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展理念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新乡贤:内涵、作用与偏误规避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成伯清教授、博士后陈蕊、博士生余富强与南京市社科院任克强副研究员等师友的指导与帮助。本文曾在2016年中国社会学年会“青年博士论坛”上宣读,得到了与会专家周晓虹、周飞舟等教授的点评。在此表示感谢。

胡鹏辉 高继波胡鹏辉(1990-),男,四川营山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情感社会学。高继波(1990-),男,汉族,陕西韩城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社会网络分析。

摘要:在如火如荼的新农村建设中,“新乡贤”一词被提出并引发了众多讨论。本文在考察新乡贤的历史渊源之后,提出应着重强调其“在乡性”、资财、知识与道德。新乡贤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作出贡献的贤能人士。在目前乡村价值规范体系坍塌的情况下,新乡贤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乡邻,以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在新时代下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为乡民提供一套行动准则,实现乡村治理由“主体到规则”的转变,进而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与此同时,需要规避一些可能出现的认知偏误。首先,新乡贤不应是“现代化治理”的主体,而是起到助力作用,乡村治理的主体应是乡民。其次,“新乡贤”是可以促进和催化的,但绝不能“培育”。最后,通过建立完善、规范的约束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并发挥“同乡会”“团拜会”与各种仪式性活动的优势来培育新乡贤发挥作用的环境。

关键词:新乡贤“在乡性”价值规范 自治


在近几年有关乡村建设的研究中,“新乡贤”一词开始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并引发了越来越多的讨论。自2011年《经济观察报》发表《新乡贤治村》一文伊始(韩雨亭,2011),涉及“新乡贤”的新闻报道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增长。在“百度新闻”上,以“新乡贤”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发现到目前为止报道约895篇检索结果中存在重复和不相关的新闻报道,因此实际数量会小于检索结果中显示数量,最新检索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而在中国知网(CNKI)上以“新乡贤”为主题词进行检索最新检索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共出现46篇论文和报道。2016年全国两会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也明确提出要“培育文明乡风、优良家风、新乡贤文化”。《“新乡贤”为何受重视》,《贵阳日报》2016年3月18日,第7版。但是,在众多关于“新乡贤”的讨论中,却没有一个统一而确切的界定:什么才是“新乡贤”?“新乡贤”应该有什么内涵?同时,应该如何认识“新乡贤”的作用?又应该如何认识“新乡贤治村”等说法的本质及其局限性?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新农村建设的时候,应该首先对上述问题有一个回答。为此,本文将从历史和现实的维度,尝试回应上述问题。

一 新乡贤的渊源、现实与内涵

目前,关于新乡贤的界定主要包括如下三种。钱念孙认为:“有德行、有才华,成长于乡土,奉献于乡里,在乡民邻里间威望高、口碑好的人,可谓之新乡贤……再宽泛一点说,只要有才能,有善念,有行动,愿意为农村建设出力的人,都可以称作新乡贤。”光明网:《光明日报》,《新农村呼唤新乡贤——代表委员畅谈新乡贤文化》, http://news.gmw.cn/2016-03/13/content_19267755_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4月12日。同时,有研究者认为“新乡贤是在老百姓眼中,在某一领域做出比较成功或令人信服的业绩;对乡村有贡献;在乡邻间有威望、有说服力的人”(佚名,2015)。此外,在时代背景下,还有研究者指出新乡贤主要是“出自于乡村,成就于城市;成长于乡土,弄潮于商海”的有特殊城乡内在关联的一批人(王先明,2014)。新乡贤的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扎根本土,对我国传统文化和乡村情况比较熟悉;二是他们具有新知识、新眼界,对现代社会价值观念和知识技能有一定把握。因而,现代“新乡贤”成了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桥梁,让传统与现代有了“可译性”。他们可以利用自身的人格魅力来感染周边的人,用村民们能够接受的方式来传递现代知识,使现代的法律和契约精神与传统的价值和伦理得以协调(张颐武,2015)。现有关于新乡贤的界定和功能的提法中,对于新乡贤的标准和作用的描述并没有触及本质,而且它与传统“乡贤”的关系也模糊不清。

(一)乡绅的发展历史、作用与要求

事实上,现代社会的价值理念与传统文化一脉相承,“新乡贤”的许多内涵直接脱胎于传统乡贤文化。乡贤与乡绅的概念具有较多重合性(王先明,2014),在历史上一般等而用之。因此,在探讨新乡贤的概念时,有必要回溯历史,整理“乡绅”一词的界定范围和演变历程。

