸”、“将”、“复”、“不”、“又”、“若”、“即”、“凡”、“非”、“辄”、“何”、“尽”、“唯”、“无”、“乃”、“遂”、“广”、“俱”、“慎”、“笃”、“终”、“各”、“均”、“否”、“初”、“则”、“明”、“殊”、“当”、“先”、“惟”、“同”、“群”、“历”、“错”、“必”、“新”、“特”、“分”、“疾”、“后”、“过”、“勿”、“日”、“常”、“宜”、“或”、“故”、“宁”、“再”、“固”、“难”、“专”、“数”、“共”、“便”、“至”、“长”、“近”、“甚”、“合”、“徒”、“鲜”、“大”、“肆”、“互”、“率”、“顾”、“今”、“杂”、“正”、“更”、“别”、“亲”、“久”、“速”、“本”、“一”、“其”、“庶”、“恐”、“如”、“旁”、“自”、“尚”、“岂”、“易”、“前”、“犹”、“多”、“务”、“反”、“次”、“默”、“厚”、“向”、“迭”、“且”、“极”、“早”、“兼”、“最”、“恭”、“朝”、“渐”、“独”、“实”、“果”、“但”、“继”、“时”、“悉”、“益”、“胜”、“详”、“枉”、“颇”、“审”、“昔”、“普”、“矫”、“方”、“任”、“尝”、“轻”、“莫”、“备”、“具”、“善”、“通”。下面分类述之。

第一节 状态副词

状态副词是指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示动作行为状态或方式的一类副词。李明晓、胡波、张国艳认为,“这类副词在语义上为表示动作行为进行时所呈现出来的状态,或表示动作行为进行时行为主体所采取的方式、手段等。其表示的意义比较具体、实在,语义指向也相对比较单一”李明晓、胡波、张国艳:《战国秦汉简牍虚词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93页。。这类副词一般出现于被修饰的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在《孔传》中,状态副词凡45个。

在《孔传》中,“亦”可以作状态副词、判断副词、疑问副词、关联副词,凡143例。其中,“亦”作状态副词,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人、事、行为、性状等之间的相关或相同关系,作状语,可译为“也”、“又”等。凡98例,诸如:

(1)北称朔,亦称方,言一方则三方见矣。(《尧典》)

(2)名言此事,必在此义;言出此心,亦在此义。(《大禹谟》)

(3)言我亦法汤大能进劳汝,以义怀汝心,而汝违我,是汝反先人。(《盘庚中》)

(4)四国作大难于京师,西土人亦不安,于此蠢动。(《大诰》)

(5)言天道所以至于保安汤者,亦如禹。(《召诰》)

(6)文武亦法禹汤以立政,常任、准人及牧,治为天地人之三事。(《立政》)

(7)其断刑文书上王府皆当备具,有并两刑,亦具上之。(《吕刑》)

《说文解字》:“亦,人之臂亦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13页。《说文解字注》:“人臂两垂,臂与身之间则谓之臂亦。”(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93页。这是“亦”的造字本义。“亦”的虚词用法是其假借义,可作副词,由先秦沿用至两汉及以后的文献中,六朝以后又产生了一些新的副词义,但这些用法元明之后就大多消失了;现代汉语只保留了表“同样”、“类同”的副词义。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22页。

在《孔传》中,“相”作状态副词,凡59例。

(一)“相”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主体在动作行为中彼此对待、互为接受,可译为“互相”。凡40例,诸如:

(1)四山相连,东南在豫州界。(《禹贡》)

(2)责其不以情告上,而相恐动以浮言。(《盘庚上》)

(3)当教民无得相残伤,相虐杀,至于敬养寡弱,至于存恤妾妇,和合其教,用大道以容之,无令见冤枉。(《梓材》)

(4)周公摄政七年二月十五日,日月相望,因纪之。(《召诰》)

(5)六卿典士相师效,为非法度,皆有辜罪,无秉常得中者。(《微子》)

(6)君臣以道相正,故下民无有相欺诳幻惑也。(《无逸》)

(7)上下相维,外内咸治。(《周官》)

(8)贤能相让,俊乂在官,所以和谐。(《周官》)

(9)言敝俗相化,车服奢丽,虽相去万世,若同一流。(《毕命》)

(10)三苗之民渎于乱政,起相渐化,泯泯为乱,棼棼同恶,皆无中于信义,以反背诅盟之约。(《吕刑》)

(二)“相”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主体动作行为一个接一个地接连发出,可译为“接连”、“相继”等。凡2例。

(1)五行之德,王者相承所取法。(《甘誓》)

(2)王使殷民上下相承有次序,则万年之道,民其长观我子孙而归其德矣。(《洛诰》)

(三)“相”构成惯用词组“相率”、“相与”,凡17例。

1.“相与”由副词“相”和介词“与”组合而成。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由几个主体相互或共同发出,可译为“互相”、“共同”。凡9例,诸如:

(1)当怜下人之犯法,敬断狱之害人,明开刑书,相与占之,使刑当其罪,皆庶几必得中正之道。(《吕刑》)

(2)汝忠诚不属逮古,苟不欲徙,相与沈溺,不考之先王,祸至自怒,何瘳差乎?(《盘庚中》)

(3)言今我一二伯父,庶几相与顾念文武之道,安汝先公之臣,服于先王而法循之。(《康王之诰》)

(4)群臣当分明相与谋念,和以相从,各设中正于汝心。(《盘庚中》)

(5)言古之君臣相与同劳逸,子孙所宜法之,我岂敢动用非常之罚胁汝乎?(《盘庚上》)

(6)民亦安君之政,相与忧行君令。(《盘庚中》)

2.“相率”由副词“相”和动词“率”组合而成。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由不同主体接连发出,可译为“相继”。凡8例。

(1)言桀君臣相率为劳役之事以绝众力,谓废农功。(《汤誓》)

(2)佞人斥远之,则忠信昭于四夷,皆相率而来服。(《舜典》)

(3)乐感百兽,使相率而舞,则神人和可知。(《舜典》)

(4)吹笙击钟,鸟兽化德,相率而舞,跄跄然。(《益稷》)

(5)相率割剥夏之邑居,谓征赋重。(《汤誓》)

(6)众下相率为怠惰,不与上和合。(《汤誓》)

(7)言汝不相率共徙,是为败祸奸宄以自灾之道。(《盘庚上》)

(8)冕服采章曰华,大国曰夏,及四夷皆相率而使奉天成命。(《武成》)

《说文解字》:“相,省视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72页。《说文解字注》:“省视,谓察视也。按目接物曰相,故凡彼此交接皆曰相。”(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33页。“相”修饰动词,作副词,其动作行为总是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主体。在先秦已有用例,如《礼记·学记》:“故曰:‘教学相长也。'”一般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46页。

在《孔传》中,“敬”作状态副词,凡54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人、神、尊长等恭敬,可译为“恭敬”、“认真”等;或表对事情的严肃、谨慎态度,可译为“认真”、“谨慎”、“恭敬”等。诸如:

(1)东方之官敬导出日,平均次序东作之事,以务农也。(《尧典》)

(2)言早夜敬思其职,典礼施政教,使正直而清明。(《舜典》)

(3)言其外布文德教命,内则敬承尧舜。(《大禹谟》)

(4)日日严敬其身,敬行六德,以信治政事,则可以为诸侯。(《皋陶谟》)

(5)言敬奉天命以承顺天地。(《太甲上》)

(6)汝皆大不布腹心,敬念以诚感我,是汝不尽忠。(《盘庚中》)

(7)言王如此,谁敢不敬顺王之美命而谏者乎?(《说命上》)

(8)历数节气之度以为历,敬授民时。(《洪范》)

(9)今治民将在敬循汝文德之父,继其所闻,服行其德言,以为政教。(《康诰》)

(10)言汝为王,其当敬识百君诸侯之奉上者,亦识其有违上者。(《洛诰》)

(11)今汝惟是敬顺居汝邑,继汝所当居为,则汝其有安事,有丰年于此洛邑。(《多士》)

(12)当敬顺我此言,自今以往,敬用治民职事。(《君奭》)

(13)言文武知三宅三俊,故能以敬事上天,立民正长。(《立政》)

(14)敬迎天之威命,言奉顺继守文武大教。(《顾命》)

(15)今我敬命公以周公所为之事,往为之哉!(《毕命》)

(16)叹而敕之,使敬用所言,当长辅汝君于常法。(《冏命》)

(17)当怜下人之犯法,敬断狱之害人,明开刑书,相与占之,使刑当其罪,皆庶几必得中正之道。(《吕刑》)

(18)众人其有得佚马牛、逃臣妾,皆敬还复之,我则商度汝功,赐与汝。(《费誓》)

《说文解字》:“敬,肃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88页。本义为“做事严肃”,后引申为“恭敬”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襄公二十四年》:“舒鸠子敬逆二子,而告无之。”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13页。

在《孔传》中,“慎”作状态副词,凡24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谨慎态度,可译为“慎重地”、“谨慎地”等。诸如:

(1)言慎修其身,厚次叙九族,则众庶皆明其教,而自勉励翼戴上命,近可推而远者,在此道。(《皋陶谟》)

(2)言善恶之由无不在初,欲其慎始。(《伊训》)

(3)惟汝大明父文王,能显用俊德,慎去刑罚,以为教首。(《康诰》)

(4)侯、甸、男、卫之国当慎接之,况太史、内史掌国典法所宾友乎?(《酒诰》)

(5)为治当慎祀于天地,则其用是土中大致治。(《召诰》)

(6)言自汤至于帝乙,皆能成其王道,长慎辅相,无不明有德,慎去刑罚,亦能用劝善。(《多方》)

(7)言此三者虽小官长,必慎择其人。(《立政》)

(8)小臣犹皆慎择其人,况大都邑之小长,以道艺为表干之臣及百官有司之职,可以非其任乎?(《立政》)

《说文解字》:“慎,谨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17页。表“谨慎”义时常用作实词。后来,这个义项用来修饰动词谓语,表对动作行为采取慎重态度。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见用例,如《左传·桓公十七年》:“疆埸之事,慎守其一而备其不虞,姑尽所备焉。”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02页。

在《孔传》中,“明”作状态副词,凡2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

(一)“明”表动作行为的公开性,可译为“公开地”、“明白地”等。凡12例,诸如:

(1)明告天,问桀百姓有何罪而加虐乎?(《汤诰》)

(2)明用卜筮考疑之事。(《洪范》)

(3)四国君叛逆,我下其命,乃所以明致天罚。(《多士》)

(4)言小子,明当受教训。(《蔡仲之命》)

(5)当怜下人之犯法,敬断狱之害人,明开刑书,相与占之,使刑当其罪,皆庶几必得中正之道。(《吕刑》)

(二)“明”表动作行为的周遍性,可译为“详细地”、“明确地”等。凡2例。

(1)下及我治事众士,大小无不皆明听誓。(《泰誓上》)

(2)周公以成王命诰康叔,顺其事而言之,欲令明施大教命于妹国。(《酒诰》)

(三)“明”表动作行为的确凿性,可译为“明明”。凡2例。

(1)称小子,明当受教训。(《康诰》)

(2)言天神无有降地,地民不至于天,明不相干。(《吕刑》)

(四)“明”通“勉”,表示勉力做出动作行为,可译为“努力地”。凡5例。

(1)往行政化于新邑,当使臣下各向就有官,明为有功,厚大成宽裕之德,则汝长有叹誉之辞于后世。(《洛诰》)

(2)如此我其退老,明教农人以义哉!(《洛诰》)

(3)言公当明安我童子,不可去之。(《洛诰》)

(4)汝当庶几明是我言,勿忽略。(《顾命》)

(5)明慎其所与治乱之机,则为明王明君。(《太甲下》)

“明”,古文或作“朙”。《说文解字》:“朙,照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1页。本义为“照亮”,引申为“光明”、“明亮”等,进一步引申为“明白”、“明确”等。用作副词,先秦已有用例,后一直沿用至今。此外,“明”又可通“勉”。王引之《经义述闻·尚书上》:“《尔雅》:‘孟,勉也。'‘孟’与‘明’古同声而通用,故‘勉’谓之‘孟’,亦谓之‘明’。”“明”通“勉”的用例多见于先秦早期著作以及后世的仿古之作。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67页。

在《孔传》中,“自”作状态副词,凡2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各种状态。

(一)“自”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动作行为是主体亲自做出,可译为“亲自”。凡11例,诸如:

(1)其当尽自教众官,躬化之。(《洛诰》)

(2)言王今来居洛邑,继天为治,躬自服行教化于地势正中。(《召诰》)

(3)自遗智命,无不在其初生,为政之道,亦犹是也。(《召诰》)

(4)惟天命我周邦,汝受天命厚矣,当辅大天命,视群臣有功者记载之,乃汝新即政,成王顺周公意,请留之自辅。(《洛诰》)

(5)非我有周执德不安宁,自诛汝。(《多方》)

(二)“自”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动作行为或状态原本如此,可译为“本来”。凡2例。

(1)言为王而令万姓如此,则能保安先王之宠禄,长致众民所以自生之道,是明王之事。(《咸有一德》)

(2)军人无敢暴劫人,逾越人垣墙,物有自来者,无敢取之。(《费誓》)

(三)“自”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动作行为是自动发出或另外发出,可译为“自动”、“另外”等。凡5例。

(1)非先祖不助子孙,以王淫过戏怠,用自绝于先王。(《西伯戡黎》)

(2)各自谋行其志,人人自献达于先王,以不失道。(《微子》)

(3)各成其短长之命以自终,不横夭。(《洪范》)

(4)乃惟汝自召罪以取诛。(《多方》)

(5)当各用心奉忧其所行顺道,无自荒怠,遗我稚子之羞辱。(《康王之诰》)

(四)“自”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所述顺乎自然,可译为“自然”、“肯定”等。凡3例。

(1)非商以力求民,民自归于一德。(《咸有一德》)

(2)汝忠诚不属逮古,苟不欲徙,相与沈溺,不考之先王,祸至自怒,何瘳差乎?(《盘庚中》)

(3)言至道之王遭变异,正其事而异自消。(《高宗肜日》)

《说文解字》:“自,鼻也,象鼻形。”(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74页。甲骨文中的“自”正是象鼻形。甲骨文还有本义的用例。例如:“贞:有疾自”(《殷墟文字乙编》6385号卜辞)。由“鼻”义引申为“自指”义。“自指”义含有“本”义和“始”义,可用作实词,也可以用作副词和介词。这两种用法,句例可上溯至殷商甲骨文。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68页。

在《孔传》中,“犹”可作状态副词、关联副词,凡23例。其中,“犹”作状态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情况持续,可译为“仍然”、“依旧”等。凡18例,诸如:

(1)除丧,犹不言政。(《说命上》)

(2)未成一篑,犹不为山,故曰功亏一篑。(《旅獒》)

(3)成王信流言而疑周公,故周公既诛三监,而作诗解所以宜诛之意以遗王,王犹未悟,故欲让公而未敢。(《金縢》)

(4)自遗智命,无不在其初生,为政之道,亦犹是也。(《召诰》)

(5)叹古之君臣,虽君明臣良,犹相道告,相安顺,相教诲以义方。(《无逸》)

(6)冬大寒,亦天之常道,民犹怨咨。(《君牙》)

《说文解字》:“犹,玃属。……曰陇西谓犬子为犹。”(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05页。又《尔雅·释兽》:“犹,如麂,善登木。”本是一种动物,猴属。作其他实词用的“犹”字,与本义并无必然联系,是一个假借字。“犹”的动词义为“如同”、“好比”、“好像”等。“犹”的虚词用法是从其动词义引申而来的。“犹”作副词、连词和介词。连词“犹”和介词“犹”两汉以后逐渐少用,以至消失。副词“犹”自南北朝以后又产生了一些新义,如“独”、“只”、“已经”等,但这些新义在现代汉语中又消失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43页。

在《孔传》中,“大”可作程度副词、状态副词、推度副词,凡97例。其中,“大”作状态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状态,可译为“广泛地”、“大规模地”、“大量地”等。凡14例,诸如:

(1)帝先安所止,动则天下大应之,顺命以待帝志。(《益稷》)

(2)民不循教,发善言大告用诚于众。(《盘庚中》)

(3)大下汝民命,谓诛四国君。(《多士》)

(4)天惟是桀恶,故更求民主以代之,大下明美之命于成汤,使王天下。(《多方》)

(5)今军人惟大放舍牿牢之牛马,言军所在必放牧也。(《费誓》)

(6)今我何敢多诰汝而已,我惟大下汝四国民命。(《多方》)

(7)王大发大命,临群臣,必斋戒沐浴。(《顾命》)

(8)继汝先祖故所服,忠勤无辱累祖考之道,大布五常之教,用和民令有法则。(《君牙》)

在《孔传》中,“复”作状态副词,凡1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再次发生或重复出现,可译为“又”、“再”等。诸如:

(1)舜服尧丧三年毕,将即政,故复至文祖庙告。(《舜典》)

(2)今汝其复言桀恶,其亦如我所闻之言。(《汤誓》)

(3)言天下事已之我周矣,不贰之佗,惟汝殷王家已之我,不复有变。(《多士》)

(4)皆非长养牛马之地,欲使自生自死,示天下不复乘用。(《武成》)

(5)周公尽礼致敬,言我复还明君之政于子。(《洛诰》)

(6)惩丹朱之恶,辛日娶妻,至于甲日,复往治水,不以私害公。(《益稷》)

《说文解字》:“复,行故道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3页。本义为“反复”。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论语·述而》:“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

在《孔传》中,“日”可作时间副词、状态副词,凡16例。其中,“日”作状态副词,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或情况逐日进展,可译为“日渐”、“一天比一天”等。凡8例,诸如:

(1)一意任贤,果于去邪,疑则勿行,道义所存于心,日以广矣。(《大禹谟》)

(2)日新,不懈怠。(《仲虺之诰》)

(3)为伪,饰巧百端,于心劳苦而事日拙,不可为。(《周官》)

(4)病日至,言困甚。(《顾命》)

《说文解字》:“日,实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37页。《释名》:“日,实也。光明盛实也。”《说文通训定声》:“太阳行一昼夜即命之为一日。”(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631页。本义为“太阳”,后引申为表“时日”的“日”。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吕氏春秋·贵当》:“如此者,国日安,主日尊。”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54页。

在《孔传》中,“特”可作程度副词、状态副词,凡11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其中,“特”作状态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是特意发出,可译为“特意”、“特地”等。凡8例。诸如:

(1)禹、垂、益、伯夷、夔、龙六人新命有职,四岳、十二牧凡二十二人,特敕命之。(《舜典》)

(2)特命久老之人,知文王故事者,大能远省识古事,汝知文王若彼之勤劳哉!(《大诰》)

(3)言卑于公,尊于卿,特置此三者。(《周官》)

《说文解字》:“特,牛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9页。《玉篇》:“特,牡牛也。”本义专指“公牛”,扩展为“牲畜中的雄兽”。由“公牛的体壮高大”而引申为“杰特”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左传·桓公二年》:“特相会,往来称地,让事也。”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73页。

在《孔传》中,“互”作状态副词,凡7例。

(一)“互”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相互或交错发出,可译为“相互”、“交错”等。凡3例。

(1)上下合止乐,各有柷敔,明球、弦、钟、钥,各自互见。(《益稷》)

(2)始生明,月三日,与死魄互言。(《武成》)

(3)别言罚属,合言刑属,明刑罚同属,互见其义以相备。(《吕刑》)

(二)“互”与“相”构成复合虚词“互相”,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交错发出,可译为“互相”。凡4例。

(1)春言日,秋言夜,互相备。(《尧典》)

(2)夏言服,殷言受,明受而服行之,互相兼也。(《召诰》)

(3)王言飨,太保言哜,互相备。(《顾命》)

(4)凡此皆先举所施功之山于上,而后条列所治水于下,互相备。(《禹贡》)

《说文解字》:“,可以收绳也。……中象人手所推握也。互,或省。”(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97页。《说文解字注》:“今绞绳者尚有此器。”(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5页。本义是“绞绳器”,引申为“交错”、“彼此”等。约自汉代起,“互”作副词,用其引申义。例如,《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长啸哀鸣,翩幡互经。”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44页。

在《孔传》中,“亲”作状态副词,凡6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是主体亲自去做,可译为“亲自”、“自己”等。

(1)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甘誓》)

(2)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事,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甘誓》)

(3)凡民不循大常之教,犹刑之无赦,况在外掌众子之官主训民者而亲犯乎?(《康诰》)

(4)我不惟若此多诰汝,我亲行之。(《酒诰》)

(5)王宾异周公,杀牲精意以享文武,皆至其庙亲告也。(《洛诰》)

(6)王亲征奄,灭其国,五月还至镐京。(《多方》)

《说文解字》:“亲,至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78页。《说文解字注》:“情意恳到曰至,父母者,情之最至者也,故谓之亲。”(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09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僖公六年》:“武王亲释其缚。”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详”作状态副词,凡6例。用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是详细地、周遍地实施动作行为,可译为“详细地”、“都”等。

(1)详审汝视听,非礼义勿视听,无以邪巧之言易其常度,必断之以义,则我一人善汝矣。(《蔡仲之命》)

(2)恐不得结信出言嗣续我志,以此故,我详审教命汝。(《顾命》)

(3)帝尧详问民患,皆有辞怨于苗民。(《吕刑》)

(4)惟当清察罪人之辞,附以法理,其当详审能之。(《吕刑》)

(5)其所刑,其所罚,其当详审能之,无失中正。(《吕刑》)

(6)文王、武王之道,能详慎显用有德。(《文侯之命》)

《说文解字》:“详,审议也。从言羊声。”(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52页。作副词用,为“详细”、“详尽”义。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孟子·离娄下》:“孟子曰:博学而详说之,将以反说约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详”又有从本义引申为“周遍”义,用例多见于汉代汉语。“详”又通“佯”,《说文解字注》:“又音羊,为详狂字。”(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92页。

在《孔传》中,“正”作状态副词,凡6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

(一)“正”表前后两事或状态在某方面正相吻合或形成对照,可译为“刚好”、“正”等。凡5例。

(1)正绝流曰乱。(《禹贡》)

(2)和天时使得正用五纪。(《洪范》)

(3)继先王之大业,恭奉其明德,正在今我小子旦。(《君奭》)

(4)言人为善为恶,各有百端,未必正同。(《蔡仲之命》)

