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民族是历史形成的、具有共同语言、文化、传统、生活习惯乃至共同地域的群体。从世界角度看,虽然也有单一民族的国家和地区,但是多民族共居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在不同民族之间,这些习惯和文化很大程度上是相通的,因此他们能够共生、共荣,起码相安无事;但也有不少是相悖的,发生宗教、种族、民族冲突也是常有的事。对于任何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而言,如何妥善处理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都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处理得好,民族兴旺,国家昌盛;处理不好,民族仇恨,甚至导致民族国家的解体。这是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了的,也被现实不断证明着。
周少青博士的新著《权利的价值理念之维:以少数群体保护为例》揭示了为什么要对少数民族权利进行保护背后的价值理念。他所梳理并深入挖掘的不同价值理念,即国家安全、尊重和保护人权、权利正义、多元文化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对于多民族国家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制定科学、公正的民族政策和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些价值理念实质上有一个共通的地方,即无论处于何种考虑,是站在占优势民族的立场,还是站在少数民族的立场,抑或是世界主义的立场;是利己主义、多元主义,还是普遍正义,保护少数族群的权利对于民族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不同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国文化。古代君王为了维护王朝的安宁,把少数民族事务纳入封建等级制,即朝贡体系之中,不是通过战争、征服和掠夺,而是通过经济往来等手段,平和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当然,朝贡制度是以经济和政治实力为前提的,朝贡的民族需要承认中央政府的至高地位,向中央政府俯首称臣。但是这种朝贡制度并不是西方殖民主义的掠夺经济,中国历代王朝的发展远远不是靠朝贡。许多情况下,中央政府为显示泱泱大国之风,给边疆少数族的赏赐甚至超过朝贡的价值。在政治经济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反向的朝贡也是经常有的事。为了保证边境的安宁,皇帝甚至把自己的女儿嫁到边陲。这些都是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处理问题。当然,这种价值观还渗透着民族中心主义,以此为基础所确立的民族观归根结底不是从少数民族或族群利益出发,而是为了占主导民族的长远利益。这与民族平等的原则,多元文化主义,弱势群体保护的人权理念以及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不是在一个层次上。但它也给我们一个启示,即便是从本民族利益出发,也只有认真对待少数民族的权利,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障。强势民族只有善待少数民族,才能发展自己。
从多元文化主义的角度对待少数民族的权利,不是把视角站在占主导地位的民族或族群的立场评判少数族裔或民族的文化,而是尊重每种文化、每个民族的自觉。各个民族和文化,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的平等一员,要互相包容、互相交流、互相借鉴。但是多元文化主义的视角,只是在理论上、观念上解决了民族歧视问题,在实践层面如何解决不同民族、族群之间的经济、文化、受教育水平、生活水准方面的差距,不能只靠尊重文化多样性就能解决。如果只是尊重,而不在事实层面采取有力的措施,这种差距会越来越大。如果政府对少数民族给予物质上的支持或倾斜,帮助少数民族或族群发展经济和文化,政府出于好心,但是由此带来民族或种族的同化,甚至少数族裔的消失,事与愿违,往往会两头不讨好。联合国的《保护文化多样性公约》,一些国家建立的少数族裔的保护区,就是出于这种考虑。
从权利平等的角度对待少数民族权利,同对待其他弱势群体,如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同性恋者等的权利一样,是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的转折。谈到权利平等,人们往往想到的都是机会均等,机会对所有人都开放,不能有特权。但问题在于由于各种先天的或后天的条件的限制,人们在获得机会时往往是不平等的。年龄、性别、种族、出身、财产、文化程度、健康状况等都可能成为失去机会或减少机会的因素。民族也是一个影响机会平等的重要因素,而且这个因素往往和经济、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掺杂在一起,成为“不开化”“未开化”“野蛮人”“蒙昧”的代名词。如果只讲机会均等,那么所有的机会毫无疑问会集中到具有各式优势的人群。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发展权问题或集体人权问题,成了人权研究的重点。政府必须给予少数民族或族群以特殊的扶植和帮助,以减少他们在起点上的差距。美国从肯尼迪政府时期实行了“肯定性行动”,即政府部门对弱势群体在升学、就业方面的倾斜措施。中国多年来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待遇,都是基于此种考虑。当然,对少数民族或少数族裔在事实上加以特殊对待的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保持平衡,否则不但不能解决民族、种族之间的矛盾,反而会引起更多的社会纷争。在中国和西方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和现实中有无数这样的例证。
总之,少数民族权利保护是一个非常复杂而现实的问题,几种不同的价值理念相互碰撞,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在理念层面,反对种族歧视、民族歧视,坚持所有民族一律平等,尊重每个民族的权利无疑是正确的。必须摒弃形形色色的种族中心主义和民族优越主义。在操作层面,在实际发展层面,如何既保护少数族群的权利,又能平衡多民族国家的各种利益关系,既支持少数民族的发展,又能保持文化多样性,保持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有机统一,还面临着大量的实际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
2016年1月于世纪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