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社会治理的政策体系
政府的社会治理工作是通过公共社会政策来体现的。按照现在比较通行的划分方式,政府的公共政策被分成经济政策、政治政策、社会政策、文化政策等;其中的社会政策主要包括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环保等方面的政策。应当说,在社会治理的实践中,中国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社会政策。从近中期社会治理要求来说,中国的社会治理在逐步构建相关立法体系、制度框架的同时,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创新和完善相关政策,并且通过这些方面的政策实践,为社会立法体系和制度框架的建构和完善提供经验和方向。
第一,人口政策。坚持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采取优惠奖励扶助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合理流动,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二,就业和劳动关系政策。实行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统筹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服务职能,健全就业和劳动力培训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中小企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大学生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工作。在劳动关系方面,建立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完善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和调解仲裁办法,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劳资两利、合作共赢的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团结。
第三,收入分配政策。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要理顺收入分配秩序,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加大政府的转移支付,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在这里,尤其重要的是,要创新和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收入分配调节的政策,包括有力支撑就工作条件、劳动报酬以及相关社会保险进行集体协商的政策,平衡劳动与资本的力量,解决初次分配过于不平等的问题。
第四,社会保障政策。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使这一体系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加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完善优扶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体系,重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重视保护残疾人权益,支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在这里,需要高度重视的是,要对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合,逐步解决目前广泛存在的同一种社会保障对不同社会群体有不同制度规定的问题。
第五,城乡管理政策。统筹城乡发展,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户籍、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的改革,逐步消除农民进城务工的体制性障碍,在教育、医疗等社会发展领域加大对农村的倾斜,完善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
第六,科技和教育政策。贯彻科教兴国战略,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把能源、资源、环境、农业、信息等关键领域的重大技术开发放在优先位置,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推进科学普及。在教育领域,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高度重视教育体制中的机会公平,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七,公共安全政策。建立包括社会治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防灾减灾等在内的公共安全体系,坚持依法治国,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积极推进公共安全建设的公民参与,保障人权和人民生命财产,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八,环境保护政策。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控制不合理开发的环境政策,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