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论财务:财务行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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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务环境——从哪做?

财务活动究竟从哪儿做,涉及财务环境。财务活动总是在一定环境下进行的。所谓财务环境是影响企业财务活动的各种客观条件和相关因素的总和。财务环境的影响有正面效应,也有负面效应。因此,面对复杂纷呈的财务环境,研究财务环境变化的规律性,把握财务环境可能赋予的各种有利机会,抵御财务环境可能带来的各种潜在威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从总体上讲,财务环境分为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因子主要有金融、税制、经济、科技、文化、社会、法律、政策等,是财务活动的外部约束力量。微观因子主要有企业财务组织制度、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治理机制、供产销状况、管理者素质、企业文化、市场竞争能力等,是财务活动的内部限制条件。这里先简单介绍微观因子,后详细讲述宏观因子。

一 基本微观环境:财务制度、体制和机制

企业财务活动首先离不开自身内部条件,与财务活动紧密相关的内部因子是财务组织制度、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治理机制。

(一)财务组织制度

企业财务组织制度是规范企业财务活动、协调企业财务关系的行为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意义重大。目前,我国财务组织通常以预算监控中心为起点,以资金管控中心为主线,以会计核算中心为终点,分为三个层次。

1.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号)发布于1992年11月,《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修订于2006年12月,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金融企业另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企业财务通则》对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做了详细规定,其主要特色有:

(1)还原财务本质。不再对税收扣除标准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做出规定,而是围绕与企业设立、经营、分配、重组过程伴生的财务活动,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行为进行组织、协调、控制、评价和监督。

(2)适应财务变革。围绕产权制度改革,清晰界定国家、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财务管理职权与责任,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3)拓宽财务领域。将企业重组、财务风险、财务信息管理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增强企业财务管理的前瞻性。

《企业财务通则》是制定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基本根据,在财务制度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其制定与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财务制度与国际通行财务制度接轨的现实需要。

2.行业财务制度

不同行业在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为使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便于全面贯彻实施,必须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制定若干具体的财务规定。这些分行业的财务规定,就是行业财务制度。

3.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由企业管理当局制定的用来规范企业内部财务行为、处理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具体规则,在财务制度体系中起补充作用。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要符合以下原则:一是遵守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二是体现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特点;三是考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特点和内容。因此,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内容细胞学包括资本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和考核制度等。

(二)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管理体制是划分企业财务权责利关系的一种制度,是财务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按财务组织形式,企业财务体制分公司财务体制和企业集团财务体制两个层次。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配置财权,如公司层面是如何配置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财务经理之间的财权,企业集团层面是如何配置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权。财务管理体制属于企业财务活动系统的“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具体财务活动起着推动、促进和导向作用。设计财务管理体制必须遵循产权明晰、权责利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协调三项原则。按集权化程度,财务管理体制分为集权化财务体制、分权化财务体制和混合化财务体制。下面以企业集团财务体制为例,阐述三种财务体制的利弊。

1.集权化财务体制

企业集团的重大财务决策权集中在母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实现严格控制和统一管理。其优点是:(1)由最高决策层统一控制,有利于规范企业集团各成员公司的行为,便于整体政策的贯彻与执行;(2)最大限度地整合企业集团各项资源优势,集中力量,实现整体目标;(3)有利于发挥母公司财务专家的作用,降低子公司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4)有利于统一调度企业集团资金头寸,降低资本成本。其弊端有:(1)要求最高决策层必须具有极高的素质与能力,同时能够高效、迅速、详尽地汇集各方面的信息资料,否则可能导致主观臆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2)财权的高度集中,容易抑制子公司的积极性、创造性和灵活性;(3)信息传递时间过长,延误决策时机,缺乏对市场的应变能力。

2.分权化财务体制

企业集团的大部分重大财务决策权集中在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以间接方式为主。其优点是:(1)可以调动子公司各层次管理者的积极性;(2)市场信息反应灵敏,决策快捷,易于捕捉商业机会,增加获利机会;(3)最高决策层可以将有限的时间和精力集中于企业集团最重要的战略决策问题上。其弊端有:(1)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有的子公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甚至损害企业集团整体利益;(2)弱化母公司财务调控功能,不能及时发现子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3)难以有效约束子公司的经营者,从而造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3.混合化财务体制

适当集权与适度分权相协调,既能发挥母公司的财务调控职能,激发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和子公司风险。所以,混合财务体制是许多企业集团的理想目标。但是,如何把握其中的“度”,却是一个无法准确拿捏的难题。

(三)财务运行机制

财务运行机制是指财务活动各要素之间彼此依存、相互影响、有机结合和自行调整形成的内在关系、互动机理和作用方式。从理论上讲,财务运行机制是财务活动规律的内在表现,是财务管理体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依据。从实践上看,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实体,构筑相对独立的财务运行机制必不可少。一个完整的财务运行机制至少应当包括:

1.自主经营机制

自主经营机制是指企业围绕财务决策,自主经营财务活动。无论是政府还是大股东,不能越权干预企业的财务决策,政府是为企业服务的,大股东只能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法定和章定的权力。一是根据财务可行性、技术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国民经济可行性),自主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时机、规模和结构,不受行政干预。二是根据财务预算,自主确定采购需要的原材料数量和价格,自主确定生产所要求的产品数量和质量,自主确定销售所对应的方式、渠道、市场、数量和价格。三是根据投资需要、资金市场供求关系和资金成本,自主选择筹资渠道、方式、规模和结构。四是根据企业盈利大小和股利政策,自主制定股利分配政策。

2.自我发展机制

自我发展机制是指企业根据财务战略,自我发展财务活动。要求企业通过利用一切市场条件,从技术、管理等方面,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十五届四中全会强调大力发展科学技术,走科技发展之路。企业只有不断地注重产品升级换代,不断地进行科技创新,开发出高附加值的产品,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

3.自动调节机制

自动调节机制是指企业服从财务治理,自动调节财务活动。要求企业通过不断理顺企业内外各种关系,健全自身功能。随着经济增长方式和经济体制的转变,企业所面临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更加复杂,企业应当固本培元,充分利用市场机遇,更好地开发海内外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自己的适应能力。

二 最直接的宏观环境:金融市场

企业财务活动与金融市场最为密切。企业与金融市场通常会发生两类交易:一是现金短缺时发行金融工具,从而形成股东权益或持有金融性负债;二是现金多余时购买金融工具,从而持有金融性资产。一般来说,企业的金融性负债超过金融性资产,超过的部分称为净金融性负债,表明企业是债务市场的净筹资人,利用债务市场购置了经营性资产。随着经济对金融的依赖日渐加强,金融市场成为影响财务活动第一大宏观因子。

(一)金融市场要素

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功能的金融市场,通常由金融主体、金融中介、金融工具、金融制度构成。

1.金融主体

金融主体也称交易主体,是指资金供给者和资金需求者,涉及五个经济部门:居民、工商企业、金融企业、政府和境外资金供求者。

(1)居民。包括个人和家庭,是金融市场最主要的资本供给者和最原始的资本所有者。居民出于节俭、预防动机或者延迟消费等目的,成为社会的资本储蓄者(盈余者)。当然,居民有时为了提前消费,如购房、购车等,以资本需求者的身份出现。

(2)工商企业。也称非金融企业,是金融市场最大的资本使用者和最终的资本需求者。工商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通过银行信贷取得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成为社会的资本投资者。当然,工商企业有时在生产经营中会有一定的闲置资本,这时,以资本供给者的身份出现。