(5)言今我伐纣,正是天人合同之时,不可违失。(《泰誓上》)

(二)“正”表动作行为的态度公正,可译为“正直地”。凡1例。

屏弃常法而不顾,箕子正谏而以为囚奴。(《泰誓下》)

《说文解字》:“正,是也。……凡正之属皆从正。”又:“是,直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9页。“正”作副词,是本义的引申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见用例,如《论语·述而》:“公西华曰:正唯弟子不能学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30页。

在《孔传》中,“尚”可作状态副词、关联副词,凡8例。其中,“尚”作状态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或状态仍在继续,可译为“还”、“仍然”等。凡5例。

(1)先王有所服行,敬谨天命,如此尚不常安,有可迁辄迁。(《盘庚上》)

(2)火炎不可向近,尚可扑灭。(《盘庚上》)

(3)浮言不可信用,尚可得遏绝之。(《盘庚上》)

(4)无令若火始然,焰焰尚微,其所及,灼然有次序,不其绝。(《洛诰》)

(5)汝当庶几修德,尚盖前人之过。(《蔡仲之命》)

《说文解字》:“尚,曾也,庶几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8页。《广雅·释诂》:“尚,加也。”“尚”的本义为“增加”。“庶几”是表示愿望或推测之词,为心意之所加。虚词“尚”可用作副词和连词。副词“尚”是由其实词义辗转引申而来。先秦已有用例,如《孟子·滕文公上》:“孟子曰:‘吾固愿见。今吾尚病,病愈,我且往见。'”其用法,有的现代汉语中保留下来,有的消失了。连词“尚”是“倘”的通假字,用例只见于先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89页。

在《孔传》中,“分”作状态副词,凡4例。

(一)“分”用于句中谓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状态由集体分散进行活动,可译为“分别”、“分开”等。凡3例。

(1)河水分流,包山而过,山见水中若柱然,在西虢之界。(《禹贡》)

(2)众正官之吏,分治其职,如日之有岁月。(《洪范》)

(3)德之所致,谓远夷之贡,以分赐异姓诸侯,使无废其职。(《旅獒》)

(二)“分”与“明”构成复合虚词“分明”,用于句中动词前,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十分明显,可译为“明白”、“明显”等。仅有1例。

群臣当分明相与谋念,和以相从,各设中正于汝心。(《盘庚中》)

《说文解字》:“分,别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8页。本义是“别,用刀剖物也”,后引申为“分开”、“分别”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荀子·富国》:“古者先王分割而等异之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易”作状态副词,凡4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易实现,可译为“容易”。

(1)言不吉之人当割绝灭之,无遗长其类,无使易种于此新邑。(《盘庚中》)

(2)言不可轻教令,易用兵。(《说命中》)

(3)以朝臣无能立功至天,故其当视于此,我周受命无穷惟美,亦大惟艰难,不可轻忽,谓之易治。(《君奭》)

(4)惟察察便巧善为辨佞之言,使君子回心易辞,我前多有之,以我昧昧思之不明故也。(《秦誓》)

《说文解字》:“易,蜥易,蝘蜓,守宫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8页。本义是一种动物,后假借为“难易”的“易”。《说文解字注》:“易本蜥易,语言假借而难易之义出焉。”(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64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墨子·辞过》:“是以其民俭而易治,其君用财节而易赡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独”作状态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独自进行,可译为“单独”。

(1)我不敢独知,亦王所知。(《召诰》)

(2)言我非敢独勤而已,惟恭敬奉其币帛,用供待王,能求天长命。(《召诰》)

(3)独言众狱、有司,欲其重刑,慎官人。(《立政》)

《说文解字》:“独,犬相得而斗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05页。可引申为“单独”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孟子·梁惠王上》:“民欲与之偕亡,虽有台池鸟兽,岂能独乐哉?”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过”作状态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状态、程度超过某种限度,可译为“过分”、“过于”等。

(1)游逸过乐,败德之原。(《大禹谟》)

(2)后王纣逸豫其过逸。(《多方》)

(3)非先祖不助子孙,以王淫过戏怠,用自绝于先王。(《西伯戡黎》)

《说文解字》:“过,度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9页。本义为“经过”。《广雅·释诂》:“过,渡也。”由本义“经过”引申为“超越”、“超过”等。由动词“超过”又引申为“指动作行为或状态、程度超过了某种限度”。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国语·晋语三》:“芮也,使寡人过杀我社稷之镇。”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91页。

在《孔传》中,“合”作状态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是由多方共同发出,可译为“共同”、“一起”等。

(1)能合受三六之德而用之,以布施政教,使九德之人皆用事。(《皋陶谟》)

(2)以五礼正诸侯,使同敬合恭而和善。(《皋陶谟》)

(3)别言罚属,合言刑属,明刑罚同属,互见其义以相备。(《吕刑》)

《说文解字》:“合,亼口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8页。本义为“应答”义。《说文通训定声》:“按此即今所用之答字。”(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07页。例如,《左传·宣公二年》:“既合而来奔。”作虚词,是本义的引申义。《说文解字注》:“三口相同是为合,十口相传是为古,引申为凡会和之称。”(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22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礼记·乐记》:“故酒食者,所以合欢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疾”作状态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谓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发出的迅速或竭力去做出某一动作行为,可译为“迅速”、“尽力”等。

(1)言王当疾行敬德,视古先民有夏之王,以为法戒之。(《召诰》)

(2)天已知我王今初服政,居新邑洛都,故惟王其当疾行敬德。(《召诰》)

(3)能知为君难,为臣不易,则其政治,而众民皆疾修德。(《大禹谟》)

《说文解字》:“疾,病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4页。《说文解字注》:“析言之则病为疾加,浑言之则疾亦病也。按经传多训为‘急也’、‘速也’,此引申之义,如病之来多无期无迹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348页。“疾”本义是“重病”,引申为“来势迅猛快速”。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宣公十二年》:“遂疾进师,车驰,卒奔,乘晋军。”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67页。

在《孔传》中,“杂”作状态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参差不齐义,可译为“交杂地”、“杂错地”等。

(1)田第九,赋第七,杂出第六。(《禹贡》)

(2)田第四,赋第二,又杂出第一。(《禹贡》)

(3)田第七,赋第八,杂出第七、第九三等。(《禹贡》)

《说文解字》:“襍,五彩相合。从衣,集声。”(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72页。本义为“各种颜色相互配合”,引申为“混合”、“聚集”、“错杂”等义,均为实词义。“杂”的虚词义是从其实词义引申而来的。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墨子·非攻下》:“日月不至,寒暑杂至。”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99页。

在《孔传》中,“重”可作程度副词或状态副词,凡5例。其中,“重”作状态副词,用在句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又一次发生,可译为“再次”、“重新”等。凡3例。

(1)郊圻虽旧所规画,当重分明之。(《毕命》)

(2)在昔上天,割制其义,重劝文王之德,故能成其大命于其身。(《君奭》)

(3)重称字,亲之。(《文侯之命》)

《说文解字》:“重,厚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69页。《说文解字注》:“引申之为郑重、重叠。”(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388页。《说文通训定声》:“重,假借为緟。”又:“緟,凡重叠、重复字,经传皆以重为之。”(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0页。朱骏声认为,重作“重叠”、“重复”义时是“緟”的假借字。用作状态副词,先秦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8页。

在《孔传》中,“别”作状态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

(一)“别”表动作行为分开进行,可译为“分开”。仅有1例。

别流在荆州。(《禹贡》)

(二)“别”表动作行为在一定范围外进行,可译为“另外”。仅有1例。

又当别求所闻父兄用古先智王之道,用其安者以安民。(《康诰》)

《说文解字》:“,分解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86页。《说文解字注》:“分别、离别皆是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80页。《广雅·释诂》:“别,分也。”本义是“分解”、“分开”、“分别”,后引申为“另外”、“不同”、“各”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国语·晋语九》:“智果别族于太史为辅氏。”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7页。

在《孔传》中,“错”作状态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交错发出,可译为“交错”。

(1)八音能谐,理不错夺,则神人咸和。(《舜典》)

(2)此戎夷帝王所羁縻统叙,故错居九州之内,秦始皇逐出之。(《费誓》)

《说文解字》:“错,金涂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95页。《说文解字注》:“‘涂’俗作‘塗’,又或作‘搽’,谓以金措其上也。”“或借为逪字,东西曰,邪行曰逪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05、71页。此为本义,假借为“逪”之“逪”。“错”的虚词义由“交错”义引申而来。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庄子·外物》:“阴阳错行,则天地大絯。”后来,一直沿用到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2页。

在《孔传》中,“更”可作范围副词、状态副词、程度副词,凡8例。其中,“更”作状态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重复发出,可译为“再次”。仅有1例。

使桓、毛二臣各执干戈,于齐侯吕伋索虎贲百人,更新逆门外,所以殊之。(《顾命》)

此外,“更”与“相”组合,构成复合虚词“更相”。作状态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不同主体之间是一种相互对待关系,可译为“互相”。仅有1例。

更相规阙,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谏失常。(《胤征》)

在《孔传》中,“故”作状态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是故意做出的,可译为“故意”、“有意”等。

(1)不忌故犯,虽小必刑。(《大禹谟》)

(2)言能明文王德,蹈行显见,覆冒下民,彰闻上天,惟是故受有殷之王命。(《君奭》)

《说文解字》:“故,使为之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67页。《尔雅·释诂》:“古,故也。”例如,《礼记·玉藻》:“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郑玄注曰:“故,谓祭祀之属。”如《礼记·祭义》:“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郑玄注曰:“先古,先祖也。”由此看,“故”的源头就是“古”,最初也许就是祭祀先祖的专名。甲骨文中无“故”,而“古”就用为祭名。至于副词“故”的用法,句例见于先秦,如《韩非子·喻老》:“居十日,扁鹊望桓侯而还走,桓侯故使人间之。”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1页。

在《孔传》中,“历”作状态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连续性,可译为“逐一”。诸如:

(1)因禹让三臣,故历述之。(《舜典》)

(2)历试二年,摄位二十八年。(《舜典》)

《说文解字》:“历,过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8页。《尔雅·释诂》:“历,傅也。”《尔雅义疏》:“《小尔雅》云:‘傅,近也。’历者,过也、经也。凡所经过涉历,即为近箸,故历训傅也。”本义是“经过”。虚词“历”是由其本义引申而来。用作副词,先秦已有用例,如《尚书·盘庚下》:“今予其敷心腹肾肠,历告而百姓于朕志。”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42页。

在《孔传》中,“宁”作状态副词,凡2例。

(一)“宁”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动作行为的坚决态度,可译为“宁可”。仅有1例。

无敢有无畏之心,宁执非敌之志,伐之则克矣。(《泰誓中》)

(二)“宁”与“不”构成固定格式,表取舍之间意志坚决,可译为“宁可……不……”。仅有1例。

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大禹谟》)

《说文解字》:“宁,愿词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07页。虚词“宁”是由本义引申而来的。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宣公十七年》:“若绝君好,宁死归焉。”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91页。

在《孔传》中,“旁”作状态副词,凡2例。用在句中动词谓语前,表动作行为涉及很广,可译为“广泛”。

(1)审所梦之人,刻其形象,以四方旁求之于民间。(《说命上》)

(2)四方旁来为敬敬之道,以迎太平之政,不迷惑于文武所勤之教。(《洛诰》)

《说文解字》:“旁,溥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7页。意为“普遍”、“广泛”,又假借为“旁侧”的“旁”。《同源字典》:“‘旁’的本义是‘溥’;后人以为‘旁边’的‘旁’,古义遂亡。”王力:《同源字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51页。“旁”常用作副词,其“普遍”、“广泛”义,多见于先秦两汉,如《国语·晋语五》:“乃使旁告于诸侯,治兵振旅,鸣钟鼓,以至于宋。”其“旁侧”义,从先秦一直沿用至今,如《孙膑兵法·略甲》:“左右旁伐以相趋,此为钩击。”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96页。

在《孔传》中,“群”作状态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由群体共同发出,可译为“成群地”。

(1)群行攻劫曰寇,杀人曰贼。(《舜典》)

(2)其有诰汝曰:“民群聚饮酒。”(《酒诰》)

《说文解字》:“群,辈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78页。“群”的本义是“羊的群体”。后来,引申为“凡类聚之称”。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庄子·马蹄》:“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禽兽成群,草木遂长。”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41页。

在《孔传》中,“善”作状态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擅长某种动作行为,可译为“善于”。

(1)言当善简汝甲铠胄兜鍪,施汝楯纷,无敢不令至攻坚使可用。(《费誓》)

(2)惟察察便巧善为辨佞之言,使君子回心易辞,我前多有之,以我昧昧思之不明故也。(《秦誓》)

《说文解字》:“善,吉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58页。本义为“完善”、“完美”等。虚词义是由其本义引申而来。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庄子·逍遥游》:“宋人有善为不龟手之药者。”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88页。

在《孔传》中,“专”作状态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任性去做某事或专门去做某事,可译为“擅自”、“专门”等。

(1)无考无信验,不询专独,终必无成,故戒勿听用。(《大禹谟》)

(2)诸侯有大功,赐弓矢,然后专征伐。(《文侯之命》)

《说文解字》:“专,六寸簿也。一曰专,纺专。”(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67页。虚词与本义无关,而是“嫥”的假借字。《说文通训定声》:“专,假借为‘嫥’。”又,“嫥,壹也。经传皆以专为之。”(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758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昭公二十七年》:“鄢氏、费氏自以为王,专祸楚国,弱寡王室,蒙王与令尹以自利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迭”作状态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连续出现,可译为“接连地”。

二十八宿迭见以叙气节,十二辰以纪日月所会。(《洪范》)

《说文解字》:“迭,更迭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1页。《广雅·释诂》:“迭,代也。”本义是“轮流”、“更换”,如《诗经·邺风·柏舟》:“日居月诸,胡迭而微。”当“迭”字用在动词前面即虚化为副词,作状语。这种用法在先秦即已存在,如《庄子·天运》:“四时迭起,万物循生。”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中。现代汉语书面语也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01页。

在《孔传》中,“恭”作状态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恭敬地发出某种动作行为,可译为“恭敬地”。诸如:

于为人弟不念天之明道,乃不能恭事其兄,是不恭。(《康诰》)

《说文解字》:“恭,肃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18页。《尔雅·释诂》:“恭,敬也。”本义是“恭肃”、“恭敬”。“恭”作虚词用是由本义引申而来的。用作副词,表“谦卑”。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尚书·盘庚下》:“朕及笃敬,恭承民命,用永地于新邑。”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76页。

在《孔传》中,“果”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事态结果和预想一样,可译为“果真”。

亦当果敢绝刑戮之道,用治民。戒以慎罚。(《召诰》)

《说文解字》:“果,木实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18页。虚词“果”与本义无关,而是假借字。《广雅·释诂》:“果,信也。”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国语·晋语一》:“骊姬果作难,杀太子而逐二公子。”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9页。

在《孔传》中,“默”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无言地发出,可译为“默默地”。

天不言而默定下民,是助合其居,使有常生之资。(《洪范》)

《说文解字》:“默,犬暂逐人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04页。这一意义早已消失。“默”还有“寂静”、“不语”等,均为实词义。“默”的虚词用法是由“寂静”、“不语”引申而来。作副词,句例见于先秦,如《论语·述而》:“默而识之,学而不厌。”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75页。

在《孔传》中,“矫”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是欺骗发出,可译为“假”、“虚”等。

以相夺攘,矫称上命,若固有之。(《吕刑》)

《说文解字》:“矫,揉箭箝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10页。本义是“矫正箭杆的工具”。“矫正”这一动作也称为“矫”。《广雅·释诂》:“正曲使直也。”《说文解字注》:“矫引申之为凡矫枉之称,凡云娇诏者,本不然而云然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26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表动作行为的方式,如《左传·桓公六年》:“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97页。

在《孔传》中,“轻”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是轻率的、不谨慎的,可译为“轻易地”、“轻率地”等。

无简核诚信,不听理具狱,皆当严敬天威,无轻用刑。(《吕刑》)

《说文解字》:“轻,轻车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01页。《说文解字注》:“轻本车名。故字从车,引申为凡轻重之轻。”(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21页。“轻”的引申义常用为实词,如《老子·第六十九章》:“祸莫大于轻敌。”用作副词,战国时期已见用例,如《荀子·议兵》:“重用兵者强,轻用兵者弱。”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31页。

在《孔传》中,“任”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动作行为不加控制,可译为“任意”、“随便”等。

苗民任夺货奸人,断制五刑,以乱加无罪。(《吕刑》)

《说文解字》:“任,保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65页。《说文解字注》:“任之训保,则保引申之义,如今言保举是也。”“引申之凡儋(担)何(荷)曰任。”(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375页。《说文通训定声》:“《广雅·释诂一》:‘任,使也。'《礼记·祭义》:‘班白者不以其任行乎道路。’注:所担持也。又《鲁语》:‘不能任重。’注:胜也。任,胜一声之转。又借为凭,俗作‘凴’、‘慿’。”(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50页。本义是“保举”,引申为“担负”、“胜(任)”、“使”,又假借为“凭”。可用作助动词、介词、副词、连词等。用作副词,用例比较晚见;唐宋时期比较普遍使用,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57页。

在《孔传》中,“审”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慎重、认真地做出某一动作行为,可译为“认真地”、“慎重地”等。

恐不得结信出言嗣续我志,以此故,我详审教命汝。(《顾命》)

《说文解字》:“寀,悉也。知寀谛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2页。“审”古作“寀”。本义为“详细”、“明悉”,又引申为“审定”、“慎重”等实词义。作虚词的“审”是由实词义引申而来的。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礼记·曲礼下》:“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01页。

在《孔传》中,“肆”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放纵而不加约束,可译为“恣意”。

傲戏而为虐,无昼夜,常頟頟肆恶无休息。(《益稷》)

《说文解字》:“肆,极陈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6页。《说文解字注》:“极陈者,穷极而列之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17页。《尔雅·释诂》:“肆,故也,今也。”又《释言》:“肆,力也。”《玉篇》:“肆,遂也。”“肆”,隶书写作“肆”,本义是“尽量陈列”,引申为“极”、“纵恣”、“放恣”等,又借为“故”、“今”、“遂”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年》:“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50页。

在《孔传》中,“枉”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是错误发出的,可译为“错误地”。

开放无罪之人,必无枉纵,亦能用劝善。(《多方》)

《说文解字》:“枉,衺曲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19页。《说文解字注》:“本谓木衺曲,因以为凡衺曲之称。”(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0页。本义是“木弯曲不直”,后引申为“屈枉、不直的事情”。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楚辞·惜誓》:“俗流从而不止兮,众枉聚而矫直。”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87页。

在《孔传》中,“转”作状态副词,仅出现1例。用在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从一种情况到另外一种情况,可译为“辗转”。

以正仲春之气节,转以推季孟则可知。(《尧典》)

《说文解字》:“转,还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02页。《说文解字注》:“还者,复也。复者,往来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2页。本义是“往来”,引申为“辗转”、“回转”、“移徙”等。用作副词,见于先秦用例,如《韩非子·难言》:“伯里子道乞,傅说转鬻,孙子膑脚于魏,吴起收泣于岸门。”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64页。

 

从以上分析看,在《孔传》中,状态副词凡45个,占整个副词总数量的比例比较高。在语法功能上,这类副词主要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个别可以出现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如“犹”、“专”等。在语音形式上,多数为单音节副词,也有“相与”、“互相”、“相率”、“更相”、“分明”等少数复音节副词;两者在数量、出现频率上相差比较悬殊。同时,在这类副词中,“亦”、“犹”、“大”、“日”、“特”、“尚”、“更”等词不仅作状态副词,还可以作其他类别副词,存在兼类现象。从《孔传》状态副词的传承流变看,大多数副词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汉代新产生的仅有“更相”;部分状态副词沿用到现代汉语中,如“相”、“相与”、“明”、“日”、“互”、“正”、“分”、“易”、“过”、“独”、“合”、“杂”、“重”、“别”、“善”、“专”、“旁”、“恭”、“默”等。

第二节 时间副词

时间副词是指在句中表示与动作行为有关的时间状态的一类副词。杨伯峻、何乐士认为,“这类副词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表示动作发生的时间在过去、现在或将来;二是表示动作发生或进行时的时间状态如何,如快慢缓急、短暂永久等等”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230页。。这类副词一般出现于句中谓语前面,个别可用于句首;作状语,起修饰限制作用。在《孔传》中,时间副词凡36个。

在《孔传》中,“今”作时间副词,凡59例。用于句首或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现在,可译为“现在”、“如今”等。诸如:

(1)非我小子敢行此事,桀有昏德,天命诛之,今顺天。(《汤誓》)

(2)古之用刑,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云孥戮汝,无有所赦,权以胁之,使勿犯。(《汤誓》)

(3)言我先王安汝父祖之忠,今汝不忠汝父祖,必断绝弃汝命,不救汝死。(《盘庚中》)

(4)今我不罪汝,汝勿共怒我,合比凶人而妄言。(《盘庚下》)

(5)文王率诸侯以事纣,内秉王心,纣不能制,今又克有黎国,迫近王圻,故知天已毕讫殷之王命。(《西伯戡黎》)

(6)于我小子先卜敬成周道,若谓今四国不可征,则王室有害,故宜从卜。(《大诰》)

(7)叹今伐四国必克之故,以告诸侯及臣下御治事者。(《大诰》)

(8)汝今往之国,当分别播布德教,以立民大善之誉。(《康诰》)

(9)今移徙汝于洛邑,使汝远于恶俗,比近臣我宗周,多为顺道。(《多士》)

(10)今汝惟是敬顺居汝邑,继汝所当居为,则汝其有安事,有丰年于此洛邑。(《多士》)

(11)今与汝留辅成王,欲收教无自勉不及道义者,立此化,而老成德不降意为之。(《君奭》)

(12)今至于汝君,谓纣,不能用汝众方,享天之命,故诛灭之。(《多方》)

(13)今惟殷纣无道,坠失天命,我其可不大视此为戒,抚安天下于是?(《酒诰》)

(14)今汝殷之诸侯皆尚得居汝常居,臣民皆尚得畋汝故田,汝何不顺从王政,广天之命,而自怀疑乎?(《多方》)

(15)言今我一二伯父,庶几相与顾念文武之道,安汝先公之臣,服于先王而法循之。(《康王之诰》)

