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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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开始正式施行产品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范围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化工产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化肥等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二、许可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三、实施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应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实地核查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制订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3)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4)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5)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审查组封存样品,由企业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

(2)检验机构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3)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1)审查部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3)国家质检总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审批结果公开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中国质量报》上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及有关信息。

(六)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五、法律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