(3)金融企业。也称企业化的金融机构,如金融企业购买国债后成为资本供给者,发行金融债券后成为资本需求者。

(4)政府。兼具资本供给者和资本需求者双重角色。政府出于弥补财政赤字、扩大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目的,通过发行债券来筹资,这时政府成为资本需求者。有时,政府也会以资本供给者的身份出现。

(5)境外资金供求者。包括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和居民,既是本国金融市场的资本需求者,也是本国金融市场的资本供给者。

2.金融中介

金融中介是指中介化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虽然有时扮演金融主体(金融企业)角色,但主要充当金融中介。在现代经济体系运行中,缺少金融中介是无法想象的。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其金融机构分类情况如表1-6所示。

表1-6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分类情况

上述分类是按金融管理地位,将金融机构分为金融监管组织和接受金融监管的金融企业,前者如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后者按行业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但从学术和现实角度看,金融中介主要从以下角度来考察。

(1)从交易性质看,金融中介分为直接金融中介和间接金融中介。

第一,直接金融中介。若金融中介与资本供求双方无实质性交易关系,或不承担任何风险,则金融机构充当的是纯粹的交易中介,为直接金融中介,如证券承销商在证券买入人和证券发售人之间,证券经纪商在证券买入人和证券卖出人之间等。

与直接金融中介相对应的是直接金融。直接金融过程是:资金需求者向资金供给者发售直接证券直接证券亦称初级证券,是指由金融主体(工商企业、居民、金融企业、政府和外资)发行或签署的作为直接金融工具的凭证,如公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抵押契约、借款合同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票据等。直接证券对资金供给者而言,收益高,风险也大。(股票、债券等),获得所需要的资金;资金供给者向资金需求者提供必要的资金,购买直接证券(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中介仅仅充当代理人角色。

第二,间接金融中介。若金融机构与资本供求双方有实质性交易关系,且必须承担风险,则金融机构既充当交易主体,也充当交易中介,为间接金融中介,如商业银行在储蓄者和借款者之间,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之间,创业投资基金在创业投资者和创业企业之间等。

与间接金融中介对应的是间接金融。间接金融过程是:间接金融中介向资金供给者发售间接证券间接证券亦称次级证券,是指由金融中介(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或签署的作为间接金融工具的凭证,如存款单、大额可转让存款单、人寿保险单、基金股份和各种储蓄账户等。间接证券对资金供给者的风险小。(存单、支票、储蓄账户、基金份额、保险单等),获得所需要的资金;再向资金短缺者购买初级证券(贷款合同、债券、股票),提供必要的资金。间接金融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交易主体,必须承担发售间接证券和购买直接证券的收益与风险。

直接金融中介与间接金融中介可以相互转化。如在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商承担证券承销中介的角色。若是代销,则证券商为直接金融中介;若是包销,则证券商为间接金融中介。再如在证券流通市场,证券商承担证券交易中介的角色。若是经纪人制度或指令驱动机制(主板常用),则证券商为直接金融中介;若是做市商制度或报价驱动机制(二板常用),则证券商为间接金融中介。直接金融过程和间接金融过程,如图1-9所示。

图1-9 直接金融过程和间接金融过程

(2)从盈利模式看,金融中介分为卖方金融中介和买方金融中介。

第一,卖方金融中介。典型代表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两者异同为:一是两者作为金融卖方,通过出售中介服务来谋取利润。不同的是,商业银行出售的主要是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盈利形式为存贷利息差;证券公司出售的主要是经纪业务和承销业务,盈利形式为各类佣金和。二是两者都是金融中介,为资金供求双方牵线搭桥。不同的是,商业银行承担间接金融中介,证券公司在多数情况下承担直接金融中介。三是两者作为金融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不同的是,商业银行特别关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投资银行侧重于控制在包销情形下需要承担的一定证券发行风险。

第二,买方金融中介。典型代表有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两者异同为:一是两者作为金融买方,通过“为卖而买”来获得利润。不同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出售的是先期买入的上市公司证券,利润是证券买卖价差;创业投资基金出售的是原来买入的创业企业股权,利润是股权买卖价差。二是两者作为金融中介,为资金供求双方牵线搭桥,且承担的都是间接金融中介。不同的是,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中介的资金供给者大多是公募投资者,资本需求者大多是上市公司;而以创业投资基金为中介的资本供给者是私募投资者,资本需求者是创业企业。三是两者作为金融主体,需要承担募资风险、注资风险和蜕资风险。不同的是,证券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分别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和创业企业,相比而言,创业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要大得多,创业资本运营风险要大得多。各典型金融中介特征如表1-7所示。

表1-7 典型金融中介特征

(3)从信用创造看,金融中介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一,银行。从广义上讲,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从常义上讲,银行仅指商业银行,即经营存款业务、创造信用货币的金融企业。中央银行不是金融企业,而是中央政府的行政部门;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属于非营利性银行。

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之外的金融企业和非营利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总体特点是不经营存款业务,不创造信用货币,涉及信托、证券、保险、基金、租赁、担保等金融业。

3.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也称交易工具或信用工具,是交易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如存折是金融工具,而存款是金融资产,对资金供给者(投资者、买方)而言是金融资产,对资金需求者(筹资者、卖方)而言是金融负债。资本供求者对资本数量、期限和利率的多样化要求,决定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金融机构通过坚持不懈的金融创新,提供风险程度不同的金融工具,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资本供求者。金融工具分为基本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基本金融工具见表1-8。

表1-8 基本金融工具

基本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和信贷;衍生金融工具主要包括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工具已经失去原有实物(纸质)形态,向无纸化、虚拟化、电子化方向发展。

4.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也称交易规则,是约束金融主体和金融中介行为、指导金融工具发行和流通、确保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所有规范的总和,包括交易时间和地点、交易机制、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交易争端解决、违反交易制度处罚等,其中交易机制包括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等,是交易制度的核心,价格机制是核心的核心。

(二)我国金融机构体系

世界上存在两种典型性的金融体系: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二是以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我国金融体系接近于后者。金融机构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我国银行体系

我国银行体系由商业银行和非营利性银行构成。要了解我国商业银行,先要对我国非营利性银行有所了解,因为两者之间有着难以割断的历史渊源。

(1)非营利性银行。包括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

第一,中央银行。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管理体系的核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政府的一个特殊行政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运营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其总体职能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体职责是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中央银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按经济区设立了9个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湖北、湖南、江西)、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云南、贵州、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北京和重庆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

第二,政策性银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由中央政府发起设立的,为贯彻和配合中央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从事金融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事实上,我国一直存在政策性银行业务。1978年前,政策性业务主要由当时的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78年后,国内银行业呈现多元化发展格局。1994年前,政策性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承担。1994年后,政策性业务由政策性银行承担。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建成国有商业银行,并将政策性业务剥离开来,专门组建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国内开发型政策性金融业务,如向国家重点支持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等领域,以及城镇化、中小企业、教育、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瓶颈领域等,提供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注册资本200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农业政策性扶植业务,如向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本建设及技术改造、农副产品收购及国家粮油储备等提供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注册资本33亿元人民币,主要承担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融资业务,如为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金融支持。

第三,开发性银行。我国开发性银行从政策性银行中分离出来。2008年后,政策性银行改革悄然展开。2007年12月31日,中央汇金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注资200亿美元。2008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批准。2008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挂牌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由政策性银行转型而成的商业银行,标志着政策性银行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2015年4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方案正式获得批准,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明确定位为开发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性银行的定位。目前,银监会统计口径是将国家开发银行与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并列统计。

