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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分析
在对金融企业进行稽查时,对存放款业务,首先要检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是否按规定计算了利息收入;各类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存放款项”应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正确;事业单位的经费存款,属于财政拨款或实行差额补助的,不应计应付利息,检查这类款项是否被计算了利息支出,从而减少了当期利润;检查各类贷款是否按规定收了利息,是否正确计人“利息收入”科目;委托贷款虽然不计利息,但是要按合同规定收取手续费、检查委托贷款的合同与计入收入的手续费是否相符。是否每期手续费收入均已入账;检查抵押贷款收不回来时,拍卖抵押品所得超过本金部分,是否作为利息收入入账,若拍卖所得低于本金,差额部分和应收利息是否按规定冲减了“贷款呆账准备金”,检查支付的存款和储蓄利息是否正确,检查定期结息时,结息日是否重复计息、增大利息支出。检查商业银行的汇票业务是否按规定计算手续费并列入收入,贴现利息是否正确计算并列入收入。
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开户的便利可反复利用虚列的储户账户重复计息,加大利息支出,这个问题是十分严重的。案例中的信用社的行为不仅构成了偷税,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近年来虚列的利息支出调增利润,补交所得税,处以20万元的税收罚款,并将此案件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