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理论研究
从现有文献来看,理论研究主要围绕贸易的三种环境效应以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展开,从理论角度专门探讨贸易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较少。有些研究发现环境管制政策的实施对于贸易的环境效应存在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同时存在于不考虑国家间环境管制政策差异的情形以及考虑国家间环境管制政策差异的情形,在后一种情形下,环境管制政策对于贸易的碳排放效应的影响主要通过“污染避难所”效应以及“碳泄漏”效应实现。
一 管制政策与贸易的环境效应
(一)外生的环境管制政策
有关环境管制政策影响贸易的环境效应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的70年代。马库森(1975)建立了两个国家两部门两种基本生产要素的模型,指出环境管制政策决定了出口以及进口商品(污染密集型产品以及清洁产品)的类型,在其模型中污染排放与产出完全成正比,并不是一个可变量。佩蒂希(1976)通过纳入污染要素扩展了李嘉图的两种商品模型,发现两个国家在其他条件均相同的情况下,若污染管制标准不同,具有更高污染排放水平的国家将倾向于出口污染密集型商品。西伯特(1980)以及麦圭尔(McGuire,1982)利用两要素模型也认为若一国强化环境管制,环境治理成本的增加将会促使该国减少污染密集型商品的生产,而在相反情况下,若一国没有采取环境管制措施,则该国的污染密集型商品的贸易优势将会增强。也有许多学者研究了在开放条件下一个国家最优的环境管制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制定,例如鲍莫尔和奥茨(Baumol & Oates,1988)。上述研究尽管都探讨了环境管制政策对于贸易结构以及污染排放水平的影响,但是由于前提假设环境管制政策是外生的,没有考虑环境管制政策内生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因此并不能深入地探讨环境管制政策对于一国对外贸易环境效应的整体影响。
(二)内生的环境管制政策
格罗斯曼和克鲁格(1993)在讨论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对于环境的影响时,认为贸易壁垒的减少将会通过改善经济活动的结构、扩大经济活动的规模以及改进生产技术影响环境,即贸易对于环境存在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规模效应(Scale Effect)及技术效应(Technique Effect)。结构效应对于环境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取决于一国的比较优势,若一国在污染密集型商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则贸易自由化将会促进生产资源向该产品门类转移,引起该种商品生产与出口规模的扩大,从而引起污染排放的增加;反之,若一国在清洁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则贸易自由化将会引起污染排放的减少。规模效应是指贸易自由化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规模,随着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污染排放也随之增加,从而引起环境的恶化。技术效应是指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各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由于环境质量是一种正常品,从而提高了人们对洁净环境的偏好,促使各国政府采取更加严厉的环境管制措施,从而减少了单位产品的污染排放量(即污染强度),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技术效应显示一国的环境管制力度是内生于该国的贸易收益的,又反过来对贸易的环境效应产生影响。科普兰和泰勒(1994)也将环境管制政策内生化,以贸易方式作为生产技术与要素禀赋的函数,建立了一个简单的南北贸易模型检验了人均收入、污染管制政策以及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显示,较高收入水平的国家将会选择更加严厉的环境管制政策,使得该国的出口贸易优势体现在相对清洁的产品方面。在此基础上,齐齐尔尼斯基(Chichilnisky,1994)、科普兰和泰勒(1995,2003,2004)、帕格尔和希尔(Pargal & Wheeler,1996)、劳舍尔(Rauscher,1997)等人也在内生条件下探讨了环境管制政策的产生及其对贸易的环境效应的影响。