虽然“乡绅”一词到宋朝才出现,但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早在《周礼》就已经开始要求司法审判需要询问“乡老”(王清淮、刘艳丽,2011)。乡老一般由地方名宿、族内长者和地方豪强构成。地方名宿和豪强分别具有德高望重和钱广人多的特征,能够相互制衡,发挥作用。汉初,开始建立“乡三老”。乡老人选必须要年老、在乡村有号召力、个人德行能作为民众表率。乡老对地方管理和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他们通常需要具有丰富的文化知识和成熟的政治见解。再者是经济实力,它是乡老“率众为善”的物质基础(陈明光,2006)。到了明清时期,乡绅一词开始逐渐被使用,但“在明代文献中出现的同类用语中,绝大多数场合用的是‘缙绅’,它一般用来通称乡宦之家居者”(徐茂明,2003)。在清代,对乡绅概念的地域性范围有了扩大,将非在乡的贤德人士囊括在内,如黄六鸿所言:“本地乡绅,有任京外者,有告假在籍者,有闲废家居者。”(徐茂明,2003)然而,20世纪上半叶,战乱频繁,割地赔款,民不聊生,乡村凋敝,乡土社会受到严重侵蚀,之前保留在乡村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原本应该回到乡村发挥领导作用的乡民也背井离乡(费孝通,2012)。同时,连年战乱导致国库亏空,国家迫切需要将政权深入乡村来弥补税收的不足,此时“新式地方权威”慢慢成为乡村领袖。“新式地方权威”来源于国家政权的授予,其权威的来源与地方社会利益相分离,于是出现了如杜赞奇所说的从“保护型经纪”到“营利型经纪”的转变,大量乡村贤德人士退出领导权,乡村社会由土豪劣绅所把持(杜赞奇,2010)。新中国成立之后,又通过国家强制力量,包括集体化时期启动的私人生活的转型等方式,来冲击传统社会的家族本位和伦理本位,将农民逐渐变成原子化的公民(阎云翔,2006)。在这一过程中,国家力量过度膨胀,摧毁了民间组织,消灭了各种自组织力量,也就使得乡绅阶层消失并导致社会成员的“原子化”。

在传统社会中,乡绅群体在地方社会的权威地位涉及财富、学位和公共身份,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公共身份,它需要个体在地方群体中的实际行动中获得。因此,传统社会强调乡绅群体取得权威的合法性,即要求其具有主动关照保护地方社会的责任意识和道德准则。因为其权力基础是基于地方共同利益而构建的,而非官授或继承的(张静,2000)。故而,要求乡绅群体要获得地方社会的认可,必须能够做到保护地方利益、维护乡村秩序。这种保护作用体现在:一是绅士由退任的官僚或是官僚的亲戚构成,他们能作为一条自下而上的政治轨道起到对专制权力的限制作用,从而保护普通乡民的利益(费孝通,2011);二是绅士作为居于领袖地位的社会集团,在“以增进家乡福利和保护家乡利益为其社会责任”的价值体系下,承担了包括公益活动、地方福利、调解纠纷、文化活动、护卫传统伦理纲常以及地方志编撰等重要的社会责任(张仲礼,1991)。就本质而言,传统社会中乡绅的作用在于倡导和守护传统伦理,并以此来制定乡规民约,建立和维护村民共识的乡村共同体。这一共同体的核心在于情感共识,它也是个体获得生命意义的重要源头。

乡绅的权威合法性来源于地方民众的认可。因此,乡绅作为具有领导一乡或一村的绅权的人,除了要求具有相当的教育水平和经济基础(胡庆钧,2015),更重要的是道德品质。这种对道德品质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遵循儒家伦常且生财有道。例如,在小说《大清十三行》中,就提到乡村读书人刘古华意欲状告本地商行老板卢文中,打算将其父卢观意逐出乡贤祠。其原因正如状告词《逐卢观意书》《逐卢观意书》原文内容是:“吾乡有大奸,姓卢名观意;致富十三行,平生不读书。其表为善人,其实多劣迹。曾为争田产,与兄起争执;挥臂拔发辫,殴兄尘埃地。大恶失伦常,禽兽无孝悌;其人虽以亡,其臭遗乡里。其子卢文忠,一脉相承袭;为父邀虚名,竟入乡贤祠……”上提及的“不读书”、为争财产而与其兄发生争执、以及“失伦常”(盛和煜,2013);二是强调乡绅的主动奉献精神。张文(2005)在《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一书中,就对均有资财和势力的富人与乡绅群体作出了区分。他指出,其区别主要在于对待地方事务的态度上。一般而言,乡绅往往能够主动致力于地方慈善事务,而富人面对地方慈善事务时往往比较被动,这也是两者最主要的分异。

