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逻辑思维的基本原理
逻辑思维的基本原理,亦称“思维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以及由莱布尼茨所提出的充足理由律。它们构成了理性思维最基本的前提与预设,是理性的对话、交谈能够进行下去的最起码前提,分别确保理性思维具有确定性、一致性、明确性和论证性。
同一律
逻辑思维的同一律,是为了确保逻辑思维是理性的,是确定的。
先来看一个例子:
一个工程队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并与客户签订了协议,在协议中写到:“土建部分的砖、瓦、水泥、石灰等由业主负责提供……”施工开始后,施工的工人进入了建筑工地,砖、瓦、水泥、石灰也都全部运到,唯独却没有沙子和卵石。工程队的人立刻去找了业主代表,可是人家说,他们是按照协议办事的。
显然双方对协议中的一个“等”字的理解出现了分歧。“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三:其一,“等”是助词,而助词是意义最不实在的虚词;第二种解释是“表示列举未尽”;还有一种解释是“列举后煞尾”。
工程队想表示的自然应该是“列举未尽”,因为沙子和卵石是与砖、瓦、水泥、石灰同类的建筑辅料,所以不需要一一列举;而业主方却理解成了“列举后煞尾”。那都煞尾了,自然也就没别的了,沙子、卵石我们管不着,你自己弄去吧……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理。
这个故事结局是什么并不重要,关键是我们通过这个故事知道了这个矛盾,而这个矛盾的原因就是双方在签署合同时违背了同一律,以至于最后出现了问题。
同一律在形式逻辑书籍上的定义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必须与其自身保持同一。
应该注意“同一思维”和“保持同一”这两个关键词。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相同场合、相同对象、相同时间。
就刚才的故事而言,你可以在协议中采用“列举后煞尾”来解释“等”,在另一个协议中你就可以用“列举未尽”的解释。但是在同一协议中就不能同时采取两种不同的解释。
人们在论断过程中思维对象要确定,概念要保持同一,不得随意变换,就是逻辑规则中的同一律,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含义。
背离同一律还表现为混淆概念。有的是偷换概念,有的是转移论题,有的是偷换论题。
我们生活中就会遇见很多这种混淆概念的人,比如算命的一句“父在母先亡”,就有六重的意思:第一,父亲过世;第二,母亲过世;第三,父母都过世,父亲先走;第四,父母都过世,母亲先走;第五,父母都健在,父亲会在母亲前面过世;第六,父母都健在,母亲会在父亲前面过世。
创造这句话的真可以说是诡辩的宗师级人物了,人世间的所有状况他一句话全部归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