(2)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后,国家采取多项改革举措:一是恢复中国银行(1912)、中国农业银行(1951)、中国建设银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54)。二是新办中国工商银行(1984)、交通银行(1987)。三是允许深圳、广东、福建、上海四地政府分别创办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1987)、广发银行(原广东发展银行,1988)、兴业银行(原福建兴业银行,198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1992),拉开地方政府创办银行的序幕。四是允许招商局集团、中信集团、光大集团、首钢集团四家企业分别创办招商银行(1987)、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1987)、中国光大银行(1992)、华夏银行(1992),打破了政府创办银行的垄断局面。五是获准设立国内住房储蓄的恒丰银行(原烟台住房储蓄银行,1987、2003)。六是获准民间资本合作的中国民生银行(1996)设立。七是获准中外合资的浙商银行(1993、2004)和渤海银行(2005)设立。八是获准城市信用社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有的改组为城市银行(股份公司),有的已上市。九是允许农村信用社改组为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十是允许村镇银行的设立。

商业银行的运营依据是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商业银行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和特小型,包括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性银行。共6家。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在筹备上市以外,其他均已上市,除交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以外,其他总部均设在北京。

第二,区域性银行。共12家。总部分别设于上海(第1家)、北京(第2—5家)、深圳(第6—7家)、福州、广州、天津、杭州、烟台,前8家已经上市,后4家正在积极筹备上市。

第三,城市银行。包括上市城市商业银行3家、未上市城市商业银行145家、城市信用合作社若干家。

第四,农村银行。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468家、村镇银行约900家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若干家,见表1-9。

表1-9 商业银行分布

商业银行主要职能是信用中介、资本创造、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世纪90年代,受历史和体制因素影响,4大国有控股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为此,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建设银行1999年4月20日成立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银行1999年10月15日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1999年10月18日成立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10月19日成立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注册地均在北京,注册资本均为100亿元人民币,4大资产管理公司均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在全国均设约30家办事处或分公司,服务网点遍及中国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主要经营目标是收购、管理、经营、处置、回收4大国有控股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资产损失。

2.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

非银行金融机构涉及金融行业较多,主要包括信贷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4大类9小类,如表1-10所示。这里的“信贷业”是指不吸储、只放贷的金融业,类似于“影子银行”。影子银行也称平行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及业务活动,换言之,是指可以提供信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特征是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银监会发布的2012年年报显示,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商业银行理财等表外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有关问题》规定,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如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如金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下面简要介绍较为常见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

表1-10 非银行金融组织

第一,担保公司。依据1995年颁布的《担保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的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企业,俗称担保商,有信用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类型,也有再担保公司。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或个人,从业资质包括:人员素质过硬,公司实力雄厚,业务办理规范,风险防控得力,代偿承诺到位。

第二,信托公司。依据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设立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俗称信托商。主要通过办理委托业务、代理业务、租赁业务和咨询业务为客户服务。其中,委托业务包括信托存款、信托贷款、财产信托、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

第三,证券公司。依据2005年颁布的《证券法》和《公司法》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俗称证券商。主要业务范围:一是流通市场的证券经纪业务。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并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二是发行市场的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将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三是证券自营业务。满足客户需求自营交易金融资产。四是咨询、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投资组合。

第四,基金管理公司。依据2012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全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区别于其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筹集资本,然后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于证券(股票、债券等)。按组织形式,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全部为契约型基金。

第五,保险公司。依据2009年颁布的《保险法》、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设立的办理国内外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俗称《保险商》。主要业务是收取保费、将保费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贷款等资产,并将资产收益支付保单确定的权益。主要职责是聚集社会资本,组织经济补偿,增进社会福利,增强防灾能力,保障社会安定。业务范围包括两类:一是人身保险,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二是财产保险,如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我国保险公司不得兼营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第六,养老基金。分为私人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政府退休基金)。养老基金为参加养老计划的公民提供了年金形式的退休金,其资本来源是参加养老计划的公民的缴款(有单位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款),其持有的金融资产主要是股票和企业债券。随着我国养老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养老基金将会成为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角色。

我国证券业和保险业发展势头很猛,与银行业一起,基本构建了三足鼎立格局,反映了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轨迹。成立于1992年10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标志着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正式启动,由证监会对全国的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的合法、稳健运行,至此,出现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一行一会”共同实施金融监管的格局。成立于1998年11月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标志着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初步形成,由保监会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至此,出现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二会”共同实施金融监管的格局。成立于2003年4月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标志着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由银监会集中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至此,出现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共同实施金融监管的格局。这三步改革借鉴国外的金融监管体系,顺应中国金融市场日益发展的客观趋势,面对金融监管对象日益复杂化、专业化、技术化的必然要求,对增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竞争力,更大范围地防范金融风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是资本供给者与资本需求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场所。金融市场可能是一个有形交易场所,也可能是一个无形交易场所。金融市场是分层次的,主要有以下层次:

1.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

金融市场第一层次是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划分。这种划分是根据交易双方(债权人与债务人、投资者与筹资者)是否均为居民。国内市场是指交易双方均为居民,交易对象是本币或外币;国际市场是指交易一方为居民,另一方为非居民,或者双方均为非居民,交易对象是本币、外币和第三国货币,分为传统国际市场和欧洲市场,也包括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2.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金融市场第二层次是在第一层次基础上,将国内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国际市场也有相同划分)。这种划分是根据期限、利率、风险和功能等因素。货币市场(也称短期资金市场)交易期限不超过1年,利率较低且收益波动性较大,其主要功能是维持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商业票据市场、债券回购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和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资本市场(也称长期资金市场)是指交易期限超过1年,利率较高且收益波动性较大。主要功能是引导金融资产的投资方向,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3.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

金融市场第三层次是在第二层次的基础上,将资本市场划分为信贷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货币市场也有类似划分)。这种划分是按照交易中介。其实,资本市场大体上应当分为信贷类、证券类、保险类和衍生产品类。信贷市场以商业银行为中介;证券市场以证券(承销、经纪)公司为中介;保险市场以保险公司为中介;衍生产品市场以期货(期权)经纪公司为中介。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属于间接市场;证券市场和衍生产品市场属于直接市场。而以基金管理公司为中介的基金市场、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中介的金融租赁市场、以汽车(住房)金融公司为中介的消费金融市场等风生水起。但无论如何,信贷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代表资本市场的最主要部分,映射了上述“一行三会”的基本事实。正是由于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出现了证券化趋势,人们有时对资本市场与证券市场不作区分。

4.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金融市场第四层次是在第三层次的基础上,将证券市场划分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基金市场。这种划分是按交易对象划分的。股票市场交易对象是股票。股票持有者可以不定期地收取股利,但没有到期期限。股票市场属于股权市场,股权市场还包括产权市场,但产权市场通常是私募股权市场,股票市场通常是公开股权市场。由于股票市场代表了证券市场的主流,人们有时将证券市场与股票市场混为一谈。债券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债券。债券持有者可以定期获取利息,到期收到本金。债券市场属于债务市场,债务市场还包括信贷市场,但债券市场是直接债务市场,信贷市场是间接债务市场。基金市场交易对象是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者可以定期地取得基金分配的收益,目前我国的基金全部是契约型基金,也多数是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持有者可以随时向基金管理人申购(买入)或赎回(卖出)基金份额。

以上四个层次金融市场,具有典型梯形结构,从金融市场到资本市场,再到证券市场,最后到股票市场,范围依次缩小,即“金融市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股票市场”。

5.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金融市场第五层次是在第四层次的基础上,将股票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也有类似划分)。发行市场也称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是资金需求者首次将证券出售给资金供给者,即新证券买卖的市场。证券发行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之分。直接发行由证券发行人(资金需求者)和证券认购人(资金供给者)直接成交;间接发行涉及证券发行人、证券认购人和证券商三个市场主体,证券商履行证券承销的角色。现行法律要求采用间接发行方式。若证券商以代销方式承销证券,这时证券商仅充当金融中介;若证券商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这时证券商既是金融中介,也是金融主体(交易双方)。

