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罗马的肇始(6)
【依从者与客人】
本质相似的两个社团在融合过程中,形成的多是量变而不是质变。然而或许就在这个时期,有一个非常重要、渐进而影响深远的过程正在开始——这正是自由民与“留居者”之间的融合。从前期开始,自由民在罗马社团中即与“受约束之人”(bondmana)同时存在着,而后者被称为“依从者”(clientes)和“平民”(plebes),依从者依存于自由民家庭,被称为平民,这一点可以很消极地理解为,他们并不享有政治权利。
我们之前已经说过,这种介于自由民与奴隶之间的人很早就存在于罗马家庭中。这类人在事实上以及法律上都将日渐取得更为重要的地位。原因有二:其一,社团中可能同时存在半自由的依从者以及奴隶。尤其在征服一座城市之后,征服者最好不要将该地的自由民作为奴隶出卖,而是应该在“事实上”保证他们的自由,这样的话,他们就可以以“被解放的人”这种新身份向新的国王效忠。
其二,这样的社团,在本质以及对个体自由民的权威上来讲,就寓含了一种对依从者的保护责任在内,使得即使在“法律上”对这些依从者拥有的主宰权也不至于被滥用。在没有任何记载的早期,罗马法中便有这样一种原则,而居留者的法律地位就是以此作为基础的。这种原则的大致内容如下:一旦主人在公开的法律行为中(包括法言、遗嘱、诉讼以及在人口调查时发言等此类行为)公开或者默许放弃对居留者的主宰权之后,那么即使他自己或者合法继承人也不能再反悔,不能再重新要求得到已经获取自由的人,包括其后裔的主宰权。
依从者本身以及他们的后代都不享有自由民或者客人的权利。客人的权利指的是只要是和罗马有条约存在的社团中的自由民,在罗马仍然享有其原自由民的权利。因为依从者以及其后裔想要变为自由民,必须获得社团的正式特权。而客人们所得到的自由是得到法规保障的,并不是在“法律”上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所有的与财产有关的权利,在法律上都视为他们的保护人对财产的权利,即使是在法律程序中,他们也必须通过保护人来作代表。在此情况中,保护人就拥有了双重的权利,一方面可以向他们索要课征贡品,另一方面还能在犯罪之后将罪责强加在他们身上。然而渐渐地,这些居留者摆脱了这些枷锁,他们逐渐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取得或者转让财产,在罗马裁判所做权利声明,合法地去取得补偿,而这些都不必再由保护人插手。
在婚姻以及继承这件事情中,外国人能够比非自由民以及不属于任何社团的人更早拿到与自由民一样的平等权。但是如若非自由民以及不属于任何社团的人在其本来的生活圈中缔结婚约,则因此由婚约形成的所有关系都不受限制,包括父权、夫权、族人关系、继承权、保护权以及教育权,都按照自由民的此类关系模式进行。
从某种意义上讲,jus hosoitii(待客法)的运用也产生了与此相似的结果。待客法适用于在罗马永久定居的外国人,他们在这里定居,建立家庭甚至取得不动产,从这种角度讲,罗马从原始时期开始,就奉行开放的原则。在继承权的平等性上,罗马法律要求不要有所区别,并且不能有封锁地产的举动。每个人在世之时,都拥有对自己财产无限制的处理权。另外,我们知道,在罗马凡是拥有与自由民交易权限的人,哪怕是外国人甚至依从者,都有权在罗马取得动产以及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从不动产可以成为私人财产时开始实行)。罗马事实上是一个商业城市,它所拥有的国际重要性由其国际贸易开始,伴随着一种令人敬佩的开放态度,赋予每一个不平等的婚姻的后代以居住权,而解放的奴隶以及外地人,只要他愿意放弃原居住地所享有的权利到罗马居住,都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同样的道理,这对于外国人也是一样的。
【社团中之居留者】
由此可见,在最开始,相对于非自由民的被保护者身份,罗马社团的自由民其实是主人与保护者的身份。但是罗马和其他社团遇见的情况类似,由于并不开放公民权利,这种关系和事务的实际情况很快就不能在“法律上”调和了。拉丁同盟保障所有拉丁人在首都居住的权利,加之贸易的逐渐繁荣,使得被解放的奴隶以及居留者的数量即使在平时也都不成比例地增加。被罗马武力征服的或者被罗马吞并的城镇的居民们,有的直接迁进了罗马,有的则留在被罗马降为乡镇保留区的原土地上。但是一般情况下,他们都将自己原自由民的身份舍弃,以换取罗马社团的自由民身份。这种情况则使战争的所有负担都成了原罗马社团自由民的责任,使得罗马自由民的后代在罗马社团的人口比例中越来越少。居留者享受着胜利的果实,却不必承担流血的代价。但是令人称奇的是,罗马社团的贵族阶级,却没有因此导致数量锐减。这种结果就不能从罗马将自由民权利赋予其他数个杰出种族来解释了——这些人当本族本城镇被罗马征服以后,都接受了罗马的公民权利——但是这种权利随着价值的不断提升,被附赠的权利却越来越少。我们可以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假说,“公民婚姻”,也就是自由民的婚姻,开始由政府官员担任证婚人,而不像以往一样由祭司祝圣者担任。这种证婚制度规定:若父母双方都是贵族并且共同生活,即使没有宗教祝圣仪式,他们所生的孩子自出生起就是贵族,和祝圣婚姻所生的孩子一样,享有充分的自由民权利。这种婚姻制度的导入产生了巨大影响。尽管在十二铜表法之前就存在的这种公民婚姻,并不是原始的制度,但是仍然将其引入,其原因可能就是为了防止贵族的消失。这和后来允许贵族妇女在不平等的婚姻条件下生出的孩子仍然享有自由民的公民权利的原因,应该也是一样。