《说文解字》:“今,是时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8页。与“古”相对而言。虚词“今”常作时间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僖公三十年》:“臣之壮也,犹不如人;今老矣,无能为也已。”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02页。

在《孔传》中,“已”作时间副词、程度副词,凡54例。其中,“已”作时间副词,用在句中动词前面,表行为动作已经完成或者情况已经如此,可译为“已经”。凡51例,诸如:

(1)二水已治,从其故道,大陆之地已可耕作。(《禹贡》)

(2)文王率诸侯以事纣,内秉王心,纣不能制,今又克有黎国,迫近王圻,故知天已毕讫殷之王命。(《西伯戡黎》)

(3)父已致法,子乃不肯为堂基,况肯构立屋乎?(《大诰》)

(4)言为君监民,惟若农夫之考田,已劳力布发之,惟其陈列修治,为其疆畔畎垄,然后功成。(《梓材》)

(5)禹亦面考天心而顺之,今是桀弃禹之道,天已坠其王命。(《召诰》)

(6)殷已坠失其王命,我有周道至已受之。(《君奭》)

(7)此群臣已受顾命,各还本位。(《顾命》)

(8)已听诰命,趋出罢退,诸侯归国,朝臣就次。(《康王之诰》)

“已”,《尔雅》:“已,成也。”《广韵》:“已,止也。”(宋)陈彭年等:《宋本广韵》,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72页。本义是“完毕”、“停止”。用作副词,见于先秦用例,如《论语·微子》:“道之不行,已之矣。”后来,一直沿用到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10页。

在《孔传》中,“常”作时间副词,凡36例。

(一)“常”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经常发生,可译为“经常”。凡14例,诸如:

(1)三物皆出云梦之泽,近泽三国常致贡之,其名天下称善。(《禹贡》)

(2)常舞则荒淫。(《伊训》)

(3)恐来世论道我放天子,常不去口。(《仲虺之诰》)

(4)言常念虑道德,则得道德;念为善政,则成善政。(《太甲下》)

(5)昧求财货美色,常游戏畋猎,是淫过之风俗。(《伊训》)

(6)傅氏之岩,在虞虢之界,通道所经,有涧水坏道,常使胥靡刑人筑护此道。(《说命上》)

(7)教之皆无常饮酒。(《酒诰》)

(二)“常”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情况或者状态经常存在,可译为“通常”、“总是”等。凡22例,诸如:

(1)言天子常戒慎,无怠惰荒废,则四夷归往之。(《大禹谟》)

(2)言当常自危惧,以保其位。(《太甲下》)

(3)天之祸福,惟善恶所在,不常在一家。(《伊训》)

(4)大于天,为顺德,则不见废,常在王命。(《康诰》)

(5)发言常在是文武,则天美周家,日益至矣,惟是文武不胜受。(《君奭》)

(6)言虽汝身在外土之为诸侯,汝心常当忠笃,无不在王室。(《康王之诰》)

《说文解字》:“常,下裙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9页。《说文通训定声》:“常,假借为‘长’。”(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889页。《说文解字注》认为其是本义的引申义(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358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尚书·盘庚上》:“先王有服,歌谨天命,兹犹不常宁。”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1页。

在《孔传》中,“将”可作时间副词、推度副词,凡39例。其中,“将”作时间副词,凡35例。

(一)“将”作时间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快要发生、情况即将出现,可译为“即将”、“快要”等。凡29例,诸如:

(1)舜服尧丧三年毕,将即政,故复至文祖庙告。(《舜典》)

(2)天将绝命,尚无知之,况能从先王之业乎?(《盘庚上》)

(3)言立君臣上下,将陈为治之本,故先举其始。(《说命中》)

(4)言殷将没亡,如涉大水,无涯际,无所依就。(《微子》)

(5)癸亥夜陈,甲子朝誓,将与纣战。(《牧誓》)

(6)言我不敢闭绝天所下威用而不行,将欲伐四国。(《大诰》)

(7)将定下都,迁殷顽民,故并卜之。(《洛诰》)

(8)天道罚不中,令众民无有善政在于天下,由人主不中,将亦罚之。(《吕刑》)

(9)若尔乃为逸豫颇僻,大弃王命,则惟汝众方取天之威,我则致行天罚,离逖汝土,将远徙之。(《多方》)

(10)臣子皆侍左右,将正太子之尊,故出于路寝门外。(《顾命》)

(二)“将”作时间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主观上准备施行某种动作行为,可译为“打算”、“将要”等。凡6例。

(1)言我周亦法殷家,惟听用有德,故我敢求汝于天邑商,将任用之。(《多士》)

(2)谁能咸熙庶绩,顺是事者,将登用之。(《尧典》)

(3)在位七十年,则时年八十六,老将求代。(《尧典》)

(4)今不承古而徙,是无知天将断绝汝命。(《盘庚上》)

(5)以徙故,天将复汤德,治理于我家。(《盘庚下》)

(6)惟指今事为我所谋之人,我且将以为亲而用之。(《秦誓》)

《说文解字》:“将,帅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67页。本义为“率领”,引申为“扶”、“持”等。《说文通训定声》:“将,假借为发声之词。”(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900页。《广雅·释言》:“将,且也。”“将”用作副词,为假借字。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论语·述而》:“其为人也,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云而。”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94页。

在《孔传》中,“长”作时间副词,凡33例。

(一)“长”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或状态经常发生,可译为“常常”、“经常”等。凡9例,诸如:

(1)长敬我言,大忧行之,无相与绝远弃废之。(《盘庚中》)

(2)我长念天亡殷恶主,亦犹是矣。(《大诰》)

(3)我大惟教汝曰,汝能长观省古道,为考中正之德,则君道成矣。(《酒诰》)

(4)则如是信谗者,不长念其为君之道,不宽缓其心。(《无逸》)

(5)当长畏惧惟为天所罚,非天道不中,惟人在教命使不中,不中则天罚之。(《吕刑》)

(6)言自汤至于帝乙,皆能成其王道,长慎辅相,无不明有德,慎去刑罚,亦能用劝善。(《多方》)

(二)“长”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或状态长期存在,可译为“长期”、“永远”等。凡24例,诸如:

(1)言君臣各以其道,则国长信保于美。(《太甲下》)

(2)用布示民,必以德义,长任一心以事君。(《盘庚下》)

(3)秽恶除,则四海长清。(《泰誓上》)

(4)叹惜武王,言不救则坠天之宝命,救之则先王长有依归。(《金縢》)

(5)大汝烈祖成汤之道,以法度齐汝所有之人,则长安其位,以辅我一人。(《微子之命》)

(6)能长养民,长安民,用古王道如此,监无所复罪,当务之。(《梓材》)

(7)言上天欲民长逸乐,有夏桀为政不之逸乐,故天下至戒以谴告之。(《多士》)

(8)天所以不与桀,以其乃惟用汝多方之义民为臣,而不能长久多享国故。(《多方》)

(9)敬汝所用之狱,以长施行于我王国。(《立政》)

(10)言东夷、西戎、南蛮、北狄被发左衽之人,无不皆恃赖三君之德,我小子亦长受其多福。(《毕命》)

《说文解字》:“长,久远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6页。《说文解字注》:“久者,不暂也;远者,不近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53页。本义是“两点之间的距离大”,与“短”相对。一指空间距离大;一指时间上的距离大。从先秦起,“长”可用作副词,如《论语·里仁》:“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9页。

在《孔传》中,“先”作时间副词,凡3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或现象最先发出或出现,可译为“首先”、“起先”等。诸如:

(1)皆服舜用刑当其罪,故作者先叙典刑而连引四罪,明皆征用所行,于此总见之。(《舜典》)

(2)官占之法,先断人志,后命于元龟,言志定然后卜。(《大禹谟》)

(3)帝先安所止,动则天下大应之,顺命以待帝志。(《益稷》)

(4)将陈羲和所犯,故先举孟春之令,犯令之诛。(《胤征》)

(5)言先尽其心,然后乃能尽其力,人君所以成功。(《咸有一德》)

(6)此年四月归宗周,先告武成,次问天道。(《洪范》)

(7)于我小子先卜敬成周道,若谓今四国不可征,则王室有害,故宜从卜。(《大诰》)

(8)亦其为君之道,当先敬劳民,故汝往治民,必敬劳来之。(《梓材》)

(9)言当先服治殷家御事之臣,使比近于我有周治事之臣,必和协,乃可一。(《召诰》)

(10)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吕刑》)

(11)言养民之本在先修六府。(《大禹谟》)

(12)言立君臣上下,将陈为治之本,故先举其始。(《说命中》)

《说文解字》:“先,前进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77页。《广雅·释诂》:“先,始也。”本义为“(行进)在前”、“初始”。虚词“先”多用在与时间、方位有关的叙述上。作副词,先秦已有先例,如《左传·桓公六年》:“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后致力于神。”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43页。

在《孔传》中,“又”可作时间副词、关联副词、程度副词,凡39例。其中,“又”作时间副词,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重复出现或接连发出,可译为“再次”、“又”等。凡29例,诸如:

(1)天子亲征,又载社主,谓之社事,不用命奔北者,则戮之于社主前。(《甘誓》)

(2)文王率诸侯以事纣,内秉王心,纣不能制,今又克有黎国,迫近王圻,故知天已毕讫殷之王命。(《西伯戡黎》)

(3)益因舜言又美尧也。(《大禹谟》)

(4)我周公仁能顺父,又多材多艺,能事鬼神。(《金縢》)

(5)召公既述周公所言,又自陈己意,以终其戒。(《召诰》)

(6)王已祭,太保又祭。(《顾命》)

(7)周公归政之明年,淮夷奄又叛。(《多方》)

《说文解字》:“又,手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64页。《说文解字注》:“此即今之右字。”(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14页。本义为“右手”。虚词“又”与本义无关,而是假借字。《说文通训定声》:“又,假借为再。”(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98页。《助字辨略》:“又,复也,更也。”(清)刘淇:《助字辨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33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老子·第四十八章》:“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遂”作时间副词,凡25例。

(一)“遂”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最后结果,可译为“最终”。凡7例,诸如:

(1)尧知其性很戾圮族,未明其所能,而据众言可试,故遂用之。(《尧典》)

(2)自彭蠡江分为三,入震泽,遂为北江而入海。(《禹贡》)

(3)耻过误而文之,遂成大非。(《说命中》)

(4)自河往居亳,与今其终,故遂无显明之德。(《说命下》)

(5)禹遂因而第之,以成九类,常道所以次叙。(《洪范》)

(二)“遂”用于分句中的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或情况在时间或事理上的顺承关系,可译为“于是”、“就”等。凡18例,诸如:

(1)帝谓尧也,舜因嘉言无所伏,遂称尧德以成其义。(《大禹谟》)

(2)鸟鼠共为雌雄,同穴处此山,遂名山曰鸟鼠,渭水出焉。(《禹贡》)

(3)于得九有之众,遂伐夏胜之,改其正。(《咸有一德》)

(4)三叔以周公大圣,有次立之势,遂生流言。(《金縢》)

(5)周公既告二公,遂东征之,二年之中,罪人此得。(《金縢》)

(6)成王既受周公诰,遂就居洛邑,以十二月戊辰晦到。(《洛诰》)

(7)来朝而遇国丧,遂因见新王,敢执壤地所出而奠贽也。(《康王之诰》)

《说文解字》:“遂,亡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1页。这一本义在古汉语中已经基本不用,而由本义引申出来的“往”、“达”、“成”等,则变成常用义。后来,“遂”的这类意义如用来修饰动词,它的含义向“尽”、“遍”义方面转移。而“遂”如果在语段中表示前事之“遂成”,就滋生出连接上下文的语法意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礼记·月令》:“庆赐遂行,毋有不当。”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61页。

在《孔传》中,“始”作时间副词,凡25例。

(一)“始”用在句中动词谓语前面或者句首,作状语,表施事的开端,可译为“开始”。凡19例,诸如:

(1)禹治水之后,舜分冀州为幽州、并州,分青州为营州,始置十二州。(《舜典》)

(2)始于任贤,立政以礼,治成以乐,所以太平。(《益稷》)

(3)泉始出山为漾水,东南流为沔水,至汉中东流为汉水。(《禹贡》)

(4)言汤始修为人纲纪,有过则改,从谏如流,必先民之言是顺。(《伊训》)

(5)始生魄,月十六日,明消而魄生。(《康诰》)

(6)惟天下教命,始令我民知作酒者,惟为祭祀。(《酒诰》)

(7)言王往日幼少,不敢及知天始命周家安定天下之命,故己摄。(《洛诰》)

(8)三苗之主,顽凶若民,敢行虐刑,以杀戮无罪,于是始大为截人耳鼻,椓阴,黥面,以加无辜,故曰“五虐”。(《吕刑》)

(9)言汝今始法文武之道矣。(《文侯之命》)

(二)“始”用在句首或者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追述过去事态开端,可译为“从前”、“最初”等。凡5例。

(1)始我商家,国于夏世,欲见翦除,若莠生苗,若秕在粟,恐被锄治簸扬。(《仲虺之诰》)

(2)始攻桀伐无道,由我始修德于亳。(《伊训》)

(3)此本说始伐纣时。(《武成》)

(4)废兴之迹,亦君所知,言殷家其始长信于美道,顺天辅诚,所以国也。(《君奭》)

(5)顺古有遗训,言蚩尤造始作乱,恶化相易,延及于平善之人。(《吕刑》)

(三)“始”用在句中谓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事态始成的时间,可译为“刚刚”。仅有1例。

言其始见试用。(《舜典》)

《说文解字》:“始,女之初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60页。许慎以“妇女裁衣的开端”来解释“始”。“初”、“始”互训。实指“凡事的开端”,可用为实词。这一义项远在西周年间已用在动词谓语或句首,以表示事情开始运作,如叙述连接发生的两件事,表示后事的开端。这些用法一直沿用至今。例如,《左传·隐公五年》:“於是初献六羽,始用六佾也。”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10页。

在《孔传》中,“终”作时间副词,凡16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示动作行为或状态在时间上的各种情况。

(一)“终”表示动作行为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可译为“始终”。凡5例。

(1)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大禹谟》)

(2)言为天子勤此三者,则天之禄籍长终汝身。(《大禹谟》)

(3)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故戒慎终如其始。(《仲虺之诰》)

(4)如此我则终惟有成德之美,以治我所受之民。(《立政》)

(5)非但我受多福而已,其汝之美名,亦终见称诵于长世。(《君陈》)

(二)“终”表示动作行为的最终结果,可译为“终于”、“终究”等。凡11例,诸如:

(1)无考无信验,不询专独,终必无成,故戒勿听用。(《大禹谟》)

(2)言立爱敬之道,始于亲长,则家国并化,终洽四海。(《伊训》)

(3)天欲安民,我何敢不于前文王所受美命终毕之?(《大诰》)

(4)自“戊辰”已下,史所终述。(《洛诰》)

(5)言殷纣其终坠厥命,以出于不善之故,亦君所知。(《君奭》)

《说文解字》:“终,絿丝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73页。引申为“终结”义,表示“事物的最后结局”。“终”出现在句中谓语前面,即虚化为副词,可译为“终究”、“始终”等。作副词,先秦已有用例,如《左传·定公五年》:“叶公诸梁之弟后臧从其母于吴,不待而归。叶公终不正视。”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57页。

在《孔传》中,“后”作时间副词,凡11例。用于句中谓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行为动作发生在后面,可译为“然后”、“最后”等。诸如:

(1)先吁后戒,欲使听者精其言。(《大禹谟》)

(2)官占之法,先断人志,后命于元龟,言志定然后卜。(《大禹谟》)

(3)凡此皆先举所施功之山于上,而后条列所治水于下,互相备。(《禹贡》)

(4)召公于周公前相视洛居,周公后往。(《召诰》)

(5)昔我来从奄,谓先诛三监,后伐奄淮夷。(《多士》)

《说文解字》:“后,继体君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86页。《说文通训定声》:“后,假借为‘後’。”(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44页。现代汉语中这两个字都写作“后”。用为虚词的“后”,是“后来”之“后”,旧版古籍中一般都写作“後”。《说文解字》:“後,迟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3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孙子兵法·九地》:“是故始如处女,敌人开户;后如脱兔,敌不及拒。”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30页。

在《孔传》中,“久”作时间副词,凡11例。

(一)“久”用于句中谓语动词前面,表动作行为在时间上持续比较长,可译为“长久地”、“长期地”等。凡9例,诸如:

(1)待太康,怨其久畋失国。(《五子之歌》)

(2)言其余人久染污俗,本无恶心,皆与更新,一无所问。(《胤征》)

(3)言不徙无后计,汝何得久生在人上,祸将及汝。(《盘庚中》)

(4)汝微子,言能践汤德,久有善誉,昭闻远近。(《微子之命》)

(5)汤孙太甲,为王不义,久为小人之行,伊尹放之桐。(《无逸》)

(二)“久”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表现象、情况长时间如此,可译为“长”。凡2例。

(1)公其当用我万亿年敬天之美;十千为万,十万为亿,言久远。(《洛诰》)

(2)言伊尹至甘盘六臣佐其君,循惟此道,有陈列之功,以安治有殷,故殷礼能升配天,享国久长,多历年所。(《君奭》)

《说文解字》:“久,从后炙之。象人两胫后有距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14页。《说文解字注》:“相距,则其候必迟,故引申为迟久。迟久之义行而本义废矣。”(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37页。本义是“炙”,引申为“迟久”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孟子·尽心上》:“五霸,假之也。久假不归,恶知其非有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14页。

在《孔传》中,“既”作时间副词,凡9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状态已经出现或完成,可译为“已经”。诸如:

(1)春事既起,丁壮就功。(《尧典》)

(2)成王信流言而疑周公,故周公既诛三监,而作诗解所以宜诛之意以遗王,王犹未悟,故欲让公而未敢。(《金縢》)

(3)既得其辞,服膺思念五六日,至于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康诰》)

(4)农功既毕,始牵车牛,载其所有,求易所无,远行贾卖,用其所得珍异孝养其父母。(《酒诰》)

(5)太保既拜而祭,既祭,受福。(《顾命》)

《说文解字》:“既,小食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6页。《说文解字注》:“引申之义为尽也、已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16页。例如,《公羊传·桓公三年》:“日有食之,既。既者何?尽也。”“既”的虚词用法是从实词义引申而来。用作副词,见于先秦用例,如《诗经·小雅·出车》:“既见君子,我心则降。”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75页。

在《孔传》中,“初”作时间副词,凡8例。

(一)“初”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初始的时间,可译为“当初”、“开始”等。凡6例。

(1)西岳,华山。初谓岱宗。(《舜典》)

(2)顺舜初摄帝位故事奉行之。(《大禹谟》)

(3)言舜初耕于历山之时,为父母所疾,日号泣于旻天及父母,克己自责,不责于人。(《大禹谟》)

(4)旧,谓初征自葛时。(《仲虺之诰》)

(5)初造基,建作王城大都邑于东国洛汭,居天下上中,四方之民大和悦而集会。(《康诰》)

(6)自遗智命,无不在其初生,为政之道,亦犹是也。(《召诰》)

(二)“初”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刚发生,可译为“刚刚”。凡2例。

(1)言王新即政,始服行教化,当如子之初生,习为善,则善矣。(《召诰》)

(2)天已知我王今初服政,居新邑洛都,故惟王其当疾行敬德。(《召诰》)

《说文解字》:“初,始也。从刀衣,裁衣之始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91页。《说文解字注》:“《衣部》曰:裁,制衣也。制衣以针,用刀则为制衣之始,引申为凡始之称。”(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388页。本义是“始”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战国策·齐策一》:“令初下,群臣进谏,门庭若市。”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9页。

在《孔传》中,“日”作时间副词,凡8例。

(一)“日”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行为动作天天发生,可译为“天天”、“每天”等。凡6例,诸如:

(1)言舜初耕于历山之时,为父母所疾,日号泣于旻天及父母,克己自责,不责于人。(《大禹谟》)

(2)帝用臣不是,则远近布同而日进于无功,以贤愚并位,优劣共流故。(《益稷》)

(3)我所言国家之难备矣,日思念之。(《大诰》)

(4)今汝无不用安自居,日当勤之。(《吕刑》)

(二)“日”构成复合虚词“日日”,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前面,作状语,表行为动作天天发生,可译为“每天”。凡2例。

(1)言能日日布行三德,早夜思之,须明行之,可以为卿大夫。(《皋陶谟》)

(2)日日严敬其身,敬行六德,以信治政事,则可以为诸侯。(《皋陶谟》)

在《孔传》中,“新”作时间副词,凡8例。用于句中谓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事情刚刚发生或发生在不久以前,可译为“刚刚”、“新近”等。诸如:

(1)禹、垂、益、伯夷、夔、龙六人新命有职,四岳、十二牧凡二十二人,特敕命之。(《舜典》)

(2)周公言,我小子新受三王之命,武王惟长终是谋周之道。(《金縢》)

(3)言王新即政,始服行教化,当如子之初生,习为善,则善矣。(《召诰》)

(4)我新还政,今任重在我小子旦,不能同于四方。(《君奭》)

《说文解字》:“新,取木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00页。《说文解字注》:“取木者,新之本义。引申为凡始基之称。”(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17页。《广雅·释言》:“新,初也。”“新”的本义为“取木”,引申为“初始”之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战国策·秦策三》:“秦三世积节于韩魏,而齐之德新加与。”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56页。

在《孔传》中,“本”作时间副词,凡5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表所述事实的原始情况,可译为“本来”、“原本”等。

(1)言其余人久染污俗,本无恶心,皆与更新,一无所问。(《胤征》)

(2)此本说始伐纣时。(《武成》)

(3)本欲敬卜吉凶,今天意可知,故止之。(《金縢》)

(4)言酒本为祭祀,亦为乱行。(《酒诰》)

(5)本说之。(《洛诰》)

《说文解字》:“本,木下曰本,从木,一在其下。”(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18页。本义是“草木的根或者干”。用作虚词是本义的引申义,含有“初始”一类意义。《玉篇》:“本,始也。”这一意义先秦很少见,汉代以后逐渐多见,如《韩非子·忠孝》:“臣曰:孔子本未知孝悌忠顺之道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6页。

在《孔传》中,“次”作时间副词,凡5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发生在前面动作之后,可译为“接着”、“后来”等。

(1)此年四月归宗周,先告武成,次问天道。(《洪范》)

