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宪法是调节政府与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关系的根本依据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赋予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的权力,而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对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确定政府(尤其是州政府)管理公民社会的权力边界起了关键性作用。
(一)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政基础
美国联邦宪法对结社自由的保护主要根植于宪法对私有财产、合同自由(libertyofcontract)、信仰和言论自由的保护条款。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是,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确立了政教关系的根本原则,正是这个宪法原则决定了《国内税收法典》在规范宗教组织的联邦免税地位时,做出了特殊规定。不过,这里要讨论的重点是宪法与公民结社自由的关系。同广泛存在的一种误解相反,美国宪法的正文和修正案中都没有对结社自由的明确规定,结社自由的权利是由联邦最高法院依照第一条修正案的精神具体阐发出来的。
美国联邦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美国的司法实践证明,第一条修正案是联邦最高法院保护公民结社自由和民间组织正当权益的首要法律依据。1868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生效后,第一条修正案的约束对象从联邦机构扩展到各州,这两条修正案便共同构成了保护美国公民社会的宪法屏障。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在一段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虽然美国人民把结社自由当作一种天经地义的公民权利,且许多法律界、教育界人士和社会观察家也认为第一条修正案蕴含了对结社自由的保护,但联邦最高法院直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通过160多年之后才在其裁决意见中使用“结社自由”(freedomofassociation)这个概念。实际上,联邦最高法院从宪法高度解释和运用结社自由概念、明确定义民间组织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美国政府依法监督管理非营利组织的主要努力几乎是同步发生的——它们都始于20世纪50年代。
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的应受宪法保护的公民结社权实际上涉及两类结社,即“友情结社”(intimate association)和“表达结社”(expressive association)。前者作为一种私人权利受到保护,后者作为第一条修正案涉及的言论(表达)自由权利受到保护,而且它更容易引起社会关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若干标志性案件都与“表达结社”权利有关。与依法保障结社自由密不可分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围绕着结社自由问题,美国社会中源远流长的两种哲学产生了深刻的矛盾。一种是体现平等主义的、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观点,它认为个人的利益和目标是通过个人的自由选择来实现的,所以政府应创造一个中性的法制框架,确保每个人实现理想的自由。另一种是所谓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也可以通俗译为“团体主义”)的观点,它认为个人的身份和价值与其说是个人自由奋斗的结果,还不如说是来自个人所属的社群,如家庭、教会、工会、俱乐部、政党、市镇等,这些社群或曰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和公民个人之间必要而且重要的缓冲器,所以政府的职责包括保护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审理有关案件时无法脱离这个文化背景,他们的裁决意见往往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艺术地平衡了这两种哲学的结果。
(二)联邦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在大量联邦最高法院审理过的以非营利组织为诉讼方的案件中,有三个案例是关于保护公民结社自由的比较经典的案例。绝非偶然的是,这三个案例全都涉及州政府、州法律与在本州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关系。
1.“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亚拉巴马州案”(NAACPv.Alabama)
1958年6月30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诉亚拉巴马州案”做出的裁决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在该案的裁决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正式承认公民结社自由是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权利。根据研究者对美国法律文献数据的检索结果,甚至 “结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这个英文词组也是在这时首次出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文献中。案件的起因并不复杂:亚拉巴马州首席检察官帕特森(John M.Patterson)和州法院法官认为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NAACP)在该州的活动违反了亚拉巴马州有关外州(公司制)法人机构(out of state corporation)的法律,要求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向州政府提交它的活动记录和全部会员名录。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地方分会满足了州法院的大部分要求,但拒绝提供会员名录,理由是,如果这样做,很可能导致协会成员遭受骚扰、歧视和暴力行为,从而危及公民结社的自由权利。在面临州法院的严厉处罚,并被迫停止在当地的活动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提出上诉。在州最高法院两度拒绝重新审理案件后,联邦最高法院接手此案,结果全体大法官一致判决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胜诉。对美国的所有非营利组织来说,这个案件非比寻常,它不仅强调了保护结社自由的宪法原则,而且维护了民间社团所具有的独立性,给州政府的监管权力划出了界限。
