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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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

党的十八大把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重要时期。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保是民生之基。为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保障,为人们创业奋斗解除后顾之忧,让每一个身处困境者得到社会关爱和温暖。所有这些,为加快构建社会保障安全网指明了方向。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是向特定困难群众提供及时、必要救助的托底性保障制度,是“保基本”中的基本制度。国务院已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部门职责整合,把目前分散的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救助措施统筹起来,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逐步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使救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要认真总结经验,明确政府责任,充分发挥企业、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作用,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更加注重救助的救急性、公正性和可持续性,使获得社会救助成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成为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尤其要尽力使特困人员不为饥寒所迫、大病所困、失业所忧、灾害所难,切实把社会保障体系的“网底”编实、筑牢,给全社会以稳定、可靠的民生保障预期,减少不安和焦虑,促进社会公正。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切实保障最低生活。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核查、动态管理。

二是明确特困人员的供养内容。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对特困人员的供养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

三是规范受灾人员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应急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属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受灾人员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四是开展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可以采取缴费补贴、医疗费用补助两种方式实施;国家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五是完善教育救助。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国家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上述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教育救助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

六是建立住房救助。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七是加强就业救助。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八是做好临时救助。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九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国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