但是事实上,自由民的数量顶多只是未曾减少而已,而居留者的数量却在不停地上升。这一切制度的结果就是使得留居者不知不觉便获得了比以前更自由的地位,使得非自由民已经不再是需要自由民施加保护的解放奴隶以及外地人,他们中间包括因为战争而消失的其他拉丁社团的自由民,还有拉丁殖民者。他们是因为联邦权利而并非因为国王或者任何自由民的恩惠而迁居到罗马来的。
他们可以在法律上无限制地获得财产,从而可以在新居住地成家立业,并像自由民一样可以将自己的产业在子子孙孙之间一直传下去。非自由民的地位逐渐从那种令人沮丧的地位逐年上升。就算被解放的奴隶或者外地的移民仍然处于一种孤立状态,但是他的子女便已经脱离了这种状态,孙辈则更是彻底脱离了这种地位。这种情况使得他们越来越不需要保持与保护者之间的关系。
早期,依从者的权利完全是借保护人之手得以保全。随着国家之间的日益融合以及家庭的重要性不断降低的原因,依从者逐渐可以让自己从过往那里获得公正的待遇以及补偿,而不再需要保护人插手。非自由民中数目庞大的一部分,尤其是从解散了的拉丁社团中出来的一部分,刚开始主要是暂时依从国王而不是私人,因此他们所遵从的对象是同一对象,国王因为他对自由民的主权使得他的地位主要依赖臣民的善意,因此他必然需要对一大批忠于他的分子表示欢迎,从而和他们形成更为密切的关系。由自由民进贡的宝物,以及放弃继承的财产都可以用来充实国王的府库,甚至居留者需要向国王缴纳的保护金事实上也是与国王的府库有关,而且国王有权力用自己的名义让他们做沉重的工作,并且这些人会源源不断地涌来。
因此,在罗马,与自由民不同阵容的另一社团正在日益壮大,使得依从者之间产生了“平民”,这种名称的改变具有重要性。在法律立场上,依从者与平民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实际上,他们却有着重要的不同。前者的名称中拥有对政治特权的依赖,而后者则只是寓意缺少政治权利。随着这种依赖意识的消退,自由居留者便明显能感受到一种政治上的劣势。而正因为国王对有特权者与无特权者两个阵营的平等统治,避免了两个阵营之间的政治冲突。
【塞尔维亚宪法】
两者之间的对立是孕育革命的预兆,然而其融合的第一步却并非具有革命性质。此次宪法的变革,顶着赛尔维亚斯·图利乌斯王的名义,然而其历史渊源与同时期的其他事件一致。我们仅仅从后期的各个表现就可以推测,却没有当时的史料作为详细完整的证据。然而根据这个法律的性质而言,这次变革并非是因为平民请命而兴起的,因为宪法并没有赋予平民任何权益,而仅仅只是指定了平民的义务。
这次的变法可能出于某一个王的智慧,或者出于罗马社团内自由民的急切愿望,使得平民不能再逃脱军役以及税捐的义务。按照塞尔维亚宪法,服役的义务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不再只是落在原先那些自由民的身上,从现在开始落在土地的拥有者身上,“定居者”或者“财产的保有者”或者“富有者”身上——不论其作为自由民或者居留者——使得军役这个责任改变了性质——从个人性的负担转变成为财产性的负担。
规定的细节如下:凡是拥有财产的人,包括他们的儿子,从17岁到60岁都有服役的义务,并没有出身上的区别。这样,只要是拥有地产的人,即使是被解放的奴隶也必须服役。然而在罗马拥有地产的外国人要怎么算,这个倒不是很清楚。但是有可能的是,或许有规定要求外国人只有定居在罗马之后,成为在战争中需要服役的居留者之后,才可以在罗马拥有土地。
有服役义务的人按照所占有土地的多少分为五类,被称为五种“召集”。第一种召集指的是,拥有一个足量“海德”——这里采用的是古代英国的耕地面积名称,一海德大概指的是80—120英亩,足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在收到召唤时候需要全副武装地奔赴战场,因此成为“被召赴战役者”中的主力成员。其他则是与此地产相比较少的另外四类,拥有的土地各为正式农场大小的3/4、1/2、1/4以及1/8。这四类人需要服军役,但并不需要全副武装。由于那时大多数的农场土地是按照分配所得,因此一半数量的人都是拥有全海德大小,而拥有3/4、1/2、1/8的人数则各自占到总人数的不到1/8,而拥有1/8海德大小农场的人大概只占到总人数的1/8。
步兵征集的时候,也会按照这个比例召集人数,拥有全海德面积大小的人,召集80人,其次的三类各20人,而拥有1/8海德大小农场的人召集28人。
步兵的召集一般都不受到政治区分的影响,但是骑兵就不是这样了。迄今为止的自由民骑兵按照往常,此外增加的两倍骑兵人数,多数都由非自由民来增补。
除了正式的自由民之外,那些拥有地产的依从者,在之后被称为“不享受表决权的自由民”,他们所承担的义务在于公务、纳税、军役、进贡、重役等方面。他们不用再向国王以及贵族缴纳保护金。但是在族人范围之外的居留者,他们仍然需要缴纳保护金,他们是“非有产者”。
至此,原本的罗马社团是由两类构成分子组成的,一类是自由民,一类是依从者,现在却分为了三类,分别担任积极的保护者、消极的保护者和被保护者。这种区分在之后的许多个世纪之内,都对罗马宪法起到了主宰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