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美、俄、日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发展模式
一 美国的“军民一体化”模式
冷战期间,美国的国防工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受美国军工产业集团操纵。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在其70年代初发表的《新工业国家》一书中指出,军工集团不仅决定着武器的开发和研制,还决定着武器的采购、部署。军工产业集团通过夸大苏联的军事威胁,使美国政府保持庞大的国防预算。为了维护美国的霸主地位,在这一时期,美国国防工业推行了“先军后民、以军带民”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民用和军工几乎完全分离的两个市场。但随着20世纪80年代新技术革命的兴起,美国政府越来越感到“军民分离”的产业发展模式使美国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一)美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美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在世界占领先地位,但仍存在许多问题。美国国防工业存在一些类似钢铁和汽车工业面临的问题,如能力过剩;固定设备老化、注重短期效益;基础研究减少;企业不是通过生产求发展,而是把注意力放在企业的合并和收买上;政府政策缺乏连贯性、控制过严并对优秀企业缺乏激励机制等。除了这些一般化的问题外,美国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
一是法规、条例、政策和程序针对于大型国防承包商。美国国防工业基本上是一种“双重经济体制”,分上下两层次,上层是大型国防承包商,下层是子承包商和零部件供应厂商。这两者之间的区别除等级问题外,在经营方式、基本产业结构以及面临的问题等方面也存在着很大差异,甚至是截然相反。尽管美国在发展国防工业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法规、条例、政策和程序都是针对国防工业的大型企业制定的,并不适用于下层的子承包商和零部件供应商。二是美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过分依赖国际市场。人们通常认为国防工业的发展问题是一国国内经济体系范围内考虑的问题,但纵观美国历史,其国防工业基础发展越来越依赖国际市场,军事装备的销售依赖国外,军事装备所需的各种关键性零部件和材料几乎都是从国外进口。三是过多强调技术,对质量和成本重视不够。二战后,美国一直把技术优势作为军事态势的基础,越来越强调以先进的技术求得各项武器的最佳性能。由于过分强调先进技术,导致武器系统的高价格,并对整个美国经济的竞争能力产生消极影响。如何在保持创新精神和技术优势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质量和降低成本,是美国国防工业面临的重大问题。四是美国国防工业相对集中。美国75%的国防业务被最大的100家企业包揽。国防领域的集中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商业企业。如四家最大的企业在军用市场占有的营业比例为:侦察与探测卫星(100%),核潜艇(99%),航天器运载火箭(97%),战斗机(97%),导弹惯性制导系统(97%),飞机火控系统(95%),运输和加油机(94%)。在1991年,仅25家大公司就获得了国防部主承包合同的46%;其中通用电气、格鲁曼、洛克希德、麦道、马丁·玛丽埃塔、诺思罗普和雷西昂七家最大的防务公司合同额占整个主承包合同额的近25%。在分系统方面,集中甚至更明显。如在大型喷气发动机业务方面,整个美国仅有两家供应商,即普拉特·惠特尼公司和通用电气公司。在地区分布上也极其集中,加利福尼亚、得克萨斯、纽约、马萨诸塞、弗吉尼亚、俄亥俄六个州占有近45%的防务生意,这六个州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8.5%、6.6%、6.3%、4.7%、4.5%和4.2%。在少数大型企业中,雇员也明显集中。拥有4000名雇员以上的大型公司,共拥有95%的国防工业从业人员。用任何一种“非自由市场行为”来衡量,这种集中程度都是相当高的。五是军用和民用市场分离。美国的大型承包公司明显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几乎全力从事国防生产的企业;另一类属于商用性企业,但设有专门从事大量国防工作的部门。