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国税稽查人员对甲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疑点,经查证后依照现行法规、政策,认定丁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对甲公司则作出如下处理:
(1)将发票提供给丁某使用,属转借发票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对甲公司进行经济处罚。
(2)丁某提供给甲公司入账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予认可。
(3)按丁某使用甲公司发票所开票面金额,补征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