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指南(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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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东权利

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基于出资和股东之间的相互认同产生的,两者缺一不可,这就是有限公司的资合兼人合性质。

股东权利既有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身份权,又有财产权,这其实是一种社员权。社员权的内容比较复杂,身份权和财产权相互包含,难以分割,其中还有自益权和共益权,更加难以区分。

《公司法》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我们暂且把与股东财产权利没有直接关联的权利列为身份权(一共有12项):

(1)股东身份认定权。公司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列股东名称,工商登记股东名称,这都是股东身份的确认;股东隐名出资时,若完成出资且其他股东认可其加入,隐名股东也具有股东资格。这个权利是股东所有权利的基础。

(2)建议质询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建议或质询。

(3)表决权。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一般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表决权是股东非常关键的权利,涉及大股东的控制权,也涉及小股东的部分权利,这些权利需要达到一定表决权比例才能行使。

(4)异议回购权。这是小股东退出的权利。为了保护小股东,《公司法》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如果小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股东会仍旧表决通过的,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参见第二章第一节“股权分配的原则”之“保护小股东利益”)。

(5)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通过约定排除。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三会文件和财务报告,公司不能拒绝;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但公司有合理理由可以拒绝。一般来说,这也是小股东特别重视的权利,如果能配合监事职能一起行使,就能更好地保护小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后,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依公司章程行使知情权,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扩大知情权范围,可以规定知情权行使的具体方式。

(6)决议撤销请求权。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如果决议缺乏要件,如没开会或没表决或表决比例不对,则股东可申请决议不成立。如果决议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股东可以申请决议无效。

(7)股东代表诉讼权。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个诉权属于公司,只是不得已时由股东代表公司行使。所以,诉讼利益属于公司,若诉讼得以支持,则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8)新股东加入时的同意权。这与优先受让权是同一个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需要经其他原有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过半数的是人数,不是表决权。但同时也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这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9)直接诉权。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10)解散公司请求权。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公司僵局发生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解散。这是非常差的公司僵局处理方式,我们可以采取更好的安排避免这种各方全输的结局。

(11)股东会会议提议、召集、主持权。这也是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权利,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不履行职务时,召集主持股东会。

(12)首次股东会召集主持权。这项权利属于出资最多的股东。虽然这是一次性的权利,但决定了公司后续的方向和框架。

我们再来看看股东的财产权利:

(1)分红权。一般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股东一致同意作出其他安排的除外。

(2)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公司增资时,原有股东有权优先按比例认缴出资。

(3)股权转让权。股东可以向原有股东或原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公司股权,实际上这暗含着股权增值权。

(4)股权对外转让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原有股东有权优先于外部人购买股东转让的股权,这是有限公司人合性的体现。

(5)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来说,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会有另外规定,但财产继承的权利毫无悬念。

将这些权利从股东整体权利中分解出来,是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股东权利,保护股东权益。理解之后,就可以灵活运用,比如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搭建股权结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