如通用汽车公司、通用电气公司、IBM公司、ITT公司和霍尼韦尔公司等,这些公司为了避免受国防业务周期性的严重影响,制定有限从事国防业务额的政策。即便是在这样的企业内,国防业务和民用业务也很少结合到一起。六是从历史上看,美国一直欠缺促使实现军民工程和生产一体化的积极因素。就工业界而言,即便是那些同时从事军民两方面业务的企业,也认为军民两类企业在市场机制、工程技术、定价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实行专业化有利于军工企业的发展。就民用企业来说,民用企业认为与国防部打交道很麻烦。从军方的角度来说,国防部作为买主,强调的是武器装备系统性能的最佳,民用企业注重成本,致使武器系统性能低下而无法接受。
事实上,对于美国国防工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及今后的改进措施,并不是单单依靠国防部就能够解决得了的。加上美国国防工业国际竞争力的下降,迫使美国不得不考虑“军民一体化”的问题。
(二)美国推行“军民一体化”发展模式的设想及实现
1.美国推行“军民一体化”发展模式的设想
为了排除政府对自由市场干预过多的嫌疑,美国把国防部作为实现“军民一体化”的具体行动机构,并承担起与政府的其他机构如商务部、美国贸易代表处、劳工部和财政部进行协调的工作。国防部要实现“军民一体化”,必须采取如下步骤。
第一,发表一项明确的政策声明,以赢得目前尚不打算往这方面行动的其他各方面的支持。
第二,确定专门的组织职能。主要责任在国防部长办公厅,建立起涉及各军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的组织和程序性的机构。
第三,确定和减少或消除目前还影响进行一体化的障碍。这要求政府的一些具体做法要改变,某些规章制度及法规需要加以修改。
第四,制定长期战略。包括确定高度优先领域、武器系统计划和工业门类;另立一体化的激励措施;建立必要的工业数据库;对国防部参与一体化工作的人员着手进行培训;不要在特定基础上进行分工,而是要把“军民一体化”融入到国防部整个组织体制、程序和战略中去。
第五,将“军民一体化”分两步进行。首先,国防部必须使它的购买方式更加类似于民用领域的购买方式。其次,自然而然地贯彻执行这一构想。商业企业看到参与国防科研生产后的附加鼓励(如由政府出资进行的研究与发展工作以及反周期波动的经营模式),自然而然就会形成正式的一体化。
上述的五个方面大体是“军民一体化”工作中首要的、最为关键的一步。
2.美国“军民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实现
据调查资料表明,美国有近85%的人对任何问题的变革总是持反对态度,更不用说推行“军民一体化”发展模式了。“军民一体化”不但要打破美国军事工业传统的运作方式,还要重新调整各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可以预料,如此巨大的变革,其阻力是相当大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曾经出现过民用与军用基础技术相结合的情况,但政府复杂的采办法律和条例、考绩制度、以成本为基础的合同制、军用规范与标准、独特的采购惯例和不分时间地点的后勤保障,导致国防工业基础与民用工业基础进一步分离。尽管如此,为了在国防投入减少的情况下仍然保持军事优势和国防工业的活力,军用与民用工业基础的结合已经日益成为美国军事工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为此,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行“军民一体化”的发展模式。
第一,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和法律法规体系,为军民一体化提供保障。
军民一体化牵涉面广、程序复杂,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必须制定一套严密的法规体系和相应的发展战略作为支撑。冷战结束后,美国先后制定了《国防转轨战略》和《国防科学技术战略》。其主要内容就是建立一个既满足军事需求又满足商业需求的国防技术和工业基础,特别是2000年制定的《国防科学技术战略》提出的新的战略目标和新的方式,其战略目标是:在保持军事技术优势的前提下,采用新的方式追求技术,以更经济的价格获得先进的武器系统。新的方式是:在有利的情况下,利用民用工业的技术创新和民用市场规模经济,降低武器系统的成本;发展能降低武器系统采办、使用或维护费用的技术。