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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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西部地区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区域,同时又是全国的生态屏障区,因此,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生态环境的改善二者之间的协调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内容,特别是我国实施生态补偿政策以来,各级政府也把这一问题放在发展中的重要位置。西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产业结构层次低、对外开放水平低、消费结构不合理等;生态环境也比较恶劣,沙漠化加剧、植被破坏严重、水土流失依然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尚未根本解决、自然灾害频发等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西部地区的经济落后和环境恶化是交织在一起的,不能单独从某一个方面去解决问题。从1999年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国家在西部地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致力于其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的改善与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综合分析西部地区的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发展现状,在大量投入的条件下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步伐较慢。虽然在西部地区也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其在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当前实施的生态补偿制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各方利益冲突,特别是没有将生态、经济、社会相协调。笔者认为,在西部地区要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不能单纯改善生态环境,这种改善只是暂时的,因此要建立一种新的生态补偿机制,使其能更适合西部地区,以此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建立一种适合西部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正确认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的深层次原因。西部生态环境的恶化是贫困、人口、经济结构、社会发育程度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是某一个因素单方面作用的结果,其实质是PPE(“贫困—人口过度增长—环境退化”) 怪圈和RAP (“农村社会发育程度低—传统农业所占份额大、农业经济结构单一—农民文化素质低”) 怪圈恶性循环、相互耦合的结果,这就决定了西部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不能单纯追求生态的改善,应该将生态改善和西部地区社会经济等的发展相结合,形成一种长效机制。

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化与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恶化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同时也有自己的特点,因此构建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在遵循生态补偿共性的同时要体现西部地区的特点。在投入上,要建立政府为主,多方参与的投入机制,以政府为主的生态补偿投入,具有自身的优势,即可以集中使用资源、容易组织实施等,但是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不利于利用市场资源,效率较低;在补偿对象的选择上,不仅是对农牧民的补偿,各地的政府有时候也应该成为补偿的对象,合理选择补偿对象,真正做到“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不能实现整齐划一,或者是以地区、省等为单位制定统一标准,这种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没有体现出各地区的差异,应该建立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标准确定方法,合理地确定各地的补偿标准;在补偿方式上,也不能单纯依靠资金补偿,资金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当地居民的生活问题,但是不利于其长远发展,因此,在资金补偿的基础上还要有物质补偿、智力补偿、技术补偿等,同时结合生态移民等,在生态建设的同时提高当地居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巩固生态补偿的成果;在生态补偿投入的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生态补偿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评价,以便及时地发现问题、改正问题,提高生态补偿的效率。

总之,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本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的实践经验,来解决西部地区生态补偿的现实问题,突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进程中的“瓶颈”,实现西部地区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本书只是笔者对西部地区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一些阶段性的思考,由于笔者的知识所限,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恳请学界同人提出批评,以鼓励我在科学研究的道路上继续探索。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参考了大量文献,对直接引用的文献笔者都尽可能地一一注明出处,对参阅的文献也在书末尽可能地一一列出,如有遗漏,实非故意,敬望原文献作者谅解。在此对所有引用文献与参阅文献的作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李长亮

2012年7月31日

于西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