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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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科学方法与当代价值

一 马克思主义制度方法论

(一)制度分析的整体观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制度分析是一种整体观。马克思认为,制度本身具有一种天然的整体性,各种社会制度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产生原生层次的生产关系和基本制度,在具体的生产关系中,不同集团、阶级的权力分配和利益矛盾的不同,又会派生出包括政治、法律、意识形态在内的上层建筑制度群。马克思对完整制度体系的分析是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两个层次构成的,二者之间具有决定与反作用关系。在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领域包含了许多相互联系的生产、消费、分配、交换(流通)等子系统,同样上层建筑内部又存在国家政权、法律、意识形态等独立系统。对人类社会制度的研究既要分析和把握整个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也要研究耸立其上的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上层建筑制度规则,这种全面的把握才能对社会制度的生成发展做出合理的说明。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首先通过确立制度的历史前提和起点,在人类系统与自然系统的关系中,认识经济社会的整体性质。社会个体的行为和动机归根到底是受这种整体性影响和制约的。这种整体性的认识逻辑更有利于我们深入认识和分析制度问题的全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范式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其制度分析实质是人的行为分析、利益矛盾分析,因为缺失了整体性的制度范式往往很难深入地认识制度的性质和起源等问题。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制度范式是优于新制度主义的制度分析的。

马克思主义的制度整体主义方法一般可以概括为唯物主义历史观和唯物主义辩证法。这种方法将制度本身看作一种整体性存在,一种有机联系的整体系统。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方法,并没有陷入以往制度整体主义的桎梏之中,即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简单地归结为纯粹的个体与整体谁决定谁的问题,忽视个体在历史活动中的主动性作用。相反,马克思制度分析的整体主义从根本上克服了这种社会整体分析法的机械论倾向,完成了在哲学方法论上的超越。一些西方学者批评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只强调阶级、国家等集体概念,而忽视了人的价值、人的主动性,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种极大误解。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是一种社会实践基础上的整体主义方法。首先,人是制度创新的主体,马克思主义的人的本质不是“经济人”,其本质表现为“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主观能动性和客观社会性的统一。其次,人的需要和发展贯穿于制度变迁中的红线。社会制度的发展阶段与人自身的发展阶段不是对立的,而是对应的。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形态”理论就集中体现了这一思想。最后,与西方制度主义简单将经济绩效作为评判制度的标准不同,马克思主义对制度优劣的评判,是以是否有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标准的。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这种能动实践基础上的整体主义方法论是科学而有效的,是制度研究的基本方法支撑。

(二)制度分析的本质观

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是一种深入制度系统内核的本质性研究,是从实践社会性的社会关系来把握制度的,这种对制度本质层面的把握有多层次的体现:

首先,注重分析制度发生发展的深层根源。如对资本主义制度的研究,马克思不着重研究资本主义如何配置资源能产生效益最大化问题,也不重点研究这一制度如何能巩固地发展,而是试图通过揭示这一制度内在的经济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的矛盾关系来把握其发展趋势。其次,分析制度演化的阶级因素。对社会具体制度本质的分析关键在于把握其阶级属性,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个体的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受其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而决定的。使用阶级分析法是马克思制度分析框架进行本质分析的基本方式,也是其制度分析的显著特色。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体系尤其是派生层次的上层建筑是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实践的产物,体现统治阶级的意愿,最终目的是为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的集体行为取向的固定化和系统化。因而,也有学者将马克思的本质分析法直接归结为阶级分析法。最后,从利益的角度把握制度。唯物史观认为,制度是表征社会关系的存在方式,而利益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因而制度的核心是利益,“各种社会制度的实质是利益制度,是为了一定人和一定群体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或者说制度是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确认”崔希福:《唯物史观的制度理论的当代价值》,《学术交流》2011年第1期。

(三)制度分析的历史观

社会制度的变迁是历史长期积累发生发展的过程。唯物主义作为一种全新的历史观,确立了从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视角看制度的科学框架。马克思提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6页。的观点,集中体现了他的这种看法。这种历史主义的制度分析理论,立足于社会实践的动态发展来考察制度的生成与变迁,更擅长于分析宏观的制度演化,弄清楚其变迁动力与趋势。对人类家庭制度、经济所有制、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研究都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这种历史观。这种历史分析法体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许多经典著作中,如《资本论》中对商品、货币的分析;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家庭制度、氏族制度、国家制度的分析,都是典型的历史分析方法。对此,诺思给予了高度评价,诺思的制度理论吸收了大量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将西方制度分析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出发点是从人类社会实践的高度来把握社会制度的演变,在历史唯物主义根本方法论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构建了自己完整的制度理论。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分析法,是以宏观的长期的社会形态更替为背景的,侧重的是对社会基本制度的动态分析,属于大的制度变革。

