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开始正式施行产品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范围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化工产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化肥等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二、许可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实施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应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实地核查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订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3)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5)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审查组封存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3)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审查部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六)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五、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