流通市场也称次级市场或二级市场,是在证券发行后证券在不同证券投资者之间进行交易,即旧证券买卖的市场。证券流通也有直接流通和间接流通之分。直接流通方式存在于四板市场中,由证券买入人(资金供给者)和证券卖出人(资金需求者)直接成交;主板、创业板(二板)和三板市场均采用间接流通方式。间接流通占据流通市场的绝对主流地位,涉及证券买入人、证券卖出人和证券商三个市场主体。在间接流通市场中,目前存在两种交易制度:经纪人制度(集合竞价制度,指令或订单驱动机制)和做市商制度(庄家对赌制度、报价驱动机制)。按国际惯例,主板市场适合于经纪人制度,创业板市场通常采用做市商制度。以经纪人身份出现的证券商,仅充当金融中介;以做市商身份出现的证券商,既是金融中介,也是金融主体。我国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均采用经纪人制度。

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联系密切。发行市场是流通市场的前提,没有发行市场就没有流通市场;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存续的一个必要条件,流通市场要是萎缩了,发行市场就会随之萎缩。同时,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的区别明显。第一,发行市场中证券发行人获得的资金用于满足生产经营扩张的需要,购买存货、设备等生产要素;流通市场中证券投资者收回的资金用于满足下次投资的需要。流通市场仅能为证券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便利,并不能直接为证券发行人筹集新的资金,也不能增加社会投资量,是一个零和博弈市场。第二,发行市场支持企业经营活动,是现实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流通市场反映实体经济活动,是虚拟经济的一个缩影。第三,发行市场可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创造社会财富,是社会经济的第一轨道;而流通市场能够提高证券市场流动性,放大社会财富,是社会经济的第一轨道,如图1-10所示。

图1-10 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的社会经济意义

6.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金融市场第六层次是在第五层次的基础上,将流通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发行市场也有类似划分)。场内市场也称有形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证券交易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时间和规范的交易规则,按拍卖市场的竞价机制进行交易,是一个专门、有组织的证券集中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特点是经国家批准设立,必须制定和执行一套完备的组织章程和管理细则;本身不买卖证券,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设施和各种服务;吸收会员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只有会员有权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非会员必须通过会员经纪人才能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交易程序大体是:投资者欲买入或卖出证券,通过电话、电传、网络终端等方式,向指定证券商下达买入或卖出指令,证券商将买入或卖出指令输入证券交易所的撮合主机,撮合主机接到指令后,按价格从高到低或从低到高(若价格相同,按时间从先到后)排列,出价较高的买入人或要价较低的卖出人优先,出价最高的买入人与要价最低的卖出人最先捉对成交,其他以此类推。

证券交易所通过网络形成全国证券市场,甚至国际证券市场。目前,我国设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者主要区别是:沪市主要针对大型上市公司,设有国际板;深市主要针对中小型上市公司,设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场外市场主要是指柜台市场,一般为无形市场。柜台市场是通过证券商所设立的专门柜台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也称店头市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柜台进行买卖,也可以委托经纪人代理买卖。在这里交易的证券主要是不具备上市条件或不愿意上市的证券。柜台交易在各证券公司分散进行,是一种松散的市场交易组织形式。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主要以交易所交易为主,柜台交易很少。

7.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金融市场第七层次是在第六层次的基础上,将场内市场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场外市场也有类似划分)。现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成交后办理交收手续,多头支付资金并取得标的资产(如证券),空头交付标的资产并收到资金,即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广义现货交易包括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在现货交易基础上产生的,是交易双方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商信用而进行交易的,其主要特征是经纪商(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如证券投资者)提供信用,即多头按规定比例向经纪商借入资金买入标的资产(如上市证券),或者空头按规定比例向经纪商借入标的资产卖出标的资产,西方将前者称为买空,将后者称为卖空。我国将证券的信用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我国过去禁止融资融券交易。2005年10月27日通过修订、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为客户交易融资融券的规定。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6日进行了修改), 2010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通启动融资融券交易系统。

期货交易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点(或时间内)按照现在确定价格进行的交易,交易意向的达成是多头对标的资产价格看涨,空头对标的资产价格看跌。广义期货交易包括远期交易和期权交易。远期交易的巩固和发展,催生了期货交易。两者的相似之处是现在定约成交,将来交割。两者的主要区别是:远期合约是非标准化的,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与现货交易一样以通过交割获取标的物为目的;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一般在集中的期货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在多数情况下不进行实物交收,而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期货交易的巩固和发展衍生了期权交易。期权交易是指买权(或卖权)多头向买权(或卖权)空头支付一定费用后,在一定有效期内,有权利但无义务(可以但非必须)按一定执行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合约。可见,买权多头处于买权价格看涨且标的资产价格看涨的部位;卖权多头处于卖权价格看涨但标的资产价格看跌的部位;买权空头处于买权价格看跌且标的资产价格看跌的部位;卖权空头处于卖权价格看跌但标的资产价格看涨的部位。

期权合约和期货合约一样,最初为一种避险工具(对现货进行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工具。两者主要区别是:第一,避险、投机和套利原理不同。期货交易的避险、投机和套利原理是在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上进行方向相反的操作,一旦现货市场出现了亏损,就会用期货市场的盈利来弥补;而期权交易的避险、投机和套利原理是在两个期权市场上对标的资产进行方向相反的操作,用一个市场的利得弥补另一个市场的损失,以牺牲少许期权费为代价。第二,权利和义务不同。期货合约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当合约到期时,双方必须依合约严格履行;期权合约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当合约到期时,期权多头有权利而义务,可以根据市场真实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合约,期权空头有义务无和权利,双方必须依合约严格履行。第三,保证金缴纳不同。期货交易双方都要缴纳保证金,并要求随时维持在一定的水平;而期权多头无须缴纳保证金,空头要缴纳保证金,并随时维持在一定水平。四是风险和收益不同。期货交易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都是无限的,且双方获得意外利得和遭受意外损失的概率是均等的,这种状况称之为对称性风险和收益;期权交易双方由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买权(卖权)多头的亏损固定(所支付的期权价格),买权多头的盈利在理论上无限(卖权多头的盈利在现实中有限),而买权(卖权)空头的盈利固定(所收到的期权费),买权空头的亏损在理论上无限(卖权空头的亏损在现实中有限),这种状况称之为不对称性风险和收益。

此外,还有一种金融交易,介于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是回购交易,如国债回购交易,是指国债交易双方在成交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当国债持有者(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产生短期资金需求时,将持有的国库券出让而融入资金;而国债需求者(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在相应期间内因让渡资金使用权而获得一定的利息回报。一笔回购交易通常涉及交易双方(资金融入方和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行为(初始交易和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和两次相应清算。由于国债回购交易的国库券出让方式有质押式和买断式,国债回购交易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也称开放式回购交易)。

综上所述,金融交易方式通常有现货交易、信用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回购交易等。

金融市场的七个层次划分,如图1-11所示。

图1-11 金融市场层次

上述七个层次的划分是针对国内市场,国际市场也可做同样的层次划分。国际市场还有一种更具本质性的划分,将国际市场分为在岸市场和离岸市场。在岸市场是指传统国际市场。国内市场无疑是在岸市场,是市场所在地居民与居民以本币进行交易,要受到货币发行国中央银行的管辖、干预;传统国际市场是市场所在地居民与非居民以本币进行交易,但必须受市场所在国政府政策、法令管辖,包括国际外汇市场、国际货币市场、国际资本市场和国际黄金市场。我们熟悉的在岸市场是上海人民币在岸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也叫新型国际市场或境外金融市场,是指与市场所在国的国内金融体系相分离,既不受货币发行国政府法令管制,也不受市场所在国政府法令管制,主要为非居民之间的交易提供服务,如提供境外货币借贷或投资、贸易结算;外汇黄金买卖、保险服务及证券交易等。我们熟悉的离岸市场如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欧洲美元市场。