(二)乡绅的特质

通过对乡绅群体的发展历程、作用和要求进行梳理之后,可以发现乡绅群体的四个尤为重要的特质,即“在乡性”、资财、知识和道德。

一是“在乡性”。传统而言,所谓“士大夫居乡者为绅”就强调了在乡性,史靖(2015)认为“典型的绅士一定是居乡的士大夫”。许多学者对乡绅的定义都强调了“乡”一字。例如,日本学者奥崎裕司认为,“乡绅”(不论现任、赐假、退任)乃为具有官僚身份的人乡居时的称呼;寺田隆信则认为明清时期乡绅是“具有生员、监生、举人、进士等身份乃至资格,居住在乡里的人的总称”(衷海燕,2005)。尽管我国历史学家傅衣凌先生扩展了“乡绅”二字的语义学含义,指出“(乡绅)既包括在乡的缙绅,也包括在外当官但仍对故乡基层社会产生影响的官僚;既包括有功名的人,也包括在地方有权有势的无功名者”。但从根本上而言,不论乡绅是否“在乡”,都强调其“没有拔去自己与乡村的联系”(朱晓阳,2016),并要求其对乡村社会具有影响力。因此,本文中所指的“在乡性”,着重强调其“情感在乡和责任在乡”,展现其与故乡之间的深厚情感联系,亦即费孝通所说的“乡谊”,这亦是其愿意服务乡村的情感基础。

二是资财。能够成为乡绅并在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饶有资财。如上文中提及的“乡三老”“乡绅”等,都将资财作为了基本条件。胡庆钧(2015)也强调了士绅的地位与公益实践是以经济基础为前提的。这是因为,只有饶有资财的人才可能摆脱农业劳动,有时间、有精力去读书,进而占有规范知识;同时,这也是乡绅群体对地方社会作贡献(尤其是维护秩序、救济贫弱和推动地方公益事业发展)进而获取公共身份的基础(王先明,2014)。如若不然,乡绅群体将缺乏行动基础,更不可能有余暇介入公共事务。

三是知识。传统社会乡绅的另一个重要特性就是有知识。除了文化知识以外,“知识”还强调了两个方面:首先是乡绅的身份,特别强调其获得功名的身份。科举功名是传统士人实现人生价值的一个重要标志(李细珠,2016)。这是因为,功名本身标志着其对于儒家伦理的掌握,有能力“率众为善”;同时,因为功名身份的稀缺性,它是乡民所认同和追求的目标,也就成为乡绅进入公共事业领域的合法性基础。其次是精通礼仪知识和交往原理,也就是明白礼数,从而可以规范人伦,指导和组织家族乃至公共生活。这种知识尤为重要,正如费孝通指出传统社会的知识分子所占据的是规范知识,而其地位和权威有很大一部分就是“从规范知识的性质里发生出来的”(费孝通,2015)。只有“知道传统”,了解乡村社会所共同遵循的交往原则,才能在此基础上发挥作用,从而获得村民认可的公共身份和社会威望。

四是道德。所谓道德,简而言之就是要求乡绅人选德高望重,具有符号或象征资本。“士绅本身是作为道德的化身而存在的,他们是引导民众规范自身行为的典范。”而且,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乡绅都会将增进社会道德作为自己的责任。此外,“士绅不仅充当道德典范,还需要做与身份相符之事——调解地方争端、照顾穷人、炫耀善举”。这是其乡绅身份所决定的,也是其所拥有的关系网络或资源的基础,更让其能“在地方志或族谱中赢得褒扬”(狄金华、钟涨宝,2014),实现其人生意义。

