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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外离婚
现今文明国国法,离婚之主要条件有四:曰奸淫、曰遗弃、曰虐待、曰不供给。本篇所言,非法律,风俗也,故曰“法外离婚”。
古时有出妻而无离婚。希腊男子可于任何时地,以任何托辞,书一休书,令其妻离去。罗马人则更自由,男子不喜其妻,即成离之重要条件,法律并许其重娶。
出妻之俗有更奇者。南太平洋中友朋岛(亦称东卡岛)男子,随时可使其妻离去,绝无所谓离婚可谈也。美洲西北接近俄国亚拉司加州土人,可将其心所不欲之妻,向他人掉换衣食。北极人不欲其妻,则自己移居于别一冰屋(土名“雨盖庐”,Igloo),待过相当之时间后,当地之人,视为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即以他女嫁之。
非洲埃及国有一古怪之习惯:凡男子既出其妻,不许重行收回,惟妻再醮而又被出者,则不在此例。是故欲娶回原妻之未再醮者,往往暗中买通穷汉,先与其妻结合,再遗弃之,以完成一种手续,而破镜得重圆也。
美洲土人以出妻为莫大之羞辱,故夫妇分离之事,绝不发生。七世纪前,英人出妻之条,据博学者言,其数凡十:曰无出、日残废、曰愚鲁、曰淫荡、曰奢侈、曰无礼、曰好酒、曰贪食、曰多言、曰争辩,今已不行矣。争辩、无礼,今日已成各国家庭中之常事,岂得目之为出妻条件乎?吾国有七出,似较十出合理。
原载一九三三年八月二日《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