离岸金融市场也称离岸金融中心,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分离型的,只限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以纽约、新加坡、东京为代表;二是集中型的,将居民和非居民存贷混合在一起,以伦敦、中国香港为代表;三是避税型的,一般设在风景优美的岛屿或港口,如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西萨摩亚群岛、安圭拉群岛等。

(四)金融市场功能美国著名金融学家罗伯特·默顿认为,金融体系具有清算与支付、融资与股权细化、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信息提供、激励六大基本功能。

金融市场属于要素市场,与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土地市场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统一市场。同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消费品与生产资料的买卖、技术与劳动力的流动、信息与土地的交易等,都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密切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市场是联系其他一切市场的纽带,对整个市场体系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主要功能表现在:

1.资源配置

资源配置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金融市场是社会资源配置的基本场所,主要职能有:第一,储蓄动员。金融体系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能够将社会资源从资金供给者(储蓄者)手中转移到资金需求者(投资)手中,将储蓄转化为投资;同时,可以为分散的社会资源提供一种聚集功能,产生资源规模效应。第二,权益保护。金融体系以其特有的高效运作、规范竞争、合理回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权益保护机制,激励投资者和筹资者积极参与市场交易。第三,流动性供给。现代社会极具不确定性,单一投资者和筹资者难以对项目、公司、经理、市场条件进行评估。有了金融体系,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将社会资源迅速集中起来,投向国民经济中发展前景较好、技术创新较快但缺乏资源的企业和部门,合理调拨资金流向和流量。第四,效率引导。金融体系是一个资源“集散池”,是连接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的纽带和桥梁,资金供求双方的有效竞争创造了利率均衡机制,利率的上下波动会引导闲置资源流入生产领域或低效使用资源流入高效生产部门。

2.风险分散

风险分散是金融市场的另一基本功能。金融市场是资产交换(产权交换和价值交换)的场所,也是风险交换的场所。金融体系能够为投资、筹资及其风险进行交易和定价,形成风险分散机制。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必须依靠金融体系对投资、筹资及其风险进行交易、分担、补偿和转嫁,将风险重新分配给资本供给者与资本需求者。如果找不到这种交易、分摊、抵补和转移机制,投资和筹资就无法进行。风险分散的主要意义是:第一,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多元化效应,有能力向风险较高的资本需求者(筹资者)提供资本;同时,可以通过创造风险程度不同的金融工具,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资本供给者(投资者)。第二,作为投资者的企业,可以通过投入不同性质、期限、风险的资产,在保证取得一定资产收益的同时,能够降低经营性风险。第三,作为筹资者的企业,可以通过筹集不同性质、期限、风险的资本,在保证维持一定资本成本的同时,可以降低金融性风险。

3.价值发现

价值发现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附带功能。金融体系的资金供求双方(买卖双方)相互竞争决定了交易对象(资产)的均衡交易价格(利率),因此,金融市场具有定价功能。第一,这个均衡价格可以反映企业的资产收益。企业筹资能否成功,取决于投资(尤其是长期经营性投资)收益能否超过这个均衡价格。若投资收益超过均衡价格,筹资就会成功;反之亦然。第二,这个均衡价格可以反映企业的资本成本。企业财务目标能否实现,取决于筹资(尤其是长期外源性筹资)成本能否低于这个均衡价格。若筹资成本低于均衡价格,财务目标就会实现;反之亦然。

4.信息提供

信息提供是金融市场的另一个重要附带功能。由于金融体系能够生产与传递信息,投资者可以获取各种投资收益及其影响因素的信息,筹资者可以获取各种筹资成本及其影响因素的信息,金融监管部门可以获取金融交易是否正常进行、各种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的信息,各自据此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如果没有金融体系,资本供给者要找到合适的资本需求者,或者资本需求者要找到合适的资本供给者,是非常困难的。即便能够找到,其信息成本也是非常昂贵的。完善的金融市场能够提供广泛而有效的信息,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技术、文化、社会等,并迅猛、灵敏地影响市场动态,最终通过资金价格(利率)体现出来,这样,节约了投资者或筹资者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也节约了投资者或筹资者评估资产价值的成本。

此外,金融市场还有诸如产权激励、公司治理、宏观调控等其他功能,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尽管金融市场具有上述功能,但要实现这些功能,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完整、准确、及时的交易信息;二是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不受其他力量干预的交易价格。现实中扭曲的价格和错误的信息,不仅妨碍上述功能的发挥,而且可能引发金融市场动荡、混乱和危机。

(五)金融市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影响

金融市场的功能是相对固定的,对财务活动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每个企业应当适应并利用之。每个企业的适应水平和利用程度有所不同。若适应得当,利用得好,则企业在金融市场中兴旺发达;否则,则企业在金融市场中江河日下。

1.积极作用

金融市场能够为资金供给者提供多种投资出路,为资金需求者提供多种筹资来源,实现资本供给者和资本需求者的满意结合。

(1)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三类企业投资(长期经营性投资、短期经营性投资、金融性投资)的资金预算、方式、方向、地点、规模、标准(资产收益率)、变现场所或时机等,需要金融市场的效率引导、风险定价、信息支持等。

(2)为企业筹资决策提供依据。三类企业筹资(长期外源性筹资、短期外源性筹资、内源性筹资)的来源、渠道、方式、场所、数额、标准(资本成本)等,需要金融市场的效率引导、风险定价、信息支持等。

2.消极后果

(1)虚假信息的严重干扰。尽管金融体系总体上能够为企业提供灵敏而及时的信息,但内幕人员的交易操纵、工作人员的职务舞弊、监管人员的监守自盗,都会严重歪曲公共信息。企业若根据这些错误信息来进行财务决策,则有可能引起经营失误。

(2)投机活动的肆意猖獗。金融体系若没有投机,则是一潭死水。但是,投机活动的过分猖獗,会严重破坏金融体系的正常秩序。如有的投资者利用信用交易、期货交易和期权交易等方式,频繁卖空买空,肆意抛售证券以压低市场价格,或者肆意抢购证券以哄抬市场价格,从价格涨跌中牟取暴利。

(3)虚拟资本的过度膨胀。无论是单一企业还是整个社会,虚拟资本的运动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应当与现实资本的运动并驾齐驱,相得益彰。一般来说,虚拟资本的增长速度总是大于现实资本。如果“大于”适度,就会形成合理的金融泡沫,有利于企业财务活动;如果“大于”失控,就会形成虚假繁荣的金融泡沫,影响企业财务活动。

三 最现实的宏观环境:税制结构

财务活动与税制、税收休戚相关。企业财务行为应当遵守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条例,这些税收法律、法规和条例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总和称为税收环境。

(一)我国的税制结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税制体系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目前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特定目的税)为税种的税制结构。

1.流转税类

流转税是间接税,主要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

(1)增值税。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应税劳务是指加工(受托加工货物)、修理修配(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邮政普遍、邮政特殊、邮政其他、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对一般纳税人实行三档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11%、6%)和零税率(出口);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3%的征收率(税收优惠除外)。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废除生产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