(2)三叔以周公大圣,有次立之势,遂生流言。(《金縢》)

(3)先戒群吏以听教,次戒康叔以君义。(《酒诰》)

(4)次复观有殷。(《召诰》)

(5)先戒以劳谦之德,次教以惟敬五刑,所以成刚柔正直之三德也。(《吕刑》)

《说文解字》:“次,不前不精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80页。《说文解字注》:“不前不精皆居次之意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71页。本义是“在排列上居于前项之后”。先秦多用作实词,表示其本义。大约从汉代起,“次”用作副词,表示动作行为出现的时间,如《史记·淮阴侯列传》:“坐法当斩,其辈十三人皆已斩,次至信,信乃仰视。”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5页。

在《孔传》中,“前”作时间副词,凡4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或情况已经发生,可译为“从前”、“以前”等。

(1)群臣前有此过,故禁其后。(《盘庚下》)

(2)称古人言,悔前不顺忠臣。(《秦誓》)

(3)言前虽则有云然之过,今我庶几以道谋此黄发贤老,则行事无所过矣。(《秦誓》)

(4)惟察察便巧善为辨佞之言,使君子回心易辞,我前多有之,以我昧昧思之不明故也。(《秦誓》)

《说文解字》:“不行而进谓之歬,从止在舟上。”(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8页。《说文解字注》:“前,为前后字。”(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8页。《广雅·释诂》:“前,进也。”本义为“前进”,引申为“导”、“先”、“以前”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礼记·中庸》:“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18页。

在《孔传》中,“时”作时间副词,凡4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发生的相关时间,可译为“当时”、“那时”等。

(1)祖乙,殷家亦祖其功,时贤臣有如此巫贤。(《君奭》)

(2)周制十二年一巡守,春东、夏南、秋西、冬北,故曰时巡。(《周官》)

(3)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吕刑》)

(4)言尧时主狱,有威有德有恕,非绝于威,惟绝于富。(《吕刑》)

《说文解字》:“时,四时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37页。《说文解字注》:“本春秋冬夏之称。引申之为凡岁月日刻之用。”(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302页。“时”本为时间名词,用于句首或谓语前面可引申、虚化为时间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诗·大雅·桑柔》:“如彼飞虫,时亦戈获。”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07页。

在《孔传》中,“再”作时间副词,凡4例。

(一)“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出现的频率,可译为“再次”。凡2例。

(1)山再成曰伾。(《禹贡》)

(2)陶丘,丘再成。(《禹贡》)

(二)“再”构成复合虚词“再三”,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多次发生,可译为“多次”。凡2例。

(1)我教告战要囚汝已至再三,汝其不用我命,我乃大下诛汝君,乃其大罚诛之。(《多方》)

(2)解所以再三加诛之意。(《多方》)

《说文解字》:“再,一举而二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83页。《说文解字注》:“凡言二者,对偶之词。凡言再者,重复之词,一而又有加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58页。虚词“再”表“两次”的,先秦时期用例较多,后世逐渐减少。例如,《左传·定公十四年》:“勾践患吴之整也,使死士再禽焉。”“再”表“重复的”义,先秦用例较少,后世逐渐增多,并一直沿用至今。例如,《礼记·内则》:“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夫使人日再问之。”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03页。

在《孔传》中,“渐”作时间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动作行为逐步发出,可译为“逐渐”。

(1)以其渐染恶俗,故必三申法令,且惟教之,则汝有此明训以享国。(《酒诰》)

(2)言殷民迁周已经三纪,世代民易,顽者渐化,四方无可度之事,我天子用安矣。(《毕命》)

(3)三苗之民渎于乱政,起相渐化,泯泯为乱,棼棼同恶,皆无中于信义,以反背诅盟之约。(《吕刑》)

《说文解字》:“渐,渐水。”(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26页。《说文通训定声》:“渐,进也,从走,斩声,徐进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40页。虚词“渐”即“徐进”、“渐进”之义。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公羊传·隐公元年》:“此其为可褒奈何?渐进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93页。

在《孔传》中,“数”作时间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多次发生,可译为“常常”、“屡次”等。

(1)三苗之民数干王法。(《大禹谟》)

(2)汝所蹈行,数为不安,汝心未爱我周故。(《多方》)

(3)当数顾省汝成功,敬终以善,无懈怠。(《益稷》)

《说文解字》:“数,计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68页。本义是“计数”,引申为“频数”义。《尔雅·释诂》:“数,疾也。”《广韵》:“数,频数。”(宋)陈彭年等:《宋本广韵》,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36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战国策·赵策四》:“赵豹、平原君数欺弄寡人。”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43页。

在《孔传》中,“速”作时间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表行为动作发生得比较迅速,可译为“马上”、“尽快”等。

(1)言人君行己不慎其德,以速灭败,虽欲改悔,其可追及乎?(《五子之歌》)

(2)言当速用文王所作违教之罚,刑此乱五常者,无得赦。(《康诰》)

(3)汝乃其速用此典刑宜于时世者,循理以刑杀,则亦惟君长之正道。(《康诰》)

《说文解字》:“速,疾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0页。本义是“快速”。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襄公十七年》:“今君为一台,而不速成,何以为役?”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即”作时间副词、判断副词,凡7例。其中,“即”作时间副词,凡2例。

(一)“即”作时间副词,用于后分句的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紧相连接,可译为“就”、“便”等。凡1例。

若己有非,惟受人责,即改之如水流下,是惟艰哉。(《秦誓》)

(二)“即”作时间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迅速出现,可译为“马上”、“立刻”等。凡1例。

郊以玉币谢天,天即反风起禾,明郊之是。(《金縢》)

《说文解字》:“即,即食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6页。由本义引申为“就”、“接近”、“靠近”等。“即”的虚词用法由实词义引申而来。作副词,先秦时已见句例,如《左传·哀公十四年》:“公知之,告皇野曰:‘余长魋也,今将祸余,请即救。'”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60页。

在《孔传》中,“以”作时间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情况已经出现,可译为“已经”。

(1)叹稚子今以为王矣,不可不勤法祖考之德。(《立政》)

(2)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吕刑》)

《说文解字》:“以,用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11页。由此义可引申为介词诸义。而“以”作副词,是假借字。如《礼记·檀弓下》郑玄注:“‘以’与‘已’字本同”。用例多见于先秦两汉古籍中以及后世的仿古著作之中,如《国语·晋语四》:“其闻之者,吾以除之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12页。

在《孔传》中,“早”作时间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发生在某个时间前面,可译为“早一些”、“早点”等。

(1)若不早诛汝,天下亦不知天命之不易也。(《大诰》)

(2)言桀不谋长久,惟以不敬其德,故乃早坠失其王命,亦王所知。(《召诰》)

《说文解字》:“早,晨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0页。本义是“早晨”。用作副词,表示“时间”,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隐公元年》:“姜氏何厌之有!不如早为之所,无使滋蔓。”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10页。

《孔传》“辄”作时间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动作或事情紧接前面发生,可译为“就”、“马上”等。

(1)言鲧性很戾,好比方名,命而行事,辄毁败善类。(《尧典》)

(2)先王有所服行,敬谨天命,如此尚不常安,有可迁辄迁。(《盘庚上》)

《说文解字》:“辄,车两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01页。本义是“车箱两如耳垂的部分”,可引申为“即”、“遂”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使用得比较少,两汉之后经常使用。例如,《墨子·号令》:“诸吏卒民,非其部界,而擅入他部界,辄收。”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21页。

便

在《孔传》中,“便”可作时间副词、关联副词,凡2例。其中,“便”作时间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马上施行,可译为“很快”。仅有1例。

以师临之,一月不服,责舜不先有文诰之命、威让之辞,而便惮之以威,胁之以兵,所以生辞。(《大禹谟》)

《说文解字》:“便,安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65页。本义是“安适”,后引申用作虚词。《词诠》:“便,本为‘就便’之义,引申用之,则与‘即’字义同。”杨树达:《词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9页。《助字辨略》:“便,即也。”(清)刘淇:《助字辨略》,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19页。“便”可用作副词、连词。副词用例先秦时期少见,汉代以后多见,后来沿用于文言之中。例如,《庄子·达生》:“善游者数能。若乃夫没人,则未尝见舟而便操之也。”连词用例约始见于魏晋时期,后来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5页。

在《孔传》中,“朝”作时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发生在早晨,可译为“早晨”。

于朏三日壬申,王朝行自宗周,至于丰。(《毕命》)

《说文解字》:“朝,旦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0页。《尔雅·释诂》:“朝,早也。”本义是“早晨”。例如,《诗经·卫风·氓》:“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自先秦时期起,“朝”可以用作副词,表示时间,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20页。

在《孔传》中,“尝”作时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发生在过去,可译为“曾经”。

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诈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往来,皆病所在。(《吕刑》)

《说文解字》:“尝,口味之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1页。本义为“品尝”,引申为“经历”、“品试”等。当“尝”与动词连用而语义重点又侧重在动词时,其表“经历”、“品试”的动词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它的作用不再是说明主语的动态,而是说明动词的特征,“尝”就变成了动词的修饰成分,虚化为副词,当“曾经”、“尝试(着)”讲。这两个义项从《左传》开始,以后就一直在古汉语中沿用。例如,《庄子·徐无鬼》:“吾尝居山穴之中矣。”《左传·成公十七年》:“君盍尝使诸周而察之。”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0页。

在《孔传》中,“继”作时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动作行为连续发生,可译为“相继”。

其夏殷也,继受其王命,亦惟当以此夏殷长短之命为监戒,继顺其功德者而法则之。(《召诰》)

《说文解字》:“继,续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72页。本义为“接续”、“承继”。例如,《楚辞·离骚》:“折琼枝以继佩。”“继”的虚词义是由其本义引申而来的。用作副词,表动作行为的连续。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仪礼·大射》:“而后卿大夫继射。”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81页。

在《孔传》中,“近”作时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所涉及的空间范围不远,可译为“近处”、“就近”等。

言慎修其身,厚次叙九族,则众庶皆明其教,而自勉励翼戴上命,近可推而远者,在此道。(《皋陶谟》)

《说文解字》:“近,附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1页。《说文通训定声》:“近,《礼记·月令》:‘虽有贵戚金习。’注:天子所亲幸者。《齐策》:‘有七孺子皆近。’注:幸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789页。“近”的本义是“附近”,引申为“亲近”义。“近”的虚词义是由其实词义引申而来。用作副词,先秦已有用例,如《韩非子·饰邪》:“赵龟虽无远见于燕,且宜近见于秦。”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07页。

在《孔传》中,“且”作时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是暂时的,可译为“姑且”。

惟指今事为我所谋之人,我且将以为亲而用之。(《秦誓》)

《说文解字》:“且,所以荐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99页。“且”的本义为“草席”,这一意义早已消失。“且”的虚词用法是假借字。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使用,如《孟子·滕文公上》:“不直,则道不见,我且直之。”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22页。

在《孔传》中,“昔”作时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发生在过去,可译为“过去”、“从前”等。

言昔先君文武,布其重光,累圣之德,定天命,施陈教,则勤劳。(《顾命》)

《说文解字》:“昔,乾肉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39页。虚词“昔”是假借字。用作副词,为“从前”、“以往”等。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墨子·法仪》:“昔之圣王,禹、汤、文、武,兼爱天下之百姓,率以尊天事鬼,其利人多,故天福之。”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29页。

在《孔传》中,“向”作时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一直如此,可译为“向来”。

言天所以向劝人用五福,所以威沮人用六极。(《洪范》)

《说文解字》:“向,北出牖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0页。《广韵》:“嚮,与向通用也。”(宋)陈彭年等:《宋本广韵》,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89页。本义是“朝北的窗户”。例如,《诗经·豳风·七月》:“塞向墐户。”引申为“面向”义,又引申为“趋向”义,进一步引申为“接近”义。由于这些意义的动作性不强,故虚化为介词,表动作的趋向和方位。“向”又假借作“嚮”,可用作时间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庄子·庚桑楚》:“向吾见若眉睫之间,吾因以得汝矣。”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51页。

 

从以上分析看,在《孔传》中,时间副词凡36个。在语义上,这类副词可以表示行为已经发生的、行为将要发生的、动作行为正在发生的、动作或状态的持续、动作的频率、动作的先后等等,表义丰富、准确,种类比较齐全。在语音形式上,时间副词以单音节为主,复音节形式比较少,如“日日”。在语法功能跨类上,时间副词单一性比较明显,只有“已”、“将”、“又”、“日”、“即”、“便”等具有跨类现象。从历时传承流变看,《孔传》时间副词绝大多数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仅有副词“次”约出现于汉代时期。同时,我们注意到部分时间副词在历时流变中存在彼此消长的现象。例如,关于时间副词“已”、“既”,吕雅贤(1992)认为:“在先秦时代,‘已’是兼表极度与既事的虚词,‘既’兼作表既事的副词和连词。到了汉代,新产生的表极度的副词‘最’排挤了原表极度的副词‘已’,所以‘已’成了表既事的副词。‘已’表既事的功能的增强,又对表既事的‘既’产生排挤作用,使‘既’表既事的功能逐渐减少,到后来就主要用作连词。从这一角度说明了‘已’在表已然时间副词上对‘既’的替代过程。”吕雅贤:《从先秦到西汉程度副词的发展》,《北京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在《孔传》中,“已”凡51例,“既”凡9例;而今文《尚书》中,“已”凡1例,“既”凡57例;古文《尚书》中,“已”凡0例,“既”凡9例;从两个副词出现的频次看,是大致符合吕氏所提出的时间副词“已”、“既”的演变轨迹的。

第三节 范围副词

范围副词是指在句中表示“主语或宾语在参与谓语所代表的动作行为时范围大小的一类副词”。杨伯峻、何乐士认为,“关于‘范围’,主要是指发出或接受动作者是全体还是个别,是多数还是少数;有时也指发出动作时是施事者共同发出的还是以其他方式如各自、分头等发出的”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304页。。这类副词一般出现于句中谓语之前,有时也出现于句首。在《孔传》中,范围副词凡30个。

在《孔传》中,“皆”作范围副词,凡189例。用在句中动词谓语、形容词谓语、名词谓语等前面,作状语,表概括其所指向的人、事、物的全体,可译为“都”、“都是”等。诸如:

(1)言天下众民皆变化从上,是以风俗大和。(《尧典》)

(2)考绩法明,众功皆广。(《舜典》)

(3)岷山、嶓冢皆山名。(《禹贡》)

(4)度王者文教而行之,三百里皆同。(《禹贡》)

(5)君丧其德,则众民皆二心矣。(《五子之歌》)

(6)言汤子爱困穷之人,使皆得其所,故民心服其教令,无有不忻喜。(《太甲中》)

(7)至人以人事观殷,大龟以神灵考之,皆无知吉。(《西伯戡黎》)

(8)和柔能治,三者皆德。(《洪范》)

(9)言子孙皆聪听父祖之常教,于小大之人皆念德,则子孙惟专一。(《酒诰》)

(10)王宾异周公,杀牲精意以享文武,皆至其庙亲告也。(《洛诰》)

(11)殷礼配天,惟天大佑助其王命,使商家百姓丰实,皆知礼节。(《君奭》)

(12)言自汤至于帝乙,皆能成其王道,长慎辅相,无不明有德,慎去刑罚,亦能用劝善。(《多方》)

(13)二公为二伯,各率其所掌诸侯,随其方为位,皆北面。(《康王之诰》)

(14)言仆臣皆正,则其君乃能正。(《冏命》)

(15)众人其有得佚马牛、逃臣妾,皆敬还复之,我则商度汝功,赐与汝。(《费誓》)

《说文解字》:“皆,俱词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74页。其含有“都”、“遍”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左传·隐公元年》:“小人有母,皆尝小人之食矣。”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97页。

在《孔传》中,“惟”可作范围副词、关联副词,凡186例。其中,“惟”作范围副词,凡178例。

(一)“惟”用于单句或者主谓结构之前,表限定主语的范围,可译为“只有”、“仅仅”、“唯有”等。凡38例,诸如:

(1)所重在于民食,惟当敬授民时。(《舜典》)

(2)九州五长各蹈为有功,惟三苗顽凶,不得就官。(《益稷》)

(3)天之祸福,惟善恶所在,不常在一家。(《伊训》)

(4)文王化我民,教道子孙,惟土地所生之物皆爱惜之,则其心善。(《酒诰》)

(5)所以戒成王,天改殷命,惟王受之,乃无穷惟美,亦无穷惟当忧之。(《召诰》)

(6)言天下事已之我周矣,不贰之佗,惟汝殷王家已之我,不复有变。(《多士》)

(7)殷礼配天,惟天大佑助其王命,使商家百姓丰实,皆知礼节。(《君奭》)

(8)天之于人,无有亲疏,惟有德者则辅佑之。(《蔡仲之命》)

(9)言汤所以能严威,惟可大法象者,以能用三居三德之法。(《立政》)

(10)惟我小子,继守先王遗业,亦惟父祖之臣,能佐助我治四方。(《君牙》)

(二)“惟”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示对谓语的限定,可译为“唯有”、“只有”等。凡137例,诸如:

(1)视先王成法,其长无过,其惟学乎!(《说命下》)

(2)凶害延大,惟累我幼童人。(《大诰》)

(3)天亦惟美于文王受命,我何其极卜法,敢不于从?(《大诰》)

(4)已乎!汝惟小子,乃当服行德政,惟弘大王道,上以应天,下以安我所受殷之民众。(《康诰》)

(5)惟天下教命,始令我民知作酒者,惟为祭祀。(《酒诰》)

(6)言子孙皆聪听父祖之常教,于小大之人皆念德,则子孙惟专一。(《酒诰》)

(7)我大惟教汝曰,汝能长观省古道,为考中正之德,则君道成矣。(《酒诰》)

(8)所以不暇饮酒,惟助其君成王道,明其德于正人之道,必正身敬法,其身正,不令而行。(《酒诰》)

(9)言为君监民,惟若农夫之考田,已劳力布发之,惟其陈列修治,为其疆畔畎垄,然后功成。(《梓材》)

(10)今王惟用德,和悦先后天下迷愚之民。(《梓材》)

(11)其顺常道,及抚国事,如我所为,惟用在周之百官。(《洛诰》)

(三)“惟”用于“宾+是(之)+动”句式中,表对宾语的限定,可译为“只有”。凡3例。

(1)上惟贤是用,则下皆敬应上命而让善。(《益稷》)

(2)不加私昵,惟能是官。(《说命中》)

(3)尧躬行敬敬在上,三后之徒秉明德明君道于下,灼然彰著四方,故天下之士无不惟德之勤。(《吕刑》)

《说文解字》:“惟,凡思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18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普遍使用,如《论语·子张》:“有始有卒者,其惟圣人乎?”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

在《孔传》中,“各”作范围副词,凡50例,其中复合虚词“各自”2例。

(一)“各”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主语范围内的每一个体都发出同样的动作行为或都具有同样特征,可译为“每……都……”、“各自……都……”、“都”等。凡48例,诸如:

(1)七政,日月五星各异政。(《舜典》)

(2)五刑之流,各有所居。(《舜典》)

(3)各敬其职,惟是乃能信立天下之功。(《舜典》)

(4)尊卑彩章各异,所以命有德。(《皋陶谟》)

(5)王者封五色土为社,建诸侯则各割其方色土与之,使立社。(《禹贡》)

(6)更相规阙,百工各执其所治技艺以谏,谏失常。(《胤征》)

(7)下之顺上,当如网在纲,各有条理而不乱也。(《盘庚上》)

(8)卿士既乱,而小人各起一方,共为敌雠。(《微子》)

(9)夏殷周卜筮各异,三法并卜。(《洪范》)

(10)言二王之后,各修其典礼,正朔服色,与时王并通三统。(《微子之命》)

(11)六卿各率其属官大夫士,治其所分之职,以倡道九州牧伯为政,大成兆民之性命,皆能其官,则政治。(《周官》)

(12)此群臣已受顾命,各还本位。(《顾命》)

(13)二公为二伯,各率其所掌诸侯,随其方为位,皆北面。(《康王之诰》)

(14)言当答扬文武光明之命,君臣各追配于前令名之人。(《君牙》)

(15)尧命义和世掌天地四时之官,使人神不扰,各得其序,是谓绝地天通。(《吕刑》)

(二)“各”与“自”构成复合虚词“各自”,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多个个体中的一体,可译为“每个(都)”。凡2例。

(1)上下合止乐,各有柷敔,明球、弦、钟、钥,各自互见。(《益稷》)

(2)各自谋行其志,人人自献达于先王,以不失道。(《微子》)

《说文解字》:“各,异同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4页。例如,《诗经·鄘风·载驰》:“女子善怀,亦各有行。”《正字通》:“各,凡事物离析不相合,皆谓之各。”本义是“彼此不同的个体”。“各”是一个兼指指示作用的副词,从先秦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70页。

在《孔传》中,“并”作范围副词,凡28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不同主体同时发出某一动作行为或者具有同样的状态,可译为“一起”、“同时”等。诸如:

(1)冬寒无事,并入室处。(《尧典》)

(2)谓天子如此,则俊德治能之士并在官。(《皋陶谟》)

(3)言立爱敬之道,始于亲长,则家国并化,终洽四海。(《伊训》)

(4)循文王所有指意以安疆土则善矣,况今卜并吉乎?(《大诰》)

(5)为人君长而不能治其家人之道,则于其小臣外正官之吏,并为威虐,大放弃王命,乃由非德用治之故。(《康诰》)

(6)诸侯公卿并觐于王,王与周公俱至,文不见王,无事。(《召诰》)

(7)谓三监淮夷并作难。(《大诰》)

(8)今往征此淮浦之夷、徐州之戎,并起为寇。(《费誓》)

(9)武王循惟谋从文王宽容之德,故君臣并受此大大之基业,传之子孙。(《立政》)

(10)冢宰与司徒皆共群臣诸侯并进陈戒。(《康王之诰》)

《说文解字》:“并,相从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69页。本义为“象两人相并形”,由本义引申为“合并”、“兼并”等。《广雅·释言》:“并,兼也。”“并”的虚词用法是有本义引申而来。用作副词,见于先秦用例,如《战国策·燕策二》:“两者不肯相舍,渔者得而并禽之。”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9页。

在《孔传》中,“凡”作范围副词,凡28例。

(一)“凡”用于句中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前面,表对所述人、事、物的全部的概括,可译为“凡是”、“所有”等。凡18例,诸如:

