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不可不知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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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父母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小贾是一名初二的学生,他的爸爸老贾喜欢喝酒,而且一喝醉就常惹事,将家里搞得一团糟。一天,老贾在家又喝醉了酒,误将小贾收集邮票的箱子当做垃圾桶,往里面吐得稀里哗啦,致使小贾收集的邮票全部都毁了。小贾发现后十分生气,打算让爸爸“赔偿”自己。小贾可以这样要求吗?

本案主要涉及父母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小贾可以要求他的爸爸赔偿他。

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小孩子随之也有了很多的零花钱和个人物品。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会遭到他人的损坏,于是便涉及了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如果是他人造成了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被侵害人伸张权利,并在必要的时候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的财产恢复原状或者得到赔偿。

如果是父母造成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损失,同样要承担责任。虽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财产。但是,财产毕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监护人所有。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损坏了未成年人的财物的,则应该进行赔偿。第二种情况,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财产损失的,则除了要进行赔偿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本案中,邮票是小贾的个人财产,小贾可以要求爸爸老贾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