(2)消费税。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金银首饰从1995年起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应税消费品”涉及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与焰火、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15个税目。消费税是价内税,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采用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3)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应税劳务包括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不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文化创意服务、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不包括“营改增”中的应税项目)5个税目。营业税是价内税,一律实行比例税率。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4)关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入境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等。

2.所得税类

所得税是直接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利润和个人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前者负无限纳税义务,后者负有限纳税义务。征税对象是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如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分基本税率(25%)和低税率(20%)两档。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前者负无限纳税义务,后者负有限纳税义务。征税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包括比例税率(20%)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类,其中超额累进税率分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4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5%—35%)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劳务报酬所得,税率20%—40%)三类。

3.资源税类

资源税类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资源税。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应税矿产品涉及原油(天然)、天然气(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煤炭(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原油、天然气、煤炭、井矿盐以外)、黑色金属矿原矿(铁、锰、铬)、有色金属矿原矿(铜、铅、锌、铝、钨、锡、锑、镍、黄金、钒等)6个税目;盐包括固体盐(海盐原盐、湖盐原盐、井矿盐)和液体盐(卤水)。税率采取从价定率(如原油为销售额的6%—10%)或从量定额(如黑色金属矿原矿为每吨2—30元)两种方式。

(2)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存量房地产买卖。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

(3)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实行差别定额税率(如大城市1.5—30元/平方米)。

4.财产和行为税类

财产和行为税类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契税。

(1)房产税。房屋产权所有人,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是房产。计税依据是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实行比例税率,采用从价计征(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余值的1.2%)和从租计征(租金的12%,个人出租4%)两种方式。

(2)车船税。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包括车辆和船舶。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

(3)印花税。在我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是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纳税义务人包括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应税凭证涉及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13个税目。实行比例税率(四档)和定额税率。

(4)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产权承受人,为契税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是转移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5.特定目的税类

特定目的税类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等。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如果“三税”因违反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如果“三税”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免征或减征。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但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1%。

(2)车辆购置税。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人。“购置”(征税环节)包括购买使用行为、进口使用行为、受赠使用行为、自产自用行为、获奖使用行为以及以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使用的行为。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是一种直接税,实行10%的统一比例税率。

(3)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是一种兼有资源税和行为税的税种,征税范围是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有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计税依据是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4)船舶吨税。征税对象是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实行优惠税率(船籍国与我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和普通税率。由海关征收。

(5)烟叶税。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计税依据是收购烟叶的金额。实行比例税率,税率20%。

除此之外,特定目的税类还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缓征)、筵席税、屠宰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拟征)等。

(二)税制结构对企业财务活动的影响

税制结构对企业税收负担具有较大影响。税种设置、税率调整对企业财务活动具有调节作用。因此,企业财务决策应当适应税收法规和税收政策,合理安排投资与筹资。

1.影响长期经营性投资决策

国家通常通过税法调整产业结构布局,对一些需要鼓励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对一些需要限制的产业提高税率,这样会影响企业投资政策。

(1)影响项目投资地点、方向和方式的选择。如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的产业企业,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设在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得到政府鼓励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投资于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等。采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通常比采用现金投资要承担更多的税收,因为原料、设备投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影响分支机构设置的选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会制定业务扩张战略。这些战略的实施,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两者在税务处理上截然不同。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流转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与总公司汇总缴纳;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与母公司分别承担各自的纳税事宜。

(3)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选择。税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规定除某些特殊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外,一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当采用平均年限法,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折旧方法。因此,按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分别确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存在差异,会产生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若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则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若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则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2.影响长期外源性筹资决策

税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哪些费用和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哪些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样会影响公司的筹资政策。

(1)筹资方式的选择。债务筹资与股权筹资的资本成本有较大差异。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的比例不超过规定标准(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减少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具有抵税效应,降低负债的实际成本。税率越高,抵税效应越大。当然,发挥抵税效应的前提是资产报酬率必须大于负债利率。在这个前提下,提高负债比率,可以相应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增加股东财富。然而,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财务风险也会增大,资本成本相应提高,减少股东财富。因此,选择筹资方式,应当综合考虑,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因小失大。

(2)金融性杠杆和经营性杠杆的选择。企业处于相对稳定时期,经营性风险较低,应当尽可能利用金融性杠杆,充分发挥负债的税盾效应,降低边际资本成本,用较高的金融性杠杆来平衡较低的经营性杠杆。反之,企业处于发展初期,经营性风险较高,应当减少对金融性杠杆的使用,减少负债经营,用较低的金融性杠杆来平衡较高的经营性杠杆。

3.影响短期经营性投资决策

(1)影响经营方式的选择。我国税法将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向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原材料时所负担的增值税是不同的。

(2)影响内销与出口比例的选择。我国税法对不同出口产品分别采用又免又退、只免不退和不免不退三类政策,因此,企业在销售时内销与出口比例不同,所负担的税收不同。

(3)影响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企业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影响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营业成本)此消彼长,从而影响利润大小,进而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4.影响内源性筹资决策

税收影响企业可供分配利润。企业利润一定时,税负与企业可供分配利润呈反向关系。企业税负越重,可供分配利润必然越少;反之亦然。

税收也会影响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的核心是股利支付率,股利支付率的大小直接决定现金股利(当前利益)与留存收益(未来利益)的比例关系。现金股利需要缴纳股东个人所得税(红利税),留存收益可以使股东从未来股价上涨中获得资本利得,即使股价不上涨,也可以达到延期纳税的效果。

当红利税与资本利得税的税率不同或纳税时间不同时,会影响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目前我国税法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红利和资本利得的税率均为20%,法人股东取得的红利和资本利得的税率均为25%。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然人股东的资本利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对自然人股东而言,有红利税,但无资本利得税;对法人股东而言,尽管红利税税率与资本利得税税率相同,但资本利得具有推迟纳税的效果。因此,税收影响股利分配政策主要体现在税率差异和纳税期限差异上。

四 最起码的宏观环境:经济与法律

最起码的宏观环境主要指经济与法律。

(一)经济体系

经济体系是财务活动的重要环境,包括经济体制、经济周期、经济政策等。

1.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是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社会资源基本配置方式。最为典型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相应有计划配置模式和市场配置模式,影响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企业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和管理方式。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至少应当包括自主的市场主体、完整的市场体系和健全的市场机制。自主的市场主体涉及居民、企业、金融机构、政府等,其中企业作为商品或劳务的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享受相应的民事权利。完整的市场体系包括商品市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要素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土地市场等)。健全的交易机制涉及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等。

2.经济周期

经济发展往往呈周期性波动趋势,经历“繁荣→衰退→萧条→复苏→繁荣”的循环。在各个阶段,企业生产规模、销售水平、获利能力、资本需求都会出现重大差异,对财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来说,在萧条阶段,整个宏观经济环境不景气,企业资本紧缩,产销下降,这时企业应当注重削减管理费用和存货,适当裁员,减少投资。在繁荣阶段,市场需求旺盛,销售大幅上升,这时企业为扩大生产,应当增添设备、存货和劳动力,并能够迅速筹集所需资本。在复苏阶段,企业应当增加厂房,建立存货,引入新产品,增加劳动力,实行长期租赁,为“负债经营”提供条件。在衰退阶段,企业应当停止扩张,出售多余设备,停产不利产品,终止长期采购,削减存货,裁减雇员,并实行较为稳健的负债经营策略。总之,面对经济周期,财务人员必须预测经济变化情况,适当调整财务政策。

3.经济政策

经济政策分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前者是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对外贸易政策等;后者是国家进行微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手段,如对经济的干预,对反对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立法等。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分别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如实施货币政策后的货币供应量的增减、利率的升降等,都会影响企业的资本结构和投资项目的选择等。

