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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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过程中,传承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传承人没有了,活态的文化便立即中断,剩下的只能是没有生命的纯物质的“文物”。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关键在于传承人。目前,我国传承人的保护面临着极大的危机,其中尤以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承人危机最为严重。本书即以贵州为例,探讨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首先,介绍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状况。国外部分,重点对日本、韩国的“人间国宝”制度进行引介;国内部分,以2006年为界,介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传承人保护的发展历程,重点从传承人的认定、津补贴、传承活动的扶持、传习人培养、生产性保护等方面介绍我国的传承人整体保护方案。并且对2006年以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究进行综述。分别从传承人的人生历程和口述史、传承人的认定、传承人的权利义务、传承人的保护方法四个方面对我国近年来传承人的研究进行了整体梳理,作为本书研究的理论起点。

其次,介绍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概况。贵州建立了一套包含国家、省、市 (州)、县四级较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体系。因此,分析了贵州各级传承人在年龄、民族、性别等方面的特点。提出尽管贵州省国家级传承人存在年龄偏大的问题,但省、市 (州)、县级传承人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从30—60岁的传承人比例较为恰当。贵州存在大量的未识别族群,其传承人数量偏少的问题值得重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覆盖面也不够广泛。传承人的保护面临着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的生境。

以此为基础,本书重点探讨了行政保护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贵州也建立了一套从认定到发放津贴为主的传承人整体行政保护制度,这一制度对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认同度和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改善传承人的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传承人认定程序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和谐;二是没有建立相应的传习人激励机制,传承人后继乏人;三是整体性保护措施没有完全考虑到传承人生活水平的差异和保护诉求的不同,保护效果不佳;四是部分传承人从乡间出走或变身老板,文化身份模糊。针对上述问题,本书提出完善传承人认定程序、根据“效用”对传承人进行分类保护、建立专门的传习人激励机制、完善群体性传承人的认定等措施。

再次,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私权保护。除行政保护体制外,传承人的私权保护也很重要。通过私权保护,传承人可以主动行使权利,抵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开发与歪曲适用,获取相应的利益,提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探讨了对传承人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和构建惠益分享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贵州部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已经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但知识产权保护还主要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衍生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得到的保护不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当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利益。同时,可以通过合同法、公司法的规定以及政府制定相应的强制性和授权性规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惠益分享模式,使相应的开发利益在传承人、传统社区、政府、外来投资者之间能够得到合理分配。

最后,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反思和理论构建。虽然传承人制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义重大,但学界对其负面作用也多有讨论。此外,现行传承人研究重点在于构建制度化的保护模式,大多着眼于实际,解决传承人存在的实际问题,还停留在资料积存和制度创建的程度,因此,构建研究理论是下一步传承人研究得以深入的一个重点方向。本书分析了民间故事传承人研究中理论构建的得失,初步认为,可以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传承人理论研究的突破点:一是研究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问题;二是在传承人研究中加入性别视野;三是研究传承人与调查的互动及影响;四是传承人群体的比较研究。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还需要政府、学界更加深入的田野调查,也需要不断完善理论研究加强对传承人保护的指导。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保护模式也大相径庭,国家一般不可能在一些具体措施方面都统一立法。拥有立法权的黔东南、黔南等自治地方,应当利用自身优势,运用民族区域自治立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方面做出贡献。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行政保护 私权保护理论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