(三)新乡贤的内涵与来源

新乡贤(也可叫作现代乡贤)脱胎于传统乡绅,其“新”主要体现在三方面:首先,产生环境的“新”。传统乡贤的产生基础是封闭静止的乡土社会,新乡贤产生于快速流动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其次,权威来源不同。传统士绅依靠其所具有的功名以及他为族人提供的庇护而具有权威,新乡贤则主要依靠其道德水平与政治、经济地位的结合而获得权威。这是因为,在目前乡村凋敝,特别是道德败坏的现实情境中,普通村民对于高尚道德的追求显得十分迫切;基于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对物欲主义的向往亦成为普遍的价值追求。因此,这两者共同构成了新的权威价值,而见利忘义、唯利是图或仅仅追求道德修养都不构成其追求的目标。因此,同时具有道德水平和政治、经济地位的新乡贤也就具有了权威。这两种权威的相同之处在于,对普通村民而言,它稀缺又有较强吸引力,使其心向往之。再者,治理空间与机制不同。传统乡土社会不太重视国家法律和契约这里所谓不太重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官员判案较少有明确规章可依;二是普通村民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纠纷也多在村庄内部解决,较少诉诸官员裁定。,“无讼”也是乡民社会中较有影响的价值观念。因此,乡村社会中的矛盾纠纷主要依靠有权威的乡绅依据符合儒家伦常和传统的乡约村规来调解,这为乡绅治理提供了土壤。在乡村这一自治空间中,乡绅能够依据自身的权威及对乡村规则的熟悉,较好地平衡各方利益,调解(甚至依靠其权威来压制)矛盾纠纷,维护乡村秩序的稳定,满足村民对于秩序感的追求;同时,其为族人提供的庇护等,都为乡绅治理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而新乡贤治理的背景则是目前乡村治理的困境。乡村社会空心化、道德秩序坍塌的背景,以及基层政府在应付乡村社会发展中的需求(如社会保障、维护秩序等)时的无力感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国家推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则进一步拓宽新乡贤进行乡村治理的空间并赋予其合法性。大部分新乡贤生活在乡村,已经嵌入到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中,是乡村共同体的一员。因此,其受到村民认可的权威和行动力则成为新乡贤进行社区整合的可能性。而其带动乡村经济发展、组织公益事业,则进一步满足了乡民的需求,从而能够凝聚乡邻,重建乡村社会关系,进行实现社区整合。故而,在不同的社会空间环境下,其治理机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传统乡绅通过提供保护、调解纠纷而维持社会稳定;而新乡贤则主要是进行社区整合、恢复社会关系、重建乡村社会。

既然新乡贤传承于而又区别于传统乡绅,笔者认为“新乡贤”这一概念应该包括四个维度的内涵:第一是具有一定的知识文化,不仅仅是了解科学知识、具有经济眼光和熟稔现代社会运行规则,更重要的是熟悉乡村社会交往原则,这是其嵌入乡村社会生活并发挥作用的前提。第二是道德高尚,其行为举动得到乡邻的认可与效仿。第三是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有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时间,具备足够的行动力。最后,即是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意愿,亦即“在乡性”。因此,可以将新乡贤界定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

因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乡村能人,还是离乡的成功人士,均可称作新乡贤。从现实而言,笔者认为新乡贤的来源主体不应该是目前广为宣传的居城的成功人士,而是生活在乡村的“贤能型”人物。这是因为,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的出现(孙立平,1993),乡村人口逐步外流,传统的乡村社会结构开始解组。在“离土中国”的大时代背景下,“乡—土—人”三者之间的连接纽带已变得松散,“出现人离开土、乡离开土或人离开乡的现象”(童小溪,2014)。从“在乡性”而言,真正有能力弄潮于商海、居住在城市的人,其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大多已经离开乡村。因此,在空间分离与认同分离的情况下,很少有人依然“情感在乡”,愿意奉献于乡村社会当然,并不否认其成为新乡贤的可能性。新乡贤的来源可能是多样化的。除了离乡的成功人士之外,带着资本下乡的城市人、文青(愿意在乡村做文化工作的人)都可能成为新乡贤。而且,在乡村生活的某些领域,其还可能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真正了解农村、熟悉乡村社会交往规则且可能愿意奉献于农村的恰恰是现在在农村生活与从事生产经营的这些人。同时,他们一般也是乡村中有较高文化水平、具有一定市场眼光的人,颇得村民认可和尊敬。相较而言,他们最适合、也最可能承担新乡贤的责任。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将新乡贤的主体定位为居住在乡村的复合型精英。不管是经济精英还是政治精英,抑或公共事业的领导者,都要求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这是其获得权威的不可或缺的基础,也是其号召力(吸引力)的源泉。

二 重构规范:新乡贤的作用

在目前许多乡村基层政权组织集体资源缺乏和动员能力不足(当然不排除有一些工商业发达地区的基层组织在资源和动员能力上的优势)的情况下,个体性资源能够有效弥补因集体资源缺乏而不能承担的公共责任。但乡村社会面临的最为核心的问题是,传统秩序受到冲击、传统社会纽带越来越松弛,个人和家庭得不到社群的关注(张颐武,2015)。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缺少基于情感共享的共同体。正如成伯清(2015)指出:“急遽的社会变迁摧毁和重组了原先的熟人圈子和社会关系——社会关系金钱化,其中的情感联系减弱,关系成为冷冰冰的利害计算。”而共同体的实质是情感共同,“重建共同体的强烈诉求,归根结底也就是对重建共同情感纽带的热切希望……这种共同情感纽带,必须让人真正体验到归属感和意义感,必须体现人的价值和尊严”(成伯清,2011)。因此,重建乡村社会的根本途径在于重建乡村情感共同体。在传统价值体系崩溃的今天,只有重新建立一套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才能推动乡村治理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变(狄金华、钟涨宝,2014),实现乡村社会的自组织和村民自治。因此,新乡贤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乡邻,以道义整合利益,通过自身的道德引导建立一套村民认可并参与的新式乡村行为规范体系,最终实现乡村的自组织。

