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内涵
1.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内涵
依法行政能力,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准确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依法行政能力的基本内容实际上是意识、职守、用法、执法和护法问题。
第一,意识问题。公务员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法治观念,这是依法行政的思想基础。要实现依法行政,首先要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广大公务员的观念问题,因为广大公务员是各级国家机关的行为主体,观念和意识又是行为的先导。广大公务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首先要在观念层面时刻准备以法律和规则作为行事准绳。
第二,职守问题。公务员依法行政能力的职守要求,就是要忠实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必须考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自己作出的决定、措施以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用法问题。公务员依法行政,要准确地运用与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用法即运用法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级别的公务员应该能对与自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并准确运用。
第四,执法问题。依法行政能力要求公务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以权代法。事实上,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要在开展行政工作,其实就是在执法。公正是社会的普遍要求,也是法的一般原则。公务员只有依法办事,准确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才能在自己所从事的行政工作中、在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中使公正原则落到实处,这也是执政为民的最好体现。
第五,护法问题。国家机关和公务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法律很好地贯彻实施,保证法律的正常执行。作为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法律尊严,是公务员的职责和义务,当然,护法的前提是运用法律武器。
2.正确把握政策执行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政策是政党、国家或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略。政府为了有效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必须根据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和态势,针对现实生活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及时、正确地制定政策。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国家的稳定和长期发展,必须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处理好政策执行和依法行政的关系。
政策执行作为将政策所规定的内容转化为现实的过程,在政策活动及其生效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正确的政策方案要变成现实,有赖于有效的政策执行,如果没有政策执行,再好的政策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政策目标也实现不了。毛泽东同志早就说过,“如果有了正确的理论,只是把它空谈一阵,束之高阁,并不实行,那末,这种理论再好也是没有意义的”。
公务员要坚持在政策执行中依法行政。在执行政策时要准确领会政策的精神实质,把握政策的界限,认真分析政策执行和依法行政的结合点。要自觉弄清楚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应该按照什么法定程序来执行政策等。
公务员要把依法行政作为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政策执行手段是指政策执行机关及其执行者为完成一定政策任务,达到一定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政策执行的每一环节都离不开一定的执行手段,政策执行手段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改进政策执行手段是为了更好地运用这些手段,更有效地完成政策执行任务。政策执行活动相当复杂,依法行政是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依法行政所依靠的不仅仅是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同时也包括国家各类管理机构制定和实施的各种类似于法律、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法律手段除了与行政手段一样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外,它还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所谓的稳定性,是指行政法规一经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颁布,就将在一定时期内生效,不会经常变动,更不允许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随意更改。行政法律和法规的修订必须根据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由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遵循立法程序进行。所谓的规范性,是指它对一般人普遍适用,对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法律和法规都要用极其严格的语言,不能发生歧义,因为它是作为评价不同人们行为的共同标准。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不得互相冲突,法规要服从法律,一般法律又要服从宪法。
依法行政是政策执行活动得以进行的根本保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仅具有权威性而且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只有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消除阻碍政策目标实现的各种干扰,保障政策执行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有利于政策的顺利实施。法律手段使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尤其适用于解决那些共性的问题。但是,在处理特殊的、个别的问题时,还需要与行政手段等相互补充。
在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过程中,政策还会在一定时期内发挥作用。但是,有法律规定的,一定要按法律规定,尤其是当政策与法律局部不一致时,更应如此。对有明确法律调整的领域,国家也不宜再发布新的政策,更不应当以新的政策来改变已有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需要,确有必要制定新的政策时,要尽可能把这一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以法律而不是政策来规范司法活动,以利于司法机关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