为了保障“军民一体化”的顺利推进,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在1992年美国公布了《国防转轨、再投资和转移法》;1993年《国防授权法》中明确提出了“军民一体化”的思想,指示国防部修改其采办政策,以鼓励国防和民用工业基础的一体化;1994年美国出台了《联邦采办精简法案》,规定了许多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条款;还有国会每年通过的《国防授权法》和《国防拨款法》。在规章层面,美国联邦勤务总署、国防部和国家航空航天局共同制定了《联邦采办条例》,对民用产品和技术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计划制订程序和合同签订方法做了详细规定。国防部又在此基础上颁发了《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这两个条例详细规定了民用产品和技术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计划制订程序和合同签订方法。此外,美国国防部还制定了一系列DOD 5000文件,强调“优先采用民用产品、技术和劳务”,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修改任务要求,以促成民用产品、技术和劳务”的采购。
第二,实施各种专项计划,努力促进军民技术的双向转移。
美国国防部按照《国防转轨、再投资和转移法》的要求制订了几个与技术相关的计划。1993年美国国家科技委员会制订了推进军转民和两用技术开发的《技术再投资计划》(TRP),实施“使技术对经济持续增长、就业机会创造、生活质量改善和国防的贡献最大化”的国家技术政策。1995年,国防部发表《两用技术:旨在获取负担得起的前沿技术的国防战略》报告,阐述了美国国防部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发展两用技术的目标和政策。在新的武器装备开发时,要贯彻“为两用而设计”的思想,即以最佳效费比引入民用技术、零部件、分系统。鉴于信息时代的来临,美国国防部充分利用民用技术和军用技术融合的趋势,加强同工业界的研究与发展合作,实施了三项特别计划:(1)国防部民用技术转移计划(Domestic Technology Transfer Program);(2)民用运转和保障节约倡议(Commercial Operations and Support Savings Initiative,COSSI);(3)两用科学和技术计划(Dual U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DUS & T)。各军种也越来越多地利用其他资金支持两用技术项目,1999年,空军在DUS & T计划之外还投入了1100万美元支持两用技术项目,海军投入了800万美元与罗克韦尔公司合作开发。
第三,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积极引导和鼓励推行“军民一体化”。
推行“军民一体化”,需要积极发挥政府的职能。一是政府直接干预军工企业的重组和兼并,从而有效地压缩了国防专用企业规模。如为促成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与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合并,美国政府先是宣布停止购买B-2隐形战略轰炸机,使生产该飞机的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面临生存危机,之后在政府的极力撮合下,迫使诺思罗普·格鲁曼公司不得不同意被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吞并。二是广泛利用各种市场调节手段,以统一的方式加以应用。如资助多种经营的企业;部分补贴的资本投资;包括有目标的减税政策、现金支付、不同的利润政策、借贷担保在内的财政激励;政府直接采购;保护主义(用于新建的工业,并形成初步的国内竞争);等等。三是建立有权威的军民协调机构。美国民用企业在通用分系统、元器件、零部件和原材料领域的研制和生产成本比军工企业低得多。但由于军工企业的垄断经营,市场机制难以发挥作用。为此,美国形成了跨部门的“部际”联合协作机制,并于1993年成立了国防技术转轨委员会,作为推行国防部技术再投资计划的协调机构,促进“军民一体化”。美国政府除采取上述行动外,还将政府可采取的行动细化为16项(见表2—2)。
表2—2 政府可采取的16项具体行动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雅克·甘勒斯《美国国防工业转轨》,国防科技出版社1998年版,第131—137页整理而成。