第一,“新乡贤”能够凝聚乡邻,亦即在乡村公共生活(包括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公共事业等)中起到关键作用。“新乡贤”作为生活于乡村或居于外域但情系于村的贤能,在乡民中拥有崇高威望,可以通过自身权威感召乡民,从而将乡民凝聚在一起,共同参与乡村公共生活。具体而言:在经济发展方面,“新乡贤”中的经济精英能够通过自身的人脉和资源带动当地居民一起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他能够收获到来自共同体成员的认可和尊敬,获得生活的满足感与人生的意义感;在公共事业方面,作为与普通乡民有共同利益关联的“新乡贤”群体,在面对乡村公共建设缺乏的情况下,往往有能力也有意愿参与其中。时常能够看到在乡村社会中,他们发起并主持公益事业活动。依靠“新乡贤”带领普通乡民开展此类活动,极大地促进了乡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此外,“新乡贤”所拥有的乡村工业或农场所起到的作用不仅仅是提供工作岗位,带动经济发展,还有积极的外溢效果,即缓解农村留守人口问题目前,绝大部分的农村留守问题,根本原因在于乡村农业生产生活缺乏足够的生活机会(living chance),乡民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不得不外出。就现实而言,目前进城寻求生活机会的农民工群体并没有很好地实现自身的意义追求,更多的则是因为制度等因素遭受到严重的伤害性体验。而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没有能力实现举家流动,必然出现留守人口问题。而乡村工业或农业产业的发展,可以让外出的农民工回到自己的家乡寻求生活机会。因此,他们一方面可以挣到同等的收入,另一方面还避免了与亲人长时间的时空分离,从而能够很好地兼顾家庭和工作。。新乡贤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和对于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将乡邻凝聚起来,从而为建设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提供可能性。

第二,通过道义整合利益(成伯清,2015),发展出一套适应乡村社会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义利之辩”一直是一个重要论题。“道义与利益合一”是古代先民和当代公民共同的追求。然而,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三十多年以来,社会通过利益将民众整合于生产之上。在将“所有人都从原有社会脉络中连根拔起,然后抛到一个生存竞技场,让他们为有限的资源展开角逐”时,“所有人都失去了安全感和确定感”(成伯清,2015)。因此,尽管三十多年以来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带来了罔顾道义、过分追逐利益的行为。尤其是如今“市场取向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所向披靡,彻底颠覆了中国农村伦理道德、乡规民约的基础”,这直接伤害到作为共同体本质的信任,进而导致农村的衰败和道德的沦丧(秦国柱,2010)。而“新乡贤”群体的勤劳、正派、有知识和有技能而受到村民的尊重(朱晓阳,2016)。同时,他们能够在生活方式和处事原则方面给普通乡民以示范效应:正直、善良、勤劳的品质会逐渐濡化乡民、涵养社会风气;公正无偏的调解,能化解目前在农村中存在的诸多矛盾,维护乡村秩序。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将道义置于乡村生活准则的顶层,通过社会道义整合乡民中存在的纷繁复杂的利益,实现道义与利益的统一。传统先民尚可以做到以义制利,儒商风范被传为佳话,当代乡民也完全可以做到。经过道义对利益的整合,进而可以通过道德文化的涵养形成一整套乡村共同体“共享的价值、规范和意义”(成伯清,2011),最终实现乡村社会的团结与发展。

第三,通过建立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乡民提供一套行动准则,进而推动村民自治。早在1982年,就确定了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但现实生活中,在组织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管理规范出现失衡与冲突,这对乡民生产生活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传统社会,由于皇权不下乡,乡村的规范是基于乡绅在儒家伦常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形成普通村民认可的规则(乡规)之后,它反过来制约了包括乡绅群体在内的整个乡村居民的行为。目前的困境就在于法律观念难以融入乡村社会和传统规范体系的崩溃(或与律法原则相冲突)。因此,作为地方精英与现代文明精英的集合体“新乡贤”,其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在乡村缺少乡民共识的价值体系的情境下,依据法律和乡村社会的交往原则,重新建构一套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乡民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这一套行为规范体系,最终将形成村民自治的价值和规范基础。

概而言之,新乡贤能够凝聚乡邻,在乡村公共生活中起到关键作用;能够通过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一套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通过建立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乡民提供一套行动准则,进而为村民自治提供保障,促进村民自治的真正实现。

三 规避偏误:如何认识“新乡贤治村”

