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马克思伦理思想考察
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而科学社会主义的主旨便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最终实现人的“劳动解放”。自由而全面发展,劳动解放,不仅是一种哲学所追求的境界,而且是一种政治所追求的状态,更是一种伦理所追求的“善”,是观照着劳动人民的幸福生活的善的思想。在此意义上讲,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便内含着伦理思想,或者说其本身就具有高度的伦理性,如果我们不将学科分得如此明细的话。沿着此番路径,去考察马克思伦理思想,必然会得出正确的结论。
事实上,马克思伦理思想可追溯到其青年时期。马克思生活在西欧,其博士论文研究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因而其伦理学思想必然要受到亚里士多德、康德、费尔巴哈和黑格尔等哲学家的影响。尤其是早期,其伦理学思想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和康德的合理成分。在菲力普·J.肯看来,马克思使用了康德的“绝对命令”模式,在此意义上,他认为马克思是康德主义者。他认为,马克思并未接受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和《实践理性批判》中的“绝对命令”内容。康德的道德理论主要涉及个人,即个人是自由的,在行为上应该注重德性。但在康德的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中,个人选择并不足以产生道德,文化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必将影响道德的产生,康德的责任绝对命令必将影响到马克思的伦理思想。
菲力普·J·肯探讨马克思与康德伦理的关联性的方法是,从马克思的伦理学概念入手,马克思常用的概念是自由、本质与国家。马克思的普遍性(universalization)概念与康德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是关联在一起的。这样,我们就可以去寻求到马克思真正所关注的道德如何在社会中实现的问题。菲力普·J.肯认为,在马克思早期的写作中,也就是在《法哲学批判》之前,接受了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对马克思而言,国家应当成为一个有机组织,使得社会成员与制度融为一个精神实体,这样就将个人目的与兴趣转换成了一般目标与普遍道德关注,个体在整体中寻求善的生活,将自然独立性转换为精神自由,因而整体成为个体心中的整体。于是,马克思心中的道德就如同黑格尔、亚里士多德和其他人一样,只有在国家中才产生,因而,伦理理论就与社会理论和政治理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道德包含着服从理性法则。而这些理性法不仅具有个人的主观性,而且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这些理性法则必然要与公共法律,即与国家的制度保持一致,这样的自由才具有客观性。因为只有一个国家才是一个伟大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法律、道德以及政治自由必须实现,个体公民在服从国家的法律的同时,也服从自然律和人的理性。也就是说,国家成为理性的实现,道德成为服从自己的法则的世界原则。
在康德看来,道德与外部世界没有太大的关系,或者说,外部世界不会对个体的道德自由产生影响,经验事实与自由无关。但在黑格尔与马克思看来,自由的实现必然要通过客观世界。法律与制度、感觉与习俗以及个人的理性,必须组成一个有机的精神实体。在黑格尔看来,道德与伦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道德具有自为性、无限性和形式的自我确信,而善与具体意志的具体同一以及二者的真理才是伦理,伦理是原则与体系的客观存在与主观认识的结合。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认为道德不是原子式的个体存在,而是与社会历史发展相适应的。他曾指出:“我们驳斥一切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企图,这种企图的借口是,道德的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地,我们断定,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这无疑表明,随着人类历史和社会实践的发展,用来指引人们向善行为的伦理道德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它反映了这个时代的文化特征。
正是由于私有制是人们不自由的根源,因而自由必然成为马克思伦理思想中的重要内容。黑格尔与马克思心中的自由,具有这样的含义:“(1)基于普遍的和理性的原则,个人可以做出自我决定;(2)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是理性的,以至于人们在遵守法律时就意味着在遵守自己的理性;(3)感觉与习俗融合在一起以便支持这些理性规则。”对于这三个特征,亚里士多德也曾讲过,只不过是在论述“德性”而不是“自由”。在康德那里,自由的可能性要求超验自我并非存在于现象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他的自由是本体论的,是形而上的。因而受到了后来的哲学家,如马克思与黑格尔的反对,他们抛弃了康德的不能为人所知的“物自体”(thing-in-itself)概念。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所表现。马克思与黑格尔都认为,没有一个超验自我。他们立足于现实世界,立足于人类社会,将世界分为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在这两个世界中,主客体并非对立,而是互为对象化,通过实践,达到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因而客体世界与主体的自由是相融的。在黑格尔看来,这就要求一个绝对精神,它有责任去创造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青年马克思认为,人们通过劳动有目的地去改造自然界,去创造人类社会的历史,主体在客观世界中存在着,并不断得到发展,这就是自由。也就是说,马克思的自由是建立在人们自己的劳动和实践的基础上的,通过劳动和实践,人类由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道德基于人的心灵的自治,自由则是所有精神存在的一般本质。要理解马克思的伦理学,我们必须理解他的本质概念,以及他是如何将自由与国家联系起来的。首先,对马克思而言,本质在不断发展。在黑格尔那儿,自由是由特殊的个体变成人类的普遍特征。在马克思那里,只有自由实现了,才能称为人文的善。也就是说,道德善是自由的实现。自由并不意味着以各种方式的敞开,而是事物本质的发展。从本质上讲,事物本质的实现就是事物的善。
在人的本质上,马克思超越了亚里士多德、康德与黑格尔,提出了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伟大思想,将人的本质置入社会存在之中。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由社会存在决定着,并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作用。菲力普·J.肯分析认为,马克思的本质概念类似于亚里士多德。他们都认为事物有自己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实现了目的就意味着幸福,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马克思的本质概念,与黑格尔相比,更接近于亚里士多德。黑格尔将事物的本质界定在他的“精神”之中,个体具有本质,但它并不独立于精神。但马克思并不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与形式是不变的,相反,他认为一切都是变化的,事物的本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且亚里士多德并未过多地谈论自由与本质的关系。但在马克思和黑格尔那里,本质、国家法与自由,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这种分析依然是形而上的,并没有看清楚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高度。在马克思那里,本质的存在与自由联系在一起的,非本质的存在是与异化相联系的,而本质、自由与异化,都是不可能脱离社会发展的,它们在不同历史阶段都会表现出不同的情状,因而只有通过历史的发展,才能达到人的真正的本质。正如他所指出的那样:“我们驳斥一切想把任何道德教条当作永恒的、终极的、从此不变的道德规律强加给我们的企图,这种企图的借口是,道德的世界也有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相反地,我们断定,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马克思的需要理论是理解人的自由发展的一把钥匙,成为推动马克思伦理思想发展的重要历史因素。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需要(当然也与分工有关)。现存的需要不仅指向当下,而且指向未来。它们进一步表明,存在必须转化为我们的需要,并进一步认识到我们的本质。“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而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而这种新的需要的产生是第一个历史活动。”人的道德目的也将由一种需要转化为另一种需要而发生变换,这就意味着人的自由与道德目的是历史的,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按照这种历史唯物主义思维,不难发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的最高需要,即最高“善”。这便是马克思伦理思想的核心结论,即“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即在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惟一的社会中,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部分地表现在经济前提中,部分地表现在一切人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中,最后表现在以当时的生产力为基础的个人多种多样的活动方式中。”这种发展本质上就是一种“至善”的发展。
有鉴于此,马克思主义理论自青年时期便表现出了人文关切的伦理思想和道德情怀,以后的发展中依然围绕着人性、人的本质、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视角,构建了独特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主旨,并非在于抽象地谈自由、人性与人的本质,而是基于现实,关切着劳动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那便是民生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