4.通货膨胀

通货膨胀始终伴随现代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说,在产品或服务质量没有明显改善的情况下,价格的持续上涨称为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不仅对消费者不利,也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活动。例如,严重的通货膨胀会引起企业采购成本大幅提高,增加企业筹资成本,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引起利润虚增,等等。

为了减轻通货膨胀带来企业损失,企业应当对通货膨胀有所预期,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在通货膨胀初期,货币面临贬值,企业进行投资可以实现资产保值,与供应商签订长期购货合同,取得长期负债,等等。在通货膨胀持续期,企业可以采用比较严格的信用条件,减少应收账款,调整财务政策,防止资本流失等。

(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是财务活动的重要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为企业财务活动规定了空间,也提供了“保护伞”。与企业财务活动相关的法律主要涉及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社会法等。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主要包括:第一,市场主体法,如《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第二,市场主体行为法,如《合同法》、《物权法》、《海商法》、《证券法》、《会计法》、《票据法》等;第三,市场管理法,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暴力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第四,市场要素规范法,如《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法》、《土地法》等;第五,市场宏观调控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严格来讲,与财务活动最为密切的法律是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税法前已述及。

1.公司法规

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适用的法律不同。按国际惯例,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公司财务管理仅涉及《公司法》。

任何依据《公司法》登记的机构被称为公司。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作为营利性法人组织,独立于所有者和经营者。公司通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公司的主要优点: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是法人的债务,不是股东的债务,股东的债务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二是无限存续。一个公司在最初的股东和经营者退出后仍然可以继续存在。三是股份易于转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划分为若干份额,每一份额可以单独转让,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四是容易筹资。有限责任和无限存续降低投资者的风险,股份易于转让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这样投资者愿意将资本投入公司。

公司的主要缺点:一是双重课税。公司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股东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组建公司困难。组建公司不比组建其他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法律文件,经历时间长,花费成本高,接受监管严。三是存在代理问题。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后,所有者和经营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伤害委托人的利益。

公司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组织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股东人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股票发行和交易、利润分配程序等,是财务管理最相关的强制性规范。

公司法规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法律主要是《公司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主要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主要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证券法规

证券法规规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内容,对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规范。证券发行后,资本供给者(投资者)的利益与资本需求者(公司)的利益紧紧连在一起。为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国家以法律形式规范了股份公司的财务行为,以维护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规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法律主要有《证券法》;行政法规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发布,主要有《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五 宏观环境共有因子:利率

利率作为资金供求双方经过讨价还价形成的均衡交易价格,是金融市场的核心要素,也是所有财务环境的关键因子。利率有不同称谓。投资时,利率是资产收益(率);筹资时,利率是资本成本(率);价值估计时,利率是折现率;等等。要保证市场交易顺利进行,则必须建立健全利率机制。

(一)利率构成

利率是资金的“交易价格”,实质是资金使用权价格。对资金供给者而言,是其让渡资金使用权所要求的投资收益率;对资金需求者而言,是其获得资金使用权所付出的资本成本。利率由纯利率、通胀贴水和风险溢价三个部分构成:

1.纯利率

纯利率是指无通胀、无风险下的平均利率。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率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但在实际运行中,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政府宏观调控;二是市场供求关系。因此,利率有纯利率、市场利率和官方利率之分。

一般来说,纯利率以短期国库券利率作为界定标准,即实际无风险利率。

政府宏观调控对利率影响是:政府为了抑制经济过热,通过公开市场发售证券、提高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减少货币供应量,于是市场资金供给减少,出现供不应求,官方利率上升,推行“紧缩”的货币政策。政府为了刺激经济发展,通过公开市场买入证券、降低再贴现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等,增加货币供应量,于是市场资金供给增加,出现供过于求,官方利率下降,实施“扩张”的货币政策。

官方利率(法定利率)已经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适当的法定存款利率,可以鼓励居民储蓄,为发展经济筹集社会资金。适当的法定贷款利率,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节约利息支出,提高企业利润水平。合理的法定差别利率,可以有效推行奖限措施,贯彻产业政策,调节货币投向,促使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

市场供求关系对利率的影响是:在资金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当资金需求增加(对应于经济高涨)时,供不应求,市场利率上升;当资金需求减少(对应于经济低落),供过于求,市场利率下降。

既然市场供求关系能够影响利率,利率反过来可以调节市场供求,成为引导资金合理流向的重要杠杆。当资金供不应求,利率上升,增加资金供应或者减小资金需求;当资金供过于求,利率下降,减小资金供应或者增加资金需求。

2.通胀贴水

预期有通货膨胀来临,货币将会贬值,资金供给者的实际收益率将下降,必然要求提高利率以补偿购买力下降所带来的损失。通胀水平越高,补偿程度越大。一般来说,国库券尽管鲜有甚至毫无其他金融风险,但难逃通货膨胀厄运。

纯利率与通胀贴水之和,称为名义无风险利率。

3.风险溢价

当预期有风险发生,资金供给者的期望收益率将下降,必然要求提高利率以补偿其风险带来的损失。风险水平越高,补偿程度越大。资金供给者通常遭遇的风险有违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到期风险。

(1)违约风险溢价。违约风险也称信用风险,是债权人无法按时收回债权本息而遭受的损失。债务人信用越差,违约风险越大。债权人为了补偿自己承担的违约风险,要求提高利率作为相应回报,违约风险越大,要求的违约风险溢价越高。

(2)流动性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也称变现力风险,是资产所有者无法将闲置或多余资产合理转化为现金而遭受的损失。这里的“合理”包括时间上的合理(迅速或及时变现)和价格上的合理(变现价格不能低于预期)。资产所有者为了补偿自己承担的流动性风险,要求提高利率作为相应的回报,流动性风险越大,要求的流动性风险溢价越高。

(3)到期风险溢价。到期风险也称利率变动风险,是投资者无法按变动利率实现长期债权投资收益而遭受的损失。期限越长,到期风险越大。投资者为了补偿自己承担的到期风险,要求提高利率作为相应回报。到期风险越大,要求的到期风险溢价越高。

一般来说,长期利率通常大于短期利率。因此,如果说长期债权投资面临利率上升的到期风险,那么短期债权投资存在利率下降的再投资风险。当投资者收回短期债权投资后,暂时可能找不到投资机会,或者利率风险降低,只能以较低利率进行再投资,导致短期债券投资的再投资风险大于长期债券投资的到期风险,此时短期利率会大于长期利率。如长期债券利率为12%,短期债券利率为9%,投资者为了减少到期风险,买入短期债券。收回短期债券本息后,若利率下降到7%,此时投资者只拥有利率为7%的投资机会,不如当初买入长期债券。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利率构成为:

利率=纯利率+通胀贴水+风险溢价

=实际无风险利率+通胀贴水+风险溢价

=名义无风险利率+违约风险溢价+流动性风险溢价+期限风险溢价

(二)利率决定机制

财务环境对利率的影响理论大体分为两大派系:一是西方的利率决定论;二是马克思的利率决定论。

1.西方的利率决定论

西方经济学家着眼于利率变动决定于供求对比关系。大多数都认为利率作为资金使用权的价格,是由资金的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其主要分歧是什么样的供求关系决定利率。

马歇尔的实际利率理论,强调非货币的实际因素(生产率与节约)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生产率用边际投资倾向表示,节约(抑制现在的消费或等待未来的报酬)用边际储蓄倾向表示。投资量是利率的递减函数,表示借贷资本的需求;储蓄量是利率的递增函数,表示借贷资本的供给。因此,利率的变化取决于投资量和储蓄量的均衡点。