在论及“新乡贤”作用的同时,还需要正确认识“新乡贤治村”的本质,规避认知偏误及在实践层面可能出现的问题,这是进一步推动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关键。然而,近期各种有关“新乡贤治村”的系列报道中,出现了一些应予以重新审视的提法,尤为值得关注。

第一,“新乡贤治村”本质上是一个人治体系。目前的主流宣传时常能看到诸如“发挥新乡贤在乡村现代化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和“新乡贤是乡村现代化软治理的重要方面”“提倡新乡贤治村”等话语,这是一个可能产生极大偏误的提法。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后,“现代化治理”成为一个政治正确与时髦流行的话语。而“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是“……更注重各方的积极性、参与性,坚持国家制度建设,追求自由民主公平正义,充分调动和运用法制的力量、市场的力量、社会的力量、人民的力量,实现法治、德治、共治、自治,实现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民主化。”由此可见,现代化治理的根本和基础是法治,是以制度化的方式来治理乡村社会,德治则是法治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以及对于法治的补充与辅助众多关于“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讨论中,均指出法治的基础性地位。比如许健在《浅谈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一文中指出:“‘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以德治国’并不是对‘依法治国’ 的否定,而是在强调加强法治的前提下实行德治。”(见《光明日报》, 2003年6月24日)同时,“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和要求。(张文显,2014)。“新乡贤治村”,如同“富人治村”“能人治村”一般,强调治理者的个人能力,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一个缺少制度性规范和监督的“人治”体系何倩倩也有类似的认识,她指出:“‘贤人’ 治村强调治理者的个人能力,依仗治理者的道德自觉性,具有前现代治理色彩……不宜将基层治理寄希望于某类人群的个人道德品质,进而言之,‘贤人’ 治村需要在村民自治总体框架下运行。”(何倩倩,2015)。传统中国社会,由于国家政权没有深入到乡村社会,只能依靠乡绅来制定乡约规范、维持乡村秩序。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乡绅个人(抑或乡绅群体)依靠自身的权威和乡规民约替代了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作用。这样,即使乡绅因其本身的道德品质能够较为公正地处理矛盾纠纷,赢得村民敬重,但乡村社会秩序也因此极易遭受人为因素的破坏。如果提倡“新乡贤治村”,则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乡绅治理的逻辑。这从本质上讲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不符合现代化治理的要求。

“新乡贤治村”在实践中还可能出现一些弊端。实际生活中,经常能看到权威型人物在治理村庄(如“能人治村”和“富人治村”)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病本文认为,“能人治村”“富人治村”与“新乡贤治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强调个体的作用。如果用“精英”和“士绅”的视角来探讨前两者与后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是否“去道德化”,“乡绅”“乡贤”这一称谓相较于“精英”,包含了更多道德意涵。。一方面,可能会出现“以公济私”、村庄民主萎缩的问题(余彪,2014)。新闻媒体时有报道:一些“能力型乡贤”在初期通过私人资源来推动乡村社会发展,但在获得普通村民认可进入乡村基层政权领导阶层后,却以此换取更大的私人利益,进而危害乡村的公序良俗。普通村民在这一过程中,仅可能享受到一点“财富滴流”。另一方面,强调“新乡贤治村”虽然确实能够利用私人资源来弥补集体资源的不足,但也会造成农村基层政府过度依赖私人资源,从而出现政府在本应承担的社会服务中缺位的问题。必须要明确,治理乡村社会、恢复乡村活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制度规范的支持,如果只强调“新乡贤治村”而缺少必要的民主监督体制,将可能出现如上弊病。

第二,“新乡贤”本身不能被培育,只能培育其发挥作用的环境。“培育新乡贤”也是目前广为提及的说法,基于这一思想,甚至还有人提出如何培育新乡贤的具体措施。比如“……有组织地动员引导,一定的资金配套扶持……进一步提高乡镇医疗水平、减少他们后顾之忧之举,也是吸引‘新乡贤’回乡贡献余热的基础工作”(李洪磊,2015)。这也是极为偏误的说法。一方面,新乡贤本身就饶有资财,“一定的资金配套扶持”对他们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吸引新乡贤最终还是要依靠其“在乡性”,即情感在乡。只要情感在乡,新乡贤们自然会有动力为乡村的发展做出贡献。如果过多强调通过项目和资金的配套支持来激发新乡贤为乡村做贡献,笔者担心会形成另一种意义上的“招商引资”与“资本下乡”。另一方面,其“文化”“道德”也是其在长期的社会交往和自我修养中形成的,而非一朝一夕可以练就,这更像是“先赋性”的资本,而非短期“自致性”的资本。所以说,“新乡贤”本身是业已存在的,而不是需要培育的,也不是培育所能造就的。况且,如果“新乡贤”本身能够培育,那么在国家花大力气进行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完全可以培育造就一大批“新乡贤”,理论上,人人都可能被培育为贤人,但这显然是不现实的。社会需要尽量为“新乡贤”群体更好地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而非试图“培育”新乡贤。只有不断为新乡贤贡献乡村提供土壤和条件,乡村的良治才会早日实现。

