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解读与问题分析:水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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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施工图文件审查要领

一、审查依据

1.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1)喷水灭火

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

5.0.4 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现定:

1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见《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1995)。

3.1.2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设计喷雾强度与持续喷雾时间

3.1.3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不应小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不应小于0.2MPa。

(2)气体灭火

见《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氰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2.3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3)生活水池(箱)

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2.4B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当进水管从最高水位以上进入水池(箱),管完为淹没出流时应采取真空破坏器等防虹吸回流措施。

3.2.8 供单体建筑的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他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

3.2.11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宜设在专用房间内,其上层的房间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生物进入水池(箱)的措施。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2010)。

6.5.1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池(箱)应设置消毒设备给排水系统、管道及附件布置。

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 50015—2003)。

3.3.2A 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4 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室、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避免在生产设备、配电柜上方通过。

4.3.3 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对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4)节约用水

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1.14A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2014)的有关要求。

3.1.14B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洗手盆宜采用感应式水嘴或自闭式水嘴等限流节水装置。

3.1.14C 公共场所卫生间的小便器宜采用感应式或延时自闭式冲洗阀。

3.3.1 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3.4.16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10.11A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

5.2.10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管道,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干管和立管中的热水循环:

3 循环系统应设循环泵,并应采取机械循环。

5.2.13 高层建筑热水系统的分区,应遵循如下原则:

1 应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水加热器、贮水罐的进水均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专管供应;当不能满足时,应采取保证系统冷、热水压力平衡的措施;

见《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

6.1.3 居住建筑中不得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

6.1.9 民用建筑的给水、热水、中水以及直饮水等给水管道设置计量水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入户管上应设置水表;

3 住宅小区及单体建筑引入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6 冷却塔、游泳池、水景、公共建筑中的厨房、洗衣房、游乐设施、公共浴池、中水储水池或水箱的补水管上应设计量水表。

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1.0.4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在进行各类建筑物和建筑小区建设时,其总体规划设计应包括污水、废水、雨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中水设施建设的内容。

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8.1.8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充分开发利用小区和屋面雨水资源,并因地制宜,将雨水经适当处理后采用入渗和贮存等利用方式。

(5)减振、防噪

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3.8.12 建筑物内的给水泵房,应采用下列减振防噪措施:

1 应选用低噪声水泵机组;

2 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减振装置;

3 水泵机组的基础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管道支架、吊架和管道穿墙、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措施;

5 必要时,泵房的墙壁和天花应采取隔音吸音处理。

3.10.7 环境对噪声要求较高时,冷却塔可采取下列措施:

2 应采用低噪声型或超低噪声型冷却塔;

3 进水管、出水管、补水管上应设置隔振防噪装置;

4 冷却塔基础应设置隔振装置。

(6)建筑给水系统节能

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年版)。

4.1.3 下列建筑排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或回收构筑物:

1 职工食堂、营业餐厅的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2 机械自动洗车台冲洗水;

3 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4 水温超过40℃的锅炉、水加热器等加热设备排水;

6 实验室有害有毒废水。

4.8.1 职工食堂和营业餐厅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后方许排入污水管道。

4.8.18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处理站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2.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1)供暖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 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2)人防工程

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6.1.2 下列场所除符合本规范第6.1.3条和6.1.4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人防工程;

2 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3 丙、丁类生产车间;

4 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5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6 中庭。

6.2.1 防烟楼梯间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或合用前室送风系统的余压值应为(25~30)Pa。防烟楼梯间、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6000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13000m3/h;

2 当前室或合用前室不直接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m3/h,并应在防烟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墙上设置余压阀。

注: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按1.5m×2.1m计算,当采用其他尺寸的门时,送风量应根据门的面积按比例修正。

6.2.2 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余压值应为(25~30)Pa,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前室入口门洞风速(0.7~1.2)m/s计算确定。

6.3.1 机械排烟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担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

2 负担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

3 中庭体积小于或等于17000m3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6次/h换气计算;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102000m3

6.7.6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火阀:

1 穿过防火分区处;

2 穿过设置有防火门的房间隔墙或楼板处;

3 每层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水平管段上;

4 穿越防火分区处,且该处又是变形缝时,应在两侧各设置一个。

6.7.9 当通风系统中设置电加热器时,通风机应与电加热器联锁;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不应设置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

(3)汽车库

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1997)。

8.2.1 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8.2.4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

(4)气体灭火

见《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5)饮食业油烟排放

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5.1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消声及隔声

(6)消声及隔声

见《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10.2.3 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7)隔振

见《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10.3.1 当通风、空调、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

(8)锅炉烟囱

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4.3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4 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5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4.6 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9)安全

见《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

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10)人防

见《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5.2.2 防空地下室室内人员的战时新风量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表5.2.2 室内人员战时新风量

注:物资库的清洁式通风量可按清洁区的换气次数1~2h-1计算。

5.2.6 设计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清洁区超压和最小防毒通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5.2.6的规定。

表5.2.6 滤毒通风时的防毒要求

5.2.7 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应按式(5.2.7-1)、式(5.2.7-2)计算,取其中的较大值。

LR=L2·n  (5.2.7-1)

LH=VF·KH+Lf  (5.2.7-2)

