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人民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说的“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是指导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个原则给我们正确处理人民生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关系指出了方向。
人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而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则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这两个方面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我们既要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又要在人民生活逐年有所提高的前提下安排生产建设,统筹兼顾两个方面。我们认为应该根据党的十二大的精神,处理好下面的几个问题。
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我们生产的目的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只有把生产搞上去,人民生活水平才能提高。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不能快于生产发展的速度。低生产、高消费,仅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为了更快地提高生活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包括节约物化劳动在内的经济效益。
从1981年算起到2000年,我国工农业年总产值预计将翻两番。与此相适应,国民收入如以7%的年平均速度增长,也将接近翻两番。假设2000年的人口达到12亿,则人均国民收入可达到1200元左右,堪称小康水平。这也意味着,今后二十年,若人均国民收入每年大约增长6%,则人均消费水平每年平均增长的速度就只能低于6%,这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和正确处理的。
农轻重按比例协调发展。人均消费水平提高的速度,不仅要受人均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制约,而且进一步说,要受人均消费品增长速度的制约。众所周知,农业和轻工业主要生产消费品,它们的发展是保证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物质基础。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还占80%以上,人均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产量还比较低,农业这个国民经济的基础还相当薄弱。从我国实际出发,从经济发展战略上看,在今后一个长时期内,首先是在20世纪内,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仍需要把农业放在首位。假若今后农产品产量每年递增4%左右,扣除新增人口的需要,人均农产品消费水平的提高,每年就不过3%左右。如果不能保证农业的发展,则将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轻工业也要大力发展,但必须加强计划性,做好市场预测,并注意面向农村市场。为了有计划地发展耐用消费品的生产,要研究它们的使用年限和科学地预测它们的更新换代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当对它们的第一轮的大量需求被满足后,在转入逐次更新换代的过程中,对它们新的需求往往就不再那样大量、那样集中。所以,盲目发展是不行的。重工业主要是为整个国民经济提供技术装备的,还是要大力发展,但在服务方向上要紧紧围绕农业和轻工业,为它们提供必需的生产资料,做到同农业、轻工业协调发展。当然,也要注意重工业还有它自己的发展特点,特别是它建设工期较长、投资较多。在长期规划中要充分注意重工业建设发展的这些特点,做出科学的安排,切忌缺乏远见,走一步说一步,使重工业机械地跟在农业和轻工业后面走。至于现在正处于严重短缺状态的某些基本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更必须在中长期计划中早作安排。
确定适度的积累率。过去多年我国积累率偏高影响了人民生活。这几年经过调整,1981年积累率已降到28.3%,这是必要的。值得注意的是,1979~1981年这三年中,新增国民收入(共计874亿元)几乎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共计871亿元,包括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为了进行调整,为了把过去在生活方面的欠账尽可能补起来,这种现象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长期地这样继续下去就不对了,因为它势必使积累率不断下降,不符合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基本原则。
考虑到确定适度积累率的重要性,近年来许多同志主张25%为最佳。我们认为积累率要受一系列因素的制约,从而会在一定幅度内变动不居,不可能固定在某一点上。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这是要根据当时的经济力量并部分地根据概率论来确定的。鉴于我国过去三十多年的经验教训以及外国的经验统计数字,今后我国积累率保持在25% ~29%可能是比较适宜的。积累基金应该保持必要的规模,更为重要的是要提高积累效率,正确地确定投资的使用方向。
国家财权不宜过度分散。集中过多,管理过严,应该加以改革。因此,我们主张中央与地方分权,并主张扩大企业自主权,但要考虑适当的限度。
国家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1978年为37.2%,显然偏高;1981年急剧降到27%,又偏低了。这几年地方和企业的钱增加得很多很快,国家财政却出现大量赤字,不得不向地方和企业“借钱”。这并非长远之计。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国家掌握必要数量的财政资金,以保证骨干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建设能顺利进行,是完全必要的,这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个重要表现。
具体解决财政补贴问题。国家财政补贴1981年为1978年的2.7倍。财政补贴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78年为14.3%,而1979年、1980年和1981年直线上升,分别为25.9%、32.7%和42.7%,对国家财政造成很大的压力。看来,应对各种补贴逐项进行具体分析,分别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这样做将是有利于建设和生活的大好事。
财政补贴中的主要部分是价格补贴。在价格不合理,又一时无法调整的情况下,由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价格补贴,是不得已的,但又是必要的措施。然而如果补贴不当、补贴过多,则既不利于生产,又不利于生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是必要的。但在执行中有些产品提价幅度过大,某些地区又压低统购基数,增加超购加价和议价的数量,致使国家对价格的补贴过多。今后对农产品收购价格应该进行必要的整顿,坚决按国家的规定办事,消除各种变相的涨价。在财政补贴中还有一部分是企业亏损补贴,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来的。这实际上是用其他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来养活亏损单位,显然极不合理。应该结合企业整顿和必要的关停并转,努力减少这类财政补贴。此外,有些财政补贴一时难以取消或减少,也可考虑随着财权的下放,由地方、企业适当承担一部分补贴的任务。
解决上述各种矛盾,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改善人民生活,第一要依靠党的领导,第二要发动和组织亿万群众。现在,党的十二大已经完全正确地确定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战略步骤和一系列方针,在这种极为有利的条件下,我们更需要重视发挥亿万群众的作用,因为生气勃勃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依靠群众自己创造的。只要我们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二大规定的方针,把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统调动起来,科学地组织起来,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实现在20世纪末使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并使城乡人民的收入成倍增长的战略目标。
本文原载:《人民日报》1982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