(三)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库兹涅茨(Kuznets,1955)在研究收入分配与经济增长关系时,发现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随着经济增长呈现出一种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即存在一种倒“U”型的关系,后人将这种关系称为库兹涅茨曲线。格罗斯曼和克鲁格(1993)将贸易的环境效应与库兹涅茨曲线相结合,证实了在开放条件下,环境与人均收入之间也存在倒“U”型曲线关系。在人均收入处于较低水平时,出口贸易的规模效应和结构效应大于技术效应,经济增长将会带来环境的恶化;当人均收入达到一个拐点后,出口贸易的技术效应超过规模效应与结构效应,经济增长将会带来环境的改善,这一观点被称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Hypothesis of 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尽管人均收入对于环境的作用机制随着污染源的不同而改变,但是格罗斯曼和克鲁格(1995)认为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8000美元时,就会达到曲线的拐点。齐齐尔尼斯基(1994)、科普兰和泰勒(1994)以及科尔(Cole,2000)等人对于贸易与环境的讨论也显示出贸易自由化对于人均收入与污染之间关系的影响。
从环境管制政策角度解释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形成的原因主要存在四种假说:首先是增长源假说(Source of Growth),假设环境管制政策对于人均收入不敏感,经济增长来源的结构变化将会影响污染与人均收入之间的关系。在一国发展的早期,经济增长主要通过资本积累实现,人均收入的增加将会带来污染的上升,而在后期的发展阶段中,增长则主要通过人均资本的增加来实现,人均收入的增加反而会带来污染的下降,相关研究见格罗斯曼和克鲁格(1995)、加尔和门德斯(Gale & Mendez,1998)、黑蒂希(Hettige,2000)等。其次是收入效应假说(Income Effects),污染排放随着消费者真实收入的增加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环境管制政策在其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相关研究见洛佩斯(Lopez,1994)、葛文德(Gawande,2001)。一些学者认为收入效应理论也可以通过贸易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进行解释,比如在环境库茨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 EKC)回归中将政治自由度视为一种外在参数,认为该参数能够与收入相互作用,递增的自由度将会带来更加清洁的环境,如洛佩斯和米特拉(Lopez & Mitra,2000)、巴雷特和格兰迪(Barrett & Graddy,2000)。再次是门槛效应假说(Threshold Effects),该假说认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污染排放受环境规制政策的影响较小,因此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而上升,但是在经过一定的门槛后,这一关系将被打破,环境规制政策开始发挥较大的作用,污染将随着人均收入的上升而下降,相关研究见琼斯和马努埃利(Jones & Manuelli,1995)。最后为减排的规模递增假说(Increasing Returns to Abatement),该假说认为随着减排的规模上升,其效率也将增加,因此即使环境管制政策不变,企业也将采取更加清洁的生产技术,从而带动污染水平的下降,相关研究见安德烈奥尼和莱文森(Andreoni & Levinson, 2001)。
二 “污染避难所”效应
国家间的环境管制政策存在着相互影响,一国环境管制政策的变化可能通过贸易渠道对其他国家的环境产生影响,例如,引起污染密集型产业的贸易优势由环境管制政策较为严厉的国家向管制政策较为宽松的国家迁移,进而增加后者的污染排放或者消极地作用于环境政策。同时国家出于维持国际竞争力的考虑不愿强化环境管制政策,因此将贸易自由化的环境效应与政策工具的选择、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国家间的比较优势结合起来分析非常重要,从理论上讲,将贸易自由化与污染管制及比较优势结合起来的假说主要有两种,即“污染避难所”效应(Pollution Haven Effect, PHE)及“污染避难所”假说(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 PHH)。