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截至2001年,美国原来军民分离的两个工业基础已基本融合为一体。美国推行“军民一体化”先后经历了向推动经济发展倾斜、向保持军事技术优势倾斜两种发展倾斜阶段。冷战结束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政府削减了国防预算,将发展经济确定为新的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并强调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通过推行“军民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不仅没有削弱美国的军事工业基础,反而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维持了一个更具有弹性和活力的军事工业基础。“军民一体化”的发展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使经济效益和军事经济效益均得到提高,并促进了国防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 俄罗斯的“军转民”模式
俄罗斯国防工业的实体是俄联邦国防工业综合体。自1991年俄罗斯从苏联接手约2000家军工企业、650万从业人员以来,如何合理完成苏联遗留下的庞大的国防工业的改造任务,改变军事经济畸形发展模式,保持国防工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以及形成军民品市场良好的对接机制成为俄罗斯军工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俄罗斯进行了国防工业改革,实施军民融合的发展战略。从总体上来看,俄罗斯的军民融合还处于起步阶段,军民融合高技术项目成功案例不多,多为军转民和出口。“军转民”也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军转民”。即便如此,俄罗斯仍不失为一个世界级的军工大国。
(一)俄罗斯国防工业的改革历程
从1992年至今,俄罗斯国防工业综合体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雪崩”式军转民阶段、地区军转民阶段和国防工业综合体结构重组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1992年至1994年。当时的盖达尔政府大幅度缩减军事生产,仅1992年军事生产的下降幅度就达到42%,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这一年的改革处于既无法律可循又无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俄罗斯军转民的速度和规模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1992年中至1993年底,俄罗斯强迫719家军工企业实现转产,而西欧国家在财政支持充足的情况下,推进军转民的速度也不过3%—5%,美国仅为2%—3%。据有关资料统计,1991—1994年军工综合体减产60.8%,除军品减少外,民用产品也减少了47.4%, 1994年的军品生产规模仅相当于1991年的6%,其中弹药生产下降93%,军用飞机生产下降90%,无线电和电子行业下降都在90%以上。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财政拨款不足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军转民”仅靠中央行政机关对全国57个地区、2000多家企业的改革进行盲目指导,缺乏地方联邦政府的支持。第二阶段是从1995年至1997年。在这一阶段,俄政府改变了直接干预的管理模式,将部分权力下放给地方相关部门。尽管如此,军转民企业的状况不仅没有得到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仅1995年军事生产领域就解雇人员达26%,同1994年相比,1995年产值下降了22.7%,1997年相较于1996年又下降了16%,1995—1996年投入运转的只占计划生产设备的13%。俄罗斯经济部的代表认为,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财政拨款不足。1996年给军转民项目的拨款资金只占预算的11%,1997年提高到15.5%。第三个阶段是1998年至今。以1998年3月20日杜马通过的《1998—2000年重组国防工业法》为标志,俄罗斯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为了形成国防工业潜力的“核心”——有效益、有竞争力与有稳固财力的核心,此法案规定,到2000年前,将1700家国防企业减至670家。实施该方案需经费255亿卢布(按1998年价格计算),其中半数由联邦预算拨款。这一阶段的重组计划由于1998年的金融和经济危机而无法贯彻执行。
