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驾驶证和机动车管理
第一节 驾驶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驾驶证,也称为“驾照”,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制定的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所必须申领的证照。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式样如下图所示。
一、机动车驾驶证种类、准驾车型
二、驾驶证的申领
1.驾驶证的申领地点
①申请者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②申请者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③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驻地提出申请。
④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⑤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2.驾驶证的申领条件
(1)年龄条件
①申请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轻便摩托车(F)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②申请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普通两轮摩托车(E)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③申请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无轨电车(N)或者有轨电车(P)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④申请牵引车(A2)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⑤申请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身体条件
①身高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在155cm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在150cm以上。
②视力 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③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④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50cm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⑤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⑥下肢 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cm。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⑦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3)禁止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①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②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③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④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⑤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初次申请准驾车型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的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三、驾驶证的换证、补证
1.换证
机动车驾驶证上注有驾驶证的有效期,分为6年、10年、长期有效三种,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驾驶证的有效期内驾驶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①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②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及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2.补证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驾驶证的实习期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1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五、驾驶证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除以上之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1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接受审验时要参加不少于3h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六、驾驶证的注销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①死亡的。
②提出注销申请的。
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④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⑤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⑥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⑦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⑨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⑩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七、驾驶证累积积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重新考试。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后,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时,车辆管理所在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按照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