(一)“污染避难所”效应与“污染避难所”假说
PHE及PHH来源于科普兰和泰勒(1994)对于南北贸易及环境之间关系的研究,有些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将两者混淆,事实上两者在本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PHE是指一国强化污染管制将会引起污染密集型行业的贸易优势转移到污染管制较为宽松的国家,该观点具有很强的理论支持。而PHH是指贸易壁垒的下降将会引起污染密集型产业从那些环境管制较严厉的国家转移到那些管制政策较弱的国家,存在资本的流动,该假说的理论基础相对较为薄弱,因为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除了政府环境管制之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影响产业转移,如果这些因素足够强大,则会存在一种“污染避难所”效应,但“污染避难所”假说不一定存在,这种区分对于环境政策的讨论具有重要的意义(科普兰和泰勒,2004)。泰勒(2005)也认为PHE与PHH存在很大的不同,PHE是PHH存在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只有其他的贸易动机都不存在时,PHE才是PHH存在的充分必要条件。
科普兰和泰勒(1994)在大量假设的基础上分析了“污染避难所”效应,例如:生产要素在国家间不可以自由流动;任何产品的生产都会带来污染,对于污染的治理是可行的但会消耗真实的资源;污染管制水平是南北国家收入差距的内生函数,政府在政策制定上不存在策略博弈;同时假设污染是局部的,环境是一种正常品。一些学者在此基础上逐步放松假设,更加深入地探讨了一国环境管制政策的变化对于其他国家的影响。埃尔贝斯和维特根(Elbers & Withagens,2004)假设生产要素在国家间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从而促进了污染密集型行业在环境管制宽松国家的集聚,提高了生产技术水平以及东道国的国民收入水平,反过来有利于东道国环境标准的提高。麦奥斯兰(McAusland, 2004)发现强化管制政策将会产生两种效果:其一是提高成本并降低污染水平,其二是将会矫正那些影响生产率的资源扭曲,如果后者的效应超过前者,则最终会带来生产率的提高,从而降低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因此强化环境管制并不一定必然会增加生产成本。瑞吉碧和加莱戈斯(Regibeau & Gallegos,2004)建立了一个双寡头博弈模型,通过一种单纯的策略互动检验了“污染避难所”效应,他们认为政府唯一的政策工具是征收关税,由于清洁生产技术的成本较高,如果实施自由贸易,本国企业不会选择清洁的生产技术,如果对进口产品施加高额的关税,则本国企业能够从关税保护中受益并有动力采取清洁生产技术,从而有利于降低污染排放水平。
如果污染排放是跨境的,按照公共经济学的理论,一国强化环境管制政策可能引起其他国家“搭便车”现象的发生,从而使得本国污染排放的下降被国外污染排放增加所抵消,这种观点体现在基本的“污染避难所”效应模型中。但戈隆贝克和赫尔(Golombek & Hoel,2004)认为如果本国的污染治理技术存在溢出效应,那么该溢出效应就会刺激外国采取该技术降低污染水平,前提是两国愿意进行污染治理并从事技术的研发活动以使得环境损失的最小化。“搭便车”效应以及技术溢出带来的污染治理效应是相互冲销的,哪种动机处于主导地位取决于模型的设定。
(二)两个相关的假说
1. “竞次”假说
对于“污染避难所”效应的讨论便于分析贸易自由化带来的“竞次”现象。“竞次”(Race to the Bottom)假说最初来源于美国各州关于投资与就业的局部竞争,施拉姆(Schram,2000)将“竞次”解释为各州为吸引外部投资彼此间进行的竞赛,各州竞相采取压低税收、降低工资、变通相应政策的手段,以创造出更具吸引力的投资环境。科普兰和泰勒(2004)认为在贸易自由化中也可能存在“竞次”现象:国家间为了减轻自由贸易的竞争压力竞相弱化它们的环境管制政策,这一现象与“污染避难所”效应一致,因为污染政策确实影响到贸易流,环境政策有可能会被作为贸易政策的替代,成为签订贸易协定时的漏洞。梅达拉和拉萨罗(Medalla & Lazaro,2005)也探讨了贸易是否会带来环境标准的“竞次”现象,产业的领导者总是担忧来自于海外的竞争,当国内环境管制成本增加时,他们担心将因此丧失销售、就业、投资以及竞争力,因此国内生产商经常将对于竞争力的恐惧视为向政府施加压力以最小化环境治理成本的一条途径。弗兰克尔(Frankel,2008)也认为对于那些担忧国际贸易将会对国家的环境标准施加压力并因此破坏全球环境系统的人而言,“竞次”假说可能是最强的依据。希瓦和哈维(Shiva & Harvey,2008)分析了存在跨境污染的前提下贸易自由化对于环境政策的影响,贸易自由化对环境能够造成“竞次”效应,使得所有国家都变得更糟。
2. “波特”假说