(四)制度分析的伦理观

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具有浓厚的伦理本位取向。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中处处闪现着制度伦理的光辉。正是基于对制度的伦理性价值的诉求,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传统的专制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客观地指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它第一个证明了,人的活动能够取得什么样的成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03页。,它“把一切民族甚至最野蛮的民族都卷到文明中来了”同上书,第404页。。但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深刻地看到,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非道德的制度。在他们看来,能为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支撑的制度安排才是道德的、合理的、有生命力的制度。马克思、恩格斯以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形态”理论为基础,展开诠释了自己的制度伦理思想。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两个必然”的论断是在历史进步的客观规律和人类自我解放的价值规律二位一体的基础上做出的事实判断。唯物史观的制度观是将促进社会发展与全体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统一起来做判断的。新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分析所坚持的生产力效率标准与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相似,但是新制度主义忽视了对制度正义性及公平性问题的研究。

二 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的当代价值

(一)对制度变迁客观动因的科学揭示

“制度分析实质上是人的行为分析、利益矛盾分析、人与人关系分析的总称。”卢现祥:《寻找一种好制度——卢现祥制度分析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9页。制度生成和变迁的深层动因在于三点:一是制度根本上反映的是不同时期人的社会实践行为,人们行为的规则化、稳态化形成制度。马克思主义理论对社会的研究也是首先从对人的行为,特别是改造自然界的生产实践行为开始的,在这一点上,唯物主义是一种实践主义。二是社会实践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所以制度的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水平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质。三是社会人群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因而制度的核心也是利益。由对社会生产实践行为的研究,上升到对社会人群关系的研究,始终将经济利益关系作为分析主轴,这恰恰正是马克思主义研究人类社会制度的理论指向。因此我们有理由说,相对于其他制度理论,唯物史观的制度理论更为深刻。

(二)当代中国改革实践的理论基础

中国改革开放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的变迁与创新的过程,其实践进程,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都是唯物史观制度理论对制度变迁的有效解释力的印证。

首先,马克思关于制度变迁的思想,揭示了制度构成性质和水平要与生产力诸要素的性质与水平相适应的原理。这一原理成为当代中国共产党人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根本指导原则。新时期中国对具体制度的改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变革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来实现的,邓小平将其概括为“解放生产力”。一个制度系统始终要保持与生产力发展相一致的标准是最基本的原则。其次,唯物史观立足于利益的制度分析方法为中国创新社会主义框架中的有效利益激励制度提供了指导。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近现代中国的社会制度变迁需要两个因素支撑:一是有序性;二是良好的利益激励性。社会主义制度在长期实践中运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能构建起更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利益激励机制,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集秩序性与活力性于一体较好的经济规范形式。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日趋结合进行了全新的经济体制格局创新,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外部制度环境和内在运行机制。初步形成了一个有效的社会激励制度结构,较好地解决了后发国家社会发展的秩序和动力衔接互动问题。最后,唯物史观的制度伦理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提供了价值维度和方向指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应坚持生产力标准和伦理标准相统一的基本尺度,应该体现社会主义的固有内涵、秉承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社会主义不能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人道诉求上,也不能仅仅具有发展生产力的优势,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应该体现社会经济发展、道德要求与历史发展的统一。在当前,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应处理好制度架构适应生产力要求与促进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等诸多关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范式

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需要找准理论研究的方法论视角与范式。在关于中国社会主义框架中的制度问题的各种研究中,存在着一种将西方新制度主义作为主导的倾向,这是值得我们注意并深入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将中国社会主义框架中的制度化建设问题纳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范式之中来深入研究。作为制度研究范式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或简称为“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化”,一方面指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制度方法的中国化,科学社会主义现代性制度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另一方面指的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中国在社会主义制度形态方向中国家新型制度体系的建设成果的理论化。不可否认,西方制度主义对制度问题的研究大大拓宽了我们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问题的研究思路和框架视野,某些理论观点对于我们解读许多中国制度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中国社会主义框架中的制度化建设问题有许多是靠西方思维解决不了的。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问题(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中国制度特色框架中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问题,中国民主政治道路问题以及中国特色与普世价值问题等。对于这几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研究是深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制度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的核心性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