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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司治理注意事项
(1)兼顾安全和效率,一般事项效率优先。
(2)重大事项侧重安全,安全级别越高,需要通过的表决权比例越高。
(3)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竞业禁止。《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但对公司高管的范围只规定了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管要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所以公司章程要在《公司法》授权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如科技型企业可以把技术负责人列为高管,偏市场的公司可以把营销负责人列为高管。只要被公司章程列为高管,这些高管就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
(4)股东的竞业禁止。公司法只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规定了竞业禁止,对股东没有规定,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
(5)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规定了关联交易回避制度,但有限公司没有规定,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这对于保护公司利益和小股东利益非常重要。
(6)公司僵局预案。为避免公司僵局无法破解,有必要提前制订预案,如强制股权回购制度或股东除名制度,这些应当是股东一致同意的安排,且以不损害外部债权人利益为限。审判实践中,对于股东事先签署的股东除名或强制回购的协议,法院是支持依协议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