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评估报告: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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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的部署与举措

1.启动执行体制改革

权力运行得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套科学合理的体制。执行体制主要包括执行机构的组建与执行人员的组成、执行机构的管理体制、执行机构的上下级关系等。为了探索与执行权运行相适应的执行体制,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提出构想、方案,并进行试点,逐步积累执行体制改革的经验。

1999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共中央11号文件”),拉开了执行体制改革的序幕。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发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改革执行体制的总体构想,即“在全国建立起对执行机构统一领导、监督,配合得力,运转高效的执行工作体制”。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部署执行工作四个方面改革,其中一项是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国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试点结果是改执行庭模式为执行局模式,在领导体制上强调上下级的领导关系。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明确提出建立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分权制约的执行体制。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科学界定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或者人员行使。党的十八大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提出深化执行制度机制改革,“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权制约的执行模式,完善执行联动机制”。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2.推进执行查控信息化

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是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这单靠法院是无法完成的,需要由各级党委牵头,协调各部门,建立执行联动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债务人及其财产进行查控。执行联动机制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具体做法是,人民法院联合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

2010年7月,中央19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 15号),要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单位积极配合执行工作。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法发〔2010〕 27号)。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执行指挥办公室,建成以网络查控为核心,具备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监督管理、决策分析等主要功能的覆盖全国法院的执行指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与20家全国性银行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即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网络对接),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该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全国20家银行3000多个网点的财产进行查询与控制,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变革。2015年,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步入3.0时代,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将进一步得到强化。

3.推动执行信息公开

司法公开对于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司法权运行,避免暗箱操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推动执行公开。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执行公开专项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 35号)。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 13号),将执行公开作为三大公开平台之一加以推进。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确立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阳光执行,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的目标。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2014—2018)》中提出“完善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包括“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推动实现全国法院在同一平台统一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力度,充分发挥其信用惩戒作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完善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系统建设,方便公众了解执行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健全信用惩戒机制

信用惩戒机制是监管主体通过共享的失信企业或个人信息,对不良主体予以处罚、限制或禁止的制度。建立信用惩戒机制是构建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执行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订信用惩戒协议。2013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2014年1月,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八部门会签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并首次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和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召开了“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发布会。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发布的统计数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89.4万例,其中自然人77.6万名,法人及其他组织11.8万个;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信用惩戒,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5.6万人次,限制乘坐飞机105.5万人次,限制办理贷款和信用卡10万人次,有效地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为强化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2010年《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限制高消费的范围。

5.强化执行威慑措施

执行威慑机制是指通过对被执行人涉案信息的共享,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惩罚和制约,以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全社会遵法守信的一种社会运行机制的形成。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提出,制裁规避执行的行为,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完善惩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制度。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 15号)加大了执行惩戒措施的实施力度,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从严进行追诉”(第5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传的被执行人的,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协助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第6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 195号),提出“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具体包括“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建立财产举报机制”等;提出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为落实十八大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 大力加强公正司法 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9号),提出“强化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有效运用各种手段制裁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的行为”。2015年《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纲要(2014—2018)》提出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