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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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导论(1)

(一)试从一个新的角度看中国文化

至20世纪七八十年代,大部分的中国人已经习惯用马列主义的分析范畴去解释中国的过去与现在。例如,他们称传统中国为“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等等;如果他们想指责某人思想陈旧,就会说他很“封建”;如果觉得某人很个人主义,自己看不顺眼,就会说他是“小资产阶级”等等。

这类已经渗入日常意识中的概念范畴,可以说是人的意识加予客观世界的一组标签。这类标签使人们能够将众象纷纭的外在世界整理出一个条理,换言之,它们在人的意识中将“现实”架构了起来。

这并不是说,客观现实是人的心灵凭空制造出来的,而只是说,人对客观世界的概念化是人的“认知意向”与客观世界之间达成的一项协定。从不同观点出发的认知意向,就会与客观世界达成不同的协定。

我们认为:所有从各种不同观点(“先定假设”)出发的认知意向,都共同地具有对客观世界加以条理化的作用,而且,从一个“先定假设”出发的认知意向,都有独具一格的对客观世界的整理方式。换言之,建立在这个认知意向之上的一套“分析架构”,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分析能力,使它能够从客观世界中整理出某一种“现象”来。

那是因为,由某种观点决定了的对某种问题的特别关注,致使人的认知意向将客观世界中的某一类现象孤立出来,并且还在它们之间寻求一种“必然性”的关联,把它们的重要性提升到“本质”与“主流”的地位,而将客观世界中其他被过滤掉的方面当作是非本质的、意外的或偶然的因素,甚至当作是“非事实”。

因此,一套由某一种认知意向衍生的分析架构,能够使我们“看到了”其他的分析架构所不能看到的“现象”。认知意向对客观世界的这种“照明”作用,就好比在暗室中将一盏灯移到某一个角落,去照亮这个暗室中满堆着的杂物,并且将这堆杂物由光暗对比形成的轮廓,从这个特殊的角度去勾画出来一般。然而,正因为这样,任何照明的作用都不能够也不可能同时“看到”从所有的角度展呈出来的轮廓。

因此,根本就不存在人的认知意向对客观事物“兼容并蓄”的可能性。因为,欲试图在天下万事万物之间去寻求一种必然性的关联,就等于没有“必然性”;把乾坤万象的重要性都提升到“本质”与“主流”的地位,就等于没有“本质”与“主流”。

因此,任何一套分析架构都不能够也不可能“看到”全部的现象。因为,一套分析架构并不只是简单地“反映了”客观世界中的现象。如果问题只是那样简单,那么,至少在理论上,人们可以建立一套与客观世界一样庞大的分析架构,去将它全部地“反映”出来。但是,在我们看来,即使是同一个客观世界的同一个面相,也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认知意向的角度去观照它。每一次不同的观照,都会使它获得一种新的关联,一种新的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现象”本身就是由认知意向的“组成力”与客观世界的某些面相之间相互形成的一种东西。认知意向的“组成力”使这些面相之间呈现出一种具有内部必然性的关联,并且还在“意义”的层次上将它们提升到“本质”与“主流”的地位。因此,所谓“必然性”与“本质性”,是相对认知意向而言的。从某一个“先定假设”出发的认知意向,对其所关注的现象中浮现的“必然性”与“本质性”,可以说是具有一种直观式的掌握。

但是,只要改变了“先定假设”,转换了认知意向的方向,这种对该现象的本质直观就消失了,该现象的内部结构也会随之而瓦解,取代它而呈现在我们眼前的将会是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的另一个“现象”。因此,可以这么说,不同方向的认知意向“组成了”不同的“现象”。

让我们再用在暗室中提灯照明杂物的例子,来做一个比喻吧!大家都知道:提灯照物,从某一个角度看到的由光暗对比组成的轮廓,与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照明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将“光”比喻作某种认知意向在现象中看到的“本质”部分,又将“暗”比喻作它所看到的“非本质”部分,就会获得这样的理解:将认知意向的方向转换,作为认知对象的“现象”的内容也会跟着起变化。

“现象”既然是由认知意向“组成”的,而认知意向又总是从一个观点出发的,因此,任何认知意向都能够“看到”从其他的角度看不到的现象。然而,也正因为这样,它却不可能“看到”从其他角度才看得到的现象。因此,任何一种认知的意向,在照明了客观世界的一组现象的同时,皆不可避免地会把客观世界的其他面相做“稀薄化”的处理。