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理论认为,利率决定于货币供给与需求。货币供应是一个国家某一时刻的货币总量,由中央银行控制,是外生变量;货币需求是内生变量,取决于公众的流动性偏好,包括交易、预防、投机等持币欲望,其中交易(含预防)欲望形成的交易需求与收入呈正相关,投机欲望形成的投机需求与利率呈负相关,货币需求是交易需求与投机需求之和。因此,均衡利率是由流动性偏好所决定的货币需求和货币供给共同决定的。

罗伯逊和俄林的可贷资金理论综合了前述两种利率决定论,认为利率是由可贷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可贷资金的供给包括某期间的储蓄流量和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和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 SL=S+ΔMS,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是外生变量,储蓄和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同利率正相关。可贷资金的需求包括某期间的投资流量和公众希望保有的货币增加量(窖藏货币), DL=I+ΔMD,投资和窖藏货币同利率负相关。因此,利率决定于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共同均衡。

2.马克思的利率决定论

马克思主义立足于利息的来源与本质。利息是借贷资本家(贷出资本)从职能资本家(借入资本)那里分割出来的一部分剩余价值,这是利息的“质”,决定了利息的“量”,利息取决于利润,利率取决于平均利润率。利率居于平均利润率与零之间,其具体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利润率;二是利润在职能资本家和借贷资本家之间的分配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供求关系及其竞争程度。一般来说,供大于求时,利率下降;供不应求时,利率上升。此外,政策、法律、习惯等有较大的作用。

可见,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态。

(1)利息产生的外在条件——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的同时存在。再生产过程的特征导致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缺者共同出现,导致借贷资本区别于职能资本。显然,没有借贷,就没有利息。借贷资本的总体特点是“双重支出”和“双重回流”。借贷资本家将货币出借给职能资本家,然后职能资本家用货币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职能资本家将商品销售出去取得货币,然后连本带利归还给借贷资本家。

货币本身并不创造剩余价值。当货币被借贷资本家用于出借给职能资本家,货币被职能资本家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和劳动力,充当剥削雇佣工人剩余价值手段时,货币才能转化为资本,进而能够创造剩余价值。

(2)利息产生的内在前提——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的分离。职能资本家使用资本,去经营商品生产或商品流通,实现剩余价值的创造,直接剥削产业部门的雇佣劳动者。在通常情况下,职能资本家使用的资本,一部分来源于自有资本,另一部分来源于借贷资本家的借入资本。借贷资本家将资本使用权让渡给职能资本家,导致资本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职能资本家既然使用了借贷资本家的借入资本,就不能完全占有雇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要从企业利润中按期拿出一部分作为利息,支付给借贷资本家,支付利息后的余额,才能作为业主所得(以业主身份占有的收益)。

资本所有权与资本使用权分离后,企业利润分割为利息与业主所得,表面上体现为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之间的对立,实际上掩盖了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共同剥削雇佣工人和一起瓜分剩余价值的关系。一方面,利息从职能资本家手中直接支付给借贷资本家,看不出借贷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有什么对立。另一方面,业主收入表现为职能资本家管理与监督劳动取得的报酬,似乎不是从剩余价值转化过来的,也看不出职能资本家与雇用工人之间的直接对立。

(3)利息的应用。第一,利息是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如果忽略借贷资本家与职能资本家共同瓜分雇用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这一事实,就会形成资本所有权天然具有收益性的观念。事实上,这一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和普遍接受。无论贷出资本与否,利息被视为借贷资本家(所有者)理所当然的收入。与此相对应,只要发生借入资本,职能资本家(使用者)总是将企业利润分解为利息和经营所得,似乎只有扣除利息后的利润才是经营所得。

第二,利率事先确定。虽然从实质而言,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但利率与利润率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利率是一个事先确定的量。当其他因素一定时,利率大小直接制约企业收入的多少。因此,通常用利率衡量收益,用利息表示收益。如果预期投资利润率低于利率,就应该放弃投资。

第三,利息历史悠久。资本化货币可以滋生利息,是不争事实。但是,无论货币是否作为资本使用,也能带来收益,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收益与利率之比,习称为资本化。如土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股票价格是股息的资本化;人力资本是工资的资本化等。只要存在利息,资本化规律(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就会存在并发挥作用。

(三)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是生产要素价格市场化的重要步骤,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它是指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和市场行情判断,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以市场货币需求为依据,以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自主调节存贷款利率水平的一种利率形成机制。

利率市场化对应的是利率管制。利率管制是指政府出于特定目的,对利率水平的变化,设置一个最高限(一般指存款利率)和一个最低限(一般指贷款利率),利率在限定范围内浮动或不允许浮动,将利率压低到市场均衡利率之下的一种政策措施。

国外利率市场化改革实践主要依据麦金农的“金融抑制理论”与“金融深化理论”,即利率管制导致金融抑制,导致利率远远低于市场均衡水平,资源无法得到有效配置,金融机构与企业行为发生严重扭曲。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借鉴世界各国有益经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总体思路是先推行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后推行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市场化。从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管制,目前正在加快推进这一改革。不久,我国将择机有序放开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管制。

1.财务活动面临的机遇

利率市场化改革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为改革而改革,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和效率,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1)促进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转型。贷款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可能通过上浮贷款利率获得更多的贷款利息收入。除此以外,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会发生根本性改变。第一,金融机构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时,可能附加更加严格的贷款条件,对信誉高、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优先贷款,可以减少不良贷款;第二,金融机构之间的市场竞争加剧,经营压力扩大,促进金融机构加快服务创新,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第三,金融机构的资产定价更加透明,经营动力增加,促进传统银行业务迅速向投资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转变,加快银行进一步升级。

(2)倒逼企业的信用水平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会更加严格审核客户的信用状况,优质客户会受到更多青睐,得到更多机会,迫使那些质量不高的客户收益下降,特别是风险大且信誉低的客户将会退出信贷市场。这样,会倒逼企业努力改善信用状况,提高信用水平,同时,推动企业征信体系的逐步健全。

(3)实现金融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效对接。金融机构采取差异化利率策略,加大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经营收益,降低企业筹资成本,进一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2.财务活动应对的挑战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国家金融市场化的关键一步,充满风险。

(1)违约风险增多。在我国转轨时期,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引发一些企业违约现象。利率市场化也将使金融借款合同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并影响宏观经济稳定。

(2)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利率市场化可能会带来企业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

(3)银行系统面临更大风险。为了争抢市场,银行将不断上调利率水平,这意味着银行将承担更多的风险。利率市场化给商业银行带来阶段性风险和恒久性风险。

第一,阶段性风险是在利率管制放开初期,商业银行不能适应市场化利率环境所产生的金融风险。在转轨阶段,利率市场化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加大商业银行风险:一是由于长期的利率压制,市场化后的利率水平必然升高,银行之间吸收存款的竞争加剧。但是,利率上升过快、过高,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如信贷中的“逆向选择效应”和“风险激励效应”使信贷资产平均质量下降,信贷风险增大,原来应由分散的存款人承担的风险,现在主要落在了银行身上。二是在利率水平整体升高的同时,利率的波动性迅速加大。但是,在长期利率管制环境中生存的商业银行往往难以适应这种变化,不能把握利率的变动趋势和规律,也没有合适的金融工具来规避利率风险。

第二,恒久性风险是通常所说的利率风险,来源于市场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由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敏感性,导致利率变动时银行的净利差(主要收入来源)产生波动。由于我国银行的存贷款期限失衡问题较为严重,随着利率逐步市场化,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中,利率风险将逐渐成为最主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