俄独立之初,由于军事订货锐减,国防企业濒临破产,俄开始调整武器和军事技术出口的政策和机构。1994年成立“俄罗斯装备进出口公司”,由总统垂直管理;1997年成立了两家专营武器装备的进出口公司——“俄罗斯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和“俄罗斯技术进出口公司”;2000年11月,普京总统又在以上两个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俄罗斯国防产品进出口公司”,恢复了武器出口的独家经营和总统垂直管理机制。俄罗斯的军备出口结构:空军的武器和装备占近50 %,防空军装备占14 %,海军装备占13 % (见表2—3)。虽然俄罗斯的军品出口额起伏不定,但仍为俄罗斯国防工业的生存和发展赢得了时间和资金,使俄国防工业度过了最困难的时期。
表2—31990—2003年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出口额
资料来源:《SIPRI年鉴1999 ·军备·裁军与国际安全》,世界知识出版社2000年版;俄通社—塔斯社2001年1月3日报道:《俄罗斯武器出口保持世界第三》;《军事技术合作的总统垂直体系》,《军工信使》2004年第13期。
2000年后,普京当选总统后,对国防工业开始进行真正现实的改革,将国防工业的发展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和军事改革的总体战略中;重新调整了国防工业的改革方案;制定了改革新方案等等。自此,俄罗斯的国防工业发展开始步入正轨。普京政府强调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从三个方面着手促进军民融合。首先,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军工企业“军转民”。在《俄罗斯国防工业转轨法》、《1998至2000年国防工业“军转民”和改组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普京政府在2001年7月批准了《2001年至2006年俄罗斯国防工业改革和发展规划》,要求国防工业不仅关注两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还要确保高技术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能力。其次,建立军民双向互利的军民联合集团即金融—工业集团。这是俄罗斯政府将数个相关设计局、研究所、工厂、企业同金融、贸易集团联合,成立的集科研、设计、试验、生产、销售和融资等紧密结合为一体的军民联合集团,并通过对集团内组织机构、生产和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军转民”改革,实行专业化生产。目前,已建立的金融—工业集团有:莫斯科航空生产组织—军事工业综合体、“伊柳辛”和“雅克夫列夫”航空综合体、“苏霍伊设计局”科研生产联合体等。与此同时,俄政府还专门成立了“军事工业进出口银行”和“生产、科研、商业及改革风险保险公司”,调配八个专业银行为建立金融—工业集团筹集资金。其中,最典型的金融—工业集团是莫斯科航空军工综合体,其核心是米高扬设计局、莫斯科航空生产组织等10家军工科研、生产、维修单位,共有员工10万人。该集团实行军品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在确保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满足俄军需要和外贸出口的前提下,扩大民品生产,制订民品开发计划,如开发食品加工机械、医疗设备等多种民用产品。最后,寻求国际合作,实现军事、经济效益有机结合。俄罗斯政府将关键性的军民两用技术列为可以实现国际合作的技术,如微电子技术、光电器件、人工智能系统、空气动力系统等。总之,俄罗斯军工系统以先进的两用技术进行国际合作,实现了军事、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
(二)俄罗斯“军转民”发展模式的教训
