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操作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适用其抵扣联进行认证、识别、确认,进而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取消扫描认证)。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各省国税局确定并公布。由此可见,A级企业纳税人也只是取消了手工扫描认证,要求采用“勾选认证”的方式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
1.查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登录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或者各省、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取消认证”专区,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查询取得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如图1-5所示。
图1-5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2.发票勾选
发票勾选是纳税人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信息。纳税人在每月确认勾选操作完成之前的任意一日均可进行发票勾选,最晚为当月最后1日的22点之前。当月错过勾选的,下期可以继续勾选抵扣,当然不超过360天。
发票勾选功能可以查询的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以及3月1日起使用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尚未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抵扣时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以前)的发票;发票金额为正数的发票。
发票勾选支持逐票勾选和批量勾选两种方式。
(1)逐票勾选方式。界面显示上、下两个区域,即查询条件区域和发票查询结果勾选操作区域。如图1-6所示。
图1-6 逐票勾选方式平台
(2)批量勾选方式。对取得发票数据量较大的纳税人,通过文件导入的形式实现发票批量勾选。其功能示意如图1-7所示。
图1-7 批量勾选功能界面
(3)批量勾选操作成功后,系统会显示如下提示信息,对本次文件批量勾选操作中的勾选和撤销勾选情况进行汇总显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会以红色字体标识出最近一次的日志记录,如图1-8所示。
图1-8 日志记录
3.确认勾选
纳税人通过“确认勾选”模块对当月已勾选的发票信息进行确认操作,每个月只能执行一次,一旦确认成功,则视为当月的最终勾选结果,不再允许撤销或补充勾选发票,相关勾选保存和批量勾选操作功能按钮将自动锁定和屏蔽,相关功能需在次月1日方可再次使用。
4.确认查询
纳税人选择勾选月份,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即可查询出指定月份中发票状态为正常的勾选确认汇总记录。
次月申报时,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