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
一、财产的占有形式
财产占有形式(the forms of appropriation)的多样性与农耕形式的多样性差不多,很是相似。一开始各地的所有权都归家庭公社所有,但是由于家庭公社可能是像易洛魁人的长屋那样的一个大组织,或者是像南方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那样的单个家庭。因此,可以在两种不同的基础上行使所有权。
第一种是劳动的物质手段,特别是当把土地看成是工具的情况下,女子和其亲族便常常使用这个手段。第二种是当土地被看成是“父系土地”,也就是已被男人征服并由男人来保护的土地,土地归属于男性集团或者其他男性氏族。
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原始占有形式与劳动分工并不单纯取决于纯粹经济上的考虑,宗教、军事和巫术方面的动机也参与其中。
从前,个人必须适应他所在的各种团体。这些团体有如下几种类型:
(1)家庭。虽然家庭结构各异,但它一直是一个消费团体。物质生产手段,特别是动产,也可能归属于家庭团体。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占用可在家庭范围内进一步划分,比如一些特殊的继承方式,如武器及男性装配归男子所有;饰品及女性服饰则归女子所有。
(2)氏族。氏族也可以根据所有权的大小持有财物。它可能拥有土地;不过无论怎样氏族成员往往对家庭公社的财产仍正式拥有某种权利,例如,有产业要出售时必须获得成员的同意,或者成员对所售产业有优先认购权,这些均可视为原先广泛扩张的财产权的痕迹。
除此之外,氏族还负责保护个人的安全。复仇的责任及执行复仇法的责任也均由氏族承担。成员有权分得一份杀人补偿金,而且由于对氏族中的女人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有权从新娘的聘礼中分得一份。结构上,其可能是父系的也可能是母系的,如果财产权及其他权利归男性所有,则称之为父系氏族;反之,则是母系氏族。
(3)巫术团体。其中,图腾氏族是最重要的团体,它产生于某种万物有灵论与灵体信仰占主导地位的时期。
(4)村庄与马尔克团体,特别具有经济上的重要性。
(5)政治团体。这种组织保护村庄占用的土地,因而拥有土地授予方面的广泛权利。另外,他还要求个人服兵役及司法服务,并给予个人相应权利;同时它也征发徭役及赋税。
在不同的条件下,个人还必须将以下两点考虑在内:
(6)在耕种非自己土地时的土地领主权。
(7)在自己不是自由人而是他人奴隶时的人身领主权。
从前,每一名日耳曼个体农民均与一位领主有土地与人身的领主权关系,与政治元首也有这种关系,其中一人或者多于一人对其有要求其服徭役的权利。农业发展采取的形式会因为这些领主是同为一人还是不同的人而有不同。在前一种情况下,不同领主之间的竞争有利于农民获得自由;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有向奴隶制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