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史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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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辽宋金西夏大理的民族法制

10—13世纪中华大地上出现了多个政权并存的现状,各个民族政权的法律建设上都出现以唐律为宗,但又呈现出各自民族特色的法律发展现象。宋朝由于治理上以汉文化地区为中心,民族法制建设继承了唐代,用“化外人”法律原则构建民族法制。宋朝民族法制建设重点和成就是对“归明人”的立法与治理。在民族政权上,这个时期各个民族政权较为成熟,且在创制自己的法律制度时都以唐律为宗,形成各民族政权在法制上既具有民族特色的、又具有很强的共同点。辽朝契丹在法制建设上,在吸收唐律时依然以本民族习惯为宗,法制建设以“一国两法制”为特色,构成了中国历史上法律建设较具特色的一个政权下的二元法律形式结构。金朝女真在法制建设上,在继承唐朝法律形式体系——律令结构时,吸收唐中后期及五代以来的格式敕,形成律令格式敕为主体的法典体系,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史上的重要内容。党项西夏在法制建设上,在以唐律为宗时,融合了本民族传统习惯和佛教因素,建立起自成体系的法典结构,并存有传世的《天盛改新旧律令》。白族大理国在法制建设上,在继承南诏传统时,吸取了唐宋及本民族的习惯因素,建立起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但由于史料稀缺,对其难窥全貌。这个时期各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制建设上,在以本民族风俗习惯为基础的同时,呈现出对其他成熟民族与政权的法律制度成果进行主动吸收的现象,体现出人类法律发展中的基本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