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适用一次记1分的情形
2.1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记1分
2.1.1 记分规定
根据公安部第139号令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记1分,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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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2.1.2 预防措施
1 夜间会车按规定使用车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5项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夜间会车如果使用远光灯,强烈的灯光直射对方驾驶人的眼睛,会造成对方驾驶人因眩目而视觉模糊,难以确认来车的具体位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m以外改用近光灯,如图2-1所示。
图2-1 距对面来车150m以外改用近光灯
机动车夜间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如果使用远光灯,在强光的照射下,会造成骑车人的视觉障碍,从而引发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因此,夜间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如图2-2所示。
图2-2 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使用近光灯
精选案例:私自改装车灯 夜间会车两伤
案例回放:如图2-3所示,已经是深夜23点了,道路显得空旷和寂静。张某驾驶的轿车与王某驾驶的SUV越野车在公路上相遇,双方车速均在80km/h以上。SUV越野车的灯光特别亮,轿车驾驶人张某虽然在强光照射下看不清路面,但是并没有示弱,他一边变换着远近光灯,一边迎着对方的车灯向前行驶。由于两车互不相让,最后发生了车辆碰撞的交通事故。张某驾驶的轿车严重损坏,张某本人也身受重伤。王某驾驶的SUV越野车也有损坏,王某本人也受了轻伤。
图2-3 夜间会车互不相让
责任划分:交警部门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认定张某、王某夜间会车互不相让,使用远光灯照射对方,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轿车驾驶人张某对交警部门的认定不服,理由是王某驾驶的SUV越野车灯光特别亮,请求法院查证核实该车灯光是否进行过改装。
法院对王某驾驶的SUV越野车勘验结果证明,该车前照灯确实经过改装,且有强光聚焦性能,其远光灯亮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0倍,近光灯亮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5倍。在这样的强光照射下,足以让对面来车在正常的会车范围内产生严重的视觉障碍。因此,法庭判定SUV越野车驾驶人王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张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点评:本案中,驾驶人王某、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关于会车让行的规定,双方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让行,现场痕迹显示,两车的碰撞地点位于道路中心线的位置。
SUV越野车前照灯系擅自改装,增强灯光亮度是为了达到夜间强行会车的目的,这一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助长王某强行会车、造成张某视觉障碍的直接原因,也是导致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王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轿车驾驶人张某遇到对方强光照射的情况,虽然采取了变换远近光灯的方法提示对方。但是,从事故现场来看,张某驾驶的轿车在车速和行驶路线两方面均存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因此,张某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特别提示
为了达到夜间强行会车的目的,利用改装增强车灯亮度,到头来只能是害人害己。
2 按规定使用转向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①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②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使用左转向灯的情形,如图2-4所示。
图2-4
图2-4 左转向灯的使用
使用右转向灯的情形,如图2-5所示。
图2-5 右转向灯的使用
精选案例:转弯开灯过迟 路口超车相撞
案例回放:如图2-6所示,李某驾驶的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闫某驾驶着满载货物的大货车紧随其后。当轿车到达交叉路口的时候,车速减缓,尾随其后的大货车正要超越前车时,轿车突然开启左转向灯向左急转弯,如图2-7所示。
图2-6 大货车在路口超车
图2-7 小轿车突然左转
轿车拦住了大货车的去路,在一声巨大的撞击声中,轿车的前半部卡入大货车的前后轮之间,如图2-8所示。然后两车又滑动了数米,被路边的台阶阻挡才停下。李某驾驶的轿车因严重变形已经报废,李某本人也身受重伤。
图2-8 小轿车卡入大货车前后轮之间
责任划分:大货车驾驶人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人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点评: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在没有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李某在转弯时事先没有开启转向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关于使用转向灯的规定。闫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关于跟车距离和不得在交叉路口超车的规定。
特别提示
当需要在交叉路口转弯的时候,要在距路口30~100m处降低车速,同时开启转向灯,转弯的时候还要注意观察过往车辆、行人的动态。转弯时未开转向灯或开转向灯过迟,都有可能诱发交通事故。
交叉路口交通情况复杂多变,为了确保交通安全,严禁在交叉路口超车。
3 低能见度情况下按规定使用车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如图2-9所示,汽车外部设置有许多种灯光,这些灯光不仅关系到汽车驾驶人自身的行车安全,而且关系到过往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
图2-9 汽车外部灯光
如图2-10所示,为了避免因后车的强光照射导致前车驾驶人眩目,同方向行驶后车与前车距离比较近时,后车不得使用远光灯。
图2-10 间距小时后车应使用近光灯
