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经过长期的探索,中国终于在快速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体现民主普遍价值,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要求的民主政治道路。在与其他国家民主制度进行比较的意义上,当代中国民主道路显示出四个显著的特征。
第一,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把保障人民权利与集中国家权力统一起来。
从世界范围看,近代以来的民主政治最早可以溯源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大宪章》是西方近现代民主的起点,《大宪章》的核心内容是权利保障,当年是通过设置法律和机构以保障贵族的权利。《大宪章》开辟的政治实践经数百年的演化,发展为现代西方的宪政体制和议会民主。保障权利的价值在于以制度形式建立普遍的社会行为规范,并进一步形成经济活动预期,从而激励民众从事生产和创造性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从18世纪欧美工业化时代,到日本19世纪的明治维新,再到20世纪中国改革开放,人类工业化时代民主政治的实践经验共同验证了,保障人民权利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动力。
改革开放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经济、社会自由,权利的开放和保障,激发了亿万中国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资源禀赋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条件下,由于人民生产积极性的变化,中国经济出现了历史性的飞跃。这是中国民主政治产生的巨大社会推动力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巨大的经济成功,中国大地上不可胜数的从无到有、脱颖而出、卓尔不群的成功故事,就是以权利开放为取向的政治改革的最有说服力的注脚。
然而,权利保障还只是中国改革开放和民主建设的一个方面。如果说世界各国民主政治中都包含着权利保障的因素而并不为中国所独有,那么,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另一方面,集中国家权力则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最具特色之处。中国是后发国家,是一个大国,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辉煌历史和文化记忆的民族。因此,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不仅要改变自己的落后面貌,还要追赶世界先进水平。“中国梦”不是田园牧歌,而是一个伟大民族立于世界之巅的雄心。“三代不同礼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中国要后来居上就不能跟在西方发达国家后面亦步亦趋,就一定要走出一条自己的路。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中国道路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即“共产党领导”是国家权力集中的制度体现。
西方舆论将中国模式称为“威权主义”,并将所谓“威权主义”定义为:经济自由与政治专制的结合。尽管在西方甚至中国国内有不少人是这样理解中国的,但这却远不是事实。中国的制度与体制与所谓“威权主义”根本不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中国现行政治体制,并非如专制政治之下以一人、一党、一集团的一己之私为目的之体制,中国现行政治体制是用以集中资源,统筹安排,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战略性发展之体制。在中国,权力集中是现象,权力目的是本质。中国集中程度较高的政治权力与政治体制是用于国家的战略性发展,保证中国实现更具效率的集约化发展的政治体制。这是中国民主模式中与保障人民权利同等重要的另一要素。
第二,在工业化阶段,选择协商民主为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方向和重点。
将民主政治在形式上分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中国式的分类方法。西方一些国家的学术界里,有人针对西方普遍实行的竞争性选举存在的缺陷和导致的问题,提出以审议式民主或民主协商来补充和调适西方政治制度。但这些讨论更多地还是停留在思想理论上,议论于非主流学者的沙龙中。在中国则不同,协商民主已经在中国有了长期而广泛的实践,已经成为中国民主的重要形式。
工业化不仅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阶段,也是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革和转型的时期。工业化进程带来了大量社会流动、社会成员身份改变和财富增加,由此也导致了大量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工业化阶段是社会矛盾多发、易发的历史时期,经常伴随着社会冲突和政治动荡。政治体制的选择,对于工业化进程以及处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具有深刻影响。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诸多经验证明,在工业化阶段实行竞争性的选举,开放社会参与的权力通道,会导致“分配性参与”,即社会利益群体通过政治活动争取政治权力,通过政治权力改变或影响利益分配的规则和格局。分配性参与的结果是社会的阶级与群体斗争的加剧,通常会导致社会冲突和动荡。
在工业化阶段重点发展协商民主是中国取得的重要经验。重点发展协商民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选举民主给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增加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可以减少“分配性参与”。现阶段中国以协商民主作为发展民主政治的重点,主要价值在于:
其一,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扩大社会共识。竞争性民主由于强化分歧和“赢家通吃”效应,容易造成利益排斥。而协商的本质是寻求利益交集,寻求最大“公约数”,照顾各方利益,促进妥协、促进共同利益形成。而这也正是处于工业化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时期,唯一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方法。
其二,有利于提高民主质量。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多数决定的民主机制也不是截然对立和矛盾的,协商民主可以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出来,通过交流讨论使各种意见取长补短,避免片面性,尽可能趋于一致;也有助于把“服从多数”和“尊重少数”统一起来。
其三,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降低政治成本。竞争性民主以及票决民主、选举民主的前提是公开的竞争与辩论,这种民主形式具有自身的优点但也有明显的弱点,这就是分歧与矛盾的公开化。分歧与矛盾的公开化会使具体问题抽象化、原则化,形成价值对立和道德评判,其结果是提高了达成妥协与共识的交易成本。而协商民主是求同存异,在一般情况下回避尖锐矛盾,不公开分歧,结果是有利于妥协和共识的达成,有利于减少妥协的交易成本。
第三,随着经济社会进步,循序渐进不断扩大和发展人民权利。
中国的民主实践首要内容就是保障人民的权利、扩大社会自由,但人民的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扩大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扩大是一个历史过程。发展民主政治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追求,但在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民主政治之路并不平坦,许多国家经历了坎坷和曲折,遭遇了“民主失败”。民主的本意是实现多数人的统治,为什么推行和扩大民主会在一些国家导致混乱?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民权利的扩大超过了政治制度和体制的承载能力,形成了“权利超速”现象。