2.“罗伯茨诉美国青年商会案”(Robertsv.United States Jaycees)
1984年4月至7月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罗伯茨诉美国青年商会案”。该案源于1974年美国青年商会(United States Junior Chamber, Jaycees)在明尼苏达州的分支机构吸收女会员的举动(当时这个全国性商会的章程规定不接受女会员),后来这一事件演变为辩论和决定《明尼苏达州人权法》(Minnesota Human Rights Acts)中关于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是否适用于本州非营利组织的系列诉讼。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实行会员制的民间组织如何确定其会员资格。在最终裁决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依据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从法理上全面精辟地阐明了为什么结社自由受宪法保护,同时细致地分析了在什么条件下州政府可以根据本州公共利益合法地介入非营利组织的内部事务。裁决意见支持明尼苏达州政府的立场,认为作为商业性组织的美国青年商会应接受女会员;同时指出,若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属于人民的 “表达结社”,那么它就有决定自己会员资格的绝对权力。这个判例对日后产生了深远影响。
3.“美国童子军诉戴尔案”(Boy Scoutsof Americav.Dale)
2000年6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就 “美国童子军诉戴尔案”做出裁决。这一案件的原告是新泽西州的美国童子军(Boy Scouts of America,BSA),该组织发现被聘为童子军教官的戴尔(James Dale)是一位同性恋者,遂以他的行为与童子军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相抵触为由将其辞退,双方于是对簿公堂。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援引本州禁止性倾向歧视的法律判童子军组织败诉,美国童子军随后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诉,结果多数大法官依据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理解,裁定新泽西州最高法院的决定违宪。由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起草的法庭意见可谓对宪法所保护的结社自由权利的又一经典论述,其中不仅重申了联邦最高法院在1984年宣判“罗伯茨诉美国青年商会案”时的基本立场,还详尽讨论了美国童子军属于 “表达结社”型非营利组织的观点。
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述三个案例是对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所包含的结社自由精神的具体阐释,公民结社自由的宪政基础因此变得更加鲜明和牢固。
(三)联邦最高法院涉及非营利组织的其他重要案例
1.关于筹资活动的案例
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为本组织或相关事业筹措资金的活动(fundraising)一直受到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多重监管。在20世纪70—80年代,许多州和地方政府对筹款募捐开支在非营利组织年度支出中的比例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一般规定不得超过总支出的25%。联邦最高法院在1980年以来审理若干案件的时候,以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为主要依据判定这些限制违宪。对非营利组织来说,最具重要性的相关案例有三个,即1980年的“绍姆堡村诉为了更好环境公民组织案”(Village of Schaumburgv. Citizensfora Better Environment),1984年的“马里兰州州务卿诉芒森案”(Secretary of State of Marylandv.Munson)和1988年的“赖利诉北卡罗来纳州全国盲人联合会案”(Rileyv.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Blindof North Carolina,Inc.)。在审理这些案件时,联邦最高法院反复说明的基本立场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较高的筹资成本(或者第三方筹资机构的高额费用)并不必然代表欺诈钱财的行为,慈善募捐等活动与倡导某种主张相关,属于受宪法保护的言论,理应宽松管制。另外,规定筹资支出比例对新成立的民间组织或者有些事业不那么招人喜欢的公益慈善类组织非常不利。这几个案例,尤其是 “绍姆堡村诉为了更好环境公民组织案”,对于后来的类似案件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2.关于助选宣传的案例
非营利组织的政治性助选宣传与资金的关系在2010年1月21日宣判的“公民联合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Citizens Unitedv.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中获得基本澄清。这个案件起源于2008年“公民联合组织”(Citizens United)为宣传其制作的纪录片《希拉里》(内容是抨击时任纽约州民主党参议员希拉里·克林顿)而向有线电视公司付费并制作播放广告的事。联邦选举委员会依照联邦法律认为 “公民联合组织”这样做违反了联邦选举法律的有关规定,而该组织则以相关法律条款违宪为由诉诸联邦最高法院。经过审理,九名大法官以五比四的票数做出有利于“公民联合组织”的决定。据此,商业公司、工会及各种非营利机构可以从它们的自身财务总账上直接拨款用于支付与选举有关的政治性宣传费用。这个案件最为关键的地方在于: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多数法官对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理解而推翻了它自己对1990年“奥斯汀诉密歇根州商会案”(Austinv.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的裁决,而这个裁决对各类民间团体为选举投入的政治宣传资金进行了严格限制。引人注目的是,“公民联合组织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的裁决实际上废止了24个州的相关法律规定,对非政党性的非营利组织,特别是超级政治行动委员会(Super PAC)在2010年中期选举和2012年大选期间为助选广告支出史无前例的巨额费用打开了闸门,引发了美国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