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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黑子之权
黑人寡妇,最不自由,因亲生子有督察之之权也。嫠某氏夫死多年,子已成人,为本地医师,然身体康健,性又不衰,暗中结交男女为数颇多,其中至好者,且有权力者,本村之村长也。村长出门必执矛枪,拜客时则将矛插于所至之家之门首,礼也,亦以表明“内有贵客,闲人莫入”也。
一夜,嫠妇之子归来,见门前有一矛,知村长在。依惯例不得擅入,然村长夜谒寡妇久而不出,非情理也,为子者有管辖其母之权,遂拔矛而匿之。次晨,村长出来觅矛不得,先将寡妇责打,再召集全体村民告以盗窃之事,并令之将原物于一日之内交出,否则按户查抄,按律治罪。斯时寡妇之子持枪而至,不声不响交还村长。
村长明律,凡通人之寡妇而子不知情者,虽为官长必付罚金。罚金者何?牛与酒也。于是次日村长设宴于少年医师之家,唯不邀嫠妇,以免其赧颜,而自居首座,以明其职位也。
昔年余曾读英国近代文家哈弟[14](Hardy)氏所著之《人生之小讽刺》(Life's Little Ironies),其中一篇述一寡母将嫁,其子愁容满面,出言不逊以示反对。母明其意,中止再醮,而子则孝敬如故。此非欲执行“子权”也,盖不愿称人为父耳。
原载一九三五年六月十三日《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