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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材料进厂验收
2.3.1 材料进厂验收原则
①材料入厂验收控制程序和方法应执行本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手册》“采购与材料进厂质量控制”的规定。
②入厂的材料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或相应的材料合格证,否则应予以拒收。
③物资供应部门接到供方质量证明书后,应立即核实材料质量证明书是否与订货合同、协议要求符合。当发现质证与合同、协议不符合时,应向供方联系解决,核实质证后填写材料进厂验收记录。
④检查部门根据质证和材料进厂验收记录进行质证与实物的核对,物证相符后经材料质控负责人审核,审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a.审核质证上数据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b.确定材料复验项目的取样内容。
⑤质量证明书和材料的要求应符合相关材料标准的规定,还应符合压力容器相关标准的规定。
⑥材检员在材料质证经审核认可后,按材料炉批号编写材检号填在质证上,并填写“材料进厂验收记录”卡片,经材料质控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与复验报告一并存档。
⑦当材料质量证明书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应对材料进行复验或拒收处理:
a.质量证明书内容不全;
b.质量证明书内容与实物标记不符;
c.对材料质证的真实性或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
d.材料质量证明书注明复印件无效或不等效。
⑧复验的内容及要求还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制造标准的规定。
2.3.2 不合格品的处置
①材料进厂验收时,一旦发现不合格品时(包括质证及标记不合格),材检人员应开不合格品通知单并在实物上涂以油漆标记,按“压力容器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置。
②对于以下情况可进行补项:
a.对于标记不清而质证有效的材料;
b.对于实物有标记,而物证不符或质证有缺项、差错、含糊不清的材料。
另外,材料进入容器车间或工段,需要划线切割时,必须经下料检查员验收认可,方能切割,并按“压力容器产品标记控制程序”进行标记移植,保证材料的可追溯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