(1)考众从人,矜孤愍穷,凡人所轻,圣人所重。(《大禹谟》)

(2)凡民之行,虽不合于中,而不罹于咎恶,皆可进用,大法受之。(《洪范》)

(3)凡日食,天子伐鼓于社,责上公。(《胤征》)

(4)凡刑所以齐非齐,各有伦理,有要善。(《吕刑》)

(5)凡民不循大常之教,犹刑之无赦,况在外掌众子之官主训民者而亲犯乎?(《康诰》)

(6)凡此皆先举所施功之山于上,而后条列所治水于下,互相备。(《禹贡》)

(7)惟天不与不明其德者,故凡四方小大国丧灭,无非有辞于天所罚。(《多士》)

(8)凡其众民中心之所陈言,凡顺是行之,则可以近益天子之光明。(《洪范》)

(二)“凡”用于句中名词性谓语前面,表人、事、物的数量,可译为“总共”、“共”等。凡4例。

(1)各会朝于方岳之下,凡四处,故曰“四朝”。(《舜典》)

(2)禹、垂、益、伯夷、夔、龙六人新命有职,四岳、十二牧凡二十二人,特敕命之。(《舜典》)

(3)三十征庸,三十在位,服丧三年,其一在三十之数,为天子五十年,凡寿百一十二岁。(《舜典》)

(4)凡十一篇,皆亡。(《舜典》)

(三)“凡”用于句中动词前面,表动作行为次数的总和,可译为“一共”。仅有1例。

汤迁亳,仲丁迁嚣,河亶甲居相,祖乙居耿,我往居亳,凡五徙国都。(《盘庚上》)

(四)“凡”用于句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所述内容在一定情况下应该怎样,可译为“凡是”。凡5例。

(1)凡立事当用大中之道。(《洪范》)

(2)叹而敕之,凡行刑罚,汝必敬明之。欲其重慎。(《康诰》)

(3)凡明于刑之中,无择言在身,必是惟能天德,自为大命,配享天意,在于天下。(《吕刑》)

(4)凡制事必以古义议度终始,政乃不迷错。(《周官》)

(5)凡言“吁”者皆非帝意。(《尧典》)

《说文解字》:“凡,冣括而言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86页。作副词,可表“总括”义,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墨子·备城门》:“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31页。

在《孔传》中,“共”作范围副词,凡2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主语共同参与某种动作行为,可译为“共同”、“一起”等。诸如:

(1)会诸侯共伐有苗。(《大禹谟》)

(2)万国众贤,共为帝臣。(《益稷》)

(3)四海之内会同京师,九州同风,万国共贯,水、火、金、木、土、谷甚修治。(《禹贡》)

(4)先王谋任久老成人共治其政。(《盘庚上》)

(5)卿士既乱,而小人各起一方,共为敌雠。(《微子》)

(6)言与匹民百君子,于友爱民者共安受王之威命,明德奉行之。(《召诰》)

(7)若游大川,我往与汝奭其共济渡成王,同于未在位即政时,汝大无非责我留。(《君奭》)

(8)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吕刑》)

《说文解字》:“共,同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59页。用作副词,可表“共同”义,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国语·越语上》:“凡我父兄、昆弟及国子姓,有能助寡人谋而退吴者,吾与之共知越国之政。”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77页。

在《孔传》中,“同”作范围副词,凡16例。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

(一)“同”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不同对象一起发出同一动作,可译为“一起”、“一同”等。凡14例,诸如:

(1)同合为一大河,名逆河,而入于渤海。(《禹贡》)

(2)三百里同为王者斥候,故合三为一名。(《禹贡》)

(3)言古之君臣相与同劳逸,子孙所宜法之,我岂敢动用非常之罚胁汝乎?(《盘庚上》)

(4)信谗含怒,罚杀无罪,则天下同怨雠之,丛聚于其身。(《无逸》)

(5)三君合心为一,终始相成,同致于道。(《毕命》)

(二)“同”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表不同对象具有同样的状态,可译为“全都”、“同样”等。凡2例。

(1)汝庶几明安我事,则与伊尹同美。(《说命下》)

(2)言上下同荣庆。(《微子之命》)

《说文解字》:“同,合会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6页。《说文通训定声》:“《广雅·释诂三》:‘同,皆也。'《虞书》:‘同律度量衡。’王注:齐也。《诗经·七月》:‘同我妇子。’笺:犹俱也。《左文十六传》:‘振廪同食。’注:上下无异馔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5页。本义是“会聚在一起”,可引申为“皆”、“齐”、“俱”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庄子·知北游》:“妸荷甘于神农同学于老龙吉。”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78页。

在《孔传》中,“尽”作范围副词,凡14例。

(一)“尽”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及于宾语的全部,可译为“全部”、“完全”等。凡5例。

(1)禹功尽加于四海,故尧赐玄圭以彰显之。(《禹贡》)

(2)所以迁此,重我民,无欲尽杀故。(《盘庚上》)

(3)尽执拘群饮酒者以归于京师,我其择罪重者而杀之。(《酒诰》)

(4)惟周家新升王位,当尽和天下赏罚,能定其功,用布遗后人之美。(《康王之诰》)

(5)言民之行己,尽用顺道,是多乐。(《秦誓》)

(二)“尽”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由全体主语发出,可译为“全部”。凡8例,诸如:

(1)凶人尽盗食之,而纣不罪。(《泰誓上》)

(2)天下万国无有远近,尽贡其方土所生之物,惟可以供服食器用者。(《旅獒》)

(3)汝尽听讼之理以极其罪,是人所犯,亦不可杀,当以罚宥论之。(《康诰》)

(4)汝乃不大居安天命,是汝乃尽播弃天命。(《多方》)

(三)“尽”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陈述对象全部具有同一状态,可译为“全部”。仅有1例。

乃使汝所行尽顺,曰是有次叙,惟当自谓未有顺事,君子将兴,自以为不足。(《康诰》)

《说文解字》:“尽,器中空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4页。由本义引申为“终尽”之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昭公二年》:“周礼尽在鲁也。”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05页。

在《孔传》中,“多”作范围副词,凡1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主语的大多数都发出某种行为或表动作行为施及宾语的大多数,可译为“大多”、“大量地”、“多多地”等。诸如:

(1)我言多可戒惧,以儆之。(《吕刑》)

(2)汝多为顺事,乃庶几还有汝本土,乃庶几安汝故事止居。(《多士》)

(3)惟察察便巧善为辨佞之言,使君子回心易辞,我前多有之,以我昧昧思之不明故也。(《秦誓》)

(4)今移徙汝于洛邑,使汝远于恶俗,比近臣我宗周,多为顺道。(《多士》)

(5)今我何敢多诰汝而已,我惟大下汝四国民命。(《多方》)

《说文解字》:“多,重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2页。《尔雅·释诂》:“多,众也。”《玉篇》:“多,大有也。”本义为“数量大”。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昭公二年》:“大夫多笑之,唯晏子信之。”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14页。

在《孔传》中,“俱”作范围副词,凡7例。

(一)“俱”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示两个或多个主体全都发出同样的动作行为,可译为“全都”、“一起”等。凡4例。

(1)众土俱得其正,谓壤、坟、垆。(《禹贡》)

(2)比桀于日,曰:“是日何时丧?我与汝俱亡!”欲杀身以丧桀。(《汤誓》)

(3)言将与纣俱死,所执各异,皆归于仁,明君子之道,出处语默非一途。(《微子》)

(4)诸侯公卿并觐于王,王与周公俱至,文不见王,无事。(《召诰》)

(二)“俱”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不同主体具有同样的状态,可译为“全部”、“全都”等。凡3例。

(1)华谓文德,言其光文重合于尧,俱圣明。(《舜典》)

(2)修职辅君,君臣俱明。(《胤征》)

(3)言我梦与卜俱合于美善,以兵诛纣必克之占。(《泰誓中》)

《说文解字》:“俱,偕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64页。《玉篇》:“俱,皆也。”“俱”含有“统括”之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定公八年》:“籍丘子锄击之,与一人俱毙。”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19页。

在《孔传》中,“咸”作范围副词,凡5例。用于句中动词谓或形容词谓语语前面,作状语,表对某一范围的总括,可译为“全部”、“都”等。

(1)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远近,蛮夷猾夏,使咸信服,无敢犯者。(《舜典》)

(2)八音能谐,理不错夺,则神人咸和。(《舜典》)

(3)言福善祸淫之道不差,天下恶除,焕然咸饰,若草木同华,民信乐生。(《汤诰》)

(4)公功以进大,天下咸敬乐公功。(《洛诰》)

(5)道尧舜考古以建百官,内置百揆四岳,象天之有五行,外置州牧十二及五国之长,上下相维,外内咸治。(《周官》)

《说文解字》:“咸,皆也;悉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2页。《说文通训定声》:“‘咸’本当是‘鹹’字的古文,训为皆、悉,是假借。借义所专,遂昧本训。”(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2页。“咸”用作副词,先秦已经有用例,如《战国策·中山策》:“楚人自战其地,咸顾其家,各有散心,莫有斗志。”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但是,现代汉语已经不再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45页。

在《孔传》中,“但”作范围副词,凡4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对范围的限制,可译为“只”、“仅”等。

(1)我留非能有改正,但欲蹈行先王光大之道,施正于我童子。(《君奭》)

(2)此戒凡有官位,但言卿士,举其掌事者。(《周官》)

(3)今疾病,故但洮盥颒面。(《顾命》)

(4)总诸国之兵,而但称鲁人。(《费誓》)

《说文解字》:“但,裼也。从人,旦声。”(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67页。本义为“袒露”。用作副词,与本义无关,是假借义。《说文通训定声》:“但,又发声之词。《说文》锴本:‘一曰徒。'《声类》:‘但,徒也。'《汉书·高祖纪》注:‘但,空也。'《陈胜传》注:‘但者,急言之则音如弟矣。’按与徒、弟、特等字皆同。”(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34页。用作副词,先秦用例较少,如《墨子·经说上》:“信二尺与尺,但去一。”汉代以后比较常见,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4页。

在《孔传》中,“更”作范围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示动作行为他转,可译为“另外”。凡4例。

(1)戒诸侯与之更始。(《汤诰》)

(2)天惟是桀恶,故更求民主以代之,大下明美之命于成汤,使王天下。(《多方》)

(3)更述文王所以王也。(《文侯之命》)

(4)更理说所治山川首尾所在,治山通水,故以山名之。(《禹贡》)

《说文解字》:“更,改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68页。本义是“更改”、“改变”。它的虚词义是由其实词义引申而来。“更”今分平、去两个音。《说文解字注》:“今人分别平、去二音,非古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24页。读平声的“更”,一般用作实词,也可以虚实两用。今读去声的“更”,都用为虚词。两种都可以用作虚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韩非子·扬权》:“周合刑名,民乃守职;去此更求,是为大惑。”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73页。

广

在《孔传》中,“广”作范围副词,凡4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范围广泛,可译为“多”、“广泛”等。诸如:

(1)广求贤也。(《尧典》)

(2)谋政治于四岳,开辟四方之门未开者,广致众贤。(《舜典》)

(3)言天不安桀所为,广视万方,有天命者开道之。(《咸有一德》)

(4)言王能志学,说亦用能敬承王志,广招俊乂,使列众官。(《说命下》)

《说文解字》:“广,殿之大屋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2页。《说文解字注》:“殿谓堂无四壁。覆乎上者曰屋。无四壁而有大覆盖,其所通者,宏远矣,是曰广。引申之为‘凡大之称’。”(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42页。本义是“大屋”,可引申为“大”、“远”、“多”、“博”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国语·周语中》:“此先生所以不用财贿,而广施德于天下者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8页。

在《孔传》中,“徒”作范围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行为动作范围的界定,可译为“只”、“仅”等。

(1)言我未有所知,未能思致于善,徒亦赞奏上古行事而言之。(《皋陶谟》)

(2)言政化由公而立,我童子徒早起夜寐,慎其祭祀而已。(《洛诰》)

(3)汝无有徒念戒而不勤。(《吕刑》)

《说文解字》:“徒,步行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9页。不借助于交通工具走谓之“徒”,故由此引申为“空”义。《说文通训定声》:“无车而行谓之徒,无车而战谓之徒,无舟而渡谓之徒,故《声类》:‘徒,空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78页。此外,“徒”又与“但”、“第”、“特”、“独”等相通假。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韩非子·饰邪》:“主过予,则臣偷幸;臣徒取,则功不尊。”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81页。

在《孔传》中,“总”作范围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有关对象的总括,可译为“都”、“全部”等。

(1)上总言羲和敬顺昊天,此分别仲叔,各有所掌。(《尧典》)

(2)皆服舜用刑当其罪,故作者先叙典刑而连引四罪,明皆征用所行,于此总见之。(《舜典》)

《说文解字》:“总,聚束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72页。《说文解字注》:“谓聚而缚之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47页。本义指“集中到一起捆起来”。例如,《尚书·禹贡》“百里赋纳总”指的是“聚束禾”。引申为“系”、“结”等。《广雅·释诂》:“总,结也。”又引申为“聚合”、“统括”等。“总”用在动词前即虚化为副词,表统括,这种用法秦汉之后常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79页。

在《孔传》中,“毕”作范围副词,凡1例。用于句中谓语动词前面作状语,可译为“全部”。

春分之昏,鸟星毕见。(《尧典》)

《说文解字》:“毕,田网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5页。本义为“捕捉禽兽的长柄网”。例如,《诗经·小雅·鸳鸯》:“鸳鸯于飞,毕之罗之。”由本义引申为动词,表行为动作的完结、终止。《尔雅·释诂》:“毕,尽也。”例如,《孟子·滕文公上》:“公事毕而后敢治私事。”“毕”的虚词意义是从动词用法引申而来,作副词,表统括,从先秦至现代没有大的变化。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4页。

在《孔传》中,“备”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统括,可译为“全部”、“尽”等。

其断刑文书上王府皆当备具,有并两刑,亦具上之。(《吕刑》)

《说文解字》:“备,慎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63页。意为“戒备”,与虚词“备”在意义上没有关系。虚词“备”本来应该写作“”。《说文解字》:“,具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70页。意为“全备”。但在古代文献中,“”通常被“備(备)”字取代,所以《仪礼·特牲馈食礼》郑玄注、《广雅·释诂》皆云:“备,具也。”它用在动词前面即虚化为表示统括的副词。例如,《左传·僖公二十八年》:“晋侯在外十九年矣,而果得晋国。险阻艰难,备尝之矣。”这种用法,先秦已属常见,其后历代文言都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3页。

在《孔传》中,“方”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遍及,可译为“普遍”。

三苗虐政作威,众被戮者方方各告无罪于天,天视苗民无有馨香之行,其所以为德刑,发闻惟乃腥臭。(《吕刑》)

《说文解字》:“方,并船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76页。虚词“方”为假借字,有“普遍”、“正好”、“正在”、“刚刚”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先例,如《尚书·微子》:“小民方兴,相为敌仇。”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34页。

在《孔传》中,“兼”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动作行为同时实施,可译为“全都”。

言外土诸侯奉王事,汝当布陈是法,司牧其众,及此殷家刑罚有伦理者兼用之。(《康诰》)

《说文解字》:“兼,并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46页。字形“象一手拿着两把禾”,这是“兼”字的本义。从本义出发,派生出“并合”、“加倍”、“尽”等。这些义项都可以作动词,又可以用在动词谓语前面作副词。此种用法大约从春秋战国开始,如《墨子·兼爱上》:“故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后来,就开始沿用并丰富起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88页。

在《孔传》中,“具”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施及宾语的全部,可译为“全都”、“照实”等。

其断刑文书上王府皆当备具,有并两刑,亦具上之。(《吕刑》)

《说文解字》:“具,共置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59页。虚词“具”与本义无关,而是“俱”的假借字。《说文通训定声》:“具假借为俱。”(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62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墨子·迎敌祠》:“祝史舍于社,百官具御乃斗,鼓于门。”后世一直沿用之。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18页。

在《孔传》中,“均”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示事物情况或程度均等,可译为“同样”、“一样”等。

律法制及尺丈、斛斗、斤两,皆均同。(《舜典》)

《说文解字》:“均,平遍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86页。《说文解字注》:“平者,语平舒也。引申为凡平平舒之称。遍也,帀也。平遍者,平而帀也,言无不平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05页。《说文通训定声》:“《晋语》:‘均是恶也。注:同也。'《史记·酷吏传》:‘未尝敢均茵伏。’索隐:等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98页。本义是“平而帀”、“平均而周遍”,引申为“同”、“等”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庄子·天道》:“所以均调天下,与人和者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24页。

在《孔传》中,“率”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没有例外,可译为“全都”。

备乐九奏而致凤皇,则余鸟兽不待九而率舞。(《益稷》)

《说文解字》:“率,捕鸟毕也。象丝罔,上下其纤柄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78页。《说文解字注》:“毕者,田网也。所以捕鸟,亦名率。按此篆,本义不行。”(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58页。“率”的本义是“捕鸟的小网”,借用为“”。“率”的本义不行,而转为“循”、“导”义;又引申为“皆”、“大略”等。虚词“率”用作副词一般见于上古文籍之中,后世有效仿者,先秦已见用例,如《荀子·议兵》:“为人主上者也,其所以接下之百姓者,无礼义忠信,焉虑率用赏庆刑罚执诈除阸其下,获其功用而已矣。”后来,较多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34页。

在《孔传》中,“乃”可作判断副词、范围副词、关联副词,凡135例。其中,“乃”作范围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对范围的限制,可译为“仅仅”。仅有1例。

若尔乃为逸豫颇僻,大弃王命,则惟汝众方取天之威,我则致行天罚,离逖汝土,将远徙之。(《多方》)

《说文解字》:“乃,曳词之难也,象气之出难。”(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0页。意谓“乃”在句中起加强语气的作用。“乃”在甲骨文、金文中作第二人称代词。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见用例,如《战国策·齐策四》:“当今之世,南面称寡者,乃二十四。”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79页。

在《孔传》中,“普”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广泛地发出某一动作行为,可译为“普遍地”。

道至普洽,政化治理,其德泽惠施,乃浸润生民。(《毕命》)

《说文解字》:“普,日无色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39页。《说文解字注》:“普之本义实训日无色。今字借为溥大字耳。今《诗》‘溥天之下’,《孟子》及汉人引《诗》皆作‘普天’。赵岐曰:普,遍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308页。本义为“日无色”,假借为“溥”。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桓公六年》:“博硕肥腯,谓民力之普存也,谓其畜之硕大蕃滋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04页。

在《孔传》中,“胜”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彻底实施动作行为,可译为“完全”。

发言常在是文武,则天美周家,日益至矣,惟是文武不胜受。(《君奭》)

《说文解字》:“胜,任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89页。本义为“承担得起”、“禁受得起”。虚词义是由本义引申而来。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墨子·天志上》:“今天下之士君子之书,不可胜载,言语不可尽计。”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05页。

在《孔传》中,“通”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遍及宾语,可译为“全部”。

誓其群臣,通称士也。(《秦誓》)

《说文解字》:“通,达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0页。虚词“通”是本义的引申义,可用作副词。先秦用例较少见,如《礼记·曲礼上》:“嫂叔不通问。”汉代以后才逐渐多起来。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77页。

在《孔传》中,“唯”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子的开端,限定主语范围,可译为“只有”。

言余人尽已,唯鲧可试,无成乃退。(《尧典》)

《说文解字》:“唯,诺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2页。用作应对之词,表应允。用作副词,是假借字。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若果行此,其郑国实赖之,岂唯二三臣?”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96页。

在《孔传》中,“悉”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总括,可译为“全都”。

前人文武布其乃心为法度,乃悉以命汝矣,为汝民立中正之教矣。(《君奭》)

《说文解字》:“悉,详尽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8页。此为本义,又引申为动词,义为“知道”、“知晓”。“悉”的虚词用法是由本义引申而来的,作副词,表总括。《尔雅·释诂》:“悉,尽也。”商周时期已经产生,如《尚书·盘庚上》:“王命众悉至于庭。”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作品之中,现代汉语书面语保留了“悉”的这种用法。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38页。

在《孔传》中,“一”作范围副词,仅出现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没有例外实施某种动作行为,可译为“完全”。

言其余人久染污俗,本无恶心,皆与更新,一无所问。(《胤征》)

《说文解字》:“一,惟初太始,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7页。《说文解字注》:“《汉书》曰:‘元元本本,数一之形。’于六书为指事。”(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页。本指“最小的正整数”。虚词义是本义的引申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战国策·秦策四》:“王若负人徒之众,材兵甲之强,一毁魏氏之威,而欲以力臣天下之主,臣恐有后患。”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00页。

 