权利是一种历史现象,权利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西方的权利观,或认为权利是先验的,是与生俱来的,即所谓“天赋人权”观;或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法定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西方自身政治发展的经验却完全不能证明人权天赋。美国宪法被看作西方民主的经典,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即确立了人民主权和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则,但到1865年南北战争时代,也就是美国建国80多年之后,美国宪法第13—15修正案才规定废除奴隶制和保障黑人权利。又过了100年,到20世纪中叶,美国黑人依然深受种族歧视之害,宪法给定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实现。1957年“小石城事件”中,美国政府不得不出动101空降师护送黑人小学生进校上学。直到60年代美国还发生过出动国民警卫队护送黑人乘坐公共汽车的事情。直到20世纪70年代,因经济发展、社会富裕以及与此同时发生的民权运动、学生运动、妇女运动等多种社会运动高涨,美国的人权才有了较大改善,200年前美国宪法确定的那些原则才得到了形式上的落实。美国政治与社会民主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权利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社会进程,宪法和法律的确立仅仅是权利的起点而远非终点,宪法和法律本身就是一部权利实现的历史。
在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实践中,从未把权利神圣化、绝对化,从未以先验的、教条主义的态度对待人民的权利问题。在我们看来,权利不是观念的产物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权利是伴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和增长的,并非与生俱来,也不是单纯靠政治斗争争取来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历史的、相对的。人们只有在具备了条件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享有相应的权利。中国主张随着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步,逐步地发展和扩大人民的权利,逐步提高人民享有各种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质量。
人民权利需要宪法和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宪法和法律首要确认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准则,是对社会应然状态的肯定,但法律毕竟不能规定和产出现实。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法定权利从文本到实现,是一个实践过程。人民的权利本质上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产物,而不是法的产物。因此,中国发展人民权利的根本之道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通过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来为人民权利的发展创造条件,带动人民权利的扩大和发展。这是中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人民权利意识不断上升的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依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的经验之一。
第四,在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采取问题推动和试点推进的策略。
采取正确的策略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至关重要。经过多年的反复探索,中国形成了以问题推动改革和通过试点推进改革的重要经验,成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所采取的基本策略,这也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特点。
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是浩繁的社会工程。从比较理想的状态设想,民主政治和体制改革应预先进行准备和计划,然后付诸实行。这也被称为“顶层设计”。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在政治建设领域实施顶层设计所需要的条件往往是难以满足的。顶层设计需要经验积累和理论准备,顶层设计的基础是具有足够的同一领域的经验和在一定经验基础上形成科学理论。但在社会领域,尤其是在政治领域,实践对象的重复性低,又不能像自然科学和工程学那样人为制造相似环境进行实验。然而,在政治建设领域中进行顶层设计并加以实施,并非完全不可能,历史上亦有先例,如法国大革命后的《人权法案》、美国独立建国后创制的美国宪政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代表的新中国的一系列政治制度等。这些都是人类政治发展史上重要的关于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和实施,但它们都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历史机遇,这就是社会革命开辟的历史新起点和发展新空间。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往往产生于新旧制度更替的革命年代。
改革与革命不同,改革是在原有基础上的变动与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改革是继承了原有制度中的众多既定因素,是在现有基础上的变革。因此,改革必须面对既有的制度、既定的格局等因素,被束缚于客观的规定性之中,而不能完全按照主观行事。形象地说,革命好似“新区开发”,而改革好似“旧城改造”。与革命时代不同,改革时代的“顶层设计”是罕见和困难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策略被形象地描述为“摸着石头过河”,即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而不是从观念出发,是通过实验分散进行而不是轻易采取“一揽子”方案。所谓从问题出发,是将改革的起点设定于具体问题,从现象入手。现象大于本质。改革从现象入手不会偏离事物本质,而是在尚未认识事物本质的情况下,圈定本质的范围,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进行改革的尝试,通过部分地解决问题,从量的积累到质的改变。
改革必须尽可能地通过实验、试点,逐步推广。这也是中国改革和民主建设一项重要的、成功的策略。政治体制改革和推进民主政治具有高度的风险和重大责任,政治体制改革一旦失误,后果严重甚至难以补救。当然,改革不可能没有风险,任何改革都必然要面对风险,但政治体制改革不能冒没有退路的风险,不能冒后果不可挽回的风险。政治体制改革一旦遭遇重大挫折甚至全面失败,国家和人民就会承受不可弥补的损失,往往要毁坏几代人的生活。这是任何负责任的政党、政府和政治领导人所不能接受的风险。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规避可能导致政权与国家倾覆的风险。政治体制改革的所有设想、方案和实验,都必须建立“退路原则”,即预先评估风险,提前准备退回预案,以作为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而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要经过试点加以实施和推进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分散风险。试点可以规避整体风险,可以规避颠覆性风险,本身就是退回机制的一部分。改革难免失误,只要在一定范围内则可以承受。失败和失误是探索和认识的一部分,只要不牵动全局,失误或失败会加深对事物规律性的认识,反而有利于找出更加科学、正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