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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一、灯光、喇叭的使用

1.灯光的使用

①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a.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b.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按以下要求使用灯光。

a.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b.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c.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③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④夜间会车应当在距对方来车150m以外改用近光灯。

2.喇叭的使用

使用喇叭的情形为,急弯、坡道顶部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打算超车或者遇到前车坠物等紧急情况时,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二、道路通行

1.有划分车道的路道通行

①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路段,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实行分道行驶。

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③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④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⑤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⑥道路上划设专用车道标线的路段,在专用车道内,只允许规定的车辆行驶。其他车辆不准进入。

2.无划分车道的道路通行

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三、交叉路口通行

交叉路口分为有交通信号控制和无交通信号控制两种。

1.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进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应当让已在路口内环行或者出环行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④遇放行的信号时,依次通行。

⑤遇有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2.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

通过既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四、机动车限速通行

机动车上路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保持安全车速行驶。车速超过规定时速50%,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城市中,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和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最高速度为30km/h。

②城市中,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速度为50km/h。

③乡村中,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和道路中心线的公路上行驶,最高速度为40km/h。

④乡村中,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且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时,最高速度为70km/h。

⑤高速路上,机动车车速在60~120km/h之间,当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车道行驶速度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⑥高速路上,小型载客汽车的最高车速不超过120km/h,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km/h。

⑦高速路上,在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时,车速不得低于100km/h。

⑧高速路上,在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时,车速不得低于110km/h;在中间车道行驶时车速不得低于90km/h。

⑨驾驶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冰雪和泥泞道路,以及掉头、转弯、下陡坡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30km/h。

⑩在雾、雨、雪、沙尘、冰雹和结冰天气中行驶,降低车速,能见度低于50m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30km/h。

在雨天经过积水路面时,一定要减速行驶,行经两侧有行人和非机动车且有积水的路面,要减速慢行。

五、变更车道

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变更车道,不得影响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①让所借道内行驶的车辆和行人先行。

②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③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不得1次连续变更2条以上机动车道。

④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六、跟车和限制超车

跟车原则为,与前车保持紧急制动措施下的安全距离。

超车时,提前打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提示前车,在确保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迅速从左侧超车。超越前车之后,在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打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完成超车。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道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降低速度,靠右让路。

不得超车的情形如下。

①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车流量大的路段。

②同车道前方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时。

③从左侧超车,无法保持与正常行驶前车的横向安全间距,或发现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

七、会车

①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行使,遇对面来车时,本车减速靠右行驶,同时注意自己的右侧,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②在有障碍路段遇对面来车时,有障碍一方让无障碍一方先行;但有障碍一方已经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一方先行。

③在狭窄的坡路遇对面来车时,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一方未上坡时,下坡一方先行。

④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⑤夜晚会车,两车相向而行,车距在150m之外时改为近光灯;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使用近光灯。

⑥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到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⑦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和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及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八、掉头和倒车

驾驶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驾驶机动车掉头时,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机动车在有掉头标志、标线或者未设置禁止左转弯、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路口和路段,可以掉头。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50~150m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九、铁路道口通行

①在驾车通过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按照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②在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要减速或者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以不超过30km/h的速度通过。

③驾车通过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道口时,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起时,要将车停在停止线以外等待,红灯熄灭时通过,在没有停止线的铁路道口,要停在距离道口50m以外。

十、渡口通行

①驾驶机动车过轮渡时,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十一、受阻路段、路口通行

1.受阻路段

①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

②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③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2.受阻路口

①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排队停在路口以外等候。

②不得进入路口或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严禁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段、路口。

十二、漫水路、漫水桥通行

路面、桥面被水覆盖,车轮的附着力降低,同时水的流动冲击力使车辆容易发生侧滑,所以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十三、人行横道通行

①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要减速慢行,让行人和非机动车先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要让直行的人和非机动车先行。

②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要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要停车让行人先行;不得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等候。

③驾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要及时减速或停车让行。

④在居民居住区、单位院内,要低速行驶,注意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时,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十四、驾驶人的安全行为

1.驾驶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②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

③拨打或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④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⑤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⑥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⑦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

⑧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路段鸣喇叭。

2.驾驶人对所驾车辆应负的安全责任

①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标志。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③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对车辆报废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避让特种车辆

特种车辆是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它们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4.停车规定

(1)机动车的停放 机动车的停放是指驾驶人离开车辆,长时间地停留。

①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②在施划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时,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并做到关闭电路,锁好车门。

③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④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2)临时停放 临时停车是指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在驾驶人不离开车辆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的短暂停留。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车身右侧紧靠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cm,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②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③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④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机动车外,不得停车。

⑤车辆没有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乘员,开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⑥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⑦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⑧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雾灯。

十五、装载

1.载物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量。核定载重量是指机动车除自身重量外最大限度的载物重量。装载货物不准超载,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载物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2.载人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为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安全,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③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④客运汽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⑤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

①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②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车的宽度。

③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大于4m小于10m。

④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⑤牵引和被牵引的机动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十七、机动车发生故障时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白天在车后50m至100m处设置警告标志,以达到加大示警范围的目的,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