第三,应是乡民治村而非“新乡贤治村”。“新乡贤治村”与“现代化治理”中的“共治”和“自治”要求相违背。史靖曾指出,乡绅作为介于普通民众和皇权之间的中间阶层,他们的存在与发展抑制了公民自治的发展(史靖,2015),它是民权从基层社区抬头的第一道障碍。事实上,所谓“共治”与“自治”,强调的是广大村民与基层政权共同参与乡村治理,发挥村民的主观能动性与自主性,而非单一的“新乡贤”与基层政权来“共治”。从理论上讲,“乡贤群体应当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新助力”(戴纯青,2016),其角色定位是辅助而非现代化治理或软治理的主体。在前文提及的发挥新乡贤在凝聚乡邻、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核心作用中,指出了其通过以道义整合利益的方式,最终建立一套乡民情感共识、价值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其目的还是为了发挥乡民在乡村自治中的主体地位。因此,虽然强调其核心作用,但绝不是现代化治理的主体,而是起到重要的桥梁作用。

本文认为,“新乡贤治村”这一话语体系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这一提法会将人们的视线更多投向“新乡贤”本身而忽略了乡村建设的根本——推动乡村自治。总之,在乡村现代化治理的过程中,在肯定“新乡贤”群体作用的同时,还需要认识到“新乡贤治村”和“培育新乡贤”两种提法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对其使用应该慎之又慎。正如李建兴(2015)所说:“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下,我们推动乡贤治村,不是也不能寄希望于把乡贤打造成为乡村治理唯一的、决定性的因素,而是要按照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一个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

四 结论与余论

通过对“新乡贤”概念的梳理和历史背景的追溯,本文指出新乡贤在内涵上跟乡绅一致,特别强调其资财、知识与道德。同时,还需要强调其“在乡性”,意指“新乡贤”群体在情感上与乡村社会的亲和性,这是其愿意主动为乡村社会发展奉献的重要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新乡贤”界定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有资财、有知识、有道德、有情怀,能影响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并愿意为之做出贡献的贤能人士。

“新乡贤”的核心作用在于凝聚乡邻,通过道义整合利益,发展出一套适应乡村发展的共享价值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建立共享的价值规范体系,为乡民提供一套行动准则,进而为推动村民自治发挥桥梁作用。但是,在认识到其作用的同时,还需要规避一些可能出现问题的说法:如“新乡贤治村”“培育新乡贤”等。“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目的在于推动村民自治。因此,在未来的实践中,应该积极培育“新乡贤”参与治理的环境,促进其为乡民做出更大的贡献,并同时获得自身的满足。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完善、规范的约束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在强调乡村“共治”与“自治”的背景下,需要再次强调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意义。这是因为,乡民才是村庄治理的真正主人。尽管新乡贤在村庄治理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但其“权力的获得、运用和监督,都须严格依据村民自治有关法律制度运作”(孙立平,1993)。同时,正如樊平(2009)曾指出的“……富人当选后也不能因其是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当选,就否定民主监督的必要性”一样,在认可新乡贤的作用、培育新乡贤发挥作用的条件时,也不能否认政府和普通乡民监督作用的重要性。具体而言,一是新乡贤的权威和职权必须来自乡民的知情同意与认可,二是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要按照行为规范行事、做到公私分离,且接受普通乡民的监督。然而,“在市场经济及大众文化盛行的今天,财富已经成为村庄社会中衡量个人价值的基本尺度”(袁松、陈锋,2009),特别是很多乡民仅以财富来判断与认可新乡贤的能力和权威。在新乡贤与普通乡民处于地位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很难真正发挥普通乡民的监督作用。此时,就更加需要一个完善、规范的约束制度和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同时,也需要动员和激活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扩大村民参与的公共空间,训练其公共治理的能力(折晓叶、陈婴婴,2011)。只有这样,才能规避上述提及的弊端,更好地发挥新乡贤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逐渐推进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实现“自治”与“共治”、“德治”与“法治”的乡村治理新局面。

