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氏族的演变
现在来讲一下氏族的演变过程。盖尔族的氏族一词的含义是指“血亲”,而且与德语中的单词Sippe(亲族)一样,和拉丁语中的proles(后代)是同义词。首先应把氏族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进行区分。
(1)成员之间具有巫术意义上的血缘关系,而且有饮食禁忌以及彼此之间特定的行为礼仪规范等。这些氏族则是图腾氏族。
(2)军事氏族(胞族)就像最初设在男子会所的那种联盟。他们对后代实行的控制具有非常广泛的意义。假如一个人没有在男子会所的见习经历,未曾经受过与之相关的严格锻炼和体能测验,或者不曾被允许参加祭礼,用原始部落的术语来形容,这种人就好像是一个“女人”,无法享有与成年男子身份相配的政治经济特权。在男子会所消失之后很长时间,军事氏族依然有它早期的重要意义;例如,在雅典,个人就是通过这种团体拥有市民身份的。
(3)氏族作为血缘团体而存在,它具有一定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父系氏族,而且现在的讨论也仅仅与它相关。它的职能是:①履行对外的血亲复仇职责;②团体范围内的罚金分配;③在“父系土地”的情况下,它是土地分配的单位,而且一直到有正式历史记载的时期,在中国、以色列及古代日耳曼的法律中,在土地向外族出售之前,必须满足男性所享有的购买要求。从这方面来说,父系氏族是一个历经选拔的团体,只有那些在体格上和经济上有能力武装自己以参加战争的男人才被接纳为族人。一个人如果达不到上述标准,则必须将自己托付给一个领主或者保护者,而且服从于他的权力之下。因此,父系氏族实际上变成为财产拥有者的特权集团。
氏族可能是有组织的,也可能是无组织的,最初的情况可能处于中间状态。氏族往往有一个族长,尽管在有正式历史记载的时期常常不是这样。基本上他仅仅是同族中最年长的人。他担任氏族成员之间纠纷的仲裁者,而且为他们分配土地,分配肯定是根据传统而非任意进行的,因为氏族成员均享有平等权利,就算是遭遇不平等,起码也是明确规定的。典型的氏族族长是阿拉伯式的族长,他管理成员仅仅通过劝告和树立良好榜样,就像塔西佗时期日耳曼人的族长一样,他的统治与其说是通过下达命令实现的,倒不如说是通过身体力行实现的。
不同氏族的经历极为不同。氏族在西方已经完全消失了,而在东方却完整保留了下来。在古代,希腊语中的家族与拉丁语中的氏族都曾发挥过很大的作用。每一座古代城市最初均是由氏族而并非个人构成的。个人仅仅是以氏族成员、军事组织(胞族)成员、职责分配组织的成员的身份属于城市。氏族成员身份在上层种姓中是义务性的,然而下层种姓以及后来新成立种姓的成员却都归属于一个迪维克(devak),即图腾集团。这里,氏族的重要性在于如下事实:土地制度是建立在族长赐予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我们发现这里也存在着作为土地分配的原则的世袭身份或者上天赐予。一个人无法由于拥有土地而变成贵族,不过与之相反,一个人却可以因为属于贵族氏族而拥有土地继承权。在另一方面,西方封建制度中封建领主负责土地分配,与氏族和亲族均没有关系,下属对领主的效忠乃是个人行为。一直到今天的中国,经济制度仍是以氏族为基础、半共产主义式的。氏族在各自村庄均设有私塾和库房,用以维持土地的耕种,参加继承事宜,而且为成员的过错承担责任。个人的全部经济生活均依赖于他的氏族成员身份,而且氏族成员个人的信誉一般代表了整个氏族的信誉。
两股力量相互作用导致氏族的瓦解。一种是预言的宗教力量;先知试图不顾自己的氏族成员身份创建自己的团体。基督说,“我之所以会来,并不是让土地上太平,而是让地上的人动刀兵。因为我来了,让人和父亲疏远了起来,女儿和母亲也疏远了起来”,还说“人到我这里来,如果他不恨自己的妻子、孩子、兄弟姐妹、父母,他就不会作我们的信徒”,这就表达了每一位先知关于作为一种制度的氏族的计划。教会在中世纪试图废除氏族在继承方面的权利,以使土地根据遗嘱继承,不过,就这一点而言,不单单是教会在这样做。在犹太人当中,一些力量发挥着完全一样的作用。一直到被放逐他乡,氏族一直保持着它的生命力。即使在被放逐之后,平民百姓的确依然在先前由上层阶级的家庭所保管的族谱中进行登记。不过这种氏族之间的界限后来逐渐消失了,大概是因为起初具有军事性质的氏族在去军事化的犹太国家不能扎根,因而那里能看到的成员身份就是构筑于血缘关系或者个人信仰之上的宗教团体的人了。
官僚阶级是推动氏族瓦解的另一种力量。在古代,我们发现在埃及新王国时期官僚阶级有过巨大的发展。那里没有遗留下来氏族组织的任何痕迹,这主要是因为当时政府不同意。由此,产生了男女平等及性契约自由,儿女则依照常规从母姓。皇权因害怕氏族而鼓励官僚阶级的发展。这一过程的结果与中国的情况正好相反,在中国,氏族势力并没有被国家权力所打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