透过俄罗斯1991年到2000年的“军转民”,可以说俄罗斯这10年的“军转民”教训多于经验。其一,政府对国防工业企业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强制性转轨,并没有正确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俄罗斯的“军转民”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转轨,忽视了市场的基础调节性作用,国防企业的封闭性又加剧了其与市场对接的难度。其二,转轨初期,转轨计划缺乏实际政策法规支持,国防工业民品不具备市场竞争优势。在转轨初期,盖达尔和切尔诺梅尔金政府对军工企业改革的艰巨性估计不足,且仅有空洞的目标和指标(如以最小的代价实施军工企业转产、最大限度地利用生产及科技潜力满足国内需求等),缺乏实际政策支持。特别是在1992年,俄罗斯整个国防工业基本上处于一种既无法律可依又无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仅此一年,军工生产下降了42%。另外,由于缺乏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者,致使许多军工企业在民品开发方面具有盲目性,开发出的产品缺少市场竞争力。其三,国家财力不足,对“军转民”计划项目投资不足。俄罗斯在没有采取保护性措施的情况下,缩减国防预算,压缩国防订货,即使已经完成的国防订单也存在大量拖欠情况,截至2001年,欠款总数达到35亿卢布。由于国家财力不足,“军转民”项目不能按计划投资。在1994年军转民企业得到的贷款金额仅相当于计划的14%,投入生产的设备仅占计划的38.7%。其四,国家装备计划滞后,与军工生产严重脱节。特别是在2000年以前,俄罗斯军工生产缺乏中长期计划,导致许多军工企业不知道下一步生产什么,无法合理安排生产。生产计划的滞后造成大量材料和零配件积压,又由于军品的专用性,积压的材料和零配件无法另作他用。致使资金无法回笼,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其五,国防工业管理体制变更频繁,管理混乱。斯蒂格利茨强调,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组织资本不断受到破坏”导致生产总收入下降。转轨时期国防工业管理体制的频繁变更,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本的浪费,而且使民品生产为导向的转轨变得低效。“军转民”期间,俄罗斯政府的管理体制几乎每年都在发生变动,1999—2004年间基本上形成了“副总理”加“一部五局”的结构(“一部”指国防部;“五局”指航空航天局、系统管理局、常规武器局、弹药局和船舶制造局),即主管国防工业的副总理管辖五个军工局和科技工业部。在2004年3月,普京政府相继取消五局、科技工业部,加强国防部行政管理权,成立国防订货国家委员会,改组军技合作委员会,把国防工业改革主导权纳入总统权力核心体系中,建立了垂直一体化的管理体系,为国防企业下一阶段大规模结构体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三 日本的“以民掩军”模式
二战结束后,日本沦为战败国,受“和平宪法”的制约,日本没有官办的专门从事武器装备生产的工厂,武器装备的大部分研制和全部的生产任务由防卫厅通过合同形式委托民营企业进行。由此,日本建立了以私营企业为主的军事工业,将军工内核巧妙地掩藏于民营企业当中。
(一)日本军事工业发展的现状
1.战后日本军事工业的发展历程
战后,日本武器装备的研制工作始于1952年,大体分为两个阶段——仿制改造阶段和自主创新研制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仿制改造美式武器;第二阶段是在仿制、改造的基础上进行自主研制生产。在仿制改造阶段,除部分武器和一些军用物资外,日本主要的武器装备基本上是从美国购买或由美国无偿援助的,通过对这些武器装备进行仿制,来逐步扩大坦克、火炮、舰艇和飞机等重型常规武器的研制来发展本国军工储备技术力量;在自主研制阶段,日本相继制定了《装备生产与开发的基础方针》、《国防工业发展方针》、《军品科研生产规划计划程序》、《防卫计划大纲》等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明确规定了日本武器装备的发展方向,确定了“强化国防科研、促进军品国产化”的目标,优先使用本国的技术成果,以实现武器装备的国产化和现代化。随着日本五年的经济腾飞和民用科技的高速发展,日本既依靠美国的军事技术援助,又发挥经济技术高度发达的优势,持续对军事工业的发展进行技术储备,积累了雄厚的军工科技力量。
2.日本军事工业的发展概况
