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外部性理论
一 外部性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外部性理论是环境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它揭示了市场活动中资源低效率配置的根源。对外部性理论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国经济学家亨利·希奇威克 (Henry Sidgrwick),他通过对穆勒“灯塔”问题的再探讨,认为一些公共设施实际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意愿购买的人所有。这里他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外部性的概念,但是他意识到了公共设施建设中个人的支出和收益之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外部性。一般认为,外部性理论的概念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完成者马歇尔 (Marshall) 首次提出的,他在分析个别产业和个别企业的发展时首次用到了“外部经济”和“内部经济”。他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到:“我们可把因任何一种货物的生产规模扩大而发生的经济分为两类:第一是有赖于该产业的一般发达所形成的经济;第二种是有赖于某产业的具体企业自身资源、组织和经营效率的经济。可把前一类称作‘外部经济’ (external economies),将后一类称作‘内部经济’(internal economies)。”由此可见,马歇尔所指的外部经济是由一个产业的总体规模的扩大所形成的,也就是由同一产业内所有的或者大多数企业的规模的扩大所形成的企业间的分工所导致的企业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所形成的;而内部经济是由于单个企业规模的扩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组织结构的调整等所导致的企业经营效率提高的结果。
在马歇尔等人的开创性研究之后,他的得意门徒、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 (Pigou) 对外部性理论进一步完善,他在《福利经济学》中讲道:“社会净边际产品,是任何用途或地方的资源边际增量带来的有形物品或客观服务的净产品总和,而不管这种产品的每一部分被谁所获得。……在计算任何用途或地方的资源边际增量时,所有这些影响都应包括在内——其中有些是正面的,有些则是负面的。”“私人净边际产品,是任何用途或地方的资源边际增量带来的有形物品或客观服务的净产品总和中的这样一部分,该部分首先——既在出售以前——由资源的投资人获得。这有时等于,有时大于,有时小于社会净边际产品。”由此可见,庇古将外部性理论进一步完善,他通过社会净边际产品和私人净边际产品将外部性区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根据他的阐述,只有当社会净边际产品等于私人净边际产品时,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社会红利最大;当社会净边际产品大于私人净边际产品时,就产生正外部性;当社会净边际产品小于私人净边际产品时,就产生负外部性。他认为,负外部性的存在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也就是由于社会净边际产品和私人净边际产品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新古典经济学中认为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可以使资源最优配置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是不可能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通过税收来治理负外部性的建议。
诺斯和托马斯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中写道:“……个人必然受刺激的驱使去从事合乎社会需要的活动。应当设计某种机制使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率近乎相等。私人的收益或成本就是参与人和经济交易的个人的利得或亏损。社会成本收益为影响整个社会的成本收益。私人和社会的收益或成本之间的不一致是指某个第三方不经他们同意会获得某些收益或付出某些成本。每当所有权未予确定限制或没有付诸实施时便会出现这种不一致。如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收益,个人通常不会愿意去从事活动,虽然对社会来说可能有利。”“这时我们发现了两个普遍的原因,解释了历史上所有权为什么不曾演进到使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相等的地步。(1) 可能缺乏技术阻止 ‘白搭车’或强迫第三方承担他对交易成本的份额。(2) 对任何团体和个人来说,创造和实施所有权的费用可能超过收益。”从以上可以看出,虽然他们也没有提出外部性的概念,但是他们从社会收益和成本与私人收益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别表述了外部性思想,并且认为外部性的存在主要是因为产权的界定不清或者产权没有实施,因此,产权的清晰界定和严格实施是避免外部性的重要途径,但是产权的界定不清或实施困难主要还是由于技术上的困难或者交易成本的存在,有的外部性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技术上无法阻止“白搭车”或者强迫第三方承担交易成本;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产权可以清晰界定,但是在界定产权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要大于其收益,这种情况下,产权所有者也就不会去界定产权,那么外部性也就无法解决。总之,他们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外部性的存在,并且对外部性存在的原因也做了解释,扩大了外部性的范围,为以后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科斯在批判庇古理论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市场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无法建立一个正确的外部性理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生产要素的错误定义,新古典经济学将生产要素定义为企业家购买和使用的一件物品而不是进行某些实际经济活动的权利。因此,他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产权没有界定清楚,只要产权界定清楚,私人之间的契约同样可以解决外部性,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他认为解决外部性问题应该从社会总产值最大化或损害最小化的角度考虑,而不能仅仅局限于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比较。他从交易成本为零和交易成本不为零两种情况分析这个问题,他认为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产权别明晰地界定,那么无论产权被界定给谁都无所谓,各方都会达到同一个最有效率的决策,或产值的最大化;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交易成本小于交易新增的收益,交易正常进行,另一种情况是交易成本大于交易新增的收益,交易不能进行。在市场无法保障交易顺利进行的条件下,这一问题可以有两种解决方法,一种就是企业,通过企业将部分交易成本内部化;另外就是通过政府的直接管制。