其次,发挥“同乡会”“团拜会”和各种仪式性活动的优势,促进新乡贤与乡村的情感维系。行文至此,有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回答: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如何能够保证新乡贤长期持续地为乡村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本文认为,“新乡贤”对乡村生活的热情和动力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首先,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在乡新乡贤群体自身就有经济产业在乡村,缺少良好的公共设施条件本身就会影响到他们经济活动的开展和对品质生活的不断需求;其次,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离乡新乡贤群体则追求一种名誉感和价值感,乡村中通过树立“功德碑”、举办“团拜会”等多种仪式性活动能够让其美名流传于乡村社会并被称赞与记忆,这是包括离乡新乡贤在内的整个新乡贤群体获得生活意义感的重要来源方式。“同乡会”“团拜会”和各种仪式性活动是连接所有共同体成员情感的重要纽带,它能激发所有社群“坚持‘团结’(solidarity)的核心价值。团结意味着我们是通过我们与他人的关系而实现我们自身。互惠、忠诚、共同向善是完整的人类生活的关键特征”(成伯清,2011)。通过这些方式,可以不断维系、促进“新乡贤”群体与域内乡民的情感沟通与交流,形成良性的互动与沟通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新乡贤的作用,体现新乡贤的价值,推动乡村发展,最终建设成“看得见山、望得见水、留得住乡愁记忆”的美丽新乡村。

参考文献

陈明光,2006,《汉代“乡三老”与乡族势力蠡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4期。

成伯清,2011,《社会建设的情感维度——从社群主义的观点看》,《南京社会科学》第1期。

成伯清,2015,《社会意象与社会治理》,《社会科学研究》第1期。

戴纯青,2016,《乡贤群体应当成为基层社会治理新助力》,《嘉兴日报》1月6日,第1版。

狄金华、钟涨宝,2014,《从主体到规则的转向——中国传统农村的基层治理研究》,《社会学研究》第5期。

杜赞奇,2010,《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樊平,2009,《“富人治村”两面观》,《人民论坛》第1期。

费孝通,2011,《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赵旭东、秦志杰译,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费孝通,2012,《乡土重建》,长沙:岳麓书社。

费孝通,2015,《论绅士》,载费孝通、吴晗编著《皇权与绅权》(增补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傅衣凌,1988,《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第3期。

《光明日报》,《为建设法治中国开辟康庄大道》, http://v.gmw.cn/2014-10/24/content_13640178.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4月12日。

韩雨亭,2011,《新乡贤治村》,《经济观察报》, 12月9日。

何倩倩,2015,《“乡贤治村”调查》,《决策》第4期。

胡庆钧,2015,《论绅权》,载费孝通、吴晗编著《皇权与绅权》(增补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李洪磊,2015,《鼓励“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新华每日电讯》4月4日,第3版。

李建兴,2015,《乡村变革与乡贤治理的回归》,《浙江社会科学》第7期。

李平,2010,《地方政府发展研究》(第五辑),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

李细珠,2016,《乡村士绅在“近代”边缘的生活世界——嘉道咸同时期管庭芬日记解读》,《社会科学研究》第3期。

秦国柱,2010,《盛寺忧思:乡镇治理制度渠道的“失修”与乡绅阶层的重建》,载李平编《地方政府发展研究》(第五辑),汕头:汕头大学出版社。

裘斌,2016,《“乡贤治村”与村民自治的发展走向》,《甘肃社会科学》第2期。

盛和煜,2013,《大清十三行》(上册),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

史靖,2015,《绅权的本质》,载费孝通、吴晗编著《皇权与绅权》(增补本),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孙立平,1993,《“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论改革过程中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探索》第1期。

童小溪,2014,《离土中国:空间、生产与认同》,《探索与争鸣》第5期。

王清淮、刘艳丽,2011,《中国文化别论》,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王先明,2014,《“新乡贤”的历史传承与当代建构》,《光明日报》8月20日,第1版。

王先明,2014,《乡贤:维系古代基层社会运转的主导力量》,《北京日报》11月24日,第19版。

徐茂明,2003,《明清以来乡绅、绅士与士绅诸概念辨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阎云翔,2006,《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佚名,2015,《新乡贤完全调查报告》,《领导决策信息》第30期。

余彪,2014,《公私不分:富人治村的实践逻辑》,《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4期。

袁松、陈锋,2009,《“气”与社会分化背景下的“富人治村”——浙东峨村调查》,《中国研究》第2期。

张静,2000,《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张文,2005,《宋朝民间慈善活动研究》,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张文显,2014,《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法学》第4期。

张颐武,2015,《重视现代乡贤》, 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930/c1003-27649450.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9月30日。

张仲礼,1991,《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折晓叶、陈婴婴,2011,《项目制的分级运作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

衷海燕,2005,《士绅、乡绅与地方精英——关于精英群体研究的回顾》,《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期。

朱晓阳,2016,《乡绅、“废墟”与自治》,《开放时代》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