日本武器装备的唯一买主是防卫厅,政府与民间团体、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是日本“经团联”防卫生产委员会,它是调查研究军工生产中各种问题的联合军工组织。参加“经团联”的有百余家从事军工生产的大型企业,其订货合同占军工合同总数的70 %以上。另外,134家大型军工成员组成了日本防卫装备工业会、日本航空宇宙工业会、日本造船工业会等。日本军事工业主要集中地在京滨、京叶、中京、坂神和北九州等九个工业区。据2005年7月的《环球时报》显示,日本从事军事装备生产的企业约有2500家,进行研发及制造军用产品的职员约4万人,年度生产规模达200亿美元。日本军用装备的生产主要集中在三菱重工、川崎重工、三菱电机、东芝、石川岛播磨重工、日本电器、小松制作所、日立制作所、富士重工和富士通等20家大型企业。据2002年斯德哥尔摩国际和平研究所统计,世界前100家大军火生产公司中(不包括中国),日本占7家(见表2—4)。为对照参考,现将世界各主要军工生产国最大的军工企业也一并列出(见表2—5)。
表2—4 2002年日本进入世界前100家大军工企业的7家公司(单位:亿美元,人,%)
资料来源:刘华:《战略观察:日本军工产业战争潜力分析》,《舰船知识》2005年9月。
表2—5 2002年世界主要军工生产国军工企业排名(单位:亿美元,人,%)
资料来源:刘华:《战略观察:日本军工产业战争潜力分析》,《舰船知识》2005年9月。
通过表2—4、表2—5不难看出,相较于美、英、德等国,日本的军工企业对军工产品的依存度较低,通常不超过10%,最高不超过20%。
事实上,日本大型重工业公司很少依赖于国防而生存,诸如三菱重工、富士重工、川崎重工等资产达几十亿美元的大公司的国防工业只占营业额很少一部分,绝大部分经营范围集中于汽车、船舶、电子等行业。不过,这些重工业公司的个别工厂主要依赖于国防,来自日本防卫厅的营业额达80 %以上。这些重工业公司的军工厂即使在军品开工不足的情况下,仍继续保留着专门的军品生产备用厂房、机器、生产线等设施,企业每年拿出大笔资金对这些车间、厂房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一旦爆发战争能够迅速投入战时的军品生产。此外,这些大企业在制造汽车、船舶、发动机、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民用产品的同时,不断将民用产品开发中储备的尖端民用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例如,小松制作所生产的轮式装甲车,就充分吸取了本公司生产的建筑机械的液压技术、工业机器人的自动控制技术、越野车辆的越野技术、工程车辆的特种钢技术等一些先进的民用产品生产技术。
就国际军品贸易市场而言,由于受“武器出口三原则”的限制,目前军品出口数量不多。但日本许多军品通过军民两用渠道出口,技术含量和质量很高,具有不可低估的军品出口潜力。有人预言,一旦“武器出口三原则”被废除,日本制造的军品将会像家电产品一样遍布全球。据一家日本研究机构测算,日本一旦介入国际军品贸易,日本军工厂商将控制军用电子市场的40 %、军用车辆市场的46 %、舰艇市场的60 % 。
(二)日本军工“以民掩军”发展模式的实现
二战后,日本军工遭受了致命性的打击,其军工生产受到国际社会的严格控制与监视。朝鲜战争使日本成为美国的“远东兵工厂”,日本为美国大量生产战争物资。与此同时,日本军工也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日本政府以此为契机,采取各种措施,将武器装备的生产隐藏到各个领域的民用企业当中。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日本航空工业作战飞机的设备技术可以自行解决,战时只需要将30%的汽车工业生产能力转产飞机制造业,便可年产1万架以上的军用飞机;造船工业一经动员即可生产航空母舰,日本能够将三菱重工、石川岛播磨重工、佐世保重工、日立造船等公司造船能力的20%转产军舰,按照5吨商船转产1吨军舰计算,每年可生产70万吨军舰,这几乎是现有海上自卫队舰艇总吨数的2倍;军械工业动员15%的能力即可年产坦克4万辆;导弹工业完全有能力生产战略和战役导弹;核工业一经动员短期内就可生产数千枚弹头。日本军事工业如此巨大的战时转产能力,同日本军工“以民掩军”的发展模式是分不开的。
1.日本政府大力扶持
一是政策上积极扶持。早在1970年,日本就颁布了《国防装备和生产基本政策》,确立了军工生产的主要原则,主要原则中明确指出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民间企业的开发能力、技术能力”。为了鼓励民间企业从事武器装备生产,日本政府还将军品产值企业总产值10%以上的企业列为重点军工企业,并在经费投入上实施政策倾斜。如防卫厅每年同一些主要企业签订合同,保持必要数量的军事订货,并提高价格30%左右,以吸引和鼓励企业从事军品生产。此外,日本政府大力鼓励采购本国生产的武器,设置关税壁垒,对本国的军工产业进行保护。
