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公共性与政府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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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主体性扩散:公共性结构形态演变的中西同归

以上追溯了中国公共性结构形态的演变,这样一种公共性结构形态的演变终于超越了以往权威主体或国家主体纵向性建构公共性的格局,实现了主体性的扩散,使得现代性的社会组织横向性建构公共性成为当代中国公共性建设的重要方面。从主体性扩散的视角来看,社会形态的组织化主体在公共性建构中的重要角色的日益凸显,事实上是中西公共性结构形态演变的共同方向。理解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的时代背景和重要价值,还需要进一步考察西方公共性结构形态的演变及其与中国的比较,进而具有更为广阔的全球视野。

哈贝马斯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追溯了西方公共性结构的形态演变。他首先考察的是古希腊城邦型公共性。“在高度发达的希腊城邦里,自由民所共有的公共领域(koine)和每个人所特有的私人领域(idea)之间泾渭分明。公共生活(政治生活)在广场上进行,但并不固定;公共领域既建立在对谈(lexis)之上——对谈可以分别采取讨论和诉讼的形式,又建立在共同活动(实践)之上——这种实践可能是战争,也可能是竞技活动。”〔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3页。古希腊时代是一个城邦和家业的二元结构时代,古希腊城邦型公共性的建构主体是“自由民”,并且这种由“自由民”而建构的“公”与作为家业的“私”之间是界限分明、平行共存的,但这种界限分明、平行共存,并不意味着“公”与“私”之间是相互脱离的。事实上,作为家业的“私”的存在依赖于城邦的“公”的保障,因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突出强调了城邦的“公”的价值,并构成了西方共和主义的源流;与此同时,城邦“公”的实现也需要建构在“私”的家业的基础之上,离开了奴隶、妇女和佣工这样一些从事家业事务的人为“自由民”参与城邦公共事务所释放出来的充分闲暇,城邦的“公”也就无从建构起来,因而亚里士多德突出强调了“闲暇”的价值。古希腊城邦型公共性的这种公私之间的界限分明而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事实上构成了当代西方公共性结构形态中公私关系的考察原点。但是,从公共性建构主体的角度来看,古希腊城邦型公共性存在明显的狭隘性,其建构主体只局限于占城邦人口少数的“自由民”,而占城邦人口多数的奴隶、妇女和佣工等这样一些从事家业事务的人则被排除在了公共性建构的主体之外。

进入中世纪之后,西方公共性结构形态演变成了代表型公共性。在此所述的“代表”与国家的代表或具体的议会代表并没有什么关系,而指的是一种基于“所有权”的封建领主的身份或地位。“这种代表型公共领域不是一个社会领域,作为一个公共领域,它毋宁说是一种地位的标志。封建领主的地位,不管处于哪个级别,都和 ‘公’、‘私’等范畴保持中立关系;但占据这一地位的人则把它公开化,使之成为某些 ‘特权’的体现。……只要王侯和各特权阶层本身就是 ‘国家’(朕即国家),而不只是国家的代表,那么,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是可以代表的;他们在民众 ‘面前’所代表的是其所有权,而非民众。”〔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6~7页。在西方代表型公共性结构形态中,以往“公”与“私”之间界限分明的关系发生了改变,“公”与“私”共同依附于土地而融为一体。“在中世纪的文献中,‘所有权’和 ‘公共性’是一个意思;公有意味着领主占有。‘公有’作为共同所有与 ‘公有’作为摆脱领主特权的 ‘普遍所有’这样一对意义矛盾,至今依然表明,合作社的构成因素和建立在封建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社会结构是融为一体的。”〔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6页。从公共性建构主体的角度来看,代表型公共性不是一种社会形态的公共性,民众被排挤在公共性建构的主体之外,充当的只是“衬托统治阶级、贵族、教会显贵以及国王等展示自身及其地位的背景”〔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 “序言”第6页。,而统治阶级、贵族、教会显贵以及国王所掌握的权力就等同于封建国家的权力,因而代表型公共性其实就是封建国家的公共性。

到18世纪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国家与资产阶级所代表的社会发生了分离,西方代表型公共性不断萎缩和瓦解,公共性建构的主体出现了从国家向社会的扩散,西方走进了一种多元主义公共性的时代。在这种多元主义公共性时代,出现了两种基本类型的公共领域:一种是公共权力领域;另一种则是由私人聚集、从私人领域中分离出来的社会公共领域。“由于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23页。哈贝马斯关注的就是这种社会形态的公共领域亦即市民公共性。市民公共性,一方面强调的是一种作为公共言论的空间,其存在的价值就是通过批判的功能,以国家权力相对的形式形成政治舆论的场;另一方面突出了基于结社的社会形态的组织化主体在公共性建构中的重要角色。“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了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第29页。也就是说,伴随着西方公共性结构形态的演变,西方公共性建构的主体出现了从“小圈子”向“大社会”的扩散,并凸显了社会形态的组织化主体在公共性建构中的重要角色。尽管西方社会形态的公共性更多强调的是一种作为公共言论生产的空间,这与当前中国更多强调的以公共福利为目的的公共性存在一定的语义上的差异,但从主体性扩散的角度来看,体现出了中西公共性结构形态演变的殊途同归。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哈贝马斯指出,由于西方福利国家的发展以及大众民主的普及,市民公共性出现了弱化,但这种弱化并不是说西方社会形态的公共性出现了衰退,而只是强调特殊语境中的对国家具有强烈批判性和对抗性的“市民公共性”出现了弱化。哈贝马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几乎不再使用市民公共性的概念,但重新提出了“自律的公共性”概念,这种自律的公共性是由自律的个人形成的,以结社为媒介的“高层次的相互主观性”,即为达成共识的公共性。参见〔日〕今田高俊《从社会学观点看公私问题——支援与公共性》,载〔日〕佐佐木毅、〔韩〕金泰昌主编《社会科学中的公私问题》,刘荣、钱昕怡译,人民出版社,2009,第47页。这就是说,西方社会形态的公共性并不是出现了衰退,社会形态的组织化主体在公共性建构中的重要角色也并不是出现了弱化,而只是更多地从以往的批判和对抗走向了共识和合作,这事实上是全球社会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势。萨拉蒙指出,在20世纪下半叶,世界上兴起了“全球结社革命”,在全球各个角落,有组织的私人志愿活动风起云涌。“这是诸多因素作用的产物:新的通信技术、大众对更多机会的大量需求、对市场和政府在处理当今交错的社会、经济问题不力的不满、外部援助的出现等。这一结社革命新的关注点和新的精力放到了那些占据介于市场与政府之间的社会空间的各种社会组织上。”〔美〕萨拉蒙等:《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国际指数》,陈一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5页。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性生长,也是在这样一种全球趋势下得以发生并确立其重要时代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