从以上分析看,在《孔传》中,范围副词在语义上表总括的有“皆”、“惟”、“各”、“并”、“凡”、“共”、“同”、“尽”、“俱”、“咸”、“广”、“总”、“备”、“方”、“兼”、“具”、“均”、“率”、“普”、“胜”、“通”、“悉”、“一”等词;在语义上表限定的有“多”、“但”、“徒”、“毕”、“唯”、“更”等词;但是,以表总括义的范围副词更多。从句法结构上看,这类副词主要用于句中动词或动词谓语前面,少数也可以用于形容词谓语或名词性谓语前面,作状语。在语音形式上,这类副词以单音节副词为主,也有少数复音节副词,如“各自”等。从汉语历时流变角度看,张国艳(2002)认为:“甲骨文中范围副词有7个,其中‘咸’、‘具’、‘凡’为常用。”张国艳:《甲骨文副词研究》,西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63页。李明晓、胡波、张国艳认为:“在战国楚系文献中总括副词有24个,即‘率’、‘凡’、‘大凡’、‘皆’、‘僉’、‘屯’、‘尽’、‘并’、‘咸’、‘具’、‘共’、‘均’、‘毕’、‘同’、‘悉’、‘周’、‘環’、‘胜’、‘该’、‘举’、‘徧’、‘兼’、‘俱’、‘偕’;表限定的副词有9个,即‘唯(惟、维)'、‘仅’、‘独’、‘各’、‘啻’、‘直’、‘止’、‘徒’、‘特’;以‘皆’、‘凡’、‘各’为常用。”李明晓、胡波、张国艳:《战国秦汉简牍虚词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24页。杨伯峻、何乐士考察先秦文献中,最常用的范围副词有“凡”、“皆”、“尽”、“共”、“具”、“均”、“毕”、“同”、“举”、“俱”、“偕”、“唯(惟)”、“仅”、“独”、“各”、“止”、“徒”、“特”、“率”、“胥”,等等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304页。。而在《孔传》范围副词中,这类副词都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在使用频率上不尽相同,其中,“皆”、“惟”、“各”、“并”、“凡”、“共”最为常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孔传》中,范围副词“咸”凡5例,“同”凡16例,“皆”凡189例。从三个词出现频次看,“皆”在当时已经广泛使用。钱宗武教授在《〈孔传〉或成于汉末晋初》一文中通过《尚书》孔传、《诗经》毛亨传与郑玄的笺对于范围副词“咸”的训解来论证《孔传》之伪和伪《孔传》的大致形成时代。他认为:“《诗经》经文中的三例‘咸’字,西汉毛亨均没有注释,这说明毛亨所在的年代‘咸’字还无须注释,而东汉末年的郑玄均作了笺释,二例释为‘皆’,一例释为‘同’。郑玄对《古文尚书》范围副词‘咸’唯一的笺释,释‘咸’为‘皆’。比较《尚书》孔传、《诗经》毛亨传和郑玄笺,《孔传》对范围副词‘咸’字的解释与郑玄相似度大,而与毛亨相似度小。倘若《孔传》真是西汉孔安国所作,则很难解释这一现象。看来,《孔传》当非西汉孔安国所作。”“语言还具有社会性,任何文献语言词语的使用不可能是孤立的,而具有普遍性和系联性,要体现出那个时代的语言规则和表达习惯。‘咸’是西汉常用的范围副词。‘咸’的词汇意义和语法意义为当时全社会公认。随着时空的变化,到了东汉,‘咸’已渐渐失去作为范围副词的语法功能,与之相对应的常用范围副词已为‘皆’。”钱宗武:《〈孔传〉或成于汉末晋初》,《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而《孔传》中范围副词“皆”的大量使用,恰恰证明了钱宗武教授的观点。

第四节 程度副词

程度副词是表示事物性质状态或动作行为所达到的各种程度的一类副词。这类副词在语义上,主要表示“某种程度”;在句法结构上,主要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起修饰限制作用。在《孔传》中,程度副词凡18个。

在《孔传》中,“大”作程度副词、状态副词、推度副词,凡97例。其中,“大”作程度副词,用于句中动词、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程度深,可译为“非常”、“十分”等。凡79例,诸如:

(1)西裔之山已可居,三苗之族大有次叙。(《禹贡》)

(2)言我顺和怀此新邑,欲利汝众,故大从其志而徙之。(《盘庚中》)

(3)汝不谋长久之计,思汝不徙之灾,苟不欲徙,是大劝忧之道。(《盘庚中》)

(4)言我文德之父,能成其王功,大当天命,以抚绥四方中夏。(《武成》)

(5)风灾所及,邦人皆大恐。(《金縢》)

(6)言殷后小腆腆之禄父,大敢纪其王业,欲复之。(《大诰》)

(7)大恶之人犹为人所大恶,况不善父母,不友兄弟者乎?(《康诰》)

(8)汝大能进老成人之道,则为君矣。(《酒诰》)

(9)能进馈祀,则汝乃能自大用逸之道。(《酒诰》)

(10)其有告之,言小人怨詈汝者,则大自敬德,增修善政。(《无逸》)

(11)若游大川,我往与汝奭其共济渡成王,同于未在位即政时,汝大无非责我留。(《君奭》)

(12)惟文王圣德,为之子孙无忝厥祖,大承无穷之忧。(《君奭》)

(13)言桀不能善奉于人众,无大惟进恭德,而大舒惰于治民。(《多方》)

(14)叹文王所谋大显明。(《君牙》)

(15)用行货之人,则惟汝大不能敬其君,惟我则亦以此罪汝。(《冏命》)

《说文解字》:“大,天大,地大,人亦大,故象人形。”(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13页。《广韵》:“大,小大也。”(宋)陈彭年等:《宋本广韵》,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09页。本义是“大小”的“大”。《说文解字注》:“后世凡言大,而以为形容未尽,则作太。”(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92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国语·晋语一》:“言之大甘,其中必苦。”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4页。

在《孔传》中,“甚”作程度副词,凡12例。

(一)“甚”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程度高,可译为“很”、“非常”等。凡9例,诸如:

(1)禹言有苗、驩兜之徒甚佞如此,尧畏其乱政,故迁放之。(《皋陶谟》)

(2)言禹功甚当,可师法。(《益稷》)

(3)江于此州界分为九道,甚得地势之中。(《禹贡》)

(4)四海之内会同京师,九州同风,万国共贯,水、火、金、木、土、谷甚修治。(《禹贡》)

(5)我周家为天下役事,遗我甚大,投此艰难于我身。(《大诰》)

(6)言周邦丧乱,绝其资用惠泽于下民,侵兵伤我国及卿大夫之家,祸甚大。(《文侯之命》)

(二)“甚”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后面,作补语,表程度高,可译为“很”、“非常”等。凡3例。

(1)腐索驭六马,言危惧甚。(《五子之歌》)

(2)言昏甚。(《多方》)

(3)病日至,言困甚。(《顾命》)

《说文解字》:“甚,无安乐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0页。《说文解字注》:“引申为凡殊、尤皆曰甚。”(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40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战国策·西周策》:“秦令樗里疾以车百乘入周,周君迎之以卒,甚敬。”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

在《孔传》中,“至”作程度副词,凡8例。用于句中动词、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状态程度深,可译为“最”、“极”、“很”等。诸如:

(1)言能以至诚感顽父。(《大禹谟》)

(2)至和感神,况有苗乎!(《大禹谟》)

(3)太甲性轻脱,伊尹至忠,所以不已。(《太甲上》)

(4)非废,谓动谋于众,至用其善。(《盘庚下》)

(5)安人且犹不能,况其有能至知天命者乎?(《大诰》)

《说文解字》:“至,鸟飞从高下至地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47页。《说文解字注》:“凡云来至者,皆于此义引申假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48页。《玉篇》:“至,极也,达也,到也。”“到达极限”是“至”的基本含义。“至”常用来修饰形容词,如“至高”、“至微”等,由此有了副词的用法。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墨子·鲁问》:“公输子自以为至巧。”后来,一直沿用于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49页。

在《孔传》中,“难”作程度副词,凡5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不容易实现某种动作行为,可译为“难于”、“难以”等。

(1)危则难安,微则难明,故戒以精一,信执其中。(《大禹谟》)

(2)众难得食处,则与稷教民播种之,决川有鱼鳖,使民鲜食之。(《益稷》)

(3)以其无常,故难信。(《咸有一德》)

(4)天命不易,天难信无德者,乃其坠失王命,不能经久历远,不可不慎。(《君奭》)

(5)单辞特难听,故言之。(《吕刑》)

《说文解字》:“难,鸟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80页。其本义为“鸟名”,假借为难易的“难”。《说文通训定声》:“難,假借为艰、为惮、为蹇。”(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07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庄公十年》:“夫大国难测也,惧有伏焉。”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86页。

在《孔传》中,“特”作程度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程度超出通常所指的水平,可译为“特别”、“非常”等。

(1)利口覆国家,故特慎焉。(《太甲下》)

(2)民事无非天所嗣常也,祭祀有常,不当特丰于近庙。(《高宗肜日》)

(3)单辞特难听,故言之。(《吕刑》)

在《孔传》中,“又”作程度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程度加深,带有比较含义,可译为“更”。

(1)猛火烈矣,又烈于火。(《胤征》)

(2)伐恶之道张设,比于汤又有光明。(《泰誓中》)

(3)下视殷民,所用治者,皆重赋伤民、敛聚怨仇之道,而又亟行暴虐,自召敌仇不解怠。(《微子》)

在《孔传》中,“已”作程度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表程度深。可译为“太”。诸如:

(1)纣之为恶,一以贯之,恶贯已满,天毕其命。(《泰誓上》)

(2)公之功辅道我已厚矣,天下无不顺而是公之功。(《洛诰》)

(3)勇武番番之良士,虽众力已过老,我今庶几欲有此人而用之。(《秦誓》)

在《孔传》中,“笃”作程度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前面,作状语,表程度之甚,可译为“非常”、“深深”等。

(1)舜慎美笃行斯道。(《舜典》)

(2)汝当常听念我所慎而笃行之。(《酒诰》)

《说文解字》:“笃,马行顿迟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00页。《说文解字注》:“顿如顿首,以头触地也,马行箸实而迟缓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65页。《尔雅·释诂》:“笃,固也,厚也。”本义是“马吃力而缓慢走”,引申为“忠厚”、“坚定”、“深厚”等。虚词“笃”是从引申义再引申而来。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论语·子张》:“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后来,一直沿用在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09页。

在《孔传》中,“更”作程度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程度进一步加深,可译为“更加”、“尤其”等。

(1)言今往迁都,更求昌盛,如颠仆之木,有用生蘖哉。(《盘庚上》)

(2)更说桀也。(《多方》)

在《孔传》中,“极”作程度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程度极深,可译为“极力”。

(1)言天慎劳我周家成功所在,我不敢不极尽文王所谋之事。(《大诰》)

(2)我欲极尽文王所谋,故大化天下,道我友国诸侯。(《大诰》)

《说文解字》:“极,栋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24页。《说文解字注》:“引申之义‘凡至高至远皆谓之极。'”(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52页。本义为“屋脊之栋”。用作副词,为其引申之义,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楚辞·天问》:“洪泉极深,何以填之?”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64页。

在《孔传》中,“重”作程度副词,用在句中形容词前面,作状语,表程度之甚,可译为“很”、“更加”等。凡2例。

(1)言禹最贤,重美之。(《大禹谟》)

(2)欲其重慎。(《康诰》)

“重”作程度副词,可引申为“严重”、“加重”、“厚重”等,均为实词义。其虚词用法是由实词义引申而来。作程度副词,先秦已经有用例,如《国语·吴语》:“而思边垂之小怨,以重得罪于下执事。”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56页。

在《孔传》中,“足”作程度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达到某种程度,可译为“足够”、“够得上”等。

(1)未盈三岁足得一月,则置闰焉,以定四时之气节,成一岁之历象。(《尧典》)

(2)无曰人少不足治也,惟在慎其政事,无敢轻之。(《毕命》)

《说文解字》:“足,人之足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45页。虚词“足”与本义无关,而是“浞”的假借字。《说文通训定声》:“浞,转注为‘饶益’之义,经传皆以‘足’为之。”(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80页。“浞”的本义为“沾湿”、“浸渍”,当引申为“饶益”义时,古书则写作“足”。虚词“足”即从“饶益”义引申而来。用作副词,先秦已经有用例,如《韩非子·五蠹》:“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81页。

在《孔传》中,“鲜”作程度副词,凡2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事情发生的机会比较少见,可译为“少”。

(1)靡不有初,鲜克有终,故戒慎终如其始。(《仲虺之诰》)

(2)惟汝所知民德,亦无不能其初,鲜能有终,惟其终则惟君子。(《君奭》)

《说文解字》:“鲜,鱼名。”(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44页。《说文解字注》:“按此乃鱼名。经传乃假借为‘新鲜’字,又假借为‘尟少’字,而本义废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579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襄公二十一年》:“重茧,衣裘,鲜食而寝。”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

在《孔传》中,“厚”作程度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的程度超出一般,可译为“努力地”、“多多地”等。

言我厚辅是文武之道而行之,或用能至于今日其政美。(《君奭》)

《说文解字》:“厚,山陵之厚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11页。本义是“山陵高大”,引申为“薄厚”的“厚”;又引申为“多”、“重”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战国策·秦策一》:“于是乃废文任武,厚养死士,缀甲厉兵,效胜于战场。”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31页。

在《孔传》中,“颇”作程度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程度较深,可译为“很”、“相当”等。

若尔乃为逸豫颇僻,大弃王命,则惟汝众方取天之威,我则致行天罚,离逖汝土,将远徙之。(《多方》)

《说文解字》:“颇,头偏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83页。本义为“头偏斜”。由本义引申出“偏”、“倾斜”、“不正”等。例如,《左传·昭公二年》:“君刑已颇,何以为盟主?”“颇”的虚词义是由其实词义引申而来的,西汉时已经产生。作副词,“颇”既可以表程度深或数量多,也可以表程度浅或数量少。例如,《史记·袁盎晁错列传》:“绛侯得释,盎颇有力。”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02页。

在《孔传》中,“殊”作程度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程度深,可译为“特别”、“非常”等。

每州之名山殊大之,以为其州之镇。(《舜典》)

《说文解字》:“殊,死也。”“曰断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85页。《说文解字注》:“凡汉诏云殊死者,皆谓死罪也。死罪者首身分离,故曰殊死。引申为‘殊异’。‘断’与‘死’本无二义。”“凡言殊异、殊绝,皆引申之义。”(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61页。《玉篇》:“殊,《仓颉》云:殊,异也。”先秦时期,“殊”常用于句中动词前面,虚化为副词,表动作行为的程度。例如,《公羊传·襄公三年》:“戊寅,叔孙豹及诸侯之大夫,及陈袁侨盟。曷为殊及陈袁侨?为其与袁侨盟也。”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27页。

在《孔传》中,“益”作程度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情况逐渐变化,可译为“渐渐”。

发言常在是文武,则天美周家,日益至矣,惟是文武不胜受。(《君奭》)

《说文解字》:“益,饶也。从水皿,皿益之意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4页。《说文通训定声》:“按从水,浮于皿,会意。字亦作溢。”(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12页。“益”的本义是“水满了溢出来”,引申为“水涨”。例如,《吕氏春秋·察今》:“澭水暴益,荆人弗知。”又引申为“增益”、“增加”等。例如,《孟子·告子下》:“曾益其所不能。”副词“益”即从这一意义虚化而来,一般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这种用法先秦已经存在,如《左传·襄公十四年》:“自是晋人轻鲁币,而益敬其使。”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29页。

在《孔传》中,“最”作程度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作状语,表状态达到顶点,可译为“最”。

言汝心最善,我心我德惟汝所知。(《康诰》)

《说文解字》:“最,犯而取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7页。本义为“攻取”。虚词“最”与本义无关,而是“冣”的误字。《说文解字》:“冣,积也。”《说文解字注》:“冣与聚音义皆同,与曰部之最音义皆别。”“学者知有最字不知有冣字久矣。”(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353页。“最”的虚词义即由“冣”的“积”义引申而来。积聚必有低而高、由少而多,故可引申为“程度之高或次数、时间、人事的总和”。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庄子·天下》:“然惠施之口谈,自以为最贤。”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83页。

 

从以上分析看,在《孔传》中,程度副词的含义大致可以分为五类:其一,表示程度深、高,如“大”、“甚”、“难”、“特”、“又”、“已”、“笃”、“重”、“厚”、“颇”等;其二,表示程度在变化之中,如“益”;其三,表示程度适中,如“足”;其四,表示程度轻微,如“鲜”;其五,表示程度至极,如“至”、“极”。在语音形式上,这类副词均为单音节形式,无复音节形式的出现。在语法功能上,多数程度副词用作状语,既可以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又可以用于形容词性谓语前面,如“大”、“甚”、“至”、“又”;或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如“难”、“笃”、“更”、“极”、“足”、“鲜”、“厚”、“益”;或用于句中形容词性谓语前面,如“特”、“已”、“重”、“颇”、“殊”、“最”。此外,副词“甚”可以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后面,作补语,表程度之深。从汉语历时流变角度看,《孔传》程度副词主要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颇”则约是西汉时产生。

第五节 判断副词

判断副词是指在句中起加强判断作用的一类副词。这类副词常用在句中谓语之前,具有系词的作用。在《孔传》中,判断副词凡11个。

在《孔传》中,“当”作判断副词,凡207例。用于句中动词、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情理上情况应该或将会怎么样。

(一)“当”表动作行为是在情理中应该发生的,可译为“应该”、“应当”等。凡200例,诸如:

(1)言当依声律以和乐。(《舜典》)

(2)言人君当信蹈行古人之德,谋广聪明以辅谐其政。(《皋陶谟》)

(3)言慎在位,当先安好恶所止,念虑几微,以保其安,其辅臣必用直人。(《益稷》)

(4)众顽愚谗说之人,若所行不在于是而为非者,当察之。(《益稷》)

(5)继祖善业,当夙夜庶几视祖此配天之德而法之。(《太甲下》)

(6)言当敬身,念祖德。(《伊训》)

(7)已进告汝之后,顺于汝心与否,当以情告我,无敢有不敬。(《盘庚下》)

(8)叹以感王入其言,王者主民,当敬民事。(《高宗肜日》)

(9)高明谓天,言天为刚德,亦有柔克,不干四时,喻臣当执刚以正君,君亦当执柔以纳臣。(《洪范》)

(10)不敢废天命,言卜吉当必征之。(《大诰》)

(11)汝当大远求商家耇老成人之道,常以居心,则知训民。(《康诰》)

(12)言当修己以敬,无为可怨之事,勿用非善谋、非常法。(《康诰》)

(13)今往当使妹土之人继汝股肱之教,为纯一之行,其当勤种黍稷,奔走事其父兄。(《酒诰》)

(14)言当正身以帅民。(《酒诰》)

(15)侯、甸、男、卫之国当慎接之,况太史、内史掌国典法所宾友乎?(《酒诰》)

(16)我惟告汝曰,汝当固慎殷之善臣信用之。(《酒诰》)

(17)汝当信用其臣以通王教于民。(《梓材》)

(18)亦其为君之道,当先敬劳民,故汝往治民,必敬劳来之。(《梓材》)

(19)言王新即政,始服行教化,当如子之初生,习为善,则善矣。(《召诰》)

(20)我小子退坐之后,便就君于周,命立公后,公当留佑我。(《洛诰》)

(二)“当”表推断或预测某种情况应该怎么样,可译为“将会”。凡7例。

(1)大子之责,谓疾不可救于天,则当以旦代之。(《金縢》)

(2)小大多正自为不和,汝有方多士,当和之哉!(《多方》)

(3)我敬于刑,当使有德者惟典刑。(《吕刑》)

(4)叹而敕之,使敬用所言,当长辅汝君于常法。(《冏命》)

(5)在今尔安百姓兆民之道,当何所择?(《吕刑》)

(6)当何所敬?(《吕刑》)

(7)当何所度?(《吕刑》)

《说文解字》:“当,田值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91页。《说文解字注》:“值者持也,田与田相持也。引申之,凡相持、相抵皆曰‘当’。”(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97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尚书·酒诰》:“人无于监,当于民监。”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必”作判断副词,凡9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各种判断关系。

(一)“必”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对事态的推测或判断,可译为“必定”、“总会”等。凡28例,诸如:

(1)名言此事,必在此义;言出此心,亦在此义。(《大禹谟》)

(2)叹能以威胜所爱,则必有成功。(《胤征》)

(3)此六者,弃德之君必有其一。(《五子之歌》)

(4)苟为不德无大,言恶有类,以类相致,必坠失宗庙。(《伊训》)

(5)言我先王安汝父祖之忠,今汝不忠汝父祖,必断绝弃汝命,不救汝死。(《盘庚中》)

(6)言殷之就亡,指汝功事所致,汝不得无死戮于殷国,必将灭亡,立可待。(《西伯戡黎》)

(7)言我梦与卜俱合于美善,以兵诛纣必克之占。(《泰誓中》)

(8)亦其为君之道,当先敬劳民,故汝往治民,必敬劳来之。(《梓材》)

(二)“必”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情理上的必要,可译为“必须”。凡40例,诸如:

(1)听下言纳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舜典》)

(2)选左右,必忠良。(《咸有一德》)

(3)言顺汝心,必以非道察之,勿以自臧。(《太甲下》)

(4)居位理事,必任能事。(《武成》)

(5)盛德必自敬,何狎易侮慢之有?(《旅獒》)

(6)言必反复思念,重刑之至也。(《康诰》)

(7)以其渐染恶俗,故必三申法令,且惟教之,则汝有此明训以享国。(《酒诰》)

(8)言此三者虽小官长,必慎择其人。(《立政》)

(9)为人君长,必有所含忍,其乃有所成。(《君陈》)

(10)王大发大命,临群臣,必斋戒沐浴。(《顾命》)

(三)“必”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事理之间确定不移的关系,可译为“必然”、“必定”等。凡14例,诸如:

(1)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甘誓》)

(2)民无君主则恣情欲,必致祸乱。(《仲虺之诰》)

(3)言汤始修为人纲纪,有过则改,从谏如流,必先民之言是顺。(《伊训》)

(4)怠惰忽略,必乱其政。(《周官》)

(5)能柔远者必能柔近,然后国安。(《文侯之命》)

(四)“必”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态度坚决,可译为“必定”、“一定”等。凡11例,诸如:

(1)凶德如此,我必往诛之。(《汤誓》)

(2)人以言咈违汝心,必以道义求其意,勿拒逆之。(《太甲下》)

(3)其视纣罪,与桀同辜。言必诛之。(《泰誓中》)

(4)不敢废天命,言卜吉当必征之。(《大诰》)

(5)叹而敕之,凡行刑罚,汝必敬明之。欲其重慎。(《康诰》)

《说文解字》:“必,分极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8页。原意是“房子最高处设置的判别标记”,后引申为“判别事理之词”。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战国策·东周策》:“鼎入梁,必不出。……若入楚,鼎必不出。”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2页。

在《孔传》中,“乃”作判断副词,常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对主语的判断,可译为“就是”。凡25例,诸如:

(1)言六府三事之功有次叙,皆可歌乐,乃德政之致。(《大禹谟》)

(2)言讬天以行虐于民,乃桀之大罪。(《仲虺之诰》)

(3)言修其身,使信德合于群下,惟乃明君。(《太甲中》)

(4)为人君长而不能治其家人之道,则于其小臣外正官之吏,并为威虐,大放弃王命,乃由非德用治之故。(《康诰》)

(5)言纣大厚于酒,昼夜不念自息,乃过差。(《酒诰》)

(6)非我敢取殷王命,乃天命。(《多士》)

(7)所谓芬芳非黍稷之气,乃明德之馨。(《君陈》)

(8)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吕刑》)

在《孔传》中,“亦”作判断副词,用于句中谓语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动作或事态的判断,并含有限制之意,可译为“只是”。凡25例,诸如:

(1)非徒不敢,志在助君敬法,亦不暇饮酒。(《酒诰》)