从以上的体认出发,我们可以这样说:某一套社会科学的理论,确实能够“看到”其他的社会学说“看不到”的现象,但同时它却不可能“看到”由其他的角度才“看得到”的现象。比如,像其他所有的社会科学理论一样,马克思主义是用一套建筑在自身的“先定假设”之上的分析架构去研究社会的,从一个先定的观点出发,它将人的认知意向导向众多纷纭的社会事物中的某一组规律性。换言之,它从杂多的社会事物中孤立出它认为是“本质”的问题,而对马克思主义来说,那就是“阶级”问题。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及由其衍生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等概念范畴,正是为这样的一套分析架构设计的——这套分析架构让我们“看到”任何社会的阶级关系:谁是剥削者?谁是被剥削者?在某种类型的阶级社会底下,剩余劳动又是凭哪一种“剥削方式”去抽取的?这套分析架构使我们的认知意向在任何人类的社群中都去找寻这种关系,除此之外,我们的认知意向遂无须去涉及每一个社群在其历史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众多纷纭的因素。

换言之,马克思主义既然是将“阶级”当作“本质的”因素,因此就势必会把相类似的阶级结构作为可以归入一类的标准,而将具有十分不同的历史背景之社会文化体制划入同一个范畴中,并把世界各地文化的历史性差异当作是“非本质的”因素过滤掉。

举例来说,在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架构的“观照”下,中国自秦至清这一段长达两千多年的时期,与西方的中古时期,皆可以归入“封建社会”一类。因为,两者具有类似的“生产关系”及与此相应的“剥削方式”,即由占有土地的不劳动的阶级,对拥有生产工具的直接劳动者,采取并非由市场调节而是透过直接政治支配方式的“超经济剥削”。

然而,光凭这样的概念化,我们就能说明这两个社会在它们的所谓“封建时期”的全部历史了吗?为什么中国的“封建社会”是中央集权的,而西方的却是地方分立的呢?为什么中国的“封建社会”长达两千多年之久,而西方的却远为短促?基督教与儒家文化的差别,难道只是大同小异的“封建文化”吗?

这些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架构都必须将之做“非本质的”现象处理,而且,即使是这样,仍然难免要把该架构中的概念做伸缩性的调整。例如,把中国大一统的历史形态称为“封建专制主义”,以及把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过程当作是一种“迟滞”,并认为这是中国“封建主义”的“特殊性”,等等。像这样地将概念“稀薄化”的做法,就大大地削弱了这些概念的分析能力。

的确,任何一套建筑在一个“认知意向”之上的“分析架构”,都有作为其分析对象的“硬核”现象。这个分析架构的“先定假设”,正是为了捕捉作为它分析对象的“硬核”现象才成立的。因此,这套分析架构遂配备有独具一格的概念范畴,使它能够对“硬核”现象照顾得特别周到。然而,当这些概念范畴越出了这个“硬核”的现象时,这个分析架构就不可避免地达到了它的分析能力的“边缘”。这好比一个政府,越出了它能最安稳地统治的司法范围,而欲在边疆地区维持一种不牢固的势力一般,其原本完整的统治权势必因与当地的地方势力妥协而遭到削弱。亦即是说,它遭受到“稀薄化”的命运。

在这里,我们并不是想指出马克思主义“阶级”观点的错误,而只是说明它作为一个“分析架构”必然有的局限性。“阶级”观点在说明人类社会的阶级关系时自有其正确性。然而,当它越出了自身认知意向的“硬核”范围,而去处理历史性文化之时,就不可避免地把它当作阶级结构的一个“副现象”(epiphe-nomenon),亦即简单化地将“文化”当作社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狭窄地把它界定为替阶级利益服务的“意识形态”。

这样的一种对“文化”的概念化,并非完全错误,只是失诸偏窄。阶级利益确实地反映在人的思想意识中,因此也构成文化的内容。然而,统治者的“剥削有理”或造反者的“造反有理”,充其量只是整个涵盖一切的文化大气层的一部分——统治者与造反者都必须从这个共同的媒介中汲取对他们有利的因素,去缔造“剥削有理”或“造反有理”的依据,而他们所接通的文化电源,往往是同一事物,亦即是由同一套文化行为模式与符号去表达。

自然,纯粹用阶级结构去解释文化现象,是不可能看到这个共同的文化媒介的,而这个共同媒介正是使一种文化独特于另一种文化的标准。于是,运用唯物史观的方法,居然可以将中国几乎由古到今的一段历史与西方中古时代归纳成同一个东西——“封建社会”。亦即是说,在紧抓住“生产关系”与“剥削方式”之余,将两者其他的种种歧异都当作是“非本质的”特殊性与偶然性而过滤掉。本来,任何分类法本身都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它总是为一个目的服务。因此,为了革命而必须搞清楚社会的阶级结构,将其他的一切现象都当作是“非本质的”而过滤掉,原本亦无可厚非——正如同我们为了某种特殊之目的,把鹿和马都归入“四肢着地的动物”一般,也并非不可以。但是,将鹿说成是马,则又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