雾天行车,不宜使用前照灯。因为前照灯的光束偏上,射出的光线被雾气漫反射,使车前出现一团白茫茫的景象,造成驾驶人更难以看清路面上的情况。防雾灯能发出黄色的灯光,黄色的灯光在雾中具有较好的穿透性能。因此,雾天行驶不要使用前照灯,而应当开启防雾灯,这样能起到一定的照明效果。
雾霾消退之后,要及时关闭防雾灯。正常气候行驶,不得使用防雾灯,以免造成对向来车驾驶人的眩目。
雾天行驶还应该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便车辆之间相互观察,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有些雾是在一定区域内均匀分布的,在这样的雾天行驶,人们能较好地控制车速,确保行车安全。有些雾分布是不均匀的,这种雾如同云朵那样漂浮在地面,人们把这种雾称为团雾。如图2-11所示,团雾天气行车,要根据雾的分布情况,及时调节车速。
图2-11 团雾天气行车
团雾天气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在无雾区域车速较高,驶入团雾区域的时候能见度突然降低,有些驾驶人会立刻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追尾的交通事故就这样发生了。
精选案例:轻雾伴有团雾 四车连环追尾
案例回放:早上7点多钟,高速公路已经呈现出繁忙的景象,虽然有轻度雾霾,但似乎并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
如图2-12所示,前方突然出现团雾,一辆大货车司机发现团雾笼罩的路面上隐隐约约有障碍物,于是便紧急刹车,随着一声刺耳的刹车声,大货车停了下来。紧随其后的是一辆双排座客货两用汽车,这位司机反应迅速,也来了一脚急刹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在大货车的后方停下,距大货车仅有两拳头的距离,双排座客货两用车的司机长出了一口气,庆幸自己的车没有与大货车追尾,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图2-12 大货车紧急制动
如图2-13所示,正在双排座汽车司机为自己庆幸的时候,刹那间,一辆中型面包车从后方疾驶而来,虽然中型面包车司机也采取了紧急制动,但仍然没有避免与双排座客货两用车追尾。剧烈的追尾撞击,让没有踩脚刹,也没有拉手刹的双排座客货两用车与前方的大货车追尾相撞。
图2-13 中型面包车追尾
中型面包车车内有将近20名乘员,在发生追尾事故之后,司机和车内乘员慌忙下车,向路边的防护栏方向跑去。
如图2-14所示,就在中型面包车车内的乘员刚刚撤离的瞬间,一辆长头式中型客车带着刺耳的刹车尖叫声,与刚刚停下的中型面包车发生追尾。追尾之后,长头式中型客车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150m处放置了警告标志。
图2-14 长头式中型客车追尾
责任划分:关于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中型面包车承担大货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的损害赔偿。长头式中型客车承担中型面包车尾部的损害赔偿。
案例点评:本起交通事故属于4车连环追尾,在进行责任划分的时候,视为两起交通事故。第一起追尾事故是由中型面包车引发的,因此,由中型面包车承担因追尾造成的大货车、双排座客货两用车的损害赔偿。第二起追尾事故是由长头式中型客车引发的,因此,长头式中型客车应当承担中型面包车尾部的损害赔偿。
本起连环追尾事故给汽车驾驶人的警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在轻度的雾天行车,要谨防前方会出现团雾,要根据雾的浓度分布情况,提前调节车速。在车辆靠近团雾的时候,突然紧急制动,很容易引发车辆追尾事故。
②双排座客货两用车驾驶人虽然面临突发情况反应灵敏,避免了与大货车的追尾相撞,但是缺乏后期的逃生意识,停车之后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没有拉手刹,没有迅速从车内撤离,这一系列的错误,致使双排座客货两用车难逃厄运。在连环追尾的这4辆车中,双排座客货两用车的损失最惨,车身前后严重变形,几乎失去了修理价值,由于车头严重变形,双排座客货两用车的驾驶人身受重伤,左下肢被迫截肢,留下了终身残疾。
③中型面包车在地面上留下了长达80m的制动拖印,在紧急制动期间,车内乘员在惯性力的作用下,身体奋力靠向前排座椅靠背,致使车内多个座椅松动变形,多数乘员的身体留下了磕碰的外伤。这些表明,当时中型面包车的车速是非常高的。事后据车内的乘员讲述,在刹车的那数秒钟内,深切体验到惯性力的强大,车内的座椅靠背好像产生了巨大的吸力,让人的身体不由自主地猛推面前的座椅靠背,无法挣脱。中型面包车在发生追尾事故之后,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这也是被后车追尾的重要原因。值得庆幸的是,中型面包车车内的乘员在发生车辆追尾事故之后,第一时间从车内撤离,从而避免了后续追尾碰撞对人体的伤害。
④最后追尾的那辆长头式中型客车驾驶人虽然存在过错,但是追尾之后采取措施得当,及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设置危险标志,从而终止了后方车辆继续追尾。由此可见,在视线不良的情况下,适时正确地使用车灯是非常重要的。
4 复杂路况按规定使用车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9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如图2-15、图2-16所示,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急弯、坡路、拱桥等地面线形发生变化的路段时,灯光投射在地面上的照明距离也会随之变化,黑暗中人的视觉总是趋向于亮区,此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一方面可以减少驾驶人自身的视觉误差;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提示作用,使周围其他的车辆、行人感觉到有来车在接近。
图2-15 急弯路段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图2-16 拱桥路段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如图2-17、图2-18所示,夜间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交替使用远近光灯,可以对人行横道内过往的行人、车辆起到提示作用,同时也便于驾驶人自身看远顾近。
图2-17 夜间通过人行横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图2-18 夜间通过无信号灯的路口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5 牵引车辆时按规定使用车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第5项规定: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如图2-19所示,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相互牵制,驾驶难度大,行驶速度缓慢,对过往车辆的通行有一定的影响,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同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可以提示过往车辆注意避让。
图2-19 牵引状态要开双闪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