二是政府通过中介组织或中介人,加强政府、军队、企业之间的联系。为了加强军队与企业的联系,日本政府每年都会安排一些自卫队退役高级军官到各主要军工企业担任要职,并在各大军工企业设立专门的军工生产管理机构,如日立制作所设有“军事技术推进本部”、住友重工设有“军事工业综合室”、日立造船设有“舰艇武器本部”等。为了加强政府同企业的联系,日本政府还积极支持一些民间军工团体,如“日本兵器工业会”、“日本造船工业会”、“日本防卫装备工业会”、“军工生产委员会”等,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作用。
三是合理调整优化军工产业结构。为了合理调整军工的生产布局,加强日本工业的动员能力,保证战争潜力,以防卫厅为代表的政府部门主导建立了分散生产体制。军品生产分散在多家大型民间企业,具有独特技术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承包、分包等方式获得生产权,从而实现分散订货,做到有序竞争。
2.自主研制为主,不断将民用高技术应用到武器装备生产早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的《国防装备和生产基本政策》中就强调,“以国家的工业能力、技术能力为基础;鼓励采购本国生产的武器装备”。由于日本军事需求不足,为避免民间企业的军事技术、设备和生产线转产,日本政府以高出国外30%的价格从本土购买武器,鼓励武器装备自主研制。目前,从航空工业看,日本三菱重工、川崎重工、石川岛播磨重工、新明和工业和日本飞机等大型企业所生产的军用飞机约占日本国内需求的75%,不但可以仿制F-15型战斗机、P-3C型大型反潜巡逻机以及MH-60型大型反潜直升机,而且已具备自行设计和制造高性能F-2战斗机的能力;从造船工业看,日本的造船能力已居世界首位,造船设备生产能力可达2000万吨,年产军舰可达200万吨;从军械工业看,日本的军械工业生产能力强,潜力大,其制造的90式坦克、120毫米自行榴弹炮等均具世界一流水平,且车辆、电子器材等产品通用性很强;从导弹工业看,日本海、陆、空三军装备的导弹90%是国产战术导弹,其性能达国际先进水平,各种防空导弹的制导技术均居世界领先地位。
另外,军用装备生产相对集中的三菱重工、川崎重工、三菱电机、石川岛播磨重工、小松制作所、新明和工业、东芝、日本电气等20余家大型企业在制造汽车、船舶、发动机、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等民用产品的同时,不断将民用产品开发中储备的尖端民用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例如,小松制作所生产的轮式装甲车,就充分吸取了本公司生产的建筑机械的液压技术、工业机器人的自动控制技术、越野车辆的越野技术、工程车辆的特种钢技术等一些先进的民用产品生产技术。
3.引入竞争机制
日本的军工产品采购合同由防卫厅的“契约本部”负责,合同主要分为一般竞争合同、指名竞争合同和指定采购合同三种。日本防卫厅每年签订的绝大部分是指定采购合同,而非竞争合同(见表2—6)。防卫厅分散指定和轮流指定的方法弱化竞争,使日本的军工生产具有低依存度,但是分散指定和轮流指定难以实现军品生产的规模效益,军品单位成本居高不下,难以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进行竞争。尽管日本政府主导装备研制和军用技术开发,并采取了高度贸易保护政策,但这种采购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日本军工对美国的依赖。由于日本的大型防务承包商都是军民兼容性企业,为了动员民间力量为军品的研发服务,日本在武器装备的研制过程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委托符合条件的民用企业进行设计、试制,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若干小企业通过不当手段争取了指定合同后,防卫厅宣称要提高竞争合同的比例,并在各年度的《防卫白皮书》“防卫采购改革”中强调“加强竞争”。
表2—6 日本防卫采购中竞争合同与指定采购合同的金额及各自占总采购费比例(单位:亿日元,%)
资料来源:刘华:《战略观察:日本军工产业战争潜力分析》,《舰船知识》2005年9月。
由表2—6可以看出,防卫厅每年签订的军工生产合同中,虽然大部分仍是指定采购合同,但是竞争性合同所占的比例也在逐步增加。一般竞争合同由1997年的4%增加到1999年的8%;指名竞争合同的比例在1998年下降到9%,但在1999年又增加到12%;而指定采购合同在1998年上升到三年中的最高比例86%,但在1999年又下降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