二 外部性的分类
对于外部性的定义,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从外部性理论的发展中可以看出,外部性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它是伴随着生产和消费产生的;二是外部性有有益的外部性 ( 正外部性) 和不利的外部性 ( 负外部性);三是外部性的施加者没有为其产生的外部性付出成本或得到收益。基于此对外部性的分类也有许多,最基本的就是生产的外部性和消费的外部性、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技术外部性和货币外部性、公共外部性和私人外部性、帕累托相关的外部性和帕累托不相关的外部性、稳定的外部性和不稳定的外部性等。从生态补偿来看,具有重要理论指导意义的外部性分类就是生产外部经济性和不经济性与消费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因此,将这两种分类相结合,从生产的外部经济性、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消费的外部经济性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几个方面来探讨外部性的类型。
(一) 生产的外部经济性
生产的外部经济性就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有益的影响,而生产者却不能从中得到补偿。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生产的外部经济性在生活中的例子很多,在经济学上常用的花园的例子,投资者投资建设一个花园,投资者可以赏花从中得到好处,但是其他人在没有任何的投资的条件下就可以赏花从中得到好处,用MSC、MPC和MEC分别表示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那么MSC=MPC+MEC,如图2-1所示:
图2-1 生产的外部经济性
(二) 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
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就是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给他人带来了损害,而生产者却不给受损者以补偿。也就是说,生产者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的例子也很多,比如造纸厂排污水对周边的人们和整个社会造成损失,在不对造纸厂征收任何污染方面的费用的条件下,那么造纸厂的生产就是外部不经济的。同样可以用图2-2说明。
(三) 消费的外部经济性
当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某种消费的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有利的影响,而消费者本人却不能从他人那里得到任何补偿时,便产生了消费的外部经济性。消费的外部经济性也就是消费者的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使得其他人在不付出任何成本的条件下就可以从某个消费者的消费过程中得到好处。
(四) 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
当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某种消费的过程中给他人带来损失或额外费用的支出而未能给他人补偿时,便产生了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消费的外部不经济性也就是消费者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使得其他人遭受了损失和额外的费用却得不到任何的补偿。
图2-2 生产的外部不经济性
三 外部性的解决
从福利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来看,不管是正外部性还是负外部性都导致资源配置不当,正外部性导致资源利用不足,而负外部性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这就促使人们从制度设计、规则安排等角度出发来校正外部性,使外部性内部化。
(一) 庇古税或补贴
庇古认为,外部性是市场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政府就应该通过征税或补贴的办法来解决,对那些制造外部性的企业或个人征收一定的额外税或给予一定的补贴,至于征税或补贴数量的多少,应该是使企业或个人的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当然这要求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即完全竞争的市场、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能准确测算等。虽然庇古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很难测算,但是对我们的生态补偿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 产权界定
通过产权界定来解决外部问题是科斯提出的,他首先在交易成本为零和产权界定清晰这两个假设前提下,认为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累托最优。但是,现实世界是一个存在交易成本的世界,因此,他认为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界定是必要的。他的这些思想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等方面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 政府直接干预
在有些外部性问题,有人认为可以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来解决,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政府通过制定标准或者是颁布禁令来实现企业或个人的生产和消费活动能实现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的一致。
(四) 诉诸法律
在完善的法律制度条件下,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都得到了明确的界定,那么当外部性问题产生时,就可以诉诸法律,依靠法律的权威来解决外部性问题。当然依靠法律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制度必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