“竞次”假说建立在环境管制政策将会增加社会成本,降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观点之上,因此国家间为了减轻自由贸易的竞争压力才会竞相弱化环境管制政策。但是另一些学者认为适当的环境管制措施可以刺激企业采取更多的技术创新活动,从而抵消由于环境保护所带来的成本,进而提高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由于这一观点是由波特和林德(Porter & Linde,1991,1995a,1995b)提出的,因此被称为“波特”假说(Porter Hypothesis)。厄尔夫(Ulph,1996)建立了一个古诺竞争的战略性贸易模型扩展了该假说,认为生产商之间的策略互动降低了政府放松环境管制的动机。格雷克(Greaker,2003)通过将污染治理技术视为生产过程的一种投入扩展了“波特”假说,认为环境税的征收有利于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针对波特的委托—代理模型存在委托人和代理人偏好不对称的缺点,施姆茨勒(Schmutzler,2001)等人通过加入环境管制政策使得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偏好实现一致。此外,欧桑和南迪(Osang & Nandy,2003)以及波普(Popp,2005)等人也对波特模型进行了扩展。
三 “碳泄漏”假说
关于“碳泄漏”的含义,洛克伍德和惠利(Lockwood & Whalley, 2008)将其定义为一个国家减少碳排放的政策引起的其他国家碳排放的增加,并认为“碳泄漏”将使得国内产业竞争力处于不利的地位。格兰和埃德加(Glen & Edgar,2008)则将“碳泄漏”定义为非气候管制国家对于气候管制国家隐含碳的出口,认为如果国际气候协定如《京都议定书》的成员国无法涵盖所有的国家,则就会产生“碳泄漏”问题。“碳泄漏”主要源于两条途径,其一是碳排放密集型产业从成员国转移到环境管制政策较宽松的非成员国所引起的,这是一种“强污染避难所”假说(Strong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缺乏实证的支持。其二是由于非成员国污染密集型产品贸易优势的增强促进了生产和出口的增加,引起该国碳排放水平的提高,从而引起“碳泄漏”现象,这是一种“弱污染避难所假说”(Weak Pollution Haven Hypothesis)。福利(Fowlie,2009)把“碳泄漏”定义为由于不完全环境管制,未受管制的生产者的产量以及碳排放的增加。而埃利奥特(Elliot,2010)则认为在降低碳排放的问题上,一些国家存在“搭便车”的行为,如果国家间没有采取统一的降低碳排放的措施,则那些已经征收碳排放税的国家无法实现降低全球碳排放的目的,因为国际贸易将会加剧未征税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增加,他们将这一现象称为“碳泄漏”。
关于如何应付“碳泄漏”现象,费希尔和福克斯(Fischer & Fox, 2009)认为边境碳税调节是最优选择。埃利奥特(2010)也认为征收边境调节税是应付“碳泄漏”最主要的政策反应。边境碳税调节(Carbon Motivated Border Tax Adjustment)是边境税收调节(Border Tax Adjustment, BTA)的一种,边境税收调节又称边境调节税或边境调节,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一种税收体制,主要分为对出口的调节与对进口的调节两种形式。边境碳税调节按照目的地原则对国内征收的碳税进行调节,为出口产品免除全部或部分已经在国内征收的碳税,以及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国内相似产品承担的等额的碳税费用,若两者同时进行,则为全部边境碳税调节;若单一地针对进口或出口,则为部分边境碳税调节。边境碳税调节本身不是关税,而是对国内税收的一种调节,其目的是使各国的碳税税负水平趋于统一(谢来辉,2008)。对于边境碳税调节合法性的讨论主要围绕其与WTO贸易规则是否兼容而展开,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进口国对于进口的产品给予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同时最惠国待遇原则禁止WTO成员方对贸易伙伴实施差别待遇,这些规则可能限制边境碳税调节的水平,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在某些条件下,边境碳税调节措施与WTO的贸易规则可以并行不悖,如比尔曼和布罗姆(Biermann & Brohm,2005)以及伊斯梅尔和纳奥夫(Ismer & Neuhoff,2007)。有些学者提出了相反的意见,如认为边境碳税调节将违背WTO自由贸易的精神,如国内学者谢来辉(2008)与沈可挺(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