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7 如何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网络安全认证检测?
答 1.标准化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3.认证认可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本条例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二十九条:“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4.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网址:http://www.isccc.gov.cn)是国家质检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是经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依据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信息安全认证的专门机构。该中心认证业务类别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和人员认证与培训。
希望通过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申请产品和服务认证的,请参考该中心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编号:ISCCC-C09-001:201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编号:CNCA-C09-01:2014)等认证指南和流程规则。
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许可,可以通过国家网信办网站(网址:http://www.cac.gov.cn/)首页下方的办事服务窗口,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许可网站(网址:http://www.ispl.cn/ispl/)申请并进行相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