(2)我亦念天就于殷大罪而加诛者,故以纣不能正身念法。(《多士》)

(3)开放无罪之人,必无枉纵,亦能用劝善。(《多方》)

(4)冬大寒,亦天之常道,民犹怨咨。(《君牙》)

(5)冒疾之人,是不能容人用之,不能安我子孙众人,亦曰危殆哉!(《秦誓》)

在《孔传》中,“信”作判断副词,凡21例。用于句中动词、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示对行为、事态的肯定判断,可译为“确实”、“真正”等。诸如:

(1)既有四德,又信恭能让。(《尧典》)

(2)舜有深智文明温恭之德,信充塞上下。(《舜典》)

(3)危则难安,微则难明,故戒以精一,信执其中。(《大禹谟》)

(4)言汤布明武德,以宽政代桀虐政,兆民以此皆信怀我商王之德。(《伊训》)

(5)汝治人能敬常在道德,是乃无不变化,其政教则信升于大道。(《君陈》)

(6)五辞简核,信有罪验,则正之于五刑。(《吕刑》)

《说文解字》:“信,诚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52页。本义是“诚信”,又可以引申为“任凭”之义。例如,《荀子·哀公》:“明主任计不信怒;暗主怒不任计。”用作副词,见于先秦用例,如《左传·昭公元年》:“子皙信美矣,抑予南夫也。”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57页。

在《孔传》中,“其”作推度副词、判断副词、疑问副词、劝令副词,凡33例。其中,“其”作判断副词,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将采取的动作行为的肯定判断,可译为“大概”、“将要”等。凡13例,诸如:

(1)汤所往之民,皆喜曰:“待我君来,其可苏息。”(《仲虺之诰》)

(2)我是其惟殷先智王之德,用安治民,为求等。(《康诰》)

(3)明惟天其以民不安罚诛我,我其不怨天。(《康诰》)

(4)尽执拘群饮酒者以归于京师,我其择罪重者而杀之。(《酒诰》)

(5)王使殷民上下相承有次序,则万年之道,民其长观我子孙而归其德矣。(《洛诰》)

(6)言天其长我命于此新邑,不可不徙。(《盘庚上》)

在《孔传》中,“即”作判断副词,凡5例。用于句中谓语前,表对人、事物或行为动作的肯定、强调,可译为“就是”。诸如:

(1)四岳,即上羲和之四子,分掌四岳之诸侯,故称焉。(《尧典》)

(2)王季即祖。(《无逸》)

在《孔传》中,“实”作判断副词,凡5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表对动作行为判断和强调,可译为“确实”、“实际上”等义。

(1)虽说之,其实在人。(《召诰》)

(2)言桀纣非实狂愚,以不念善,故灭亡。(《多方》)

(3)特言我闻自古有之,世有禄位而无礼教,少不以放荡陵邈有德者,如此实乱天道。(《毕命》)

(4)惟我一人无善,实恃左右前后有职位之士,匡正其不及。(《冏命》)

(5)若非人其实吉良,惟以货财配其吉良,以求入于仆侍之臣,汝当清审。(《冏命》)

《说文解字》:“实,富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0页。本义为“充实”,虚化为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公羊传·僖公元年》:“曷为不与?实与而文不与。”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08页。

在《孔传》中,“务”作判断副词,凡5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必须进行某种动作行为,可译为“必须”、“一定”等。

(1)学以顺志,务是敏疾,其德之修乃来。(《说命下》)

(2)立德务滋长,去恶务除本。(《泰誓下》)

(3)治民务除恶政,当如痛病在汝身欲去之,敬行我言。(《康诰》)

(4)听讼断狱,当务从宽恕,故往治民,亦当见其为君之事,察民以过误残败人者,当宽宥之。(《梓材》)

(5)敬天道,务崇先人之美。(《康王之诰》)

《说文解字》:“务,趣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92页。《说文解字注》:“务者,言其促疾于事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720页。其本义为“尽力从事于某事”。《管子·牧民》:“不务地利,则仓廪不盈。”引申为“事务”、“急务”等。《史记·文帝本纪》:“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又引申为“务必”义。“务”作副词,出现很早,先秦已经广泛使用,如《尚书·泰誓下》:“树德务滋,除恶务本。”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27页。

在《孔传》中,“则”作判断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前面,作状语,起强调作用,可译为“是”、“就是”等。

(1)安以守常则吉,动则凶。(《洪范》)

(2)一者备极,过甚则凶。(《洪范》)

(3)为政以德则治,不以德则乱。(《太甲下》)

《说文解字》:“则,等画物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91页。本义为“分画”。作虚词与本义无关,而是“曾”、“即”、“才”等的假借字。《说文解字注》:“则,假借之为语词。”(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79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庄子·徐无鬼》:“子则祥矣,父则不祥。”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811页。

在《孔传》中,“固”作判断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情况本来如此,可译为“本来”。

以相夺攘,矫称上命,若固有之。(《吕刑》)

《说文解字》:“固,四塞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29页。引申为“坚固”。《玉篇》:“固,坚固也。”再引申为“坚持”、“确实”等。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孟子·梁惠王上》:“百姓皆以王为爱也,臣固知王之不忍也。”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0页。

 

从以上分析看,在《孔传》中,判断副词凡11个。这类副词主要由先秦汉语继承而来。在语法功能上,这类副词主要在句中作状语,可以修饰形容词性谓语、动词性谓语或名词性谓语。在语义上,这类副词意义实在,黏着性比较强。同时,少数副词与其他类的副词存在兼类情况。

第六节 关联副词

关联副词是表示句子内部或者句子之间顺承、转折、递进等语法意义的一类副词。杨伯峻、何乐士指出,“关联副词常用于单句或复句中前后两项的连接,主要起修饰谓语的作用,虽有连接作用,但并不是并列连接的作用,因此还是副词而不是连词”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352页。(《洛诰》)。在《孔传》中,关联副词凡9个。

在《孔传》中,“乃”作关联副词,凡109例。

(一)“乃”用于分句中的动词谓语前面,表动作行为或事情前后相承,可译为“就”、“才”、“于是”等。凡107例,诸如:

(1)言余人尽已,唯鲧可试,无成乃退。(《尧典》)

(2)治水十三年,乃有赋法,与他州同。(《禹贡》)

(3)既班瑞之明月,乃顺春东巡。(《舜典》)

(4)股肱之臣喜乐尽忠,君之治功乃起,百官之业乃广。(《益稷》)

(5)王者如此,国乃昌盛。(《仲虺之诰》)

(6)告汝行事之难,当如射之有所准志,必中所志乃善。(《盘庚上》)

(7)言其能信蹈行此诫,则生人安其居,天子乃世世王天下。(《旅獒》)

(8)如服药必瞑眩极,其病乃除。(《说命上》)

(9)顺从我所告之言,则汝乃以殷民世世享国,福流后世。(《康诰》)

(10)其父母善子之行,子乃自絜厚,致用酒养也。(《酒诰》)

(11)于戊午七日甲子,是时诸侯皆会,故周公乃昧爽以赋功属役书,命众殷侯、甸、男服之邦伯,使就功。(《召诰》)

(12)曰,其当用是土中为治,使万国皆被美德,如此惟王乃有成功。

(13)知九德之臣乃敢告教其君以立政。(《立政》)

(14)汤慎其施政于民,民乃劝善。(《多方》)

(15)凡制事必以古义议度终始,政乃不迷错。(《周官》)

(二)“乃”用于分句中的动词谓语前面,表后一动作行为与前分句是出乎意料,可译为“却”、“竟然”等。凡2例。

(1)父已致法,子乃不肯为堂基,况肯构立屋乎?(《大诰》)

(2)其父已菑耕其田,其子乃不肯播种,况肯收获乎?(《大诰》)

在《孔传》中,“亦”作关联副词,用于单句或者复句的分句之中,作状语,表递进、转折、顺承、并列等关系。凡19例,诸如:

(1)言非但罪我,亦将罪汝。(《盘庚中》)

(2)虽天子亦必让以得之。(《说命中》)

(3)文王亦如殷家惟天所大佑,文王亦秉德蹈知天威,乃惟是五人明文王之德。(《君奭》)

(4)以朝臣无能立功至天,故其当视于此,我周受命无穷惟美,亦大惟艰难,不可轻忽,谓之易治。(《君奭》)

(5)言君既圣明,亦惟先正官贤臣能,左右明事其君,所以然。(《文侯之命》)

在《孔传》中,“惟”作关联副词,多用于分句的谓语前面,表动作行为的理由、原因,可译为“由于”、“正因为”等。凡8例,诸如:

(1)我西土岐周,惟是怙恃文王之道,故其政教冒被四表,上闻于天,天美其治。(《康诰》)

(2)天惟是桀恶,故更求民主以代之,大下明美之命于成汤,使王天下。(《多方》)

(3)文王亦如殷家惟天所大佑,文王亦秉德蹈知天威,乃惟是五人明文王之德。(《君奭》)

(4)言能明文王德,蹈行显见,覆冒下民,彰闻上天,惟是故受有殷之王命。(《君奭》)

(5)文王没,武王立,惟此四人,庶几辅相武王蹈有天禄。(《君奭》)

在《孔传》中,“又”作关联副词,用于后面分句的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意义更进一层或并列,可译为“再”、“还能”等。凡7例,诸如:

(1)言不忠信为嚚,又好争讼,可乎!(《尧典》)

(2)地宜漆林,又宜桑蚕。(《禹贡》)

(3)田第四,赋第二,又杂出第一。(《禹贡》)

(4)言荒又简略。(《禹贡》)

(5)言当和远,又能和近,安小大众国,劝使为善。(《顾命》)

在《孔传》中,“反”作关联副词,凡5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动作行为与情况相反,可译为“反而”、“反倒”等。

(1)以谏辅纣,纣反杀之。(《泰誓中》)

(2)奸邪之人,反尊信之。(《泰誓下》)

(3)可法以安者,反放退之。(《泰誓下》)

(4)帝乙爱焉,为作善字,而反大恶自强,惟进用刑,与暴德之人同于其国,并为威虐。(《立政》)

(5)惟为我执古义之谋人,谓忠贤蹇叔等也,则曰未成我所欲,反忌之耳。(《秦誓》)

在《孔传》中,“犹”作关联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让步,可译为“还”、“尚且”等。凡5例。

(1)大恶之人犹为人所大恶,况不善父母,不友兄弟者乎?(《康诰》)

(2)民之不安,虽小邑少民,犹有罚诛,不在多大,况曰不慎罚,明闻于天者乎?(《康诰》)

(3)自假自逸犹不敢,况敢聚会饮酒乎?(《酒诰》)

(4)王犹秉德忧臣,况臣下得不皆奔走?(《君奭》)

(5)小臣犹皆慎择其人,况大都邑之小长,以道艺为表干之臣及百官有司之职,可以非其任乎?(《立政》)

在《孔传》中,“尚”作关联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让步,以引出更进一层的意思,可译为“尚且”、“还”等。凡3例。

(1)言憸利小民,尚相顾于箴诲,恐其发动有过口之患,况我制汝死生之命,而汝不相教从我,是不若小民。(《盘庚上》)

(2)天将绝命,尚无知之,况能从先王之业乎?(《盘庚上》)

(3)今汝殷之诸侯皆尚得居汝常居,臣民皆尚得畋汝故田,汝何不顺从王政,广天之命,而自怀疑乎?(《多方》)

便

在《孔传》中,“便”作关联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表前后情况相互承接,可译为“就”。仅有1例。

我小子退坐之后,便就君于周,命立公后,公当留佑我。(《洛诰》)

在《孔传》中,“顾”作关联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谓语所指与常理相反,可译为“反过来”。

民哀呼天,天亦哀之,其顾视天下有德者,命用勉敬者为民主。(《召诰》)

《说文解字》:“顾,还视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82页。这是“顾”字的本义。回过头来看和通常正面向前看相比较,就有了“反转”义。由“反转”义分化为“相反”、“转折”义,实词“顾”就虚化为副词和连词。虚词的用法约始于战国时期,如《战国策·秦策一》:“今三川周室,天下之市朝也,而王不争焉,顾争于戎狄,去王业远矣。”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85页。

 

从以上的分析看,在《孔传》中,关联副词凡9个。这类副词主要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的。在语法功能上,多数关联副词具有跨类现象,如“乃”、“亦”、“惟”、“又”、“犹”、“尚”、“便”等,而不跨类的只有2个。此外,这类副词虽然具有关联的意义,但连接作用不是很明显,仍然保留副词的性质。

第七节 推度副词

推度副词是指用于句中谓语之前,表示对事态、情况等估计和推度的一类副词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345页。。在《孔传》中,推度副词凡9个。

在《孔传》中,“庶”作副词,主要与“几”构成复合虚词“庶几”,凡29例。一般用于句中谓语前面或句首,作状语。其中,“庶几”表对某种情况的推测,可译为“也许”、“大概”等。凡14例,诸如:

(1)我文王在西土,辅训往日国君及御治事者、下民子孙,皆庶几能用上教,不厚于酒。(《酒诰》)

(2)文王没,武王立,惟此四人,庶几辅相武王蹈有天禄。(《君奭》)

(3)汝庶几不自忌,入于凶德,亦则用敬敬常在汝位。(《多方》)

(4)听从我言,庶几有至命。(《吕刑》)

(5)国之光荣,为民所归,亦庶几其所任用贤之善也。(《秦誓》)

《说文解字》:“庶,屋下众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3页。虚词“庶”与本义无关,而是假借字。《说文通训定声》:“庶,假借为度、为虑、为觑。”(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40页。《尔雅·释言》:“庶,幸也。”《玉篇》:“庶,幸也,冀也。”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僖公十五年》:“好我者劝,恶我者惧,庶有益乎!”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32页。

在《孔传》中,“宜”作推度副词,凡16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可译为“应该”。诸如:

(1)言先祖勤德,致有天下,故子孙得大承基业,宜念祖修德。(《太甲上》)

(2)赴敌宜速,待天休命,谓夜雨止毕陈。(《武成》)

(3)身事且宜敬慎,况所顺畴咨之司马乎?(《酒诰》)

(4)事从微至著,防之宜以初。(《洛诰》)

(5)而治乱所归不殊,宜慎其微。(《蔡仲之命》)

(6)群臣皆宜思夫人,夫人自治正于威仪。(《顾命》)

《说文解字》:“宜,所安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51页。本义是“适宜”、“合适”,引申为“应当”义。先秦使用比较普遍,如《韩非子·喻老》:“此宝也,宜为君子器,不宜为细人用。”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710页。

在《孔传》中,“恐”作推度副词,凡1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表对动作行为或情况的估计,可译为“恐怕”、“担心”等。诸如:

(1)恐来世论道我放天子,常不去口。(《仲虺之诰》)

(2)始我商家,国于夏世,欲见翦除,若莠生苗,若秕在粟,恐被锄治簸扬。(《仲虺之诰》)

(3)常如不及,恐有过。(《伊训》)

(4)恐不得结信出言嗣续我志,以此故,我详审教命汝。(《顾命》)

(5)言我心之忧,欲改过自新,如日月并行过,如不复云来,虽欲改悔,恐死及之,无所益。(《秦誓》)

《说文解字》:“恐,惧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23页。本义是“害怕”、“畏惧”。例如,《荀子·非十二子》:“是以不诱于誉,不恐于诽。”也可表示对事理的猜测。《助语辞集注》:“恐,惧也;又虑也。若云‘吾恐’是於事未形之时而先测其理势如此,预为之恐也。”(元)卢以伟(著),王克仲(集注):《助语辞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44页。当“恐”用在动词之前,则转化为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国语·晋语一》:“君之仓廪固不实,又恐削封疆。”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31页。

在《孔传》中,“若”作推度副词,凡9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推测或大致估计,可译为“似乎”、“好像”等。诸如:

(1)包山上陵,浩浩盛大,若漫天。(《尧典》)

(2)夏桀昏乱,不恤下民,民之危险,若陷泥坠火,无救之者。(《仲虺之诰》)

(3)栗栗危心,若坠深渊。(《汤诰》)

(4)言民畏纣之虐,危惧不安,若崩摧其角,无所容头。(《泰誓中》)

(5)我惟小子,承先人之业,若涉渊水,往求我所以济渡。(《大诰》)

在《孔传》中,“其”作推度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估计、推测,可译为“大概”、“可能”等。凡7例,诸如:

(1)非但我受多福而已,其汝之美名,亦终见称诵于长世。(《君陈》)

(2)言民不能相匡以生,则当卜稽于龟以徙,曰:“其如我所行。”(《盘庚上》)

(3)今汝其复言桀恶,其亦如我所闻之言。(《汤誓》)

(4)视先王成法,其长无过,其惟学乎!(《说命下》)

(5)祖己恐王未受其言,故乃复曰,天道其如其所言。(《高宗肜日》)

在《孔传》中,“大”作推度副词,凡4例。

(一)“大”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推度或估计,可译为“大致”、“大约”等。凡2例。

(1)汝群臣能退去傲上之心,施实德于民,至于婚姻僚友,则我大乃敢言汝有积德之臣。(《盘庚上》)

(2)既得其辞,服膺思念五六日,至于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康诰》)

(二)“大”构成复合虚词“大较”、“大体”,凡2例。

1.“大较”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所述内容是大概的情况,可译为“大约”。仅有1例。

皆法壤田上、中、下大较三品,成九州之赋,明水害除。(《禹贡》)

2.“大体”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所述是约略情况,可译为“大体”。仅有1例。

言大体若身。(《益稷》)

在《孔传》中,“将”作推度副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主观上对动作行为、情况发展趋势的较肯定态度,可译为“定会”、“必然”等。凡4例。

(1)言殷之就亡,指汝功事所致,汝不得无死戮于殷国,必将灭亡,立可待。(《西伯戡黎》)

(2)言殷其不有治正四方之事,将必亡。(《微子》)

(3)其汝能敬行德,明我贤人在礼让,则后代将于此道大且是。(《君奭》)

(4)言殷众士骄恣过制,矜其所能,以自侉大,如此不变,将用恶自终。(《毕命》)

在《孔传》中,“如”作推度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表对情况的估计,可译为“似乎”、“仿佛”等。

(1)我视汝情如视火。(《盘庚上》)

(2)告汝行事之难,当如射之有所准志,必中所志乃善。(《盘庚上》)

(3)言殷将没亡,如涉大水,无涯际,无所依就。(《微子》)

《说文解字》:“如,从随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62页。《说文解字注》:“从随即随从义。”“引申之,凡相似曰如,凡有所往曰如。”(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20页。“如”的虚词义是由实词义引申而来的。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荀子·非相》:“叶公子高入据楚,诛白公,定楚国,如反手尔。”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57页。

在《孔传》中,“或”作推度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情况的推测,可译为“或许”。

言我厚辅是文武之道而行之,或用能至于今日其政美。(《君奭》)

《说文解字》:“或,邦也。从口、戈,以守一。一,地也。域,或又从‘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66页。“或”本是“国”的古字,本义为“邦国”、“封国”,后加“土”成“域”。用作虚词的“或”与本义无关,可能是个假借字。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出现,如《左传·桓公二年》:“犹惧或失之,故昭令德以示子孙。”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51页。

 

从以上的分析看,在《孔传》中,推度副词凡9个。从语义和语法功能上看,这类副词多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可以表示对事情的大约推度,也可表示对事情的肯定推度或判断。在语音形式上,单音节推度副词为主,复音节推度副词出现比较少,如“庶几”、“大体”、“大较”等。从历时流变角度看,这类副词主要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

第八节 否定副词

否定副词是指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示否定或禁止的一类副词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320页。。在《孔传》中,否定副词凡7个。

在《孔传》中,“不”作否定副词,凡611例。

(一)“不”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各种否定,可译为“不”、“不是”、“没有”、“不愿”等。凡481例,诸如:

(1)因禹陈九功而叹美之,言是汝之功,明众臣不及。(《大禹谟》)

(2)言天所赏罚,惟善恶所在,不避贵贱。(《皋陶谟》)

(3)舍其职官,还其私邑,以酒迷乱,不修其业。(《胤征》)

(4)夏桀昏乱,不恤下民,民之危险,若陷泥坠火,无救之者。(《仲虺之诰》)

(5)所以不蔽善人,不赦己罪,以其简在天心故也。(《汤诰》)

(6)言不顺伊尹之训。(《太甲上》)

(7)起信险伪肤受之言,我不知汝所讼言何谓。(《盘庚上》)

(8)言我世世数汝功勤,不掩蔽汝善,是我忠于汝。(《盘庚上》)

(9)此我有治政之臣,同位于父祖,不念尽忠,但念贝玉而已。(《盘庚中》)

(10)灾灭在近,我起受其败,言宗室大臣义不忍去。(《微子》)

(11)汝共我治民,有残人之心而不欲徙,是反父祖之行。(《盘庚中》)

(12)不使有位者逸豫民上,言立之主使治民。(《说命中》)

(13)今不诛纣,则为逆天,与纣同罪。(《泰誓上》)

(14)我不任贪货之人,敢奉用进进于善者。(《盘庚下》)

(15)商众能奔来降者,不迎击之,如此则所以役我西土之义。(《牧誓》)

(16)不侵夺其利,则来服矣。(《旅獒》)

(17)惠恤穷民,不慢鳏夫寡妇,用可用,敬可敬,刑可刑,明此道以示民。(《康诰》)

(18)商曰祀,箕子称祀,不忘本。(《洪范》)

(19)若兄弟父子之家,乃有朋友来伐其子,民养其劝不救者,以子恶故。(《大诰》)

(20)诸侯公卿并觐于王,王与周公俱至,文不见王,无事。(《召诰》)

(二)“不”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性质或状态的否定,可译为“不”。凡84例,诸如:

(1)尧知子不肖,有禅位之志,故明举明人在侧陋者。(《尧典》)

(2)能知为君难,为臣不易,则其政治,而众民皆疾修德。(《大禹谟》)

(3)暗于德,故自致不善。(《太甲中》)

(4)言汝为臣不忠,自取穷苦。(《盘庚中》)

(5)而治乱所归不殊,宜慎其微。(《蔡仲之命》)

(6)言王当视夏殷,法其历年,戒其不长。(《召诰》)

(7)进显其贤良者,以率勉其有不良者,使为善。(《君陈》)

(8)四面征讨诸侯之不直者,所以安其兆民。(《周官》)