式中 LR——按掩蔽人员计算所得的新风量(m3/h);

L2——掩蔽人员新风量设计计算值(见表5.2.2)[m3/(p·h)];

n——室内的掩蔽人数(p);

LH——室内保持超压值所需的新风量(m3/h);

VF——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有效容积(m3);

KH——战时主要出入口最小防毒通道的设计换气次数(见表5.2.6)(h-1);

Lf——室内保持超压时的漏风量(m3/h),可按清洁区有效容积的4%(每小时)计算。

5.6.1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空调水管,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二、审查机构

1.审查机构的成立

施工图审查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的工作,它是一般政府公务员难以完成的,所以必须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审查机构来承担,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中介组织。

按照原建设部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建设[2000]41号文)的规定,设计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方可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

①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③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④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市)的审查机构,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县级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⑤审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2.审查机构的审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其他城市的设计审查机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方可承担审查工作。首批通过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换证的设计单位,申请承担设计审查工作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优先予以考虑。已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职审查机构,按规定做适当调整、充实,并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后,可继续承担审查工作。

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机构是由政府主管部门审定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法人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设计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为加强对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切实保证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质量水平,2006年6月12日,原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公布了全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的函(建质函[2006]66号)。原建设部根据涉及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第134号令),颁布了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的建筑给水排水施工图审查机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134号部长令的要求,认定了一批一、二类建筑给水排水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单。

关于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审查的主要管理性法律、法规(文件)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第93号令);

⑤《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年检管理办法》;

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部第65号令);

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⑧《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2版);

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部第134号令)。

三、审查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连同项目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一起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图(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审查的工作期限、修改审查、审查经费等内容。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报送文件有:

①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合同;

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等;

③签署齐全的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④计算说明书;

⑤设计方如将工程设计中的某部分设计(如环保、消防等)转包给另外的单位分包设计,分包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由总包单位技术审查后并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方可送审。

四、审查责任

1.设计单位的责任

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所明确规定了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因此,设计文件并不是因为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以免责或由审查机构来承担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对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及个人负责。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审查人员的责任

(1)设计文件质量责任 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设计审查单位和设计审查人员只负责间接的监督责任。例如,如因设计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失时,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工作责任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权力和责任总是相对的,社会赋予了审查机构的审查权力,则必须认真、慎重地行使这个权力。也就是说,既不能滥用权力,刁难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也不能放弃权力,对审查工作失职或放弃不管。因此,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也必须承担自己的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

3.政府部门的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批工作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个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审查要求

1.施工图审查要求

①审查结构在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有审查人员的签字和审查机构的盖章。

②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交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③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

④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经过批准后方能实施。

⑤施工图审查所需要的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

2.审图人员要求

(1)勤学苦练 大部分审图人员最初都是做设计的,审查与设计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审图偏重于经验和对规范条文的理解,设计偏重于结构概念和体系、机算(PKPM软件)和手算;设计需要创新而审查需要保守,因此审图人员不需要高智商,但必须勤学苦练,与结构有关的强制性条文三百多条,要记熟很难,天天看,天天翻,用时能记起在哪本规范哪一页,已经是非常不错了。另外随着规范的更新加快,新旧知识的更替,需要审图人员不断学习,不断积累,接受再教育。

(2)吃透规范 规范是行业专家们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对过去经验和成熟技术的总结,审图人员不但要掌握规范,而且要吃透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这是审图人员的准则,要结合条文说明,图示内容仔细理解条文背后的规定(直接或隐含),不仅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知道为什么(这么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图纸审查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提出的问题让设计人员心服口服,设计人员也愿意和审图人员去交流,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3)准确判断 规范是死的,图纸是活的,掌握规范不是盲从规范,死抠规范,这就要求审图人员必须把规范条文和图纸有机结合,对图纸中存在的结构安全问题,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对审查图纸时间不长的审图人员来说,错审、漏审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一些高水平的资深审图专家一眼就能看出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差距,需要长期的磨炼和经验的积累。

(4)提高能力 审图人员需要加强概念和手算的能力,规范是指导、概念是灵魂、审查是手段、手算是基本、安全是目的。对于审图人员,一方面要加强手算能力,特别是结构审查人员,在审查计算书的基础上,能够通过简化计算,发现其中的问题,防止有些人修改计算书中的数据,蒙混过关,给工程留下隐患;另一方面要注重概念的学习,学会从整体上把握施工图审查,保证建筑的安全。

(5)诚信为先 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一名审图人员如果缺少诚信,无论其水平多高,也不是一名合格的审图人员,审查机构必须本着为政府把关,替业主负责的宗旨,需要审图人员不唯上,不唯下,只唯实,对图纸不敷衍,对设计人员不刁难,诚信为先。

3.审查意见书写要求

(1)术语的专业性 术语的专业性就是不说外行话,意见尽量采用专业术语。

(2)整体的逻辑性 整体的逻辑性就是避免把意见写得前后矛盾,给设计人员修改图纸带来困惑,另外应注意意见的先后顺序,尽量按专业和图纸编排的顺序写审查意见。

(3)内容的简练性 内容的简练性就是指提出的问题要简练,不要啰嗦,去繁就简,就问题提问题,不带有个人感情色彩。