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准入、退出机制对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一 准入机制对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影响
前文分析了寿险市场准入机制的主要因素壁垒,包括经济壁垒中的规模经济壁垒、产品差别化壁垒、资本金壁垒、技术壁垒、市场容量壁垒和消费者偏好壁垒,行政性壁垒中的许可限制和经营范围限制。规模经济壁垒给潜在进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寿险业发展规模性的内在要求是相符合的,同时激发了在位寿险公司如何去扩大寿险业务规模,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益。产品差别化壁垒会限制市场主体的进入,提高寿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但能促进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有利于提高寿险公司在寿险业经营中的竞争优势。资本金壁垒为企业进入寿险业规定了资金最低限额,能防止实力不足的中、小企业进入保险业,资本充足有利于寿险公司增强抗风险的能力,提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金运用能力。技术壁垒一方面,给寿险业的潜在进入者设置了障碍,较高的寿险产品精算技术和信息网络化技术管理平台会减少企业进入寿险业的数量;另一方面,先进的技术有利于推动寿险业的发展,提高寿险公司产品创新的能力和优质服务的能力,使各寿险公司在行业中充分有效竞争,提升寿险公司的竞争优势。而目前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容量大,人们对购买寿险产品的需求大,为有能力进入寿险市场的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而随着寿险市场主体的增多,有利于优化我国人寿保险市场结构。消费者偏好壁垒对寿险公司产品需求没有形成明显的差别,由于各寿险公司产品的功能特性大同小异,险种价格不相上下,顾客转换成本低,这会吸引有实力的企业进入。保险业行政性许可限制壁垒为潜在进入企业提出了较高的条件和要求,随着我国寿险业的不断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增长以及消费者购买力的增强,适当降低准入限制,让更多符合要求有实力的企业进入寿险业,这必将优化我国人寿保险市场结构,促使寡占寿险结构向垄断竞争市场模式转变。
二 退出机制对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影响
人寿保险行业退出机制壁垒因素有沉没成本壁垒和行政性退出壁垒。与世界主要国家成熟的寿险业相比,目前我国各人寿保险公司固定资本比率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寿险业退出的沉没成本壁垒不高。沉没成本壁垒不是人寿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主要因素。寿险业是高风险的金融服务业,国家对其有严格的监督管理要求,行政性退出壁垒是人寿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决定性因素。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正因为如此,这不利于各人寿保险公司在经营竞争中优胜劣汰,事实上,目前较高的行政性退出壁垒致使在中国没有发生一起寿险公司破产的案例。因此,借鉴成熟发达国家寿险业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寿险公司因经营不善致使偿付能力不足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退市机制,国家监管部门只要加强宏观监管能力,让各人寿保险公司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自由竞争,真正做到有进必有出。规范有序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优化人寿保险业市场结构,提高人寿保险行业资源配置效率和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绩效,促进人寿保险业形成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三 准入、退出机制与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影响关联性分析
准入、退出机制与人寿保险行业市场结构存在较强的关联性。一般来说,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高,该行业的退出壁垒也会相应高,如金融、通信、能源、交通、医药等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广播、水电、公交等公用事业;相反,行业的进入壁垒低,该行业的退出壁垒也较低。行业准入、退出壁垒高,企业进入该行业的机会少,符合条件能进入到该行业中来的企业数量少,行业市场主体不能形成充分有效的竞争,少数在位企业可凭借政府政策的保护壁垒形成寡头垄断,使得行业市场集中度高,降低行业效率,资源在行业中不能得到高效的配置利用。保险业是三大金融行业之一,国家对其有着较高的监管限制。目前我国人寿保险业的准入、退出壁垒较高,国家在资金资本量、经营范围、组织形式等方面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对寿险公司的经营有偿付能力资金最低限额要求。寿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或违法违规经营,国家保监部门会限期整改或分立、合并以及接管但不得解散,这一方面是对正常保险秩序的维护和投保人利益的最大保护,但另一方面使得一些实力不强,经营不善的中小寿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政府干预机制的保护。因此,在中国寿险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世界先进发达国家保险业接轨,适当降低准入壁垒,真正建立寿险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的偿付能力不足或因违法违规处罚的退市机制,同时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寿险业的监管,使各寿险公司按市场竞争机制法则开展经营活动,中小寿险公司加强管理,大型寿险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优化我国寿险业市场结构,提高寿险行业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国家在世界寿险业的整体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