(9)小大多正自为不和,汝有方多士,当和之哉!(《多方》)

(10)有扈与夏同姓,恃亲而不恭,是则威虐侮慢五行,怠惰弃废天地人之正道。(《甘誓》)

(11)天不洁其所为,故下咎罪。(《吕刑》)

(12)乃使汝所行尽顺,曰是有次叙,惟当自谓未有顺事,君子将兴,自以为不足。(《康诰》)

(13)言殷纣其终坠厥命,以出于不善之故,亦君所知。(《君奭》)

(14)言迪屡不静之事。(《多方》)

(15)成王崩年之四月,始生魄,月十六日,王有疾,故不悦怿。(《顾命》)

(三)“不”用于名词性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人、事或行为的否定,可译为“不”。凡14例,诸如:

(1)为君不君,则辱其祖。(《太甲上》)

(2)言习行不义,将成其性。(《太甲上》)

(3)事不法古训而以能长世,非说所闻。(《说命下》)

(4)凶人尽盗食之,而纣不罪。(《泰誓上》)

(5)为人兄亦不念稚子之可哀,大不笃友于弟,是不友。(《康诰》)

(6)为人子不能敬身服行父道,而怠忽其业,大伤其父心,是不孝。(《康诰》)

(7)所以不暇饮酒,惟助其君成王道,明其德于正人之道,必正身敬法,其身正,不令而行。(《酒诰》)

(四)“不”用于句中数词作谓语的前面,表不足之意,可译为“不”。凡2例。

(1)二三,言不一。(《咸有一德》)

(2)德一,天降之善;不一,天降之灾;是在德。(《咸有一德》)

(五)“不”构成固定格式“不……不……”,用于句中表分别否定两种不同情况,可译为“不……不……”。凡30例,诸如:

(1)不敢不正桀罪诛之。(《汤誓》)

(2)言天其长我命于此新邑,不可不徙。(《盘庚上》)

(3)言人之罪恶,莫大于不孝不友。(《康诰》)

(4)王者其效实国君,及于御治事者,知其教命所施何用,不可不勤。(《梓材》)

(5)今天下疾我身,甚危殆,不起不悟。(《顾命》)

《说文解字》:“不,鸟飞上翔不下来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25页。用作副词,是假借字。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论语·乡党》:“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后来,一直沿用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5页。

在《孔传》中,“无”作否定副词,凡250例。

(一)“无”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形容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动作行为、事实的否定,可译为“没”、“没有”等。凡151例,诸如:

(1)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远近,蛮夷猾夏,使咸信服,无敢犯者。(《舜典》)

(2)言天于人无有亲疏,惟亲能敬身者。(《太甲下》)

(3)修德无小,则天下赉庆。(《伊训》)

(4)成功不退,其志无限,故为之极以安之。(《太甲下》)

(5)言能循汝祖所行,则我喜悦,王亦见叹美无穷。(《太甲上》)

(6)王用大敬其政教,无有逸豫之言,民用大变从化。(《盘庚上》)

(7)君臣无易,则政治明。(《洪范》)

(8)君臣以道相正,故下民无有相欺诳幻惑也。(《无逸》)

(9)惟圣人无念于善,则为狂人。(《多方》)

(10)而纣大为民主,肆行无道,事无可念,言无可听。(《多方》)

(11)商周贤圣之国,则无有立政用憸利之人者。(《立政》)

(12)三苗之民渎于乱政,起相渐化,泯泯为乱,棼棼同恶,皆无中于信义,以反背诅盟之约。(《吕刑》)

(13)无简核诚信,不听理具狱,皆当严敬天威,无轻用刑。(《吕刑》)

(14)举八元使布之于四方,五教能从,无违命。(《舜典》)

(15)广视听于四方,使天下无壅塞。(《舜典》)

(16)惟文王圣德,为之子孙无忝厥祖,大承无穷之忧。(《君奭》)

(17)安小人之道必以顺,无荒废人事而自安。(《文侯之命》)

(18)军人无敢暴劫人,逾越人垣墙,物有自来者,无敢取之。(《费誓》)

(二)“无”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禁止、劝阻某一动作行为,可译为“不要”、“不许”等。凡41例,诸如:

(1)言太甲守常不改,无念闻伊尹之戒。(《太甲上》)

(2)所以迁此,重我民,无欲尽杀故。(《盘庚上》)

(3)言当惟为美政,无废我命。(《微子之命》)

(4)无得面从我违,而退后有言我不可弼。(《益稷》)

(5)长敬我言,大忧行之,无相与绝远弃废之。(《盘庚中》)

(6)往临人布汝教训,慎汝祖服命数,循用旧典,无失其常,以蕃屏周室。(《微子之命》)

(7)无绝弃我言而不念。(《康诰》)

(8)言当速用文王所作违教之罚,刑此乱五常者,无得赦。(《康诰》)

(9)人有顽嚚不喻,汝当训之,无忿怒疾之。(《君陈》)

(10)当各用心奉忧其所行顺道,无自荒怠,遗我稚子之羞辱。(《康王之诰》)

(三)“无”与副词“不”构成固定格式“无……不……”,表双重否定,可译为“所有……都……”。凡13例,诸如:

(1)皆使无敢不功善。(《费誓》)

(2)已进告汝之后,顺于汝心与否,当以情告我,无敢有不敬。(《盘庚下》)

(3)峙具桢榦,无敢不供。(《费誓》)

(4)谋其政,无有不先虑其难,有所废,有所起。(《君陈》)

(5)小臣皆良,仆役皆正,以旦夕承辅其君,故君出入起居,无有不敬。(《冏命》)

(四)“无”构成惯用词组“无不”、“无非”,凡45例。

1.“无不”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面,表双重否定,可译为“没有谁不”、“没有什么不”等。凡43例,诸如:

(1)言我先世贤君,无不承安民而恤之。(《盘庚中》)

(2)虽微物皆顺之,明其余无不顺。(《伊训》)

(3)礼宾客,无不敬。(《洪范》)

(4)言王戒慎此四“惟”之事,信能明,政乃无不美。(《说命中》)

(5)言武王用受命帝庭之故,能定先人子孙于天下,四方之民无不敬畏。(《金縢》)

(6)厚次序汝正父之道而行之,无不顺我所为,则天下不敢弃汝命,常奉之。(《洛诰》)

(7)此其不听中正之君,人乃教之以非法,乃变乱先王之正法,至于小大,无不变乱。(《无逸》)

(8)自帝乙以上,无不显用有德,忧念齐敬,奉其祭祀。(《多士》)

(9)今我周家皆成文王功于不懈怠,则德教大覆冒海隅日所出之地,无不循化而使之。(《君奭》)

(10)文王君圣臣良,于小大所谋道德,天下无不循从其化,故我后世先祖归在王位。(《文侯之命》)

2.“无非”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双重否定,可译为“都是”。仅有2例。

(1)若游大川,我往与汝奭其共济渡成王,同于未在位即政时,汝大无非责我留。(《君奭》)

(2)天下威罚,使民乱德,亦无非以酒为行者。(《酒诰》)

《说文解字》:“无,亡也。……奇字‘无’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67页。“无”在甲骨文中,有多种写法,但基本都是“象人舞蹈之形”。“跳舞”、“舞蹈”是“无”的本义。今存西周文献中,“无”已经借用作“有无”的“无”,本义则写作“舞”。《玉篇》:“无,不有也。”《广韵》:“无,有无也。”(宋)陈彭年等:《宋本广韵》,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9页。据许慎的解释,“无”这个否定词是从动词“逃失”引申抽象而成。作副词,先秦已有用例,如《论语·述而》:“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后世一直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11页。

在《孔传》中,“非”作否定副词,凡81例。

(一)“非”用于句中名词性谓语或判断句的其他谓语前面,表否定判断,可译为“不是”。凡55例,诸如:

(1)德非一方,以善为主,乃可师。(《咸有一德》)

(2)凡言“吁”者皆非帝意。(《尧典》)

(3)此荆在岐东,非荆州之荆。(《禹贡》)

(4)交,非一之义。(《说命下》)

(5)惟我循殷故事,怜愍汝,故徙教汝,非我罪咎,是惟天命。(《多士》)

(6)小罪非过失,乃惟终身行之,自为不常,用犯汝。(《康诰》)

(7)若纣克我,非我父罪,我之无善之致。(《泰誓下》)

(8)刑者非一也,然亦非杀汝。(《费誓》)

(9)嗣孙,诸侯嗣世子孙,非一世。(《吕刑》)

(10)天整齐于下民,使我为之,一日所行,非为天所终,惟为天所终,在人所行。(《吕刑》)

(二)“非”用于句中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面,表对事实或状态的否定,可译为“不”、“不是”、“没有”等。凡19例。

1.“非”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凡15例,诸如:

(1)我之欲徙,非废此德。(《盘庚上》)

(2)今我法先王惟民之承,故承汝使汝徙,惟与汝共喜安,非谓汝有恶徙汝,令比近于殃罚。(《盘庚中》)

(3)皆非长养牛马之地,欲使自生自死,示天下不复乘用。(《武成》)

(4)刑罚所以惩过,非杀人,欲使恶人极于病苦,莫敢犯者。(《吕刑》)

(5)言尧时主狱,有威有德有恕,非绝于威,惟绝于富。(《吕刑》)

2.“非”用于句中形容词谓语前面。凡4例。

(1)言当修己以敬,无为可怨之事,勿用非善谋、非常法。(《康诰》)

(2)勿用小民过用非常。(《召诰》)

(3)言桀纣非实狂愚,以不念善,故灭亡。(《多方》)

(4)凡刑所以齐非齐,各有伦理,有要善。(《吕刑》)

(三)“非”与副词“不”构成固定格式“非……不……”,表假定性条件关系,可译为“不是……就不……”。凡2例。

(1)官贤才而任之,非贤材不可任。(《咸有一德》)

(2)言非贤不爵。(《说命中》)

(四)“非”构成的惯用词组,凡5例。

1.“非”与“但”组成惯用词组“非但”。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事态、事理不一定仅限于谓语所述,可译为“不但”。凡4例。

(1)非但人应之,又乃明受天之报施,天又重命用美。(《益稷》)

(2)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甘誓》)

(3)言非但罪我,亦将罪汝。(《盘庚中》)

(4)言此非但正事之臣,亦惟天顺其大德而佑之,长不见忘在王家。(《酒诰》)

2.“非”与“徒”组合成惯用词组“非徒”。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事态、事理不仅限于谓语所述,可译为“不仅仅”。仅有1例。

非徒不敢,志在助君敬法,亦不暇饮酒。(《酒诰》)

《说文解字》:“非,违也。从飞下翅,取其相背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45页。所谓“违”、“背”可理解为“两物运动的方向相反”。“非”与实词连用,表示“否认”。“非”在句中用在谓语前面,构成否定式判断句。西周时期已有用例,如《尚书·大禹谟》:“可爱非君,可畏非民。”两汉以后,“非”作为连系动词“是”的否定式沿用;近代汉语时期,“非”逐渐被“不是”所取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37页。

在《孔传》中,“未”作否定副词,凡33例。

(一)“未”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主体尚未施行动作行为,可译为“没有”。凡9例,诸如:

(1)尧知其性很戾圮族,未明其所能,而据众言可试,故遂用之。(《尧典》)

(2)此伐桀未知得罪于天地。(《汤诰》)

(3)言天怒纣之恶,命文王敬行天罚,功业未成而崩。(《泰誓上》)

(4)周公以成王未寤,故留东未还,改过自新,遣使者迎之,亦国家礼有德之宜。(《金縢》)

(5)此有三卿及次卿众大夫,则是文武未伐纣时。(《立政》)

(二)“未”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形容词谓语或名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事物还没达到某一状态,可译为“还没有”、“还不到”等。凡13例,诸如:

(1)未盈三岁足得一月,则置闰焉,以定四时之气节,成一岁之历象。(《尧典》)

(2)帝歌归美股肱,义未足,故续歌。(《益稷》)

(3)言诸侯归之,九年而卒,故大业未就。(《武成》)

(4)动不遇吉,短未六十,折未三十,言辛苦。(《洪范》)

(5)未成一篑,犹不为山,故曰功亏一篑。(《旅獒》)

(6)礼未彰,是亦未能抚顺公之大功。明不可以去。(《洛诰》)

(7)以道告汝众士,我惟汝未达德义,是以徙居西汝于洛邑,教诲汝。(《多士》)

(三)“未”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谓语所述内容的否定态度,可译为“不”、“未”等。凡11例,诸如:

(1)召公、太公言王疾当敬卜吉凶,周公言未可以死近我先王。(《金縢》)

(2)言人为善为恶,各有百端,未必正同。(《蔡仲之命》)

(3)汝所蹈行,数为不安,汝心未爱我周故。(《多方》)

(4)汝未爱我周,播弃天命,是汝乃自为不常谋信于正道。(《多方》)

(5)成王信流言而疑周公,故周公既诛三监,而作诗解所以宜诛之意以遗王,王犹未悟,故欲让公而未敢。(《金縢》)

(6)假令今天下民不安,未定其心,于周教道屡数而未和同。(《康诰》)

《说文解字》:“未,昧也,六月滋味也。五行,木老于未,象木重枝叶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11页。虚词“未”是假借字。《说文通训定声》:“未,假借为助语之词,与非、弗同意。”(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375页。用作副词,先秦已有用例,如《荀子·天论》:“水旱未至而饥,寒暑未薄而疾。”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在现代汉语中,“未”已逐渐被“没”、“没有”所替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02页。

在《孔传》中,“勿”作否定副词,凡32例。

(一)“勿”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动作行为的禁止或劝阻,可译为“不要”。凡26例,诸如:

(1)一意任贤,果于去邪,疑则勿行,道义所存于心,日以广矣。(《大禹谟》)

(2)无考无信验,不询专独,终必无成,故戒勿听用。(《大禹谟》)

(3)古之用刑,父子兄弟罪不相及,今云孥戮汝,无有所赦,权以胁之,使勿犯。(《汤誓》)

(4)人以言咈违汝心,必以道义求其意,勿拒逆之。(《太甲下》)

(5)言顺汝心,必以非道察之,勿以自臧。(《太甲下》)

(6)言当修己以敬,无为可怨之事,勿用非善谋、非常法。(《康诰》)

(7)又惟殷家蹈恶俗诸臣,惟众官化纣日久,乃沈湎于酒,勿用法杀之。(《酒诰》)

(8)勿用小民过用非常。(《召诰》)

(9)公勿去以废法,则四方其世世享公之德。(《洛诰》)

(10)言汝众士当是我,勿非我也。(《多士》)

(二)“勿”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动作行为的否定,可译为“不”。凡6例,诸如:

(1)使政勿坏,在此三者而已。(《大禹谟》)

(2)言远近待之如一,罪以惩之,使勿犯,伐去其死道。(《盘庚上》)

(3)史、百执事言信有此事,周公使我勿道,今言之则负周公。(《金縢》)

(4)马牛其有风佚,臣妾逋亡,勿敢弃越垒伍而求逐之。(《费誓》)

《说文解字》:“勿,州里所建旗。”(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96页。虚词“勿”是假借字。《说文解字注》:“勿,经传多作‘物’而假借‘勿’为‘毋’亦有借为‘没字者’。”(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46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有用例,如《论语·卫灵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否”作否定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表对上文有关谓语的否定,可译为“不是这样”。

如五器,礼终则还之。三帛、生、死则否。(《舜典》)

《说文解字》:“否,不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4页。《说文解字注》:“不者,事之不然也;否者,说事之不然也。”(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61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国语·晋语三》:“公曰:‘……国谓君何?’对曰:‘小人曰不免,君子则否。'”后来,一直沿用至今。

在《孔传》中,“莫”作否定副词,仅有1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对事实的否定,常和“者”连用,可译为“没有”。

刑罚所以惩过,非杀人,欲使恶人极于病苦,莫敢犯者。(《吕刑》)

《说文解字》:“莫,日且冥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7页。即“暮”的本字。虚词“莫”是假借字。《说文通训定声》:“莫,假借为无。”(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686页。《说文解字注》:“引申之义为有无之无。”(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8页。段玉裁认为是引申义。《广雅·释言》:“莫,无也。”作“无”义的“莫”,在甲骨文中只有一两个疑似句例,但《诗经》里已经很常见。不过,这个“莫”的含义还是比较具体的,它总要和“人”、“物”等概念相容,表对该实体作总括性否定,作“没有人”、“没有什么”讲。这与“有”相对的“无”,意义有所不同。禁戒义的“莫”在先秦早期文献中未见,当是春秋战国以后才有的用法,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非是,莫丧羊舌氏矣!”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70页。

 

从以上的分析看,在《孔传》中,否定副词凡7个。从语义和语法功能上看,这类副词虽然数量有限、意义单纯,但用法复杂。它的基本语义特征是表示否定。一般用于修饰句中动词谓语、形容词谓语或名词谓语前面等。从历时流变角度看,这类副词主要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的。

第九节 疑问副词

疑问副词是指在句中疑问代词充当,并修饰谓语的一类副词。“因为它们不是询问人、事物、处所,不在句中做主语或者宾语,而是做状语,表示‘为什么’、‘怎么’或反诘。同时,它们作为副词出现的频率很高,不宜视为疑问代词”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330页。。在《孔传》中,疑问副词凡4个。

在《孔传》中,“何”作疑问副词,凡18例。

(一)“何”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表询问或者反问,可译为“为什么”、“哪里”、“何必”等。凡14例,诸如:

(1)汝忠诚不属逮古,苟不欲徙,相与沈溺,不考之先王,祸至自怒,何瘳差乎?(《盘庚中》)

(2)汝何不以诚信行宽裕之道于汝众方?(《多方》)

(3)其今汝何惩戒乎?(《吕刑》)

(4)言不徙无后计,汝何得久生在人上,祸将及汝。(《盘庚中》)

(5)天欲安民,我何敢不于前文王所受美命终毕之?(《大诰》)

(二)“何”构成复合虚词“何其”,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作状语,起加强语气作用,可译为“多么”。凡4例。

(1)我何其不于前文王安人之道、谋立其功所终乎?(《大诰》)

(2)天亦惟美于文王受命,我何其极卜法,敢不于从?(《大诰》)

(3)何其奈何不忧敬之?欲其行敬。(《召诰》)

(4)若不用古训典籍,于何其能顺乎?(《毕命》)

《说文解字》:“何,儋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63页。本义为“担负”,后假借为“谁何”之“何”。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左传·僖公九年》:“公曰:‘何谓忠、贞?'”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95页。

在《孔传》中,“其”作疑问副词,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反问语气,可译为“大概”、“将会”。凡4例。

(1)今惟殷纣无道,坠失天命,我其可不大视此为戒,抚安天下于是?(《酒诰》)

(2)冲子成王其考行古人之德则善矣,况曰其有能考谋从天道乎?(《召诰》)

(3)言微微我浅末小子,其能如父祖治四方,以敬忌天威德乎?(《顾命》)

(4)惟天不与信无坚固治者,故辅佑我,我其敢求天位乎?(《多士》)

在《孔传》中,“岂”作疑问副词,凡3例。用于句中动词谓语前面,作状语,表反问,可译为“难道”、“哪里”等。

(1)言古之君臣相与同劳逸,子孙所宜法之,我岂敢动用非常之罚胁汝乎?(《盘庚上》)

(2)言我徙,欲迎续汝命于天,岂以威胁汝乎?(《盘庚中》)

(3)言我生有寿命在天,民之所言,岂能害我。遂恶之辞。(《西伯戡黎》)

《说文解字》:“岂,还师振旅乐也。”(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102页。本义为“献捷祝功所奏的军乐”,经传字写作“恺”,今字作“凯”。虚词“岂”的来源,有不同说法。《说文解字注》:“岂本重难之词,故引申以为疑词。……后人文字言岂者,若今俚语之难道。”(清)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40页。朱骏声则认为是假借字。《说文通训定声》:“岂,又发声之词。《广雅·释诂四》:‘岂,词也。'”(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549页。用作副词,先秦时期已经有用例,如《论语·子张》:“仲尼岂贤于子乎?”后来,一直沿用于文言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古代汉语研究室编《古代汉语虚词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411页。

在《孔传》中,“亦”作疑问副词,用于疑问句中,作状语,表反问语气,可译为“还”。仅有1例。

人献十夫,是天助民,况亦用卜乎?(《大诰》)

 

从以上分析看,在《孔传》中,疑问副词凡4个。这类副词主要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这些词相对于其他类副词,数量比较少。而且,这些词都表示疑问语气,由疑问代词兼任,但不在句中充当主语或宾语,且经常使用,因此具有副词的性质。

第十节 劝令副词

劝令副词是指在句中配合上下文义,表示劝诫、祈求或者命令意义的一类副词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发展》,北京:语文出版社,2003年,第355页。。在《孔传》中,劝令副词凡2个。

在《孔传》中,“庶”作副词,与“几”构成复合虚词“庶几”,表对某种情况的希望,可译为“但愿”、“希望”等。凡15例,诸如:

(1)言己已往之前,不能修德于其初,今庶几赖教训之德,谋终于善。悔过之辞。(《太甲中》)

(2)能考中德,则汝庶几能进馈祀于祖考矣。(《酒诰》)

(3)言当君臣勤忧敬德,曰,我受天命,大顺有夏之多历年,勿用废有殷历年,庶几兼之。(《召诰》)

(4)非但受怜赐,又乃蹈大道在王庭,庶几修汝事,有所服行在大官。(《多方》)

(5)庶几明听我言而行之哉!(《吕刑》)

在《孔传》中,“其”作劝令副词,用于句中谓语前面,表劝诫或请求,可译为“一定要”、“千万”等。凡9例,诸如:

(1)其汝为政当以旧典常故事为师法,无以利口辩佞乱其官。(《周官》)

(2)叹美君子之道,所在念德,其无逸豫。(《无逸》)

(3)惟当清察罪人之辞,附以法理,其当详审能之。(《吕刑》)

(4)汝其戒治乱之机哉!(《蔡仲之命》)

(5)众伯君子、长官大夫、统庶士有正者,其汝常听我教,勿违犯。(《酒诰》)

 

从以上的分析看,在《孔传》中,劝令副词凡2个。这类副词常出现于句中谓语前面,有时也出现于句首,对谓语或全句起修饰作用。相对于《孔传》其他类别副词来说,这类副词数量比较少,而且,这类副词主要是继承先秦汉语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